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简析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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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是指涉及样品买卖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而发
生的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及其解决方法:
1. 质量问题:买方收到的样品与合同约定的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

解决方法可以是买
卖双方通过协商进行退货、换货或赔偿等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
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2. 交付问题: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样品,导致买方无法按时使用。


决方法可以是卖方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3. 价格争议:买卖双方对样品的价格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解决方法可以是
双方重新协商价格,或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解决争议。

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可以
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在应对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应当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双方应当保留相
关的证据和合同文件,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提供证据支持。

同时,建议双方在签署
合同时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和程序,以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详解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详解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详解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合同之一。

然而,由于合同条款的不清晰、法律规定的不熟悉等原因,买卖合同往往隐藏着各种法律风险。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防范这些风险,本次讲座将对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进行详细的讲解。

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要素包括:买卖双方的主体信息、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主体信息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一方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标的物的描述要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比如,对于货物的规格、型号、产地、材质等要有详细的约定。

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也要明确,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支付的时间节点是什么,都需要在合同中清楚写明。

二、买卖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1、合同主体风险如果与不具备合法资质或者信誉不良的主体签订合同,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对方违约后难以追究责任。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要对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信誉状况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2、质量条款风险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之一。

如果质量标准不明确,或者对于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没有约定,一旦出现质量纠纷,将难以确定责任和解决争议。

3、交付风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货物延误交付、交付地点错误等问题,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利益。

4、价款支付风险如未约定清楚支付方式、支付时间、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等,可能会出现买方拖延支付价款或者拒绝支付价款的情况。

5、违约责任风险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可能导致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无法获得有效的赔偿或者救济。

6、争议解决风险如果没有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者诉讼)和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一旦发生争议,可能会增加解决争议的成本和时间。

三、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1、审查合同主体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核实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质量要求3篇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质量要求3篇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质量要求3篇篇1买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达成以下协议:一、标的物质量要求及说明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样品及所附相关说明或国家相关标准向甲方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

具体质量要求如下:1. 产品外观应与样品一致,无明显色差、变形或其他缺陷。

2. 产品性能应满足样品所示的功能和使用要求,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3. 产品包装应完整、牢固,标识清晰,符合防潮、防震、防压等运输要求。

4. 产品应附有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必要文件。

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条款1. 乙方保证所售产品为合格产品,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若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条件和期限负责包修、包换和包退。

如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3. 乙方应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联系方式,对甲方的咨询或投诉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

三、验收标准及方式1. 甲方应按照样品及国家相关标准对乙方产品进行验收。

2. 甲方在收到产品后,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书面通知乙方验收结果。

如甲方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或退货。

3. 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换货、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

2.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利息等。

五、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_____(指定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2012年3⽉3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买卖合同的成⽴第⼀条当事⼈之间没有书⾯合同,⼀⽅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条标的物为⽆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信息产品,当事⼈对交付⽅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收到约定的电⼦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条的规定,买受⼈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主张出卖⼈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买受⼈主张出卖⼈承担代为保管期间⾮因买受⼈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仅以增值税专⽤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不认可的,出卖⼈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6篇

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6篇

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6篇篇1一、买卖合同概述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实现货物交易而达成的约定。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买卖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本文旨在提醒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关注以下重要注意事项。

1. 买卖标的(1)双方应明确约定买卖标的,确保标的物具体、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注意核查标的物的所有权状况,避免购买侵权物品或非法物品。

(3)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约定,确保符合使用需求。

2. 数量与计量(1)准确约定买卖数量,避免产生争议。

(2)明确计量方法,确保计量的准确性。

(3)注意计量单位的选用,避免混淆不同计量单位导致的误解。

3. 价格与支付方式(1)明确约定价格,包括单价、总价及支付方式等。

(2)注意货币种类及汇率问题,避免因货币问题产生纠纷。

(3)明确支付时间、地点及方式,确保支付安全、便捷。

4. 履行方式(1)明确交货方式、地点及时间,确保货物按时送达。

(2)约定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避免运输过程中的纠纷。

(3)注意货物的包装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5. 验收与质量保证(1)明确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确保买方能够及时进行验收。

(2)约定质量保证期限及保修责任,保障买方权益。

(3)对售后服务的提供进行约定,包括退换货、维修等。

6. 违约责任与风险承担(1)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2)约定风险承担原则,明确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损失承担方式。

(3)注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及程序,确保合同在必要时能够得到解除。

7. 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1)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和仲裁等。

(2)约定法律适用,避免产生法律冲突。

四、附录以下是本次买卖合同的相关附件:(根据实际需要在该处添加附件如:标的物照片、质量标准文件等)附件一:标的物照片附件二:质量标准文件(请根据实际需要添加相应的附件以支持合同条款的履行和证明)以上为本次关于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的合同协议内容希望能对大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9篇

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9篇

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9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其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的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

当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依据样品或样品质量来确定买卖标的物的性质、质量或其他条件,但实际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符时,就容易引发纠纷。

一方面,作为买家的一方可能会因为货物与样品不一致而拒绝接收货物或者要求退货退款。

作为卖家的一方可能会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针对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首先需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发生纠纷,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样品、交易记录、相关通讯记录等。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冷静,充分沟通,尽量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仲裁机构寻求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的效力、解除合同、更正合同或者请求承担合同履行的责任等。

也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根据双方约定选择具有独立性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裁决。

在处理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时,应当充分尊重合同约定,以合同为依据,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商业活动的正常秩序。

双方当事人也应加强信任、沟通与理解,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为商业合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考虑,确保明确约定各项条款,避免因为样品与实际货物不符导致纠纷。

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应冷静处理,依法处理纠纷,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保护各自的权益。

【文章结束】第2篇示例: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通过合同双方的约定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2篇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2篇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2篇篇1甲方(买方):XX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XXXXX]联系方式:[XXXXX],邮箱:[XXXXX]乙方(卖方):XX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XXXXX]联系方式:[XXXXX],邮箱:[XXXXX]鉴于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凭样品买卖合同,现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及背景概述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次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问题。

鉴于双方已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并希望在今后的合作中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充分考虑彼此的利益和长远的合作前景。

二、纠纷事项说明双方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下列事项存在分歧:1. 样品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样品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品质标准。

2. 交货期限问题: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完成交货。

3. 售后服务问题: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未能满足甲方的实际需求。

三、解决方案与协议条款针对上述纠纷事项,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以下解决方案和协议条款:1. 样品质量问题解决方案:(1)乙方同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改进,并在约定时间内重新提交样品供甲方检验。

(2)如乙方无法改进样品质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2. 交货期限问题解决方案:(1)乙方确认延迟交货的原因,并制定新的交货计划,确保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货。

(2)如乙方无法按照新计划完成交货,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寻求其他补偿措施。

3. 售后服务问题解决方案:(1)乙方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内容、响应时间和服务期限等。

(2)甲方对乙方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可提出改进意见,乙方应积极改进并满足甲方需求。

4. 其他条款:(1)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订立样品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订立样品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订⽴样品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我们去购物的时候有可能会被⼀些商品的表⾯现象欺骗了,样品其实是由商家⾃⼰来推售的,⽽且这个样品肯定会把商家最好的产品作为样品推销,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订⽴样品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 样品需要有代表性很多时候,我们去购物,总会被⼀些商品的表⾯现象所欺骗,商家会把最优质的产品放在消费者最容易看到的位置,在凭样品买卖中,也会存在这样的现象。

有些企业往往会把最好的产品作为样品去推销,当真正需要交付时,却⽆法保证批量⽣产的产品跟样品的品质相符,以⾄于违约,对双⽅都产⽣损失。

(2) 明确品质依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凭样品买卖合同双⽅可以约定样品并对样品进⾏说明,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封存的样品与样品说明⽂字不相符的情况,买卖合同由此陷⼈纠纷,给双⽅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约定产品的最终的品质依据,以期在纠纷中能够找到依据。

(3) 制订弹性条款现实中,某些产品由于各⽅⾯的原因很难达到标准化⽣产要求,不可能⽣产出完全符合样品品质的产品,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该增加样品所要达到的标准范围,⽐如某些科学指标或者⾏业标准等。

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接受此项财产并⽀付约定价款的民法典。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六条、第六百四⼗七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另⼀⽅⽀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为出卖⼈或卖⽅,⽀付价款⽽取得所有权的⼀⽅为买受⼈或者买⽅。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六条、第六百四⼗七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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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简析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凭样品买卖系《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之一。

但是,自《合同法》实施4年以来,国内民商法学界对于凭样品买卖缺乏较深入与系统的研究。

事实上,凭样品买卖应探讨的问题颇多。

诸如:凭样品买卖与附生效要件的买卖、试用买卖等的关系,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样品的确定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凭样品买卖的法律效力,主张样品买卖的举证责任等法律问题均有待确定。

笔者撰写本文,意在引起学界同仁对该问题的重视,并期望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特种买卖法律制度。

一、具有独立内涵的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即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凭货样买卖合同,是特种买卖的一种,是指买卖双方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品质,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较之普通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性在于:其一,合同标的物的品质以样品确定;其二,出卖人有义务按样品交付标的物。

换言之,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注: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未规定特殊、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而是将瑕疵履行归为违约责任适用范畴。

参见王利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比较法研究》XX年第1期。

)原则上应以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样品而确定。

可见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确定出卖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凭样品买卖不是附生效要件的买卖。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不符,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不是据此确认凭样品买卖合同未生效。

作为特种买卖的试用买卖,因有试用标的物的存在,故易与凭样品买卖相混淆,其区别在于:在试用买卖,其标的物可能为供试用之标的物,为特定物之买卖;而在凭样品买卖,样品原则上非为买卖之标的物,样品做为指定买卖标的物的“种类”及“品质”,故凭样品买卖为种类物之买卖,出卖人不但负物之瑕疵担保(违约)责任,而且应担保其所交付之标的物,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

(注:黄茂荣:《买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52页。

) 通常认为,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有如下条件:其一,样品在订立合同时已存在。

样品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凭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证明,故如果缔约时,并无样品存在,则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已就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

其二,表明样品买卖之意思表示。

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

如果仅有当事人向买受人提示样品的事实,但当事人却未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则双方不能成立凭样品买卖,因为,“盖其提示可仅为唤起买受人兴趣或使知其要领也。

然货样品之交付,至少可为货样买卖之推定。

”(注: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页。

)其三,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前)提示样品。

多数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的,不属于样品买卖。

(注: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史尚宽先生认为凭样买卖之要件之一即为“选择凭样,非于契约订立时,而于紧接履行前交付者,非民法第388条所称之货样”。

)笔者基本赞同此种观点,但同时认为仅有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提示样品,并不必然导致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买卖合同的性质为凭样品买卖,且样品于缔约时已存在的,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买受人接受的,应认为凭样品买卖合同成立。

当然,在合同法理论上可解释为,一方提示样品对方接受时,方为凭样品买卖成立时,即样品的提示与接受,均为凭样品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

但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样品,则应适用《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处理,视为普通买卖合同成立。

可见,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以如上数个法律事实之结合方得构成。

二、样品的确定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一)样品的产生与类型样品,又称货样,是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反映和决定合同标的物品质的货物。

有观点认为,样品必须由现货中选(抽)取而不能是特意制造的。

换言之,样品买卖只能限于现货买卖,否则即为以提供样品促成买卖的欺诈行为。

(注:罗科歧:《论货样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经济与法》1992年第7期。

)笔者同意与之相反的观点,即凭样亦可以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样品买卖只要求样品是现存的,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的品质只要与样品的品质一样即可,至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于提供样品时已有的,还是于其后另行生产制作的,则无关紧要。

(注:郭明瑞、王铁:《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

) 有学者明示或潜意识认定,样品只能由出卖人提供,(注: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谢晓尧等:《新合同法要义》,广东旅游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页。

)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样品既可以由出卖人提供,亦可以由买受人提供。

在实践中前者称之为“卖方样”,后者称之为“买方样”,同时,亦存在由买方提供,卖方据此复制加工一个类似样品由买方确认的“回样”或“确认样”。

在实践中,有以样品全面反映与表现标的物品质的,但也有采用样品的某一特征表示标的物品质的某一方面品质。

如:“颜色”,称为“色样”;“款式”,称为“款式样”。

在这种情况下,仅合同规定的样品的某一部分特征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的标准,而样品的其他部分则不应成为交付标的物的依据。

(注: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

)(二)样品的封存与说明为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及发生合同纠纷时分清责任,《合同法》第168条确认,“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封存样品”。

关于样品封存的地点、份数、时间等内容应当取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通常来讲,样品可分三份分别封存于出卖人、买受人及居间第三人处,但由此可能发生如下法律问题:其一,封存的数份样品品质不一致问题。

笔者以为,当事人应保障其封存的数份样品品质一致,但如果客观上出现了数份样品品质有差异的情形,而且当事人双方对此未约定处理方法的,这等同于当事人就质量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适用《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

即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则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其二,样品封存期间品质发生变化,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的品质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考察当事人是否事先对此有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做约定的,应以举证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提交样品时的品质状态作为出卖人应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标准,因为提交样品时样品的品质状态反映了双方当事人成就凭样品买卖时,双方就标的物品质所达成的合意。

由于样品代表的品质需要由当事人去解释,而这极易导致理解上的分歧,所以,《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样品品质予以说明”。

同时,如果当事人仅采用样品的某一特征来表示出卖人应交付的标的物品质为某一方面的标准,而标的物其他方面的品质亦需要当事人予以说明。

当事人对样品品质的说明,应根据样品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一般应包括外观、型号、有关的技术标准等,同时此种说明必须合法,如对样品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即应予以执行,而不得自由约定。

凭样品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表示标的物品质时,如果既使用了样品,又使用了文字、语言说明的,“则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但如果当事人封存的样品与语言文字说明不一致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究竟应以何种标准为准,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买受人在履行合同时享有选择权”;(注:孔祥俊:《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7页。

)而另有学者认为“一般应以语言、文字、说明为准”。

(注: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为不妥。

依笔者观点,在此种情形下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应以样品为准,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说明是以样品质量为描述对象的,“说明”与样品不一致,只能认定是说明错误,而一个错误的说明,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不得成为履行的依据。

三、关于凭样品买卖的特殊法律效力除具有普通买卖的法律效力外,凭样品买卖尚具有如下效力:(一)一般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应担保所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所谓具有同一品质,“应依契约之趣旨及交易之习惯定之,依其情形,尤其价金之计算,得以其重要之点与货样适合为已足。

微小之差异得不顾及”。

(注: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页。

) 依《合同法》第168条,如果当事人既封存样品又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的,则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如果样品与证明不一致的,则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的质量相同。

此已如前述。

(二)特殊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依《合同法》第169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依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如凭样本身有隐蔽之瑕疵,而未约定仅以货样为标准时,则货物虽与货样相合,出卖人仍不能免其瑕疵担保责任”。

(注: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页。

)显然,依《合同法》规定,即使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仅以样品为标准时,亦不能免除出卖人因违反特殊瑕疵担保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总结《合同法》的规定,适用此种特殊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为:1.样品本身有隐蔽瑕疵存在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存在于标的物内部的凭一般买受人的经验,经一般、通常的检查不易发现的样品品质缺陷。

需要说明的是,样品本身的隐蔽瑕疵应于一方当事人将样品提交给对方当事人时即亦存在,而不是在样品提交后,封存期间样品品质本身发生变化而导致的。

理由是,一方提示时的样品为对方接受,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它理应成为出卖人应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标准。

2.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换言之,如果买受人知道样品本身有隐蔽瑕疵的,则买受人即丧失追究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此诚如XX年1月1日实施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442条第1款所规定的,“买受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买卖物存在瑕疵的,丧失因瑕疵产生的权利,买受人因重大过失不知道买卖物存在瑕疵的,则只有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或者对买卖物的性质作出担保的情况下,买受人才能主张因瑕疵产生的权利”。

(注:《德国债法现代化》,邵建东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 年版,第74页。

)为了减少纠纷,避免买受人提出如上的抗辩,出卖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受人了解样品的程序,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样品本身所存在的隐蔽瑕疵或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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