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PE:GP与LP收益分配的几种典型方式
私募股权分配方案

私募股权分配方案私募股权分配方案导言私募股权分配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涉及到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
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能够激励基金管理人积极投资和管理基金,并为投资人实现较好的投资回报。
本文将对私募股权分配的定义、影响因素、常见分配模式以及设计要点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几种典型的私募股权分配方案。
一、私募股权分配的定义私募股权分配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将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付出和获取的贡献,以及投资人出资额和风险承担程度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基金的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参与方的过程。
二、私募股权分配的影响因素私募股权分配的结果是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金管理人的提供的服务和投资管理能力;2.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风险承担程度;3. 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和投资回报率;4. 基金规模和运作成本;5.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常见的私募股权分配模式根据不同的投资策略和基金类型,私募股权分配可以采用不同的模式和方法。
以下为几种常见的分配模式:1. 行业标准模式:根据行业的惯例和标准,以及基金规模和收益情况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基金的收益分配给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2. 阶梯式模式:根据基金的收益和业绩表现,设定不同的分配阶梯,按照不同的比例将收益分配给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在阶梯达到一定的分配比例后,可设立优先分配权,将更多的收益分配给基金管理人。
3. 共同分配模式: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分享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基金的收益分配给双方,并设立一定的回报门槛或分配区间,达到门槛或超过区间时才进行分配。
4. 好处分配模式:根据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在基金运作中提供的不同资源和服务,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基金的收益分配给双方。
可以结合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对基金筹资的能力,以及投资人的出资额和风险承担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
四、私募股权分配方案的设计要点设计一个合理的私募股权分配方案,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要点:1. 明确分配比例:根据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贡献和权益,确立合理的分配比例。
私募股权投资PE:GP与LP收益分配的几种典型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PE:GP与LP收益分配的几种典型方式私募股权基金的GP和LP如何分配收益是股权基金协议中的核心内容.通常的约定是LP支付给GP2%-3%的年度管理费和盈利20%的管理分红。
但即便是这些常见的约定,其实相差甚远。
年度管理费,基数不同-北大私募PE研修班股权基金计算年度管理费看似相近,都在2%-3%之间,但实际上并不相同。
有的以实缴出资额作为计算基数,有的按认缴出资额计算,有的直接安排了各个年度的管理费点数,也有的更为复杂一些。
以下是笔者比较了几个知名基金关于管理费基数的规定。
管理分红,方式不同—PE培训班第一种方式:整体分配,先回本再分利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项目不可能个个盈利。
盈利的项目若先行按“二八”原则分配,如遇到项目亏损则可能导致某个项目的投资本金无法全部收回.为了确保分配给GP的投资收益为净盈利,许多基金约定投资本金必须先回收,确实有了盈利才能分配给GP管理分红。
这种分配方式也称“先回本再分利”,这种分配方式更为倾向保护LP的利益。
在此种情形下GP盈利的周期显然要推迟了.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就利润分配约定如下:“在经营期限内应先回收本金,也即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全部回收实际出资额(本金)之后方可提取管理绩效分成。
也即当基金实际取得的现金收入超过基金实际出资额(本金)后,普通合伙人有权按照下列计算方式参与分配投资项目增值部分纯利作为其业绩奖励:期内业绩奖励 = 基金纯利 X 20%基金纯利= 基金现金收入-基金实缴出资额”第二种方式:按单个项目分配,预留保证金按单个投资项目分配,同时GP将其取得的管理分红的部分预留在股权基金中作为保证金,在其他项目亏损时用于回拨补亏,也是股权基金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分配方式。
预留作为保证金一般占管理分红的40-50%。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当某个投资项目实现退出,且该项目收入超过项目成本×(1+8%×该项目的投资年数)时,即对超出部分的20%计提为对普通合伙人的业绩奖励,其中50%部分可以予以实际分配,另外50%作为风险准备金留存于本企业并专户管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满时用于业绩奖励清算的差额补偿。
我国合伙制PE中GP与LP的关系协调

我国合伙制PE中GP与LP的关系协调我国合伙制PE中GP与LP的关系协调一、GP与LP在标准的合伙制PE中的关系及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对目标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在此过程中基金投资者按照约定分配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并按基金组织形式及出资额承当投资风险,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股权出售等方式获利的一种投资基金。
一般来说,PE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型。
鉴于很多国家成熟的市场和法律环境,合伙制因其税收优惠、权责明晰、鼓励机制明确、专业化管理效率高等原因成为西方兴旺国家PE的主要组织形式。
在标准的合伙制PE中,GP与LP的关系应是: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的GP负责PE的经营管理和运作,包括寻找投资时机、管理被投资企业以及设计与实施退出方案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而LP作为出资人,负责监督、建议以及选择G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当有限责任。
协调二者关系,合理配置二者权利义务,有利于提高GP管理基金的运作效率和积极性,保护投资人利益,提高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增强基金信誉和未来融通资金的能力,促进基金行业的开展壮大。
因此,对GP与LP关系进行协调是关系PE开展的重大课题。
我国2007年6月公布的新?合伙企业法?为设立有限合伙制PE提供了法律依据,有限合伙制PE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合伙制PE在我国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关系失衡。
二、我国合伙制PE中GP与LP之间利益失衡的表现基金管理人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限合伙人利益难以保障有限合伙制条件下,LP 作为委托方,将资金委托于作为代理方的GP进行运作管理,且LP不参与基金的日常运营。
这样,GP与LP之间也就同样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及信息不对称问题。
GP掌握更多关于基金经营状况和开展前景的信息,其工作的努力程度不能被投资人精确观测。
在其占有信息优势的情况下,GP很可能基于自身利益,采取对LP不利的投资决策,将企业资金和收入投资于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工程上,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进行内幕操作,将利益内部化,风险外部化,从而损害LP的利益。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如何进行收益分配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如何进行收益分配在金融投资领域,私募基金因其灵活性和潜在的高回报而备受关注。
然而,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机制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投资的最终回报。
那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究竟如何进行收益分配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遵循“按约定分配”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投资之前,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会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的方式、时间和条件等关键要素。
这些约定通常会考虑到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水平、投资者的权益等多方面因素。
常见的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按照固定比例分配。
这是较为简单直接的方式,例如,约定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80:20 的比例分配收益。
在这种模式下,当基金获得收益时,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是设置业绩门槛和阶梯式分配比例。
基金可能会设定一个最低的业绩门槛,比如年化收益率达到 8%。
只有当基金的实际收益超过这个门槛时,才开始进行分配。
而且,随着收益水平的提高,分配比例可能会逐步向投资者倾斜,以激励基金管理人创造更高的回报。
三是先回本再分配。
这种方式首先确保投资者收回初始投资本金,然后再对剩余的收益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保障其本金安全。
在收益分配的时间方面,也存在多种选择。
有些私募基金可能会在每个投资项目结束后立即进行分配;有些则会定期,如每年或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分配;还有一些可能会在基金到期清算时一次性分配全部收益。
为了确保收益分配的公平和准确,私募基金通常会采用净值计算的方法来确定投资者应得的收益份额。
基金净值反映了基金资产的价值变化,通过计算净值的增长,就可以得出投资者的收益情况。
然而,在实际的收益分配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
税收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私募基金的收益可能涉及到多种税收,如所得税、增值税等。
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合理规划投资,以减少税收对收益的影响。
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模式

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第一篇: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模式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其中,GP是一般为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主要提供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并提供较小的出资。
而LP提供绝大部分的资金,且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
从盈利点看,GP主要通过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和决策,实现基金的盈利基础上,获得投资报酬;而LP则通过提供资金获得投资回报(保值和增值)。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就是集中在:如何将GP和LP的利益有效捆绑在一起、如何对GP进行有效激励、如何实现投资人资金保值增值愿望。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介绍根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的探讨,目前PE行业基本上形成了以优先返还出资人全部出资和优先收益——GP 激励——按比例分配为顺序的收益分配模式。
具体为:将投资退出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将出资优先返还给全部出资人,并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向投资人分配(该分配原则系考虑资金占用的利息,简称资金占用费),以实现全部投资人出资的保值。
然后,按照“追赶条款”,以在满足LP投资保值的基础上,对GP进行激励。
即,将对投资人的优先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按比例在GP和全部投资人之间分配,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
然后,在这个分配基础上还有剩余的,就直接按照GP分配百分之二十,全部投资人分配百分之八十比例进行最后一轮分配。
须说明的是,“追赶条款”的设计目的是对GP进行有效的激励,为了充分实现该条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LP与GP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百之间确定追赶比例。
即如果确定百分之百的追赶比例,那么就意味着,投资人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后,将暂停分配,剩余部分将全部用于向GP分配,一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如果追赶比例小于百分之百的,那么,投资人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将按照比例在GP和全部投资人之间同时进行分配,一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
GP与LP收益分配的几种典型模式

GP与LP收益分配的几种典型模式GP与LP分别指的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s)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
在一家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中,普通合伙人通常是管理合伙企业并承担风险的人,而有限合伙人通常是投资者。
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GP与LP之间的收益分配可以采用不同的模式。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模式:2. 瀑布模式(Waterfall Allocation):瀑布模式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收益分配方式,通常会根据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件来确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收益份额。
在这个模式下,先给与普通合伙人一定比例的收益分成,然后根据一定的门槛或目标来确定有限合伙人的收益份额。
这样可以激励普通合伙人在投资决策和管理方面取得更好的结果,但也可能导致有限合伙人的收益被压缩。
3. 协商模式(Negotiated Allocation):在这种模式下,GP与LP之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协商,共同决定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比例。
这种方式下的收益分配可以根据投资的风险和回报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阶段和不同投资项目的特点。
这种模式相对灵活,但需要双方之间的良好合作和沟通。
4. 混合模式(Hybrid Allocation):混合模式是将多种收益分配方式进行结合的一种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来灵活选择具体的收益分配方式。
例如,可以在一段时间内采用固定收益分配模式,然后在达到一定目标之后切换到瀑布模式。
这种模式可以灵活应对不同情况,但也需要复杂的规则和条件来进行管理。
总之,GP与LP之间的收益分配可以采用多种模式,每种模式都有其优势和限制。
选择合适的收益分配模式需要考虑合伙协议的规定、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双方的利益关系等因素。
更重要的是,GP与LP之间的关系应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共同追求投资项目的成功和回报。
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式详解

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式详解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分别是固定收费模式和绩效收费模式。
固定收费模式是指投资者需要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无论基金的绩效好坏,管理费率都是固定的。
通常情况下,管理费率在0.5%到2%之间。
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与基金的绩效无关,他们只需按照管理费率计算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绩效收费模式是指投资者需要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且在基金的实现收益达到一定水平时,基金管理人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绩效报酬。
绩效报酬通常以超额收益为基础,也就是基金的收益超过了基准收益,才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绩效报酬。
绩效报酬率通常在10%到30%之间。
绩效报酬率通常分为两种计算方式,分别是基金总回报率和高水位线回报率。
基金总回报率是指基金的总收益超过了基准收益后,按照绩效报酬率计算基金管理人的绩效报酬。
而高水位线回报率是指基金的收益必须超过了基准收益,并且超过了之前最高水平的回报率后,才会按照绩效报酬率计算基金管理人的绩效报酬。
总体来说,绩效收费模式更加灵活和关注基金的实际绩效,因为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实现了超额收益后才能获得绩效报酬,这对于提高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和专业能力是有益的。
但是,绩效收费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可能会引发短期交易和过度风险。
因此,在选择收益分配模式时,投资者需要综合考虑基金的特点、风险和自身的投资需求来做出决策。
除了以上两种模式外,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例如收益分成比例可能会根据投资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来确定收益分配方式。
同时,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公平合理,并且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者进行透明披露。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收益分配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收益分配机制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王宝琼内容提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PE)属于舶来品,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
PE涉及很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其中,PE在组织形式上的选择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安排上,尤其独具特色。
组织形式是PE组建的平台,对PE的构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目前主流的PE组织形式有三种: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它们分别以公司形式、信托合同形式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来组建PE。
PE发展的初期,各国均采用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随着PE的发展、政策的变化,有限合伙的形式后来居上,现在已成为基金组建的主流模式。
基于有限合伙制的组织构架以及角色安排,如何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进行利益捆绑、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有效的激励,从而实现投资人资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就成为PE收益分配机制的重点考量因素。
在收益分配机制上,根据基金收益分配是否先满足投资人的出资及一定比例的收益(通常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被称为“优先回报”或“优先受益”)分为两种:一是优先返还出资人全部出资和优先回报模式,二是逐笔分配模式。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组织形式、收益分配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收益分配机制一、引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PE)属于舶来品,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
曾几何时,PE离我们很遥远,PE听起来很陌生,但现在,它似乎一夜之间就火起来了。
政府官员、企业家、各种媒体、中介机构都在谈PE,2010年6月举办的第四届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高层论坛上打出的广告牌——“让PE走进生活”已经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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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PE:GP与LP收益分配的几种典型方式私募股权基金的GP和LP如何分配收益是股权基金协议中的核心内容。
通常的约定是LP支付给GP2%-3%的年度管理费和盈利20%的管理分红。
但即便是这些常见的约定,其实相差甚远。
年度管理费,基数不同-北大私募PE研修班
股权基金计算年度管理费看似相近,都在2%-3%之间,但实际上并不相同。
有的以实缴出资额作为计算基数,有的按认缴出资额计算,有的直接安排了各个年度的管理费点数,也有的更为复杂一些。
以下是笔者比较了几个知名基金关于管理费基数的规定。
管理分红,方式不同-PE培训班
第一种方式:整体分配,先回本再分利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项目不可能个个盈利。
盈利的项目若先行按“二八”原则分配,如遇到项目亏损则可能导致某个项目的投资本金无法全部收回。
为了确保分配给GP的投资收益为净盈利,许多基金约定投资本金必须先回收,确实有了盈利才能分配给GP管理分红。
这种分配方式也称“先回本再分利”,这种分配方式更为倾向保护LP的利益。
在此种情形下GP盈利的周期显然要推迟了。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就利润分配约定如下:“在经营期限内应先回收本金,也即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全部回收实际出资额(本金)之后方可提取管理绩效分成。
也即当基金实际取得的现金收入超过基金实际出资额(本金)后,普通合伙人有权按照下列计算方式参与分配投资项目增值部分纯利作为其业绩奖励:
期内业绩奖励 = 基金纯利 X 20%
基金纯利= 基金现金收入-基金实缴出资额”
第二种方式:按单个项目分配,预留保证金
按单个投资项目分配,同时GP将其取得的管理分红的部分预留在股权基金中作为保证金,在其他项目亏损时用于回拨补亏,也是股权基金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分配方式。
预留作为保证金一般占管理分红的
40-50%。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当某个投资项目实现退出,且该项目收入超过项目成本×(1+8%×该项目的投资年数)时,即对超出部分的20%计提为对普通合伙人的业绩奖励,其中50%部分可以予以实际分配,另外50%作为风险准备金留存于本企业并专户管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满时用于业绩奖励清算的差额补偿。
”
第三种方式:按单个项目,并核算单个项目成本
也有个别基金按单个项目分配,但同时核算并扣除单个项目的投资本金、管理成本和之前亏损项目确认的本金亏损部分。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对于基金可分配资金中的项目投资收入,应扣除i基金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中按出资比例计算由该有限合伙人
承担的份额;ii此前普通合伙人已经确认的基金持有的亏损项目投资本金损失中按出资比例计算由该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份额;iii该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中分摊到该项目的管理费用。
然后,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