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条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条款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 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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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妨害安全行驶罪;(133条之二)
(17)谎报安全事故罪;(139条之一)
(6)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第一款)
(18)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条)
(7)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134条第二款) (8)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134条第二款) (9)危险作业罪;(134条之一) (1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条);
(1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5条之一)
(19)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条) (2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条) (2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事罪 (229条); (22)滥用职权罪;(397条) (23)玩忽职守罪;(397条) (2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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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以后,与生产安全有关的刑事犯罪罪名
(1)重大飞行事故罪;(131条) (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条) (3)交通肇事罪;(133条) (4)危险驾驶罪;(133条之一)
(12)危险物品肇事罪;(136条) (1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条) (1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条) (15)消防责任事故罪;(139条) (16)不报安全事故罪;(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解读--3修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三、【修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1]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增加冒险组织作业犯罪的规定。
立法背景近年来在安全生产形势取得好转的同时,一些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难以挽回的特别重大损失,教训深刻,对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毁。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三次审议期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天津港爆炸事件的重大损害和惨痛教训,建议提高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刑罚,更为有效预防和惩治重特大安全生产犯罪。
当时,法律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规定的责任事故类犯罪之一,这类犯罪还涉及很多同类条款,其量刑幅度基本都是相同的,提高这一犯罪的刑罚需同时考虑其他条款,在具体刑罚的设置上也需要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评估。
对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可在今后修改刑法时统筹考虑。
”近年来又发生了一些重特大事故,特别是2019年3月21日发生了江苏盐城响水天嘉宜化工企业特大爆炸事故,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
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危险废物导致自燃引发的特别重大事故,企业明知存在重大隐患,甚至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企业检查中责令整改的13项安全隐患问题未整改的情况下,在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违规堆放处置危险废物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对重大隐患仍不落实责任、有效整改,继续冒险组织作业,酿成惨剧。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原创版)目录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与实施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调整条款解读1.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2.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3.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4.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正文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与实施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这次修正案的通过对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调整条款解读1.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为了确保生产安全,修正案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而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为了逃避监管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
2.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修正案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这意味着企业如果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了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如果拒不整改,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高危生产作业活动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条件。
如果擅自从事这些活动,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纳入犯罪主体。
这意味着这些人员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点:1. 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惩罚力度。
修正案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新增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的罪名。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因此导致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对在特定领域或行业出现的特别严重事故的情况进行了加重处罚。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领域中,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特别严重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 对转移危险物质、隐瞒事故真相等行为进行了惩罚。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转移、隐瞒危险物质,使他人受到重伤或者死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隐瞒、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使事实难以查明的,对抢救出来的人身受伤或者死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缓刑或者管制。
5. 对生产领域职务违法得到的利益进行了追回和退赔。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有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产品、材料,并取得显著经济利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责令退赔非法所得;个人违法取得的非法所得,责令归还、退赔。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下列侵害安全生产行为,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1. 故意破坏、损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2. 违规关闭、停用或者破坏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3. 伪造、篡改、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欺骗有关安全生产信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4.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验收、鉴定,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5. 私自提供虚假安全检测报告、评价材料等,误导有关方面判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6. 擅自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7. 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申请许可或者备案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8. 单位违规安排未经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安全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9. 违反规定不落实安全措施,组织或者强行执行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10. 违反火灾防控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消防设施,造成重大火灾事故;11. 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违反第二条规定的,根据其危害后果的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罚:1.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危害后果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 危害后果较轻微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5. 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过失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罚:1.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过失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新《安全生产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精选企业部份内容解读PPT-附法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修订后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 新增1条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 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修订后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修订后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 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 生产。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刑法解释理由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比较解释;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目前我国刑法主流观点是两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客观(违法)和主观(责任);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实害犯。
正确答案:A。
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义务: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正确答案:D。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正确答案:C。
1、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从业人员的权利: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正确答案:A、B、C、D。
2、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触犯了危险作业罪: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正确答案:A、B、C、D。
3、下列选项中属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直接从事管理安全事务的人员。
正确答案:A、B。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正确答案:正确。
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的“安全事故”指的是过失导致的事故,不包括意外造成的事故。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如下:第一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违法操作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权以其他形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致使他人人身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企业,其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员,国家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六条:对于通过非法组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类组织、个人,国家将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贷,确保社会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办案机关将依法运用必要的侦查措施,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案件侦办迅速、公正、严肃。
第八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确保法律的公平、合理和严肃。
第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一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对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前已经发生的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关于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现象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安全生产的规范发展,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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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涉及安全生产
的有关条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
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
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