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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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民航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民航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领域的各类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第三条民航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质量施工、环保施工”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民航工程施工质量安全。

第四条民航工程施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遵守相关政策和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民航工程施工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加强施工队伍建设。

第二章工程施工管理组织第六条民航工程施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民航工程施工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施工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民航工程施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施工管理和总承包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九条民航工程施工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施工计划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工期计划和进度计划,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民航工程施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全员质量管理,推行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民航工程施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民航工程施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推行绿色施工和循环利用,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施工管理程序第十三条民航工程施工管理应当根据施工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施工管理程序,明确施工各阶段的管理内容和方法,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民航工程施工管理应当根据施工计划和进度要求,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等内容。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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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民航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民航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民航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对民航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

以下是一篇不少于500字的民航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航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航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进度有序、投资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民航工程建设项目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应设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第七条民航工程施工前,应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评价,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施工进度管理第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应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材料,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修订背景《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发布实施以来,对保证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民航基础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面临新形势、承担新任务、待解新问题。

(一)新形势民航基础建设项目数量增长,规模扩大,建管模式出新,技术要求更高,实施难度更大,质量安全风险升高。

民航专业工程监管面临着转变政府职能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迫切要求;监管经验亟待总结,监管机制亟待完善。

(二)新任务2015年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明确民航局新增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016年民航局《关于调整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明确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委托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三)新问题新形势、新任务下,需突出制度建设解决以下新问题: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混淆的问题;各从业单位责任界线不清晰的问题;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和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改进和调整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2007版《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等不匹配的情况。

综上,为满足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2007版《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过程在对2007版《规定》实施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多个建设行业监督管理现状,确定了六项修订原则:一是依法监管,以贯彻法律法规为主线,兼顾行业监管需求,做到“于法有依”;二是解决矛盾,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增长集中的形势下,解决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和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三是准确定位,清晰界定各方责任,厘清政府监管、监督机构监督、参建单位管理;四是加大处罚,扩大执法主体范围,增加行政管理手段,严抓严管;五是突出重点,对四新应用、危大工程、高度风险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六方面实施重点监管;六是创新模式,创新分类、精准、互联网+监管等监督方式。

民航机场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民航机场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民航机场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摘要:民航机场建设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质量管理制度和提高雇员的质量意识来确保工程的整体质量。

民航机场的建设也涉及许多领域和专业,对其建设质量有一定影响。

因此,需要采取科学措施,有效控制民航机场建设的各个方面,以进一步提高民航机场建设的质量。

关键词:民航机场;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引言民用航空机场是起飞、降落、滑行、停放和其他活动,包括附属建筑物、设施和设施的专用区,用于监测民用航空机场的建造质量,不仅是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工业的形象,而且也是为了确保安全因此,做好民航机场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将有助于促进我国民航产业的发展。

1工程质量控制的现状分析现阶段,机场建设步伐加快,机场建设标准和质量提高,民航连续质量控制,机场质量监测控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近年来,我们在民用飞机上建造飞机的投资表现为较大、较短的建筑工程、较大的建筑工程和较高的建筑标准。

我国飞机建设工程目前工作繁忙,但管理手段不足以满足新形势下机场建设的新行政要求。

意外引进新技术、新程序、以新的、不寻常的形式规划机场等,使工程变得非常困难,因为要满足技术和质量要求,需要进行大量的设计变更。

2民航机场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2.1前期审批工作困难在建造民用机场之前,必须考虑到建筑工地的地理、生态、气象方面,这不仅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且可能需要技术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和延长民用机场的建设进度。

同时,民用机场的前期审批涉及更多的内容和流程,民用机场的建设既耗费人力、物力又耗时,使得民用机场的建立更加困难。

2.2 建设管理专业化不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较为单一,在总承包及专业化分包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在建设过程中大质量观和大安全观没能得到充分体现,在实现工程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效益最大和管理举措最优方面措施方法不多,具备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安全、合同、信息管理能力的专业化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数量不足。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表格)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表格)

附录A 监理单位用表表A.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名称:编号:2.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表A.2 工程开工令工程名称:编号:表A.3 工程复工令工程名称:编号:表A.4 监理通知单工程名称:编号:表A.5 旁站记录工程名称:编号:表A.6 巡视记录注:本表一式一份,由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表A.7 工程暂停令工程名称:编号:表A.8 平行试验室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A.9 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名称:编号:表A.10 监理日志工程名称: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验用表表B.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2 施工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3 进场主要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符合性审查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4 主要施工机械进/退场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5 供货单位(厂家)资质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6 施工测量报验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7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8 施工试验室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2.本表中的施工试验室证明材料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表B.9 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10 工程复工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11 工程材料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12 主要工程构配件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13 主要工程设备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14 监理通知回复单工程名称:编号:表B.15 施工进度计划(调整)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16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17 工程报验单工程名称:编号: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并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3.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B.18 主要设备开箱验收表工程名称:编号:位各一份。

表B.19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20 费用索赔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验用表表B.21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监理规范(MH 5031—2015)附录C 通用表表C.1 工作联系单工程名称:编号:2.本表发文、收文单位各一份。

民航专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民航专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编㊀㊀号:AP-165-CA-2019-05下发日期:2019年12月19日民航专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民航专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㊂第二条㊀本规定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㊂第三条㊀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以下简称 危大工程 )是指民航专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㊁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工程㊂民航专业工程中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一㊁附件二㊂第四条㊀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民航专业工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㊂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㊂1第二章㊀前期保障第五条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㊁准确㊁完整的工程地质㊁水文地质㊁地下管线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㊂第六条㊀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㊂第七条㊀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㊂第八条㊀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㊁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㊂第九条㊀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㊂第十条㊀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安全监督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危大工程清单㊂第十一条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㊂第三章㊀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条㊀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㊁施工平面布置㊁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㊂(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㊁法规㊁规范性文件㊁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㊁施工组织设计等㊂(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㊁材料与设备计划㊂(四)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㊁危险因素评估等㊂(五)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㊁工艺流程㊁施工方法㊁检查验收等㊂(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㊁技术措施㊁应急预案㊁监测监控等㊂(七)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㊁特种作业人员等㊂(八)安全验算书及相关图纸㊂(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㊂第十三条㊀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㊁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㊂第四章㊀专家论证第十四条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单位审查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㊂3第十五条㊀专家论证会应当由下列人员参加:(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㊁项目负责人㊁项目技术负责人㊁专项方案编制人员㊁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㊁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㊂第十六条㊀专家组成员应当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丰富的设计㊁施工或管理经验㊂危大工程所属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㊂第十七条㊀专家论证会的程序:(一)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内容;(二)成立专家组,推选专家组组长,并由组长主持论证会;(三)施工单位汇报专项方案;(四)与会人员查阅资料,必要时查勘现场;(五)与会专家发表意见,专家组讨论,签署论证意见㊂第十八条㊀专家论证会的主要审核内容:(一)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完整和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㊂4第十九条㊀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并签署专家组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㊁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意见㊂意见为 通过 的,施工单位可自行修改完善,履行后续报批手续方可实施;意见为 修改后通过 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应当及时与专家沟通,并重新履行有关审查㊁审核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意见为 不通过 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㊂第五章㊀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条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㊁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措施㊂第二十一条㊀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㊂第二十二条㊀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㊂因规划调整㊁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㊂5第二十三条㊀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当天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㊂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整改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㊂第二十四条㊀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㊂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岗履职,并指定专人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旁站㊂第二十五条㊀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㊂第二十六条㊀对于按技术标准㊁设计文件等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㊂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㊂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 6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㊂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㊂第二十七条㊀危大工程应当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㊁施工㊁设计㊁勘察㊁监测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㊂危大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㊂第二十八条㊀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处置措施㊂处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㊁设计㊁施工㊁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㊂第二十九条㊀施工㊁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㊂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㊁审核㊁专家论证㊁审批㊁交底㊁现场检查㊁整改及验收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㊂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㊁专项施工方案审核㊁专项巡视检查㊁整改及验收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㊂第六章㊀附㊀则第三十条㊀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㊂第三十一条㊀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㊂7附件1民航专业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一㊁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㊁支护㊁降水工程㊂(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㊁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㊁支护㊁降水工程㊂二㊁土石方工程(一)山区或丘陵地区机场最大填方高度或填方边坡高度(坡顶和坡脚高差)大于等于50m的工程㊂(二)总高度大于等于20m的支挡工程㊂三㊁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㊁爬模㊁飞模等工程㊂(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㊂(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㊁飞机荷载桥梁㊁飞行区 8下穿通道等支撑体系㊂四㊁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㊁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㊂(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㊂(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㊂五㊁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㊂(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㊂(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㊂(四)高处作业吊篮㊂(五)卸料平台㊁操作平台工程㊂(六)异型脚手架工程㊂六㊁不停航施工工程七㊁其它(一)顶升施工㊂(二)人工挖孔桩工程㊂(三)板厚大于1.5m(含1.5m)或梁高大于2m(含2m)的钢筋支撑工程㊂(四)采用新技术㊁新工艺㊁新材料㊁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㊁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工程㊂9附件2民航专业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一㊁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㊁支护㊁降水工程㊂二㊁土石方工程(一)山区或丘陵地区机场最大填方高度或填方边坡高度(坡顶和坡脚高差)大于等于80m的工程㊂(二)总高度大于等于40m的支挡工程㊂三㊁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㊂(二)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㊁飞机荷载桥梁㊁飞行区下穿通道等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㊂四㊁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㊁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㊂01(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㊂五㊁拆除㊁爆破工程(一)建筑物㊁构筑物拆除工程㊂(二)石方爆破工程㊂六㊁不停航施工工程七㊁其它(一)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㊂(二)采用新技术㊁新工艺㊁新材料㊁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㊁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工程㊂11。

1 关于落实民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指导意见

1 关于落实民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指导意见

关于落实民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指导意见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落实民航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贵、一岗双贵、齐抓共管、失职追贵”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航空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贵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等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民航各单位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目标飞党建工作内容和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共同规划、部署、考核、推进和落实。

(三)民航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四个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根本,领导责任是关键,岗位责任是基础,监管责任是保证。

(四)“党政同贵”是指民航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民航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岗双贵”是指民航各单位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一2一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齐抓共管”是指民航各单位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协调一致,按照职责严格落实安全“四个责任”。

“失职追责”是对民航各单位党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主体责任指生产经营单位为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生产过程合法而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承担损失后果或违法后果的责任;领导责任指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管理政策、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对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的落实进行监督的责任;岗位责任指一线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安全工作的责任·监管责任指民航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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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快“四个工程”“四型机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民航专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实施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范围和界面】民航专业工程范围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内容执行。

非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四条【分类监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和精准监督。

第五条【方针机制】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方针,实行法人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政府监管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理念。

第六条【监管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主管部门。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民航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接受民航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主体责任】民航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和建设期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事故报告救援】民航专业工程发生事故时,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告,组织力量抢救,妥善保护好现场。

第九条【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民航专业工程应当建立科学系统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逐步实现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域的发展中,推行智能化监控、“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

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精细化管理,积极创建实体质量、功能质量、外观质量俱佳的精品工程。

第十条【技术推广】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一节建设单位第十一条【基本责任】建设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完善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项目特点,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履约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工期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不得随意压缩。

确需调整的,应当与有关参建单位协商一致,提出合理的施工组织和保障措施,并论证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在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单位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和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质量检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有关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和工程质量的抽测,责成有关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勘设管理】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供材管理】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验收组织】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四新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可靠性进行检查。

第二节勘察、设计单位第二十一条【基本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负相应责任。

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二条【勘设质量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勘设工作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成果文件、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勘察服务】勘察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服务】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和动态设计等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参与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方案制定。

第二十六条【参加验收】竣工验收前,勘察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勘察要求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

竣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

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合格文件。

第二十七条【地基基础验收】地基与基础的分部工程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查验签证。

第三节监理单位第二十八条【基本责任】监理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监理责任。

从事民航专业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选派满足资格和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监理单位应当保证监理人员在岗履职。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且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三十条【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监理审核】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主要人员资格、主要机械设备、供货单位资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地试验室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审核情况应当报建设单位。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工程量测、质量检查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第三十三条【不合格材料清退】对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责令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巡视旁站】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特点确定旁站对象,旁站对象应覆盖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

第三十五条【验收评估】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预验收,并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编制监理工作总结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督促责任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节施工单位第三十六条【基本责任】施工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主体责任。

从事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七条【联合体责任】民航专业工程施工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对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履行各方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质量机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落实项目施工质量责任制,制定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与项目相匹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岗履职。

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且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试验检测】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检验,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客观和准确。

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按规定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保存工作。

第四十一条【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交底制度。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当进行专项技术交底。

第四十二条【过程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当强化工序管理、质量自控、质量自检。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处理,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质量保证资料应当完整、可追溯,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

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当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施工质量自评、施工资料整理等工作,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保修书。

第五节其他单位第四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基本责任】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技术标准等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对其审查结论负责。

从事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施工图审查业务,不得转让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四十五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基本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试验检测单位基本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当数据出现异常时,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承担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让试验检测业务,不得与被检测或者监测工程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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