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案例分析
关于抚养费案例点评材料范文

关于抚养费案例点评材料范文一、案例概述。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抚养费的案例哈。
这事儿是这样的,老张和他前妻离婚了,他们有一个8岁的孩子归前妻抚养。
离婚的时候呢,法院判决老张每个月给1500元的抚养费。
但是呢,这老张后来换工作了,工资涨了不少,他前妻就觉得这抚养费也该涨涨了,于是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老张提高抚养费。
老张呢,他觉得自己虽然工资涨了,但是自己开销也大了,不想提高抚养费。
二、法律依据分析。
1. 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从法律上来说啊,关于抚养费的事儿,有个很重要的原则叫子女利益最大化。
啥意思呢?就是在考虑抚养费的数额啊、调整啊这些问题的时候,首先得想着怎么对孩子好。
毕竟孩子还小,没有经济来源,就指着父母给抚养费过好日子呢。
在这个案例里,孩子慢慢长大,各种花费可能会增加,比如教育方面的,现在孩子上个课外班啥的都不便宜啊。
所以从这个原则出发,如果孩子确实需要更多的钱来维持生活和发展,那调整抚养费是有道理的。
2. 抚养费调整的法定情形。
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可以调整抚养费的情况。
像孩子的实际需求增加了,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状况有了很大的变化。
老张工资涨了,这就是经济状况有变化。
他前妻觉得他现在收入高了,应该能承担更多的抚养费来满足孩子成长的需求,这在法律上是有一定依据的。
但是老张说自己开销大了,这也得看他的开销是不是合理的。
如果他是为了自己过度消费,比如整天买奢侈品啥的,那可不能成为不增加抚养费的理由。
要是他确实有一些合理的大笔开销,比如自己生病需要长期治疗之类的,这倒是可以作为一个考虑因素。
三、法院判决及理由。
最后法院判决老张适当提高抚养费,每个月给2000元。
法院的理由呢,是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增长,生活和教育成本都有所增加。
老张虽然说自己开销大了,但是他工资的涨幅还是比较可观的,能够承担起一定幅度的抚养费增加。
法院还调查了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同年龄段孩子的平均花费情况,发现1500元确实有点不够用了。
而且老张的前妻在抚养孩子方面也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没有乱花钱或者故意为难老张的情况。
抚养权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离婚率逐年上升,涉及抚养权纠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抚养权问题直接关系到儿童的成长和教育,因此,正确处理抚养权纠纷对于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将以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甲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甲主张抚养权,理由如下:1. 甲自丙出生以来一直承担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为家庭付出更多;2. 甲性格温和,对丙关爱有加,能够为丙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3. 乙长期在外地工作,对丙的陪伴和照顾较少。
乙则认为,其在外地工作是为了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且其收入高于甲,有能力承担丙的生活费用。
此外,乙认为其与丙的感情较好,丙愿意跟随其生活。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2. 父母的经济条件、工作性质、生活习惯;3. 父母的教育水平、道德品质、关爱子女的能力;4. 子女的意愿。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自丙出生以来一直承担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对家庭付出较多,具有抚养丙的意愿和能力;2. 乙长期在外地工作,对丙的陪伴和照顾较少,且其工作性质导致其无法给予丙足够的关爱;3. 丙已满八周岁,具有表达意愿的能力,丙表示愿意跟随甲生活。
社会抚养费典型案例

社会抚养费典型案例社会抚养费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介绍在我国,离婚后,一方需要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如果另一方无力承担或者不履行义务,那么法院可以判决支付社会抚养费。
本文将介绍一起社会抚养费的案例。
二、案件概述甲某与乙某于201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
2016年,甲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在离婚协议中,甲某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乙某,并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
然而,在协议签署后不久,甲某发现乙某并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都受到了影响。
因此,甲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乙某支付社会抚养费。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阶段2017年11月,该案在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甲某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孩子生活和学习上存在困难,并表示自己已经尽力支付抚养费。
乙某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力承担了抚养责任,不需要再支付社会抚养费。
法院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乙某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并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
然而,乙某并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导致孩子生活和学习上存在困难。
因此,法院判决乙某支付每月1500元的社会抚养费。
2. 二审阶段乙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18年4月,该案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二审庭审中,甲某提交了更多证据证明孩子生活和学习上存在困难,并表示自己已经尽力支付抚养费。
而乙某则表示自己已经尽力承担了抚养责任,并且甲某也没有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中规定了甲某需要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并且甲某也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一部分。
但是,由于孩子生活和学习上存在困难,乙某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某支付每月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四、案件结果分析在该案中,甲某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自己的权益保障。
虽然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不同,但是都认为乙某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也表明了社会抚养费制度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该案也提醒离婚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要认真考虑孩子的利益,并且必须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例社会抚养费是指在父母离婚或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征收的一种抚养子女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离婚,两人育有一子一女,离婚后子女归张某抚养。
然而,由于张某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子女的教育和生活费用,李某拒绝支付抚养费。
在此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有经济能力并且应当承担抚养责任,最终判决李某支付社会抚养费。
案例二,王某因工作原因无法照顾子女,子女生活由祖父母负责照料。
然而,祖父母因年事已高且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王某在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支付社会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生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祖父母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决王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一般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裁定。
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法院通常会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征收社会抚养费需要充分考虑到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地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
同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需要有关部门严格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在子女的教育和生活上,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总的来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裁定。
希望有关部门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能够更加合理、公正地进行裁定,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抚养权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甲与乙因抚养权问题发生争议,乙以甲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2. 乙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三、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了甲、乙双方及丙参加庭审。
庭审中,甲辩称自己虽然离婚后与丙的接触较少,但一直支付抚养费,尽到了抚养义务。
乙则表示甲未尽到抚养义务,自己愿意承担全部抚养责任,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离婚后,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甲与乙因抚养权问题发生争议,乙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离婚后,丙已经满6周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甲、乙双方均能承担抚养责任,但乙表示愿意承担全部抚养责任,有利于丙的健康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丙由乙抚养,甲不再承担抚养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甲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离婚后,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可以视为甲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
然而,甲与丙的接触较少,未尽到与子女的情感沟通和教育责任,因此法院认为甲未尽到抚养义务。
2. 乙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社会抚养费典型案例

社会抚养费典型案例社会抚养费是指由法律规定,由一个人支付给另外一个人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社会抚养费的支付可以帮助解决被离婚、分居或者家庭关系破裂的子女的经济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典型案例,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认识社会抚养费的支付。
第一部分:离婚后的抚养费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妻,他们育有一个孩子小明明。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亲双方都有责任为孩子提供生活所需和教育费用。
在离婚协议中,小明的父母一致同意由小明的父亲支付每月5000元的社会抚养费给小明的母亲,用于小明的日常生活和学习。
第二部分:单亲家庭中的社会抚养费案例小华是一个单亲家庭的孩子,他的母亲去世后,由父亲独自扶养他。
然而,由于父亲的经济困难,他无法独立承担小华的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支付能够帮助小华父子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和教育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小华的父亲支付每月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以保证小华的正常成长和学习。
第三部分:再婚后的社会抚养费案例小李和小王是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妻,他们育有一个孩子小小王。
小李和小王离婚后,小王再婚,并且育有一个新的家庭。
根据法律规定,小李仍然要承担对小小王的抚养责任。
离婚协议中规定小李每月支付2000元的社会抚养费给小小王的母亲,以保证小小王的生活和学习需要。
第四部分:残疾人社会抚养费案例李先生因意外事故致残,无法自理,需要长期护理和抚养。
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可以向被指定的抚养人请求支付社会抚养费。
经过医疗鉴定和法庭裁决,李先生的抚养人被判决需要支付每月8000元的社会抚养费给李先生,以解决他的生活和医疗支出。
第五部分:对社会抚养费的考虑和改进社会抚养费是一个帮助弱势群体的一种重要机制。
然而,目前在社会抚养费的支付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支付方可能存在逃避支付的情况,导致受赡养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抚养费。
另一方面,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和支付金额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家庭情况和经济实力。
抚养权法律审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抚养权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张小某。
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张小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然而,离婚后不久,双方因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李某是否尽到了抚养责任?2. 原告张某是否具备抚养能力?3. 如何确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李某在离婚后,虽未与张小某共同生活,但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在经济上予以支持。
在抚养责任方面,被告李某并未明显未尽到抚养责任。
2. 原告张某在离婚后,工作稳定,收入可观,具备抚养能力。
同时,原告张某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能够为张小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小某已满两周岁,且原告张某具备抚养能力,故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由原告张某抚养张小某。
四、案例分析1. 抚养责任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离婚后,虽未与张小某共同生活,但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在经济上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被告李某在履行抚养责任方面,已尽到相应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并未明显未尽到抚养责任。
2. 抚养能力的判断原告张某在离婚后,工作稳定,收入可观,具备抚养能力。
同时,原告张某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能够为张小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抚养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和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15年,甲和乙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甲和乙因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乙认为甲支付的抚养费过低,要求甲增加抚养费。
甲认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即可,无需增加。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增加抚养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应当增加抚养费。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甲支付的原有抚养费是否合理;2. 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甲增加抚养费。
三、案件分析1. 甲支付的原有抚养费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在本案中,甲和乙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甲和乙的经济状况以及丙的实际需求。
(1)甲的经济状况甲在离婚后,每月收入为5000元,无其他经济负担。
(2)乙的经济状况乙在离婚后,每月收入为3000元,无其他经济负担。
(3)丙的实际需求丙年满8岁,正在上小学,每月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约为2000元。
根据上述情况,甲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明显低于丙的实际需求。
甲和乙在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考虑到丙的实际需求以及甲和乙的经济状况,该约定并不合理。
2. 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甲增加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应当判决甲增加抚养费。
(1)丙的实际需求丙年满8岁,正在上小学,每月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约为2000元。
甲支付的原有抚养费1000元明显低于丙的实际需求。
(2)甲和乙的经济能力甲和乙在离婚后,每月收入分别为5000元和3000元,无其他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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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收费恐怖主义摘要:“社会抚养费”这一中国特色收费项目出现于2002年,作为对计划生育罚款的替代。
官方对此项费用的解释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因此超生者应对社会进行经济补偿。
该费起征以来全国出现不少征收天价社会抚养费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巨大的争议。
本文从一些案例的事实角度出发,对社会抚养费存在的合理性、社会抚养费中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社会抚养费的去向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挖掘,发现了社会抚养费的依据不合理、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滥用以及社会抚养费去向不明等问题。
因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应对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的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并且表明了笔者对于关于将来社会抚养费制度存废的观点。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合理性自由裁量规范和限制计划生育案例概述:2012年4月,《人民日报》对陕西省计生委调查田亮夫妇生二胎的报道,引发了民众对社会抚养费的热议。
4月30日,《200亿元社会抚养费流向不明》一文在网上疯转,更吸引了广大民众的关注。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之下,关于征收天价社会抚养费的案例得到曝光。
这里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青年政治学院的法律系副教授杨支柱因生二胎被该校解聘。
他因2009年12月21日生下第二个女儿,被海淀区计生委按照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的9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共24万余元。
他曾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不服海淀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两级法院均认定海淀区计生委征收决定合法。
最后,海淀法院在冻结银行账号两个月之后,采取了强制措施划走了卡内的相应额度的钱款。
“社会抚养费”这个东西,在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时候定性为补偿,本应像水、电、网费那样用多少收多少;但到国务院旋即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时却摇身一变成了惩罚,而且是空前绝后的严厉惩罚——理论上它可以让任何一个所谓“超生”者,无论他是穷如山区农民还是富如郭台铭、盖茨,立即倾家荡产并负债累累。
有人说,姚明敢在上海“超生”一个孩子要征收10亿元社会抚养费,这并不是无的放矢。
事实上,姚明夫妇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第二个孩子。
但假如姚明2010年生第三个孩子,以姚明2009年3.6亿元人民币的年收入(福布斯排行榜),在上海生要交21.6亿元社会抚养费(6倍),在北京则最高可征收72亿元社会抚养费(6-20倍)。
考虑到姚明影响特别大,在计生委的眼里姚明生第三胎肯定构成“影响恶劣”,依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可以再次加倍征收,这样就可以收到144亿元。
出现这样夸张的“收费”局面,这就引发了本文对于社会抚养费问题的挖掘和研究。
案例分析:一、关于社会抚养费存在问题的探索和分析(1)社会抚养费的存在依据不完全合理首先,社会抚养费从它诞生那天开始就是不合时宜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2001年制定的,而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当年全国总和生育率已经下降到1.22,远低于我们维持人口世代更替所需要的2.1。
生育率过低,我们要做的应该是鼓励生育,而并不是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来限制生育。
其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让人质疑。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根据计生委说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站得住脚:第一,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的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第二,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也并不合理,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仍需父母花钱购买。
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却并没有需要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
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第四,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
“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
第五,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
同样是第一胎,没有“准生证”的婴儿并不会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第六,中国几千年来“无后为大”的思想,不是政府三言两句就可以改变的。
再者中国国情就很贫穷,本来多生一个家庭负担就重,还要交罚金,贫穷使整个家庭整体素质下降。
(2)社会抚养费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之所以社会抚养费的自由裁量权会被滥用,主要是因为其自由裁量范围较大。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从规定可以看出,国务院给予地方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限制很小,自由裁量范围很大,因而导致了社会抚养费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收尺度不统一。
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是县级计生部门,有的是委托乡(镇)街代征;有的是当年案件,有的是历年案件;有的是流动人口,有的是本地居民等等,在适用征收社会抚养费尺度上,不同的执法机关把握不统一,“弹性”较大。
二是程序运用不规范。
社会抚养费征收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综合体现,而基层干部法制意识与业务素质差异较大,存在着执法随意性大,不按执法程序办案,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靠法律法规而是靠行政手段,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导致有的应缴对象能拖则拖、能躲则躲,有的甚至干脆不理不睬,致使违法生育者在经济上没有得到追究,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是征收决定不合理。
在征收过程中,轻调查、重收费,做出征收决定时,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当事人违法生育情节,处理结果不合理、不公正、不公开,造成不少群众对交纳社会抚养费存在误解,认为这是人口计生部门的私自规定。
四是案件处理显失公正。
有的计生执法人员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难、难执法。
有的运用自由裁量权恣意妄行,随意增减征收数额,存在“关系案”、“人情案”。
(3)巨额社会抚养费去向不明社会抚养费的使用问题是另外一个值得质疑的地方,这些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去向成谜。
各地的相关法规都已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部存入财政专户。
”但纳入财政之后怎么使用却并不像计生部门号称的那么阳光。
甚至,在不同地区社会抚养费的去向各不相同,处于一片混乱的状态。
北京、上海等几个大城市规范一点,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财政,而计生委的工作经费与社会抚养费完全脱钩。
在内地省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都委托给了乡镇、街道,虽然是收支两条线,但30%到40%返给了乡镇,然后一部分补充县计生委的工作经费,只是到财政局转一道手。
一些地方80%至90%的收入都留在县级以下计生部门,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的激励上。
据了解,《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
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85%的使用权归县级计生委,只要求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怎么花谁也不清楚。
另外,据公开信息显示,09年四川内江市县(区)两级审计机关对所辖5个区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社会抚养费收入未缴入金库的问题较突出,全市4个区(县)共有11344.07万元社会抚养费收入未缴入金库,直接在预算外财政专户中使用。
以上事实显示,这些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不清,去向混乱,对于其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的功能能否真正实现,我们持怀疑态度。
二、关于社会抚养费存在问题的关键及建议社会抚养费的存在本就有很大的不合理之处,但在当前计划生育政策依然实行、社会抚养费制度短期内并不会被废止的情况下,我们能做的更多的就在于社会抚养费的规范化建设。
尤其,社会抚养费的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限制应当是重中之重。
在这个问题上,吉林市的相关实践能够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因而,笔者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强化和规范调查取证环节。
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我们要求违法生育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准确、表述清楚、证据充分,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与违法生育有内在因果关系。
在调查中应重点收集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时间、地点、子女状况、家庭收入、主观意愿、客观原因等情况,还要查清当事人是否采取了避孕措施或中止妊娠措施,是否有意规避、拒绝、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是否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第二,细化和量化征收社会抚养费裁量标准。
在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对违法时间、地点、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要相同,征收标准要一致,征收数额要相当。
第三,严格审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
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应该源于他的经济状况。
凡家庭经济收入不足当地人均收入2/3的,原则上才批准其分期缴纳申请,视情况分2至3期缴纳。
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
第四,有效适用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目的要达到惩治当事人,教育和震慑他人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单纯收费。
因此计生行政机关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类排队,抓住典型,重点突破,对于那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经过多次思想教育而拒不履行的“钉子户”,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结语笔者认为,社会抚养费存在的问题根本上源于这个制度本身的存在缺乏合理性、管理缺乏严厉性。
因此,对社会抚养费的规范化建设也只是权宜之计。
21世纪的今天,人类面临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长期性人口减少以及人口老化,中国也不能例外。
由于生育水平在30年之内已降到更替水平之下,我国人口负增长的惯性已成定局。
换句话说,尽管表面上中国人口总量还在增大,但未来中国人口规模将持续缩小、人口不断加剧老化的大势已经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