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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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在电力市场中,电力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电力的生产和消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长期交易帮助双方在供需不平衡时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风险和成本,并为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支持。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本规则和政策解读如下。

一、交易主体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交易机构。

发电企业是电力的生产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电合约;电力用户是电力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约;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和服务。

二、交易品种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品种包括固定价格合约和浮动价格合约。

固定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电价,无论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浮动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价格浮动范围,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电价在浮动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交易方式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方式包括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

双边交易是指双方直接洽谈达成交易协议,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电力的购买和销售价格;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定期组织交易活动,参与者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最终以最高出价者获得交易权。

四、交易合约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约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期限等。

交易对象是指交易的电力容量和时间,可以是一段时间内的固定容量或者不确定容量;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合同约定,可以是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交付方式包括点对点交付和集中交付;交付期限是指交易时间的起止日期。

五、政策解读为了促进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发展,相关政策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

首先,政府鼓励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中长期交易合约来规避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降低成本。

其次,政府通过完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的建设,提供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电力价格政策,鼓励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企业和用户享受优惠电价,并提供补贴和扶持政策,加强电力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行的发电机组。

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按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中长期交易

中长期交易

中长期交易全文转自:,如侵权,请私信删除。

致敬原“程远刘辙葛傲雪刘思麟王皓阳”。

引言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

此前,2022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两个阶段性目标:第一阶段是到2025年,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协同运行,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一体化设计、联合运营,提高跨省跨区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绿色电力交易规模,初步建立有利于新能源、储能等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

第二阶段是到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联合运行,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自主选择,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配置。

建立多层次统一的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是此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中长期电力交易的基本规则,正在开展现货电力交易试点,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本文试图对中长期电力交易的基本规则和实施规则进行简要的梳理和介绍。

一、中长期电力市场概述中长期电力交易市场主要是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2015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曾明确,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由于受到输电线路容量等物理因素的限制,同时由于电力系统对于安全稳定性的需求,目前电力中长期交易仍然是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主要方式。

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颁布《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中长期基本规则(暂行)》”),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

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试点规则(试行)

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试点规则(试行)

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试点规则(试行)(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2017年8月1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利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跨区域省间通道输电能力,有效促进西南及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缓解弃水、弃风、弃光问题,规范开展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以下简称跨区域现货交易),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跨区域现货交易是指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会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通过跨区域输电通道,组织买方(含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卖方(水电、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跨区域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开展的电力现货交易。

第三条跨区域现货交易定位为送端电网弃水、弃风、弃光电能的日前和日内现货交易。

当送端电网调节资源已经全部用- 1 -尽,各类可再生能源外送交易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如果水电、风电、光伏仍有富余发电能力,预计产生的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可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

第四条跨区域现货交易需要满足送受端电网和跨省区通道安全约束,市场出清要闭环考虑电网安全约束条件,实现电网安全运行和市场有序运作的协调统一。

第五条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的全部为水电、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跨区域现货交易,充分利用通道资源和全网调节能力,提高电网整体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

第六条坚持市场化导向,买卖双方自主自愿参与市场,根据市场成员报价的优先级顺序,确定成交电量和成交电价,集中竞价出清。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送受端本地现货市场尚未建立,为缓解弃水、弃风、弃光问题,暂由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的跨区域现货交易。

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的所有市场主体、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

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是为了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提高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而制定的。

该细则将包括交易实施的原则、流程和相关规定。

以下是关于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的一份草案。

一、交易实施原则1.公平竞争:交易实施应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确保所有电力企业平等参与,依法享有交易权益。

2.需求导向:交易实施应注重用户需求,优先满足社会公益电力需求,强化供需对接。

3.优化配置:交易实施应根据资源和需求情况,合理安排电力资源的调度和分配,优化电力供应结构。

4.风险管理:交易实施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二、交易流程1.交易申报:电力企业在交易申报时应提供详细的电力供需情况、交易量、价格等信息。

2.交易撮合:交易申报后,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撮合,按照供需匹配原则进行撮合。

3.成交确认:交易撮合成功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约定的交易合同,进行成交确认和签署。

4.交割与结算: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进行交割和结算。

三、交易规定1.交易方式:交易可以采用协商交易、招标交易等方式,供需双方可以自主决定交易方式。

2.交易时长:交易可以分为短期交易和长期交易,供需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签订不同交易合同。

3.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可以根据市场波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价格调整幅度应合理。

4.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明确电力品种、交易量、价格、交割时间和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具备法律效力。

四、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交易实施应由国家能源管理机构和地方能源管理机构共同监督,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2.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交易细则的交易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信息公开:交易实施应保证交易信息的透明公开,及时发布交易结果和相关数据,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

五、附则1.本细则暂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经国家能源管理机构和地方能源管理机构的批准,可进行适当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0•【文号】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深化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适应现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实施、结算等方面的需要,我们对《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根据《基本规则》制修订各地交易规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0年6月10日附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解析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解析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第第一一条条为进一步规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电能交易工作,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华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关于印发〈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06〕18 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第第二二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组织市场主体通过集中竞价形式实现的跨省电能交易,是华东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第三条第第三三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第第四四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以季度、月度交易为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逐步开展年度及月内集中交易。

第二章市场主体第二章市场主体第第二二章章市市场场主主体体第五条第五条第第五五条条在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中,购电主体为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及华东区域内经国家批准的可以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售电主体为除购电省(市)外,华东网内拥有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常规燃煤脱硫机组的发电企业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省(市)电力公司。

第六条第六条第第六六条条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的组织协调、交易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歧视的开放电网。

第七条第七条第第七七条条省(市)电力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中本省(市)的组织协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歧视的开放电网;根据本省(市)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提出购电需求;受发电企业委托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已经2024年4月18日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4月25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市场成员第三章交易类型与方式第四章电能量交易第五章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第六章电能计量与结算第七章系统安全第八章市场风险防控和监管第九章信息披露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保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有关精神,根据有关法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对电力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力市场成员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

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第五条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市场注册制度,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

经营主体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第六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职责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电力调度和交易结果执行,以及配套的准入注册、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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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文件要求,华东能源监管局在全面总结《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华东电监市场〔2010〕98号)和《华东跨省发电权交易规则(试行)》(华东电监市场〔2010〕134号)运行情况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并于近期印发实施。

规则共12章、128条,主要包括:总则、市场成员、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价格机制、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安全校核、合同签订与执行、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附则等内容。

规则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各方宝贵意见建议,听取了华东区域四省一市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交易中心、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的出台将为有跨省购电和售电需求的双方参与跨省交易提供制度支持,搭建交易平台,促进省间资源优化。

是否参与交易以及参与规模由各省根据所在省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市场主体自愿参与,自主申报交易意向,交易平台为购售双方交易提供服务。

规则主要特色是在已有跨省交易品种基础上,建立了完整的跨省电力直接交易制度,全面覆盖申报、出清、执行和结算等内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以在跨省交易平台直接交易。

规则的实施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环境,培育更强的市场意识,不断丰富完善省间交易机制,实现电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此外,还可以为长三角电力市场一体化建设探索实施路径,积累运行经验,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奠定统一开放、清洁高效的能源资源基础,对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实现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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