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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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的重要成果,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

其体系结构是整个民法典的骨架,是其法律条文之间内在关系的表现和组织形式。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展开讨论,并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阐述。

第一步,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是其体系结构的核心。

总则部分涉及到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人格、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行使、保护和终止等内容。

总则部分贯穿于整个民法典,是其条文之间联系的纽带。

在总则部分之后,民法典的具体内容依次展开。

第二步,民法典的人格权部分是总则部分之后首先需要讨论的内容。

人格权部分主要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强调了人的尊严和权利的平等。

人格权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法律平等的实现。

第三步,财产权部分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了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内容。

财产权是民事法律关系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关系到经济活动和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四步,合同法部分是民法典的另一个核心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的形式之一,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和交往的基本框架,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第五步,侵权责任和物权法部分是民法典中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侵权责任法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和违法的责任等内容,物权法部分则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取得方式和效力等内容。

这两部分法律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的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是其法条之间内在关系的折射和组织形式。

总则部分是整个民法典的核心,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和物权法则是其构成要素。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反映了民法典所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逻辑和法律原则,也为其正常应用和适用提供了基本框架。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交流。

相信今天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

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

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我们要特别考虑到,不仅仅是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在用语方面都能够通过体系化来保持用语的统一性。

在各个民事单行法律里面又很多关于民事行为类似这样的表述,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用语和概念究竟哪一个是上位的,哪一个是下位的,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叫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这些用语常常给我们带来很多地思考上的混乱,适用法律的混乱,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统一,而且使这些用语统一,只有通过一种体系化的工程才能完成。

简述民法典的体系

简述民法典的体系

简述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是指以民事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部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的法典,旨在调整和规范人民之间的日常社会关系。

民法典的体系是指这部法典中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民法典的体系可以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和法定代理七个部分。

总则部分是民法典的基础,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等。

总则部分的存在可以为其他部分提供统一的基础和指导,确保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和逻辑性。

物权部分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品的所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和义务。

物权是人们在物品上享有的权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个方面。

物权部分规定了人们在物品上的权力和责任,保护了人们对财产的合法权益。

合同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之间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协议,它约束着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合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两个方面,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和其他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部分是民法典中的一个特殊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婚姻家庭部分规定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继承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特殊部分,它规定了人们的财产在死亡后的继承权利和义务。

继承是人们在死亡后将财产转移给其他人的方式,继承部分规定了继承的方式、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代理部分是民法典中的最后一个部分,它规定了代理人代表他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规则。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引言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工作,它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包括其组成、编纂原则、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民法典编纂的组成民法典的编纂通常由多个部分组成,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

每个部分都涵盖了不同的法律领域,以保障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1. 总则总则是民法典的基础,它包括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定义等内容。

总则的编纂目的在于明确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指导原则,为其他部分的编纂提供了基础。

2. 物权物权部分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它保障了个人和组织对财产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财产的获取、转让和保护等事项。

3. 合同合同部分规定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律工具,它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4.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部分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涵盖了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和承担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被侵权人的权益。

5.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部分规定了个人和家庭之间的婚姻关系和亲属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维护和解除等。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它的稳定和健康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6. 继承继承部分规定了个人和家庭之间的继承关系,包括继承权的产生、继承份额的确定和继承财产的处理等。

继承是个人财产权的传承方式,它保障了个人对财产的处置权和继承权的平衡。

民法典编纂的原则民法典的编纂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 法律科学性原则民法典的编纂应当遵循法律科学性原则,即依据国家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确保法律的条文准确、精确,并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协调。

2. 社会实用性原则民法典的编纂应当遵循社会实用性原则,即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民法典解读 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

民法典解读 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

民法典解读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称,它是我国民法制度的基本法律,为民事关系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规范体系。

民法典解读的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总则与基本原则:民法典总则部分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典的基石,贯穿于民法典各部分之中。

2. 人身权利: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这部分规定对于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3. 物权:民法典详细规定了物权的内容、设立、变更和转让等事项,明确了物权的取得、保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益。

4. 债权债务: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债务的产生、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明确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 继承法:民法典对继承关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继承的方式、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遗嘱的效力等方面,保障了公民的继承权益。

6. 婚姻家庭: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婚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7. 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包括违反合同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等情况,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和补偿范围,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8.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民法典对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要求,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

以上是民法典解读的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的主要内容,它们构成了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和逻辑体系,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的构成与体系

民法典的构成与体系

民法典的构成与体系民法典,简称“民法”,是一部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用以调整民事关系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涉及民事权益、财产关系、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方面。

本文将从构成和体系两个方面来探讨民法典的特点以及意义。

一、民法典的构成民法典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法典整合民法典是将以往零散的民法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的产物。

在法典中,相关的法规被有条理地整合在一起,以便于法律适用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2. 法律条文民法典的构成离不开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典的具体内容,包括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原则的阐述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等。

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民法典为各类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3. 案例法和解释在民法典中,案例法和解释的运用也十分重要。

案例法是通过对已有司法案例进行研究总结,总结出一般适用的原则和规定。

解释则是司法机构或者相关专门机构对法典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

4. 法学理论民法典的构成还离不开各类法学理论的支撑和补充。

法学理论通过对法律原则和法规的研究,为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法学理论还可以为法律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指导。

二、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包括以下方面:1. 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体系的核心在于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

权利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而义务是公民和法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通过明确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 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民法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产权是公民和法人的重要权利之一,民法典通过规定财物的权属、交易关系、继承规定等内容,保障了公平公正的财产关系。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典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调整了合同关系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合同是民事交易和合作的基础,合同法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促进了公平交易和合作关系的形成与发展。

4.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典体系中涉及个人生活和家庭关系的一部分。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是指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编纂机构的组成。

下面将从编纂过程和编纂机构两个方面来介绍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一、编纂过程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立法机关决定编纂民法典立法机关是民法典的编纂者,它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间、范围和任务。

2. 立法机关组织编纂委员会编纂委员会是民法典的编纂机构,由立法机关组织成立。

编纂委员会由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组成,负责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3. 起草民法典各部分编纂委员会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起草过程中,编纂委员会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国情。

4. 审议、修改、定稿起草完成后,编纂委员会将起草稿提交给立法机关审议。

立法机关根据审议结果,对起草稿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定稿。

5. 通过立法程序定稿后,民法典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由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和表决,最终成为法律。

二、编纂机构民法典的编纂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民法典的编纂者,负责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间、范围和任务,组织编纂委员会,审议和通过民法典。

2. 编纂委员会编纂委员会是民法典的起草机构,由立法机关组织成立。

编纂委员会由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组成,负责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3. 社会各界社会各界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编纂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民法典的编纂起到积极的作用。

4. 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立法机关和编纂委员会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编纂委员会、社会各界和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协作。

只有通过科学的编纂体系,才能保证民法典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是为了保护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或特殊经济利益所设立的权利体系。

它包括有归属权、用益物权和现实权。

其中,归属权指的是对拥有物权人合法拥有某物属性和归属关系上的权利形成的一种物权,它有助于保护主体在其物品中享有的全部权利。

而用益物权是指拥有者可以依法行使的其他个人的物品的使用权或特别的经济利益,其宗旨是保护权利人在物品中享有的使用物品和受益的特殊利益。

现实权是指拥有者对于特定物品的一种权利,物品的现实使用权可以有效地保护拥有者对物品的实际使用权。

它给物品的所有者提供了完全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其具有物品实际持有权,同时也保护使用者拥有使用物品的自由,及时享受物品的实际益处。

用益物权体系是民法典为了保护具有使用价值、权属价值以及实际物品使用价值而构建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形式,保障了物品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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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民法典的体系摘要: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

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

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原则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争、吵”后,现已趋近“心平、气和”,但此局面之形成绝非是不同意见达成妥协的结局。

笔者认为: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问题,有继续探讨和争论的必要。

这样的探讨和争论应直至民法典的颁布才可以告一段落,但并非到此终止。

学界应有这样的态度和热情。

这是一种负责任的科学的态度,只要有不足和必要,就需要研究和争论。

一、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几种主张目前民法学界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学说、主张,可以分为两大流派或曰三大主张。

一大流派是主张汇编式或曰松散式的编纂体例。

这一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袆所提出并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先生赞同,但却没有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的民法典编纂体例。

这一体例的本质是不再坚持大陆法系法典所固有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汇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

20XX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就是典型的汇编式民法典。

这一草案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九编,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是原封不动地将现行法编入,是彻底的松散式和汇编式的民法典。

对这一法典体例,多数学者表达了坚决反对的声音:首先,这一编纂体例不符合中国的实际。

中国的实际,首当是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和民事司法的现状两个方面:从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来看,一百年前,我们的前辈在列强入侵,国难当头的历史关头,自觉地抛弃固有的中华法系,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以德国法为蓝本,起草民法法典,现今中国民法之属于大陆法系,是出于当时对德国法的主动继受。

一百年来,从德国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基础,成为中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现在讨论民法的完善,当然是在这个基础、这个传统之上进行完善。

从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官素质不高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不争事实,而大陆法系民法编纂体例所固有的体系性、逻辑性,在处理法典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上,以法典所体现的众人理性优势弥补法官的个人理性不足,以法典的体系性、逻辑性防止法官断案的随意性、波动性,以期实现案件审理的稳定性、统一性。

其次,这一体例严重损害了法律编纂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王利明教授也指出:“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

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之为民法典。

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 最后,这一体例也不符合世界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

依据法律发展史,法律的发展轨迹,是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

世界史上先后发生过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

现在,世界上约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

而且1989年的欧洲议会已提出制定一部欧洲民法典的要求。

即使实行判例法制度的美国和加拿大,也有若干个州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如加利福利亚民法典和魁北克民法典。

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

笔者也不赞同搞什么法典汇编,认为这是一种“偷懒” 的作风,丝毫无益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以及良好民法典对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推动作用。

对于汇编民法典的主张,应坚决予以抛弃。

另一大流派是编纂民法典。

②这一流派又分为两大主张: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

从民法典制定的编纂化来看,这两大主张没有分歧,其分歧仅在于如何编纂民法典:理想主义承继罗马法、法国法模式,力主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分人法与物法,且人法在前物法在后,以体现对人的重视的人文主义思想。

③按照这一思路,理想主义设计的中国民法典分为两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

各编再细分为四个分编。

第一编人身关系法再分为: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亲属法、第三分编法“人法”、第四分编继承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再分为:第一分编物权法、第二分编债权法总则、第三分编各种合同、第四分编知识产权法。

另外,在法典开头设一个序编,规定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俗称之为“小总则”。

在法典后面设一个附编,规定国际私法;按照梁慧星先生的分析,理想主义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回到罗马法”。

罗马法就是分为“人法”和“物法”两部分,与此相对应,理性主义将民法典分为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

第二个特点是以法国式三编制为基础。

法国民法典为三编制:人、财产、财产的取得方法。

理性主义法国式三编制深得罗马法的本意,突出民法的“人法”色彩。

第三个特点是以重要性为标准。

按照理性主义的思路,法典的布局以重要性为标准。

人格权、知识产权重要,所以应纳入民法典规定,同时纳入民法典的内容先后也是按照重要性来做先后安排的,如人格权比财产权重要,就被安排了在第一编;物权比债权重要,所以物权被安排在债权之前。

现实主义承继德国法模式,力主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的基础,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并因应20世纪社会生活新的发展,借鉴20世纪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持现实主义态度的学者提出了各自不同的主张:梁慧星教授认为中国民法典应设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王利明教授主张民法典的体系应当有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第12页)马俊驹教授主张民法典应由总则、人格法、亲属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法七编构成。

刘士国教授主张民法典应由通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七编构成。

梁慧星教授更加强调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认为民法典的结构设计和内容安排只能以法律本身和社会生活本身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作为标准,而德国的五编制的法学概念和权利类型,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样的法典制度安排,对法官的素质要求相对要低于英美法系,有利于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由是之故,梁先生关于民法典的编纂方案就是在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基础上,结合20世纪社会生活的发展并借鉴新的立法经验,将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编,列编在合同法之后,为其民法典编纂方案的第五编。

与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相比,梁先生的民法典编纂方案有两处不同:一是调整了物权与债权的先后顺序:将《德国民法典》列为第二编的债权法调整为第三编,与物权编置换;二是将侵权行为法此一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的债权法内容,从债权法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编并置列在合同法之后,即将《德国民法典》的债权法一编改编为债法总则、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三编。

所以,从根本上讲,梁先生的民法典编纂方案是在《德国民法典》体例的基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有所发展,但这些发展没有表现为法典的根本性变化——主要是形式上的发展。

一如上述。

王利明教授也重视法典编纂的逻辑性与体系性。

他认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应采纳德国法的模式设立总则。

总则的设立不仅增强了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和体系的逻辑性,有利于减少对一些共性规则的重复规定,使立法简洁明了,而且使民法典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层层递进的逻辑体系。

在分则编纂上,王利明教授则更强调不能照搬德国的五编制模式,而应适应社会的巨大变化,在德国五编制基础上使民法的体系与内容与时俱进,有所创新和有所发展,以期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时代需要、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王先生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在总则的引领下突出了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将其单独成编,以示该法典编纂体系与时俱进的时代性。

同时,在编排顺序上,又将人格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置于总则之后和传统财产法之前,显有昭示人身关系法重于财产关系法的用意。

将侵权行为法放置于法典的最后一编,则有视侵权行为法为民事责任法的玩味,但这一点在王先生的文章中没有确定。

令人遗憾的是,王先生的法典体系设计在试图追求完美的挺进途中,却将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夹置于合同法之后并侵权行为法之前,这样的安排在笔者看来缺乏理论支撑且有随处栖身之草率感,从而使这一编纂体系的价值为此折减,不无顿挫之憾。

马骏驹教授的民法典编纂体例在尊重德国模式的基础上,也强调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并将其各作为一编,但与梁先生、王先生显有不同的是,马先生将从德国法承传下来的债权法一编变为合同法,将继承法一编作为财产法的内容之一后置于合同法一编并前置于侵权行为法一编。

马先生关于其民法典编纂体例安排的理由似有道理,但将债权法变为合同法,以及将继承法置于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做法,恐怕知音难觅。

成一家之言尚可,成一派学说则难。

刘士国教授综合有关主张的优点,他认为:中国的民法典,不必像以往立法那样确认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只要确认是调整中国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其调整对象就十分明确,且较以往立法之规定为本质上之升华。

至于分则各边如何安排不存在“物文主义”还是“人文主义”的差别,仅为逻辑性、体系性之安排问题;并且,逻辑性、体系性与重要性并不矛盾,被推崇为最具逻辑性与体系性的德国民法典,在分则的编排上已将重要性放在首位。

从哲学的辩证关系上看,重要性与逻辑性、体系性是对立统一的,逻辑性、体系性就包含着重要性,而重要性是从逻辑性、体系性中体现出来的,离开重要性,逻辑性、体系性是不全面的,离开逻辑性、体系性,重要性就无从体现;在充分论证了民法典的调整对象以及重要性与逻辑性、体系性的依赖关系后,结合社会变动出现的新情况——合同的种类以及订立合同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侵权行为法的变化以及知识产权的空前发展,刘士国教授提出了其上述民法典的体系。

但就笔者的见解,将传统民法上的债权编变为合同编,以及将知识产权置于继承与侵权行为之间的体系安排,也是笔者所不能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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