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贵州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范(试行)(未商省建设厅)为规范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教育部2004年颁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育部1994年颁布,试行)》,结合我省现阶段以建综合类学校为主的实际,制定本建设规范(试行)。
一、校址选择学校所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2、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4、校园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地带;5、校园用地不应有架空变压输电线及城市热力管等管线穿越校区。
二、班额盲学校每班按14人、聋学校每班14人、启智学校每班12人计算。
三、学校用地特殊教育学校用地按功能来分,应按教学区、运动活动区、植物种植绿化区、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区、生活服务区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置。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下表执行(单位:㎡)综合类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不低于65㎡/生执行。
1、运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设置:9—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4—6股的100m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规模时,尚需增设1—2个球类场地。
2、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场地应包括:体能训练、盲学校定向行走训练、职业训练场等,其场地面积应为4㎡/人,但总面积不应小于400㎡。
3、学校绿地应包括校园绿地及植物种植园地等成片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四、学校校舍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的组成,根据学校类型、规模、教学活动的要求和条件,为残疾学生的学习、生活、活动提供不同数量、不同尺寸、不同设施设备的用房,一般包括各类教学用房(普通教室、专用教学及公用学习用房)、生活训练用房、劳动技术用房、康复训练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等,其使用面积最低指标见附表。
(一)、每所学校宜分别设置上述各类用房,综合类学校还必须具备以下专用教室:律动室、智商测验室、听力测验室、语训室、美术教室等,其他专用教室按附表执行。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本标准的基本目的。
本标准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特殊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校舍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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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详]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贯彻执⾏《中华⼈民国教育法》、《中华⼈民务教育法》、《中华⼈民国残疾⼈保障法》和《残疾⼈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地⾯积与校舍建筑⾯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提升学校建设⽔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平的全国统⼀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设计和监督检查⼯程项⽬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改建和扩建项⽬参照执⾏。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安全和使⽤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意外灾害的能⼒和应对措施。
应执⾏“环保、节地、节能、节⽔、节材、⽆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级指标和⼆级指标,校园建设⽤地⾯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校园总体规划。
⾸期建设的校舍建筑⾯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期建设的校舍建筑⾯积不应低于⼀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期建设的校舍建筑⾯积不应低于⼆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构成第⼋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积指标确定。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殊教育也日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特殊教育学校得以建立。
而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那么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满足哪些标准呢?一、场地选址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选址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如地理位置、环境、规划、安全系数等等。
地理位置方面,学校应当在城市与郊区之间进行平衡,距离市中心可以不远于20公里。
环境方面,学校应当建在安静、幽雅、整洁、优美的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中。
规划方面,土地面积应当不少于8000平方米,交通方便、通风良好、灯光充足、水电气设施完善,且具有停车场。
安全系数方面,应当保证学校内部的各种设施的适应能力和安全性,同学们在校园中得到安全和健康的保障。
二、学校规模标准标准的建校规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需求、经济能力、招生计划和区别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特点来确定。
学生人数应当根据场地面积和教学设备数量来设定。
建校规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全方位的协调管理体系,避免学校内部管理出现混乱。
三、教学和生活设施标准为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内师生的教学和生活需要,学校必须提供一定的教学和生活设施。
如:每个班级应当配备教室、活动区域、教师办公室和储物室等。
校内应当设有医疗卫生室,提供相关的医疗服务。
餐厅应当有统一的饮食标准,可根据学生口味进行个性化调整。
四、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果标准师资力量是特殊教育学校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招聘、考核和培训体系。
教学成果评价应当从学生的个体需求和人生规划两个层面对学生进行评估,目的是为了达到适应学生,发挥学生潜能的目的。
总之,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应当是多方面的,不仅需要从场地选址、学校规模、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果等各方面考虑,同时也需要注重市场需求和社会信任度等因素。
建设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满足严格的标准才能让特殊教育学校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教育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
现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主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特殊需要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在实施中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委制定细则,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级相关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
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办学条件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改建学校应达到《标准》要求。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中小学,应结合学校和残疾学生实际需求,以本《标准》作为办学参考。
二、学校选址、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选址1.新建、改建学校应注重安全因素,选址应避开地震地段、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没有栏杆的河湖边以及水坝泄洪区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
《工程建设国标》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是为残障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的机构,其办学标准至关重要。
办学标准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更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和未来。
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体系。
这包括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根据学生的残障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教学辅导。
其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学校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如残障学生辅助设备、多媒体教室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另外,特殊教育学校还应当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观,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能力。
最后,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与家长和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学校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情况,制定更加贴近学生实际情况的教育方案。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和交流活动,增强社会对特殊教育的理解和支持,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残障学生的权益,提高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体系、教育教学环境、学生个性发展和与家长社会的互动等方面,做到规范、科学、人性化,为残障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1—前言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鲁政办发〔2014〕25号)和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修订工作坚持有利于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和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 2003),参照外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分析,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校舍建筑,教育装备,经费保障和附则。
—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3—附录一、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表…………………()附录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装备配备目录(部分)……………()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附件:条文说明…………………………………………………………()—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基本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特制订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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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附件: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三)学校规划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装备条件标准(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三)图书馆设备(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七、师资配备标准八、经费保障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一、总则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
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
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参照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
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设区的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置特殊教育学校。
市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等儿童少年教育,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教育。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应设学前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高中阶段教育。
2.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与规模,应根据区域内各类残疾儿童生源数量确定。
盲、聋、培智学校宜分类设置,综合型特殊教育学校不应超过两类学生,并应按学生残疾类型分部设置。
3.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实际,并符合以下规定:⑴适宜规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单一类型学校适宜规模一般不超过27个班,综合型学校适宜规模一般不超过36个班。
⑵班额:盲、聋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4人,培智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8人,学前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6人,高中及职业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4人。
4.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中小学必须招收能基本适应其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就读。
在普通幼儿园、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至2人为宜,原则上属于同一类型的残疾。
(二)学校选址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宜建在县级以上的城市。
学校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3.学校周边应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应与城市道路相接;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4.学校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公园绿地等地段;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盲、聋学校校界处的噪声允许标准:昼间不应超过60dB (A)、夜间不应超过45dB (A)。
(三)学校规划1.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
校园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
教工住宅不应建在校园内。
2.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分为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
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3.校园总平面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设置在校园的静区,保证良好的朝向。
教学楼与体育活动场地之间,既有一定分隔,也要便于联系。
校园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校外建筑相邻的间距,应符合当地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4.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
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
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5.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中1、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⑴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⑵必须利于安全疏散;⑶盲学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⑷盲学校、培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用廊道或建筑体部联系。
6.校园道路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有关规定。
学校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招收盲生的学校的路面应铺设盲人行走导向和止步的触感标志。
7.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校门外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8.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9.学校应设置旗杆、旗台,并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10.学校附设的学前教育用房及活动场地宜相对独立设置。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特殊教育学校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停车场用地等部分组成。
1.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 (即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
学校建筑容积率不宜大于0.80。
2.体育活动用地⑴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使用的成片场地。
⑵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活动场地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环行跑道和直跑道。
除少部分做硬地外,大部分场地宜做成软场地(盲校宜铺设草坪),并在适宜位置布置沙坑等适合相关残疾学生活动的体育设施、康复训练场地和游戏场地。
聋校、培智学校应设置篮球场,盲校应设盲人门球场。
特殊教育学校运动场地设置标准见表3-1。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置游泳池、盲人足球场等其他场地。
幼儿园活动场地宜单独设置,并按每个班级不低于100㎡增加活动用地面积。
表3-1 特殊教育学校运动场地设置标准说明:1.本表不包括幼儿园活动场地。
2.集中绿化用地。
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生物科技园地等,不应小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0%。
特殊教育学校绿化用地内,严禁种植带剌或有毒的植物。
3.停车场用地。
按不少于30%教职工数配置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占地30㎡。
(二)学校用地面积特殊教育学校用地面积指标如表3-2、3-3。
表3-2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面积指标表单位:㎡盲校18班252人标14029 4850 2181 21810 86.55 规划指标16690 4850 247775024767 92.2827班378人基本指标19228 7411 3083111030832 81.57 规划指标22334 7411 3428111034283 90.70聋校9班126人基本指标7446 5078 1435 390 14349 113.88 规划指标9290 5078 1640 390 16398 130.1418班252人基本指标12296 5686 208175020813 82.59 规划指标15210 5686 216575021646 85.9027班378人基本指标17362 8855 3036111030363 80.33 规划指标21994 8855 2551111035510 93.949班72人基本指标6221 5078 1302 420 13021 180.85 规划指标7372 5078 1430 420 14300 198.61说明:1.表中面积不包含幼儿园和高中段教育用地面积,设幼儿园或高中段教育的学校依据规模另加。
2.表中建筑用地面积按建筑容积率0.8计算。
表3-3 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用地面积单位:㎡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校舍建筑组成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附设幼儿园用房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盲校:设置普通教室、语音教室、地理教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小琴房、乐器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等及其辅助用房。
聋校:设置普通教室、个别语训室、律动教室、美术教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等及其辅助用房。
培智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律动教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科普实验室、美工教室、家政训练教室、个别训练室、劳技教室等及其辅助用房。
2.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网管室、体育活动室。
盲校应增设视力检测室及视功能训练室;聋校应增设听力检测室及耳模制作室;培智学校应增设感觉统合训练室、智力检测室及康复训练室。
三类学校均应设置资源中心,为本校及附近随班就读学校学生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