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综治责任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017年6月12日)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
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
为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可靠保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
加强党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带领群众坚定不移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城乡社区治理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服务居民、造福居民作为城乡社区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靠居民、依法有序组织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
——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
强化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积极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度范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度范本一、总体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基本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推动社会治安形势的持续稳定向好,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主体依次排列为: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委会)。
三、政府责任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政府的首要工作来抓,确保社会治安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2. 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政府、公安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委会)的合力。
3. 制定明确的治安目标,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分工和责任,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以确保责任的履行和工作的落实。
四、公安机关责任1.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 开展全面的治安排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
3. 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4. 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委会)的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办法。
5.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重要情况,提高处置效率。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委会)责任1. 加强社区治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挥居民自治的作用。
2.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提供有关社会治安的信息和线索。
3. 开展社会治安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
4. 组织开展社区巡逻,加强对辖区内的社会治安情况的巡查监督。
5. 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
六、监督检查责任1. 监督检查主体依次为:上级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委会)。
2. 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帮助解决各类问题。
3. 公安机关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委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4.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委会)要对居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范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范文在当今社会,社会治安问题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建立了相应的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建设、公共安全教育、社会风气培育和技术手段应用等方面探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首先,法律法规建设是保障社会治安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制定力度,不断跟进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执行性,从根源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
其次,公共安全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众的安全教育,通过开展各种主题的宣传活动,普及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此外,媒体也应积极发挥宣传作用,广泛报道社会治安事件和案例,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警惕。
另外,社会风气培育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倡导文明社会风气,厉行社会正能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要加强对不良社会行为的谴责和惩处,形成全社会的共同道德底线和价值观念。
在技术手段应用方面,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科技和信息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
例如,可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控系统,通过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实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及时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
此外,还可以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快速定位和处置社会治安问题,提高综合治理效果。
综上所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必由之路。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法律法规建设力度,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推动技术手段的应用。
只有综合运用各种措施,才能够全面提升社会治安水平,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作为全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每个人也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范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范本一、背景和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国家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重要工作,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为了有效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责任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责任主体本责任书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
三、责任分工1. 政府(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2)加大对公安机关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3)加强社会治安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4)加强城市规划和设计,提高城市环境的治安保障能力;(5)建立健全社会治安信息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6)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评估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推动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2. 公安机关(1)加强警力布控和巡逻防控,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治安巡逻力度;(2)加强对治安隐患和突发事件的监测和应对,及时处置各类治安问题;(3)开展打击犯罪活动和整治黑恶势力的专项行动,维护社会安全;(4)加强与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5)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6)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警务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3. 社区居民(1)守法自律,遵守社会公德,建设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2)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身的防范和安全防护能力;(3)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4)积极参与社区的治安管理和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共同维护社区安宁和谐的环境。
4. 企事业单位(1)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2)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3)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安保信息和支持。
5. 广大市民(1)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2)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宣传教育,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3)主动报警,及时上报有关治安问题;(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范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及国务院有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决策部署,制定本工作制度,规范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指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针对社会治安问题的综合性工作,旨在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安宁。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立足于改善社会治安状况,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并注重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积极引导和组织居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第二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机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制度,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二)协调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三)评估和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社会治安信息共享和发布工作,提高社会治安信息化水平。
(五)组织并开展社会治安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加强社会心理援助。
第九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协调和执行,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协助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三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流程第十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按照防范、打击、巩固的顺序进行。
第十一条防范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加强社会治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开展社会治安宣传和预防活动,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三)建立健全社区巡防制度,加强社区治安巡逻和防控。
(四)加强公共场所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打击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2017综治工作制度汇编

2017综治工作制度汇编一、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1. 为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制定和实施;(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和督促检查;(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果的考核和评价。
二、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是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进行明确,并将责任分解到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通过考核评价,推动工作目标的实现。
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制定;(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的分解;(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考核评价;(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奖惩。
三、综治工作站建设1. 综治工作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层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 综治工作站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1)综治工作站的组织建设;(2)综治工作站的制度建设;(3)综治工作站的设施建设;(4)综治工作站的队伍建设。
四、综治工作信息化建设1. 综治工作信息化建设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2. 综治工作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1)综治工作信息化的规划和管理;(2)综治工作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和保障;(3)综治工作信息化的应用和推广;(4)综治工作信息化的培训和普及。
五、综治工作社会参与1. 社会参与是指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2. 综治工作社会参与的主要内容包括:(1)综治工作社会参与的渠道和方式;(2)综治工作社会参与的组织和协调;(3)综治工作社会参与的激励和保障;(4)综治工作社会参与的监督和评价。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一、目标1.全面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治安形势持续稳定,全社会安全感显著增强。
2.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3.协同各有关部门,着力打击犯罪活动,构建全方位的安全保障体系。
二、主要措施1.强化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
2.加大公共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建设,提高社区、学校、工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安全防范能力。
3.加强社会治安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
4.深化公安改革,优化警务服务,提高警察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
三、责任分工1.政府:a)加大财政投入,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费需求。
b)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c)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治安工作的有效开展。
2.公安机关:a)切实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加大执法力度。
b)加强社会面巡逻和突击行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c)完善指挥调度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社区:a)加强社区防范体系建设,开展常态化巡逻和摸排工作。
b)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c)及时反映社区治安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4.学校、企事业单位:a)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
b)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和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c)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信息报送和事件处置工作。
四、考核评估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治安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并及时通报表扬先进,督促整改不足。
五、奖惩措施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治组织第三章体制机制与措施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专项治理,注重联动融合、社会共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综治组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