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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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第十条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

第十一条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查证、确认有关事实的,应当将查证、确认工作情况做成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签名。

第十三条律师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制作面谈笔录。

谈话对象和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谈话对象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分析判断。

律师 证券业务 内部制度

律师 证券业务 内部制度

律师证券业务内部制度
律师从事证券业务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内部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建议:
1.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律师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这包括制定证券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2. 设立专门团队:律师需要设立专门的团队来负责证券业务,该团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3. 明确职责分工:律师需要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分工,确保每个成员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出现职责交叉或缺失的情况。

4. 建立严格的合规审查机制:律师需要建立严格的合规审查机制,以确保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该机制应包括对业务合同、文件、流程等方面的审查。

5. 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律师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以识别、评估和控制业务风险。

该体系应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6.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律师需要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以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该体系应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自我学习等方面的内容。

7.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律师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激发团队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该机制应包括薪酬、福利、晋升等方面的内容。

8.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律师需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以确保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的保密性。

该制度应包括对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的保密措施、人员保密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执业许可。

这通常需要律师事务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专业的证券律师团队等。

2. 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遵守相关的业务规则,如《律师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规定》等。

这些规则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证券业务范围,以及执业行为规范等。

3. 信息披露: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如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意见书等。

这些信息需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律师事务所在证券业务中的工作情况和意见。

4. 责任承担: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则,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5. 监管机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主管部门可以对律师事务所在证券业务中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规则。

以上就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02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02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第一条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制定本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第二条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落实第三条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加强信息共享,,优化办事服务,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无需重复填报材料。

应当按照本办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第四条法进行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1利预测审核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第二章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节分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共享和运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附表1);(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书信息;(四)截至备案上月末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2(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附表3);(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七)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八)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律师证券业务

律师证券业务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四)《招股说明书》的审核 1.《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要求律师必须发表声明:"本所 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说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要求应载 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是否参与招股说明 书的编制及讨论,是否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是否已审阅,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 险进行评价."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重点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盈利能力的可预期性,技术水平 的先进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平衡;发行人应谨慎投资研发项目或小批 量项目,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实现的收益水平要有明确的预 期; 重点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其对发 行人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影响;考虑到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了解主要是 依据其以往的经营状况,业务转型通常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一般要 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改变发行人现有业务及其盈利模式; 重点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必要性,例如用于改善财务结构,扩大 产能以提高产品市场占用率,实现产业上下游延伸和整合等.
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三)证券法律业务的市场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第一 次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定必 备条件; 2.截止至2009年11月10日,上海,深圳证券所共有A股 1692只,B股99只,基金511只挂牌交易;创业板于2009年 10月30日挂牌,首批共有28家股份公司上市; 3.中国资本市场刚起步,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4. 企业公开发行上市的未来前景.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FBM-CLI-A-5100360)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FBM-CLI-A-5100360)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作者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题分类 : 证券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学科分类 : 证券法写作年份 : 2016来源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3)》,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2月出版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2015年10月汇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指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并完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第三章主要依照"12号文"关于出具公开发行证券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并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类型编制。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4号)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查验,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第四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律师应当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查验,内容主要包括:(一)总体情况,具体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情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2007年04⽉02⽇ 00:27 中国证券报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崔利国闵庆轩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于⽇前公布,并将⾃2007年5⽉1⽇起实施。

《管理办法》的⽴法⽬的在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执业⾏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的实施,必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切实保障。

《管理办法》规定的⽴法⽬的能否得以实现,很⼤程度上取决于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能否切实控制风险。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是指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因提供的法律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其他因律师事务所的原因⽆法实现当事⼈证券业务活动的⽬的,从⽽导致当事⼈或者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1、⾏业处分风险;2、被监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的风险;3、民事赔偿风险;4、⾏政处罚风险;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结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及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实践,本⽂认为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应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需要进⾏核查、认定的事实种类繁多,需要论证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也为数众多。

在此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若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必能保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有效防范、降低、化解各种风险。

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仅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防范、降低、化解风险的最有效的⽅式。

因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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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方法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门从事法律业务的机构,对于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至关重要。

证券法律业务涉及到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证券发行、市场交易、合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以下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方法。

1.建立专门的证券法律团队
2.不断学习和更新
证券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律师事务所应当密切关注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市场动态,及时掌握最新的知识和信息。

律师事务所应当鼓励律师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3.确立规范的工作流程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化的操作规范,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转。

例如,证券发行业务的工作流程包括尽职调查、发行文件草拟、备案申报、审核意见反馈等环节,每一环节都需要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

4.强化团队合作和沟通
5.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对于证券法律业务至关重要。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机制,加强对客户需求的了解和解读。

通过与客户的密切合作和及时沟通,提供定制化的法律服务,可以增强客户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6.强化内部合规管理
证券法律业务涉及到合规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稽查和惩罚机制,确保律师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7.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社会活动
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社会活动,扩大影响力和人脉资源。

通过加入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研讨会和活动,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同行进行交流和合作,了解行业动态和最新趋势,提高自身在证券法律领域的知名度和声誉。

以上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方法的一些基本要点。

每家律师事务所在实际工作中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需要灵活运用,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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