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它是商务领域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
商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在商业活动中,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否则就会被认定为非法行为。
因此,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在商业活动中,公平竞争原则意味着企业之间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
不正当手段包括虚假广告、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行为。
公平竞争还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
三、自由选择原则自由选择是指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享有自主决策权和自由选择权。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力自主选择生产经营方向,而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实力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选择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四、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同时,企业也应该注重维护自身信誉,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法基本原则之一。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该尊重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商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接受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六、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平等地位下自主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权利。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基础性文件。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该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益。
同时,企业也应该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刍议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刍议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蒋书兵摘要:由于研究问题的视角和判断标准不同,我国对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论述出现了众说纷纭的局面。
为了尽早达成共识,本文博采从家之长而力图自成一说,通过对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研究现状的述评,探讨了确立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普遍适用性、商法独特性、稳定统一性”3条标准,提出我国商法基本原则应为“维护市场稳定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讲求经济效益原则”3项。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市场经济体制交易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出台,从而基本形成了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有特定规范对象和适用范围的商法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而一般成文法都有自成体系的基本原则,以克服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商法也不例外,存在着贯穿整个商法制度和规范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就成为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商法的圭臬和指南。
对此,我国不少学者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研究的现状述评一直以来,由于我国商法学界对一些基本概念还没有彻底厘清,加之研究问题的视角和判断原则的标准各不相同,学者们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提炼没有形成共识,出现了众说纷纭、百家争鸣的局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二原则说”。
该学说分为两种观点:一是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①二是营利性原则和互惠性原则。
①①参见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 1 -2.“三原则说”。
该学说又分为五种观点:一是保障交易简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和商事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②二是交易自由原则、交易诚信原则和交易公平原则;③三是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④四是规范、保障、促进营利原则;⑤五是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提高商事交易效益原则、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保障了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的自由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即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原则还包括自由创业、自由合同和自由财产等方面,这些自由权利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商业活动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基本法律规则。
公平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和公平合同等方面,它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公平合同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
诚信原则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欺诈、误导和侵权;要求商家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欺骗消费者。
二、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司法应用探究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商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商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 要作用:
1、维护市场秩序。商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商事活动参与者平等、自愿等价、 诚实守信地行事,这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2、保障商人权益。商法基本原则保障了商人的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使得商人能够在安全、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商事活动。
3.公司法中公平原则的应用
4.公司法中诚信原则多个方面。
参考内容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 重要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商法的内 涵和价值。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司法应用 探究
01 引言
目录
02 商法基本原则
03 公司法应用探究
04
商法基本原则在公司 法中的应用
05 参考内容
引言
商法作为调整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 商业领域。这些基本原则不仅是商法的基础,也在公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 次演示将从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司法应用的角度,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在公司法 中的应用。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商法始终,对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这些原则体现了商法的价值观和理念,是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 方面:
1、平等原则。商法强调在商事活动中,各方应平等相待,不受身份、地位、 种族、性别等因素影响。
2、自愿原则。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 强迫另一方。
总之,未来商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实践应用和创新发展,以更好地 适应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需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商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基本原则研究

商法基本原则研究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作用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领域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商业活动中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业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商法体系建设的基石。
它以其普遍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而在商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和高度认可。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分类2.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各方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体现了商业活动中应有的平等、诚信、互惠原则。
在商业交易中,各方应当平等对待,公正评估交易条件,不得有欺诈、强迫、操纵市场等行为。
2.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商法基本原则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它要求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自由决策、自由选择交易对象、自由约定合同条款的权利。
自由原则在商业活动中注重自主性和契约自由。
商事主体在商业交易中应当自主决策,自由选择交易伙伴和交易方式,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2.3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商法基本原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要求在商业交易中,各方应平等地参与和享有交易机会,遵守契约精神,平等对待交易伙伴。
平等原则体现了商业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平等交换的要求。
任何商业主体都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易,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性别、国籍等因素而受到不平等待遇。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和意义3.1 维护市场秩序商法基本原则作为商业法律的核心,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
公平原则可以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自由原则可以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权;平等原则可以确保商业主体之间平等地参与和竞争。
3.2 促进经济发展商法基本原则的遵守和实施,有助于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平原则可以增加市场竞争的活力,激发市场创新和创造力;自由原则可以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平等原则可以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增进商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3.3 保护消费者权益商法基本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商法原则的理解

对商法原则的理解
商法原则是指在商法领域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它反映了商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
以下是对商法原则的一些理解:
1.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交易安全。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对于商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商法的原则还包括促进交易效率。
商法中的一些制度,如短期时效、简易程序、定型化交易等,都是为了促进交易的快捷和便利。
3. 商法也强调维护交易公平。
商法中的一些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情势变更等,都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4. 商法还重视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中的一些制度,如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破产保护等,都是为了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5. 最后,商法也关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商法中的一些原则,如禁止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商法原则是商法的重要基础,它反映了商法的基本价值和目标。
在商法的实践中,我们应该遵循这些原则,以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中国商业行为的法律准则和基本原则。
在现代中国经济体系中,商业活动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商法的基本原则十分重要,它涉及到人们的经济利益以及中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那么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呢?本文将一一解释。
第一,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指的是企业在公正竞争的基础上自由选择消费者和供应商,以及决定销售价格和支付价格的能力。
自由贸易使得企业能够自由地决定向哪个市场销售产品和从哪个市场购买产品。
这种自由贸易的运作在我国商法中越来越普遍。
它使得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得以更好的发挥其竞争实力。
第二,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我国商法基本原则中的又一重要方面。
它指的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这意味着企业不应当采取各种手段影响市场竞争。
否则,企业行为会使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受到威胁。
在我国商法中,禁止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采取垄断、卡特尔、垄断价格和掠夺性定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平等的条件下自由地签订和协商他们的交易。
这对于维护商业祥和秩序十分重要。
它能使商业行为的双方感到它们签订了一个公平无误的协议,并得到保护。
在我国商法中,合同自由是明确规定的,确保了商业合同的基本安全保障。
第四,商品的合法性。
商品的合法性指的是商品应当符合政府法规和行业标准,不能从事不当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以欺诈、欺骗、勒索等不法手段谋取私利。
这是我国商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保护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的利益不可被侵犯。
在我国商法中,秉承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安全权和消费者隐私权等。
第六,合法权益。
商业合法权益是商业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它包括商业合同权利、商业产权权利、知识产权权利、经济权利等。
这些权利是商业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保护商业合法权益是商业准则中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关系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制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商主体。
例如, 在多数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合作社等亦均可成为商主体,而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商主体的范畴,应在商法典中予以明确地规定。
因为,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商事立法必须对商主体作出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必须预先规定商主体的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
在一国立法中,对商事主体的规定不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类型上存在着分类标准不一,类型相互交叉、种类过于繁杂等诸多问题,如既有以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以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等标准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甚至还存在互相交叉、适用规则又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市场所迫切需求的诸如两合公司或隐名合伙等商主体类型却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确认。
这样,一方面,存在着商主体类型上制度供给的混乱,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的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因此, 以市场标准重新构建统一、协调的商事主体制度,扭转现行立法体系及商事主体纷乱庞杂又明显不足的局面,是我国商事立法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依各国商法规定,同一类型的商主体设立后,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任何商主体想改变其内部关系性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
浅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2、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是指在商事交往中,商人可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 式等,不受非法干预。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 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合同,不强制要求合同签订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 定程序。
3、公平原则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应当公正合理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 方。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在商业竞争中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强调意思自治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意思自治,即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可以自主决定 自己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商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 制定的。例如,商法中的合同法和票据法等都强调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而民法虽 然也强调了平等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意思自治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5、强调风险控制
一、商法基本原则概述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交往中的基本准则,是商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 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等。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1、平等原则的体现
在商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各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其所有制形式、 投资规模、所属行业等方面的差异,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例如,在《公司法》中,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设立公司、运营业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都应 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 以及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 序良俗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较民法基本原 则的特殊性
1、强调营利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营利性,这是商法与民法在基本原则上的重要区别之一。 商法中的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都以营利为导向。例如, 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强调了营利性的重要性。而民法虽然也强调了平等 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营利性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浅谈商法的基本原则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4期NO.04,2010176浅谈商法的基本原则□曹学梅(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00)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都是通过商法规范、保障、促进营利体现的。
关键词:基本原则、营利、企业维持、交易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它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法基本原则既是商事法规的立法准则又是商事活动的行为准绳,同时又是商事纠纷的裁判标准。
由于受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实践中采取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
虽然商法与民法的联系非常密切,在调整平等主体的利益关系,在基本原理、制度方面有共通性,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也可以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但商法又与民法有所区别,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在商法中适用的时候,其侧重点会有些不同,而且,商法当中必然会存在一些特殊的基本原则,这些特殊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当中是无法普遍适用的。
事实上,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是泾渭分明的,民法是不能完全取代商法的。
所以说商法是有自己独特的原则的,其独特性就在于商法调整的是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
商法的一切规范均是以营利原则为核心的。
目前学界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有十种之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二原则说。
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包括两项,即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该说明显立足于商行为本位主义,仅仅针对商事交易确定商法的基本原则。
2.三原则说。
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包括三项,即保障交易便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
该说通过增加商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弥补3.四原则说。
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包括四项,一种说法是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该说通过分别确定商主体法的原则和商行为法的原则来归纳商法基本原则,在我国商法学界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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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二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
3.四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
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
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
生产商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
对私有权的尊重与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固然是商法应当遵循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商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领域,如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同样也言之有据。
3.将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如“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
虽然“民商合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已成为一种时代潮流,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已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但较之民法,商法毕竟有其固有的而民法又不可取代的一些独特特征,如技术性、营利性等。
因此将作为基本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强加于商法之上,难以突出商法的固有特征。
4.将商法的局部性规则错位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如“强化组织原则”、“商事组织严格法定原则”、“保障交易简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等。
我们知道,商法的内容极为庞杂,但总的来说是由主体法和行为法两大部分组成,上述“原则”或仅涉及商主体法领域,或仅涉及商行为法领域,都属商法的局部性规则,其效力难以贯穿全部的商法规范。
5.将商法的价值作为商法的原则,如“提高经济效益原则”。
提高经济效益是指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可以将其纳入商法价值的范畴,由于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商法的价值具有质的区别,如果将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关的范畴依《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以此为据,我们可以得出商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即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商法实际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商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
构成商法的基本原则,须同时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普遍性。
即商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商法的全部实际运作过程,能够指导商事立法,规制商事司法和执法,并保障和促进商法的遵守。
2.法律性。
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应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规范性内容,应具有体现商事权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第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可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
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商主体和商行为应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商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主体或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不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
3. 商法特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商法所特有的原则,一般性法律原则不应成为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出商法所独具的特色。
商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商法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方向。
商法的价值是指商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方向。
商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商法的价值:首先,商法的价值是商法具体规则所欲实现的目标,而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规则的规则或基础,它反映着商法的价值;其次,商法的价值体现着商法的内在精神,较之商法的基本原则,更具抽象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商法的局部性规则亦有所区别。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负载商事领域的根本价值,对自始至终的全部商法规范具有效力的法律规定。
效力贯穿于商法始终是商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特征,惟其如止,才能完成商法基本原则对全部商法规范的价值导向作用,如果效力仅限于商事关系领域的某一范围,则不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其局部性的规则。
商法的局部性规则是商法基本原则在具体商事关系领域内的体现,其效力只局限于具体的商事关系领域。
由于商法的基本原则非常抽象,在一定的条件下,需要把它们在特定商事关系领域的表现形式确定下来,以便于司法操作和人们理解,以便在保留商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性及其相关功能的同时,为具体的商事领域提供具有直观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商法的具体规则遂由此产生。
商法的基本原则亦不同于商法规范。
商法规范具体规定了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以及相应的具体法律后果。
商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与保证手段两个部分。
行为模式部分指导人们的行为,确定人们行为的可能空间,表达和反映立法者的意志和愿望;保证手段部分旨在督促人们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事,体现和反映国家强制力。
商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也对商事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这些要求是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的。
此外,商法的基本原则没有保证手段部分,它的法律强制是通过如下途径实现的:商法规范将商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具体化,并将之与一定的法律效果相,从而间接地实现商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强制性。
在商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无相应商法规范加以具体化的场合,商法的基本原则以抽象的强制性补充规定的形式内化为商事法律关系的默示条款,以实现商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强制性。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根据商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特征以及它与相关范畴的比较,在对我国关于商法基本原则各种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确立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原则。
1.规范营利原则商主体制度规范营利主体,商行为制度规范营利行为。
无论是关于商主体的制度,还是关于商行为的制度,无一不是通过对营利的规范以维护交易秩序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因此规范营利应成为商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
它具体包括如下规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规则。
商事主体制度健全与否,不仅涉及到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因此,商法应以大量的强行性规则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加以严格控制。
商事主体严格法定规则应主要包括对商主体类型、标准、程序进行严格法定。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主体。
因此,投资者在创设或变更商主体时,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主体类型,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 5.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商主体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商合伙等三种类型。
商主体标准法定是指商法要对商主体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条件时,才能成立相应商主体。
如依我国《公司法》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须具备《公司法》第19条规定的5个条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公司法第73条规定的6个条件。
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就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6。
商主体程序法定是指商法要对商主体设立时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无法达到预期法律后果。
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仅要具备法定条件还必须履行设立登记程序,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国计民生的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要履行审批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律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履行设立登记程序。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给《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取得生产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便可依法进入市场,从事商业活动7。
(2)商事交易条件严格法定规则。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突出。
为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商事交易条件严格法定便构成了商法规范营利原则之下的又一规则。
商事交易条件的严格法定就是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商事交易条件的严格法定体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之统制。
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
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现代各国商法多通过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
例如,各国商法中有关商业税收、商业帐簿、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之禁止、商业垄断之限制等一系列规则,均体现了国家对商事交易的规范和干预。
其次,现代各国的商法中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
例如,对标准合同和商事契约条款的强行法限制。
最后,现代商法在传统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
例如,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出具空头支票时,依法不仅导致票据法上的赔偿责任,而且将导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8。
公示主义是指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
公示主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登记的公示,即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公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公示;海商法上船舶登记的公告。
这些制度的主旨在于通过增强市场交易的透明度,以防止一般公众在交易中受到不测的伤害9。
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如各国商事法关于不实登记的责任,字号借用的责任,表见经理人、表见代表董事、自称股东或类似股东者的责任,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规定,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赋予行为外观之优越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