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A01069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A01069《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业务域
登记
业务类别
税务登记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表单】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表单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
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7.“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8.“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9.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经营地税务事项反馈报告

经营地税务事项反馈报告1. 背景该报告旨在总结和反馈公司在经营地税务方面的事项。
通过对这些事项的分析和评估,我们可以识别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公司的税务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2. 事项概述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公司在经营地税务方面遇到了以下一些重要事项:1. 税收申报与支付:公司在税收申报和支付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延迟,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罚款和利息支出。
2. 地方税收政策变化:某些地方政府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影响。
这些变化需要及时的研究和适应措施来遵守新的政策要求。
3. 地税审计与调查:公司接受了地税部门的审计和调查,其中发现了一些潜在的税收排查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并准备相关的防御措施。
4. 税务风险管理:公司需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特别是在涉及开展跨境业务和相关税务筹划时。
3. 解决方案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降低税务风险,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税务团队:建议招聘专业税务人员来负责税务事宜,并确保他们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变化。
2. 完善税务流程:对税收申报和支付流程进行优化,确保流程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不必要的罚款和利息支出。
3. 关注政策变化:建议建立稳定的政策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地方税务政策变化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4. 加强内部控制:建议加强内部税务控制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报告机制,并加强员工培训以提高税务合规性。
5. 密切合作:与地税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和沟通,及时回应审计和调查要求,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6. 风险管理策略:制定明确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计划和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控机制。
4. 结论在经营地税务方面,公司需要关注和解决的事项包括税收申报与支付、地方税收政策变化、地税审计与调查以及税务风险管理。
通过加强税务团队、完善税务流程、关注政策变化、加强内部控制、密切合作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税务事务,确保税务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之欧阳歌谷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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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涉水事项反馈表

附件2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2020年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精选干货)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实际经营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货物存放地点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预缴税款征收率已预缴税款金额实际合同执行金额开具发票金额(含自开和代开)应补预缴税款金额合计金额经办人:纳税人(盖章):年月日税务机关意见:经办人: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 感谢聆听 ......。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之欧阳道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四、省税务机关要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并进行公示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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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