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妇产科科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妇产科科室管理制度范文一、科室实行科主任责任制,医疗工作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和毕业____年内住院医师____小时负责制。
二、主任医师每周查房____次。
主治医师至少每天上午查房一次。
住院医师坚持每天早晚查房,危重病人和手术后病人随时巡回。
三、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工作制度,新入院病人____小时内完成病例书写。
按时查房、书写病程记录,对危重疑难病人及时组织会诊、讨论。
坚持重大手术审批、术前讨论制度。
做好交接班,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四、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工作程序,严禁擅离职守。
五、认真执行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积极开展产时服务新模式。
六、认真做好带教实习工作。
妇产科门诊手术室工作制度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二、院外参观人员须经医务科批准,每次一般不超过三人,急诊手术谢绝参观。
三、室内保持整洁肃静,严禁吸烟,值班人员不得在手术室内用餐。
四、无菌手术与有菌手术应分开手术间进行,如无条件时,先做无菌手术,后做有菌手术。
五、工作人员患急、慢性呼吸道感染、上肢感染性化脓或者溃烂,不得进入手术室。
六、手术室内一切非一次性物品,固定位置,用后放归原处。
所有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
设备、药品、氧气、电源要经常保持在能正常运转状态。
七、负责保存、送检手术采集的标本。
八、注意安全,做好“三防”工作。
妇产科科室管理制度范文(2)一、科室简介妇产科科室是医院的重要临床科室,主要承担妇科和产科的诊疗工作。
本科室设有多个临床团队,包括妇科门诊、产科门诊、妇科病房和产科病房。
科室以提供高质量的妇产科服务为宗旨,秉承专业、细致、全面的工作理念。
二、科室管理原则1. 根据医院的发展战略,科室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不断提升科室的临床和学术水平。
2. 尊重医疗团队成员的职业价值和权益,注重个人的专业发展和培训。
3. 强化团队协作精神,提高科室内外的沟通和合作效率。
4. 严格执行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科室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妇科门诊工作制度内容

妇科门诊工作制度一、总则妇科门诊是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广大女性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任务。
为了确保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妇科门诊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对全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2. 科主任负责检查指导工作,重点关注疑难患者的诊断、治疗工作,并组织全科医生进行病例讨论。
3. 妇科门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安全、科学地用药,规范书写病历、处方,确保各项记录完整。
三、患者接待1. 热情接待患者,耐心解答问题,详细询问病史,认真仔细检查,合理应用辅助检查,力求正确诊断,科学合理治疗。
2. 向患者清晰地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确保患者满意。
四、医疗操作1.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细致,严谨,精心施行各项手术,保证手术质量,防治差错,杜绝事故,减少术后并发症。
2. 手术间应分清无菌间、有菌间,如手术间有限应先做无菌手术再做污染手术。
3. 各种无菌包及无菌容器中的消毒液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或更换。
4. 经常启盖的无菌盒每周重复消毒灭菌。
器械包过期应重新灭菌。
五、保健工作1. 宣传妇幼卫生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妇女五期(经、孕、产、哺、更年期)劳动保护工作。
2. 有计划地查治妇女病,开展妇女保健和围产期保健。
六、工作纪律1. 实行手诊负责制,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 随时观察患者,认真查诊,及时治疗。
3. 妥善保管各种器械药品,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和更换。
七、环境管理1. 保持妇科门诊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2. 手术室空气中细菌数不得超过每立方米200个。
3. 使用紫外线杀菌灯进行消毒时,应有实数登记和紫外线强度检测并登记。
八、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妇科门诊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 建立考核制度,对妇科门诊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定期考核。
妇科门珍工作制度

妇科门诊工作制度一、工作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以保障患者安全为前提,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安全、高效、便捷。
2. 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3.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患者满意度。
二、工作内容1. 患者管理(1)患者挂号后,根据病情选择相应科室就诊。
(2)患者进入门诊区域,应保持安静,遵守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3)患者就诊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病情资料,配合医生进行检查和治疗。
(4)患者及家属应遵守医院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门诊区域吸烟、使用火源。
2. 医疗管理(1)医生应严格执行医疗规范,认真倾听患者病情,进行全面检查,制定合理治疗方案。
(2)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确保药物安全、有效、经济。
(3)医生应定期进行病例讨论和会诊,提高诊疗水平。
(4)医生应按时出诊,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患者。
3. 护理管理(1)护士应严格执行护理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2)护士应按时完成各项护理工作,如输液、换药、观察病情等。
(3)护士应定期进行护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护士应做好患者教育,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
4. 感染管理(1)严格执行感染性疾病防控制度,做好感染源识别、隔离、治疗和控制工作。
(2)加强医疗器械、药品和环境的消毒灭菌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3)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感染性疾病知识培训,提高感染防控能力。
5. 环境卫生管理(1)保持门诊区域干净、整洁,定期进行环境消毒。
(2)加强卫生间、电梯、楼梯等公共区域的卫生管理,确保卫生条件达标。
(3)合理布局门诊区域,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4)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存放、转运和处理。
三、工作流程1. 患者挂号:患者根据病情选择相应科室,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至挂号窗口挂号。
2. 候诊:患者在候诊区等待就诊,按叫号顺序进入诊室。
妇科工作制度范本

妇科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妇科工作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制定本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妇科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工作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全面关爱患者,尊重患者权利,保护患者隐私。
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3. 坚持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4. 注重团队合作,加强科室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三、工作流程1. 患者接诊(1)接待医生负责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了解患者病情,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治疗建议。
(2)接待护士负责对患者进行体温、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的测量,并做好记录。
(3)接待人员应向患者详细介绍就诊流程,协助患者完成各项检查和治疗。
2. 诊断与检查(1)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相应的检查项目,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必要性。
(2)护士负责协助患者进行各项检查,确保检查过程的安全性。
(3)技师按照医生开具的检查项目,认真操作,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3. 治疗与用药(1)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开具处方。
(2)护士负责执行医嘱,为患者提供药物治疗,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3)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适宜性。
4. 护理与康复(1)护士负责患者的日常护理,包括生活照料、病情观察、心理护理等。
(2)护士协助医生进行手术,确保手术过程的安全性。
(3)护士参与患者的康复治疗,指导患者进行康复锻炼。
四、工作制度1.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保持岗位整洁,认真履行职责。
2.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3. 医生定期查看患者,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 护士按照医嘱执行护理操作,确保患者安全。
5. 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6.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7. 加强科室间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考核与奖惩1.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患者满意度等。
妇产科一科一品

妇产科一科一品篇一:妇产科门诊工作制度妇产科门诊系统一、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
应指派一至二名有实践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门诊医务。
应保证诊疗质量和诊疗时间。
二、科室派往门诊部的医务人员,应当在医务部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定期进行人员交流。
科室应与医务部门讨论。
三、对疑难重症病人二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科主任、主任医师定期出诊时,应解决疑难病例。
四、门诊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关心病人,热情接待,待人友善,耐心回答问题。
应该有计划地安排病人去看医生。
对于高热、重症患者、老年人、弱者、残疾人以及来自远方的患者,应提前安排他们去看医生。
做好门诊分流、指导、咨询服务和候诊的宣传管理工作。
五、对病人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科主任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负担。
六、根据医院规定,妇科医生必须具备参加妇科手术的资格。
医生应加强对换药室和治疗室的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应亲自操作。
七、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八、门诊部要加强与病房的联系,根据病床使用情况和病人情况,有计划地接待病人住院。
九、妇科门诊工作人员提前5-10分钟到岗,准时开诊。
不得离岗缺岗,特殊情况须请假,经临床科主任同意,作好代班安排,并通知医务科。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停诊停号。
第二部分:2022年度学院第一次产品创新活动实施方案2021年科所一品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上级创优活动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工作创新能力和工作组织,提升工商工作质量,积极打造我局工商工作品牌,根据2022年度工商局重点工作的安排,决定全面开展“科教一体产品”的创建活动。
2022制定“一产品”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创建活动对象所有基层分支机构和部门。
二、创建活动内容和方式各单位以服务开发、科学监管、质量提升为重点,把培育重点、特色、创新工作作为本科机关、分公司的品牌工作,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按照项目申请、项目确定、项目实施、项目总结的过程步骤进行推广。
妇科住院部管理工作制度

妇科住院部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妇科住院部的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安全,提高住院部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案规范(试行)》、《中医病历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妇科住院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妇科住院部设主任1名,负责住院部的全面工作。
2. 设护士长1名,负责住院部的护理工作。
3. 设医师若干名,负责患者的诊疗工作。
4. 设医技人员若干名,负责住院部的各项检查和治疗工作。
5. 设行政管理人员若干名,负责住院部的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工作制度1. 患者入院(1)患者入院时,医师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制定治疗方案。
(2)患者入院后,护士应及时做好床头卡的填写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 患者诊疗(1)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制定诊疗计划,并及时向患者或家属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
(2)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3)护士应按照医嘱执行治疗,并做好患者的护理工作。
3. 患者转科、转院(1)患者转科、转院时,原科护士应及时向转入科室或医院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并做好交接工作。
(2)患者转科、转院后,转入科室或医院应当及时接收患者,并做好治疗和护理工作。
4. 患者出院(1)患者出院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制定出院医嘱。
(2)患者出院后,护士应及时整理病床,确保病床的清洁卫生。
5. 病历资料管理(1)住院部应当建立健全病历资料管理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
(2)医师、护士应按照规范填写病历,并及时归档。
6. 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1)住院部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疗质量和安全进行自查。
(2)住院部应加强药品、器械等医疗资源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四、考核与奖惩1. 住院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妇科门诊相关工作制度

妇科门诊相关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妇科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妇科门诊设有一位科主任,负责门诊的整体工作。
科主任由具备丰富临床经验和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
2. 妇科门诊设有若干个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
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培训证书。
3. 妇科门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患者就诊管理1. 妇科门诊接待患者应热情、耐心、细致,及时解答患者疑问,提供优质服务。
2. 妇科门诊医生应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合理应用辅助检查,力求做出正确诊断。
3. 妇科门诊实行预约制度,患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预约就诊时间,以减少等待时间,提高就诊效率。
4. 妇科门诊设立急症绿色通道,对急危重症患者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5. 妇科门诊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医生应规范书写病历,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医疗质量管理1. 妇科门诊医生应遵循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安全、科学地用药,规范开具处方。
2. 妇科门诊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保证手术质量,防治差错,杜绝事故,减少术后并发症。
3. 妇科门诊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4. 妇科门诊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问题,保障患者权益。
五、感染控制与防护1. 妇科门诊严格执行感染控制制度,加强消毒、灭菌、隔离等措施,预防交叉感染。
2. 妇科门诊医护人员应遵循个人防护制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3. 妇科门诊加强感染监测,定期进行细菌培养和空气培养,确保医疗环境清洁安全。
六、患者教育与咨询服务1. 妇科门诊积极开展患者教育工作,向患者宣传疾病知识、防治措施和健康生活方式。
2. 妇科门诊设立咨询服务台,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解答患者疑问。
妇科门诊工作制度最新

妇科门诊工作制度一、工作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
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3.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疾病筛查和健康教育。
4. 强化团队协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人员配备与培训1. 妇科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临床经验。
2.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业务水平。
3.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
三、环境与设施1. 妇科门诊应设置在独立的区域,环境整洁、安静、舒适。
2. 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械,确保正常运行。
3. 合理布局,区分诊疗区、检查区、候诊区等,提高工作效率。
四、诊疗流程1. 患者挂号后,由导诊护士引导至相应诊室。
2.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进行诊断和治疗。
3. 需要检查的项目,由医生开具检查单,患者至检查区进行检查。
4. 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进行复诊,制定治疗方案。
5. 患者按医嘱进行治疗,护士负责执行治疗措施。
6. 医生定期随访,了解患者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五、质量管理1. 建立和完善妇科门诊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2. 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流程,降低医疗风险。
3. 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持续改进。
4. 加强医疗安全监管,防范医疗纠纷。
六、感染防控1. 严格执行感染防控制度,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2.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诊疗环境整洁。
3. 严格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4. 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灭菌,检查细菌培养。
七、预约与就诊1. 实行预约挂号制度,方便患者合理安排就诊时间。
2. 提高预约就诊率,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3. 完善就诊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4. 针对特殊患者,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八、健康教育与咨询1. 加强妇科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患者健康意识。
2. 提供专业的健康咨询,解答患者疑问。
3. 开展健康教育讲座,普及妇科疾病防治知识。
4. 发放健康教育资料,方便患者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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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门诊规章制度欧阳光明(2021.03.07)XX医院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0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1四、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32第二部分医疗核心制度37383940414143434346474749第三部分门诊规章制度一、门诊(急诊)管理制度 50二、妇科门诊工作制度 51三、急危重症优先处置制度 52四、门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五、门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58六、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 59七、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 61八、专科交接登记制度 66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67十、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71十一、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73十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制度及流程 74第四部分计划生育门诊规章制度一、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78二、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 78三、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80四、门诊手术室手术人员工作制度 81五、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81六、高危节育手术管理制度 81七、高危手术管理 82八、危急病人抢救登记制度 83九、消毒灭菌制度 84十、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85十一、门诊计划生育各种登记制度 86十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书写 8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技术鉴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行政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