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申报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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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申报审批程序

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申报审批程序

依据《宪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婚姻法》、《河北省计划生育审批程序》,制定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晚婚证:(领取结婚证一个月之内办理)

1、符合办理的条件

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

2、办理程序

(1)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

(2)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到所在车间(工段),由计划生育宣传员开具结婚介绍信。

(3)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到所在二级单位,由计划生育专干开具结婚介绍信。

(4)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晚婚证。

二、一胎生育登记卡:(怀孕后办理)

1、符合办理的条件:

⑴男女达到法定婚龄,依法结婚领取结婚证的;

⑵婚后无子女的育龄妇女;

⑶夫妻没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二级单位计划生育专干出具:

①医院开具的已孕诊断证明及复兴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具四项优生检测报告单;

②配偶单位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及本单位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男方无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开证明信)。

③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一人即可)、户口本等原件;

④夫妻合影二寸照片1张。

⑤填写《一胎生育登记卡申请表》一式两份。

⑶公司计生办根据《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到复兴区计划生育法规科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

⑷《一胎生育登记卡申请表》分别由二级单位计生办和公司计生办存档。

三、二胎生育证:(怀孕前办理)

1、符合办理的条件: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者。

2、办理程序:

1、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单位。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同时填写《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一份(复兴区技术服务站领取)。

2、双方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查,张榜公布十日,经确认无异议后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内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公司计生委。

3、公司计生委审批后报复兴区计生局审查。除报送《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外,还应当提交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并应根据不同申请理由,分别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①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病残有关病史资料或医学证明。

②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交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

证和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现已怀孕的证明。

③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经调查后出具的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④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应提交残疾者所在部队或民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属于“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应提交《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或成人伤残有关病史资料。

⑤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所属民族(壮族、满族除外)的证明。

⑥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应提交市级侨务行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婚育状况的证明。

⑦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原属离婚的,还需有与原配偶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

⑧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提交的证件或证明,一般应为原件,并同时提交

一份复印件。经区计生局审核无误后,有关证件应及时退还持有人,复印件上报。

公司计生办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情况属实、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计生办主任签字,并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随有关审批材料一并报区计生局审批。

4、公司计生办收到区计生局签发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应在十日内通过二级单位送达申请人。区计生局下达的《再生育子女批复》和《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复》存档。

5、《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持证人保存备查。当年持证未生育的,应在下年一月底前由公司计生办办理延签手续,并填写《上年度持证未生育夫妻名单》并存档。

6、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因婚姻状况变化、户口变更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例》规定且持证人尚未怀孕的,自不符合《条例》规定之日起《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由区计生局收回作废。

7、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生育子女死亡的,凭子女死亡证明并经原发证机关认定,可以重新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原《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予以收回。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孩子出生三个月之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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