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报告范本
案件的调查报告范文

案件的调查报告范文调查报告一、基本情况根据上级指示,本次调查目标公司内部员工行为违规案件。
公司名称为XXX公司,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是一家从事汽车零部件销售的私营企业。
经初步了解,该公司员工总数约为100人,涉案员工为该公司销售部门的销售经理张。
二、调查目的本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销售经理张行为违规原因,以便公司针对性做出管理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员工行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
三、调查方法本次调查使用了多种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面谈调查:调查人员对涉案员工进行面谈,了解其个人情况、工作情况和行为表现等。
2.资料调阅:调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人事档案、工作记录等相关资料。
3.视频监控:调查人员查看了公司内部的监控视频,以确认涉案员工的行为。
四、调查过程及结果1.调查过程为了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调查人员经过认真筹备后,于XX年XX月XX日前往公司进行实地调查。
首先,调查人员对涉案员工张进行了面谈。
张表示,自己在公司任职销售经理已有三年之久,业绩一直保持在前列。
但最近公司内部管理控制松懈,他有时会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参加一些商务活动并接受商家的款待,这可能引起了一些误解。
此外,张还表示他的部门在销售压力下较大,个别员工私下违规操作,而自己尽力管理但难以完全避免。
接着,调查人员对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调阅,包括张人事档案和工作记录。
经过调阅发现,张在过去的工作岗位上表现良好,并无其他不当行为。
最后,调查人员查看了公司内部的监控视频,确认张行为表现。
从监控中看到,张在多个场合接受商家的款待,包括高档餐饮和旅游活动,并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报销。
2.调查结果根据调查所得,结合我们的调查目的,对张违规行为进行了分析和总结:首先,张作为销售经理,代表公司参加商务活动却接受商家的款待,违反了公司的职业道德和管理规定。
其次,张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报销,违反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调查结论与建议1.调查结论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张存在行为违规的问题,包括代表公司接受商家款待和未按规定报销费用等。
案件调查报告格式范文3篇

案件调查报告格式范文3篇案件调查报告是调查组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起草形成的反映经查证、拟认定的整个案件事实并提出定性和处理建议的书面综合材料,是案件调查阶段最重要的内部文书,也是案件检查部门审核后、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理的必备材料和主要内容。
本文是案件调查报告的格式范文,仅供参考。
案件调查报告格式范文一: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当事人及案由当事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
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
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 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案件调查报告格式范文5篇

案件调查报告格式范文5篇案件调查报告是是案件调查阶段最重要的内部文书,也是案件检查部门审核后、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理的必备材料和主要内容。
本文是案件调查报告的格式范文,仅供参考。
案件调查报告格式范文篇一关于张_无照经营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20_年_月_日,我们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襄阳区航空路22号的张_涉嫌无照擅自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于_月_日报经分局局长批准立案(立案号:襄阳城工商立字〔20_〕_号),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报告如下: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张_,男,现年30岁,身份证号:20623197805170031,住襄阳区航空路11号。
二、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张_自20_年_月_日以来,未经我局核准登记,擅自在襄阳区航空路_号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于20_年_月_日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其在_月_日前到城关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
张_在此期间共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交待材料、购销凭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送达回证和其它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三、处罚建议: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我们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贰仟元;2、罚款贰仟伍佰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局领导审批。
调查人:二○○ 年月日案件调查报告格式范文篇二自20_年7月5日,我们接到县信访办批转的_镇_村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_镇_村支部书记__、村主任__违法违纪的系列问题。
针对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我们_镇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了调查组。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__,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现年53岁,1992年5月在村任职。
案件调查报告范本

案件调查报告范本案件调查报告要怎么写呢?下面整理了案件报告范本,欢迎阅读!案件调查报告范本近几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不断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社会各界对此类案件热议也水平面关注,为此,《侵权责任法》中就设专章对此类案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本院共受理共约数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一件已调解入监,另一件为新收案情,目前正在审理中。
从数据可知,本院相对来说辖区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一些的,其基层原因之一是作为主要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理的病例相对大医院而言少且简单,因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审理周期长、处理难度大,诉讼时双方常会发生冲突、哄闹等现象,调解难度大,且普遍存在普遍存在着一个主要课题:鉴定问题。
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医疗损失赔偿领域的专业知识,其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认知水平,因而,在审理该类本案时,鉴定结论成为影响事实的具有杠杆作用的重要证据,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有望成为当事人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
但目前,我国的医疗鉴定制度工业部门并不完善。
一、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平行机制。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医疗多半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大类: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社会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组精神病人进行,鉴定专家由双方承办当事人在医学会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由鉴定组集体负责,技术鉴定人员不接受法庭质证。
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库充分了医学专业的权威,为鉴定的科学性提供了有力强力的保证,但是,由于儿科的性质,其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甚至有些专家就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的兼任,而专家库中的临床医学专家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多少有着直接或反过来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相关行业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任何一方的质疑,难以被患者认同。
案件调查报告5篇范文

案件调查报告5篇范文第一篇: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三篇】【篇一】案件调查报告 ?【摘要】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
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
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 XX 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 30 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 件,调解率仅为16.7%。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
XX 年8 月 18 日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
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
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
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
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
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
案件自查报告范本

案件自查报告范本一、背景介绍这一部分主要对案件的背景进行介绍,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案件涉及的主要人物和组织等。
二、案件调查过程1.初步调查在初步调查阶段,我们收集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对案件进行初步了解。
我们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采集了相关的物证和证人口供。
2.证据分析在证据分析阶段,我们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通过比对和验证,筛选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排除了不相关的信息。
3.核实细节为了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进一步核实了相关的细节信息。
我们与证人和当事人进行了多次交流,澄清了一些模糊的情况,并取消了部分误导性信息。
4.案情重述在经过细致调查和核实后,我们对案件的经过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将关键时间点和关键人物的行动进行了梳理,并形成了案情经过的完整描述。
三、调查结果1.责任确认通过对案件的细致调查和证据分析,我们确认了涉案方的责任。
根据证据的可信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确定了具体的责任方。
2.法律依据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对涉案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定性,并分析了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款。
3.行政处理建议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依据,我们对涉案方提出了行政处理建议。
具体建议如下:(1)警告或训诫: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建议给予警告或训诫,以提醒其注意法律法规的约束。
(2)罚款: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建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3)暂停资格:对于一些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建议暂停涉案方的相关资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秩序。
四、调查总结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全面收集和分析了相关证据,确保了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通过调查,我们找出了涉案方的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
请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建议,依法处理该案,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告,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秩序。
五、附录1.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清单、相关文件复印件等。
2.相关人员清单:涉案方、证人等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案件调查报告一、调查经过及证据:__年__月__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___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___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__年__月__日,调查人员在___超市对___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___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__年__月__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___邮寄送达了___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___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___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__年__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__年__月__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___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___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__年__月__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二、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1、___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3、___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___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6、___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9、整改后包装一份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4、___单位的营业执照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__年__月__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___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当事人在__年__月__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___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案件调查报告格式(共10篇)

篇一: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标题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
其中:“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
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
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
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
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
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
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件调查报告Screen and evaluate the results within a certain period, analyze the deficiencies, learn from them and form Countermeasures.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FS-DY-45461案件调查报告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所产生的证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试就上述等问题略述己见。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同步录音录像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时候,在必要情况下,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
这些规定是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应该是视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第42条第2款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相对应的也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
但由于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
但是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
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警察侦查行为划分为五类,把在警察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直接规定为侦查行为。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为侦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同步录用录像都属于一种侦查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由此可以得出,检察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诉讼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的侦查行为。
当然由于法律效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并与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二、同步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证据性质问题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
但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与其共同形成一证据种类。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有必要区分同步录音录像与一般录音录像的不同,视听资料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七种证据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视听资料是独立于前六种证据的。
现在不少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对证人作证时进行录音录像,用以固定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所形成的资料应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一类的,与书面笔录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过程进行记录,不仅仅专门针对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它还包括对当时的环境、检察人员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直观的、不间断的进行记录。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证据归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前六种证据。
其次,诚然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追求程序公正,一般所形成的资料和供述或证言等书面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同样能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可以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当庭质证。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视听资料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由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与案件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就是视听资料。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三、完善与发展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建议与对策(一)制定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的程序,涉及由多少名什么人进行收集、收集前表明身份、如何作记录、记录完毕由谁在笔录上签名、被收集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等细节问题,为收集除视听资料以外的六种证据提供了操作的程序规则,但对于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内容要求未作规定。
从国外来看,从1991年开始,根据英国内政部颁布的《录音实施法》,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
在开始录音时,要求说明被讯问人的姓名,讯问人和在场人的姓名与身份等。
讯问结束后,当即将一盘录音磁带封存,标签上要注明录音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讯问人签名;另一盘则供以后在诉讼中使用。
如果后来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对警察提供的录音带所记录的内容提出异议,则由法官主持,将封存的那一盘录音磁带调出,当众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录音磁带进行核对。
近来,英国警察机关根据《录音实施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进行讯问时,除了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外,有条件的还要同时制作两盘录像带。
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所有的警察机关在进行讯问时,必须同时录音、录像(两盘录音带同时录制,两盘录像带也必须由同一个录像机同时录制,而不允许拷贝)。
英国的这种制度和作法,保证了警察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词的可靠性。
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虽然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但这些概括性的规定并没有使录音录像操作无章可循的现状得到改善,使得各地在实践中各行其是。
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了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和审查原则,但过于笼统的规定,仍然没有解决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问题。
因此有必要建立详细的操作程序规则(二) 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以后,不仅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而且检察人员一举一动皆在视线之内,哪些话是不违反法律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都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不能不谈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
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从而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法则。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各自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一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所以说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应彻底否定其证据效力,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上规定脱离了实际情况,以“欺骗”为例,什么是欺骗,法律语焉不详,而只是笼统地把所有“欺骗行为”归于非法方法,这显然是违背了侦查活动规律的。
在自侦案件中,检察人员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或询问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这是侦查规律的必然要求。
美国著名刑侦专家费雷德·英博在论述“允许使用的审讯策略和技术”问题时所言“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
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其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
” 美国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曾经指出:“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
在审讯中,是允许耍一定的小诡计的。
特别是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也没有什么的预先的战术设计,这都是许可的。
其主要理由是,这些获得许可的小诡计都不大可能引出假的口供。
”然而依照我国现在法律,则将以采取一切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均一概列入“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非法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混淆了正当的审讯策略与通常足以导致被讯问人作出非自愿性陈述的非法审讯方法之间的界限,从而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从这可以看出,此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侦查人员将会无所适从。
国外对此一般是采取立法+判例”制度。
如日本学者认为:“一般来说,排除法则(此处是指实物证据的排除)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判例采用的原则。
”并据此以判例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相关“疑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引导和统一规范。
中国不适用判例法,但应该借鉴国外优良的规定,建立起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Foonshion创意设计有限公司Fengshun Creative Design Co., Ltd第11页/总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