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阅卷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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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阅卷指引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阅卷指引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阅卷指引
网上预约申请阅卷步骤流程图:
备注:
1. 请先在网上检察院查询案件进度,经查,案件确已由我院受理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可持有关材料到我中心办理阅卷业务。

但属于移送其他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如穗检公一交【2012】001号等带有“交”字样的案件,请在对应管辖的检察院办理案件相关业务。

2.工作日8:30-8:45、11:15-12:00,14:00-14:15、16:45-17:30时段为内部案卷交接时段,暂停接待,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3.辩护律师需提交所代理案件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以及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辩护人需提交身份
证明和诉讼委托关系证明材料。

如非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委托,则仍需提交委托人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证明。

刑事诉讼代理人(律师)需提交所代理案件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案件侦破告知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等能证明其系所申请阅卷案件的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相关材料。

如非案件当事人本人委托,需提交委托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

去检察院阅卷需要所函吗

去检察院阅卷需要所函吗

去检察院阅卷需要所函吗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有时为了了解案件事实,需要到逨院查阅案件材料,那么去检察院阅卷需要所函吗,关于律师申请阅卷指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律师申请阅卷指南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去检察院阅卷是否需要所函去检察院阅卷应该带上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申请阅卷指南需提供的资料1、委托⼈出具的委托书、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2、委托⼈如不是当事⼈本⼈,需要提供委托⼈⾝份证明、委托⼈与当事⼈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阅卷通常要与检察院案件管理中⼼预约,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前往阅卷,预约流程如下:(⼀)通过⼈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预约。

1、预约前必须对本⼈需阅卷的案件申请绑定成功。

(具体流程与查询案件信息流程⼀致)2、申请阅卷⼈员⼿机登陆⼈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进⼊申请预约界⾯进⾏预约,注明阅卷时间。

3、⼯作⼈员按律师提交的阅卷时间进⾏约定,如⽆法按律师提供的时间安排阅卷,再另约时间。

对诉讼代理律师申请阅卷,须联系案件承办检察官,经同意后按约定时间阅卷。

(⼆)通过“温州检察案管”微信平台预约。

1、申请阅卷⼈员在⼿机微信上搜索“温州检察案管”微信公众平台,点击关注。

2、关注成功后,通过发送信息界⾯上传申请阅卷(会见经办⼈)应提供的资料相⽚,注明案件名称和阅卷时间。

3、⼯作⼈员⼯作时间在线接收申请阅卷(会见承办检察官)⼈员的信息,并对提交的资料进⾏审核。

4、确认申请阅卷⼈员提供的资料齐备⽆误后,与申请阅卷⼈约定时间。

如资料不齐备,⼯作⼈员告知补齐材料,再进⾏预约。

5、申请阅卷⼈员按约定时间前往检察院案件管理中⼼阅卷。

(三)通过市院案件管理中⼼电话(0577—88099297)预约。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中“辩护与代理”章节、《律师法》中律师执业规定、最⾼⼈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作规定等。

公安 刑侦的 检查的材料

公安 刑侦的 检查的材料

公安刑侦的检查的材料
公安刑侦部门进行案件检查时,可能会使用以下类型的材料:
1. 犯罪现场材料:收集案发现场的相关物证和痕迹,例如:指纹,足迹,DNA样本,血迹等。

2. 受害人证言:收集受害人陈述的案发经过及相关信息。

3. 嫌疑人证言:采取询问、讯问等方式收集嫌疑人的口供和供述。

4. 证人证言:收集眼见案发经过或相关情况的证人证词。

5. 视频监控材料:收集案发现场及周边的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作为证据。

6. 电话通讯记录:获取犯罪嫌疑人与相关人员之间的通话记录。

7. 银行账户、财务记录:调查嫌犯的财务状况,包括银行账户、资金流向等。

8. 报刊杂志档案:查询报道有关案件的新闻报道和相关杂志文章。

9. 数字证据:收集电子设备中的手机短信、电脑文件、社交媒体帖子等数字数据。

10. 其他调查材料:根据具体案件需要,可能还会有其它类型
的证据材料,如法医检验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材料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需要来确定使用哪些材料。

在执行职务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律师阅卷需要的材料

律师阅卷需要的材料

律师阅卷需要的材料
律师在进行阅卷时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1. 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法院传票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

2. 合同和协议,如果案件涉及合同纠纷,律师需要阅读相关的合同和协议,以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如合同、信函、报告等)和物证(如照片、录音、视频等),律师需要仔细审查这些证据以了解案件的事实。

4. 相关法律文件,包括相关的法律条文、先例案件的判决文书等,律师需要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了解,以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5. 客户提供的资料,律师可能需要客户提供的与案件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信息,以便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

总之,律师在进行阅卷时需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相关材料,以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建议。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

这是不正确的。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1、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

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是指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刑事案件中,可以查阅哪些案卷材料。

律师的阅卷权利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之一。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案卷材料: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形成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鉴定报告、笔录等材料。

2. 侦查笔录:律师可以查阅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在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口供笔录,了解案件细节和证据链条。

3. 资料补充申请书:如果律师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可以向法院提交资料补充申请书,要求查阅相关材料。

4. 附加民诉状: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加民事诉讼,律师也可以查阅相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律师有权查阅相关材料,但是也存在一定限制。

例如,律师不可以查阅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也不可以将查阅到的材料
泄露给第三方。

此外,如果案卷中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材料,律师需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总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但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以保障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的阅卷权

刑事案件的阅卷权

刑事案件的阅卷权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由律师向当事⼈核实。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案件终结后,当事⼈才有“阅卷权”
最⾼⼈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民法院电⼦诉讼档案管理暂⾏办法》的通知(法〔2013〕283号)中
第16条:案件当事⼈持⾝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明(当事⼈是法⼈的,应持法定代表⼈⾝份证明、⼯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授权委托书、当事⼈⾝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其他诉讼代理⼈持⾝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明、当事⼈授权委托书、当事⼈⾝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17条:当事⼈或者诉讼代理⼈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

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由档案⼯作⼈员核对⽆误后,加盖⼈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

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

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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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检察院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
公开信息网上查会见阅卷提前约
厦门思明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
从6月1日起,受委托律师只要登录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的网站(www.smjcy.xm.fl.cn),就能查询到有关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并与检察人员预约会见及阅卷时间,充分行使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

为贯彻新《律师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思明区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规定,相关科室通过信息平台,即时发布受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受案时间、结案时间、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等情况,方便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案件有关信息。

该院同时公布专门接待的检察文员的名字和联系电话,便于律师进行预约。

思明区检察院专门设立律师接待室,由专职的检察文员接待律师,办理预约、复印等相关事务。

根据《实施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指定的检察文员口头或者书面预约会见及阅卷时间。

收到预约后,检察文员在3个工作日内征得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同意,通知律师每周一、三、五上午
........查阅、摘抄和复制材料或者会见检察人员。

律师持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由检察文员核实后予以安排。

《实施意见》要求检察人员会见律师时,应当充分听取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

询问律师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主动商请律师对等交换审查起诉阶段各自调取的证据材料等。

为保障公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实施意见》要求律师应依法行使执业权。

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过程中,如有毁损、篡改、变造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将与案件有关材料带离检察院指定场所等五种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检察人员应当依法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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