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三章居住证管理第四章持证人权益第五章信息管理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居住证明证办理制度范本

居住证明办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明,是指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权益的证明。
第三条居住证明的办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部负责全国居住证明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居住证明的办理第五条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明。
第六条申请办理居住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居住地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等;(三)就业证明,包括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四)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材料等。
第七条居住证明的办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居住证明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证件有效期等信息。
三、居住证明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居住证明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权益。
第十条居住证明持有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居住证明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居住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二条居住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办理居住证明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持证人个人信息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一、申办条件
1.法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
3.在上海市工作、学习或经商的流动人口。
二、申办材料
2.在上海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
3.流动人口在上海市工作、学习或经商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学生证、营业执照等。
三、居住证申办流程
1.确定申办地点: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区的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办,也可以在工作单位所在区的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办;
四、注意事项
1.居住证持有人有义务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准确申报自己的住所变更、工作变更等信息;
2.居住证持有人有义务保守居住证信息,不得私自出借、转让、买卖等;
3.居住证持有人发生居住地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目的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居住证持有人丧失居住资格、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居住证、迁出本市
等情况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请注销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促进流动人口的合法
权益保护,增强城市管理能力,推动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申办人在申
请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且在获得居住证之后,要严格遵守相关
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通过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
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深圳 居住证 办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办理事项内容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办理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件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申请材料一、到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
二、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领取证件时,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居住证受理点领取。
三、持证人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签注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及签注的,应当到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
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学校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表格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全市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设置的居住证受理点。
居住证暂行条例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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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惩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 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 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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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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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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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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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注意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 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 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 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 1次。
居住证暂行条例
《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 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 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 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 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 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 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六十三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上海居住证办理政策及流程介绍上海落户户口簿

上海居住证办理政策及流程介绍上海落户户口簿
一、上海居住证办理政策
1.办理条件:居住在上海的非上海籍人士、包括外国人、港澳台人士
以及外籍华人均可以申请居住证,包括在校学生、就业者、投资企业家等。
2.办理时限: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居民申请办理居住证的
时间限制在30天内。
二、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
1.填写申请表:首先需要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准备好一寸彩色正面
免冠照片。
2.提供申请材料: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所需的申请材料。
可
以携带复印件和原件,以备递交时需要核对。
3.递交材料:将所需申请材料携带至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或居住证受理中心。
递交时注意核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现场采集信息:在申请办理居住证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可能会要求
申请人进行指纹和照片的采集以及相关信息的登记。
6.等待审批:提交申请后,需要等待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的时间
一般为15个工作日。
7.领取居住证:通过审批后,可以按照相关部门的通知到指定地点领
取居住证。
总结起来,上海居住证办理政策及流程介绍了上海市居住证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以及申请材料等方面的内容,并详细介绍了办理居住证的流程,希望对有意向在上海落户的人士提供帮助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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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
20xx年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个以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改革路线图也随之清晰呈现。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的居住证新规定。
欢迎阅读!
居住证新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2日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些学者认为,发放居住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暂时不能放开落户的地区,赋予流动人口分阶段的各项市民待遇。
还有专家表示,居住证制度将是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来打工者迁徙自由,并享有公共服务的权益。
据了解,我国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证政策,附带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已是常态,如20xx年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件办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待遇;20xx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也提出持证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
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
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
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风险。
此次《条例》从"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发,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相比今年年初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中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的内容细化了。
《条例》规定,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释说,《条例》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是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
二是建立了梯度赋权的机制。
《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在备受关注的积分落户方面,《条例》按城市大小分为4等,其中最严格的是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界定标准为: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都属于这种情况。
12月10日,北京市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政策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北京市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等5项条件,才有资格参加积分落户。
但
北京市积分落户的合格分数线是多少,在文件中未公布,由北京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落户分数线。
对于能够落户的重要条件积分指标,北京市《积分落户办法(征求意见稿)》由3项基础指标和7项导向指标构成,其中教育背景、纳税指标、职住区域等项目分数较高。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郭秀云在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表示,总体来看,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办法,都瞄准了"高层次人才",学历和职称等占了较大比重。
她去广东省调研时发现,尽管广东省的政策导向是为引导农民工落户,但能真正落户的农民工还是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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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居住证首次办理流程指南
办理条件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所需材料
1、居住证相片回执。
办证群众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
2、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申请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申领表》;
2、派出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合格打印《领证通知单》交申领人;
3、申领人持《领证通知书》到派出所领取《临时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