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2篇)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二)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等娱乐场所;(三)商场、集贸市场、银行、证券营业厅、宾馆、酒楼等经营场所;(四)车站候车厅、码头候船厅、机场候机厅;(五)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备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
各市、县、自治县应当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或与企业联合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车和其他消防器材。
第五条本省境内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二)检查公共场所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执行防火规定的情况;(三)及时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四)负责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行使的职责。
第七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
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
第八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三)管理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四)组织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五)其他应当由防火负责人承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公共场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大型公共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资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大型公共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包含但不限于购物中心、超市、娱乐场合、宾馆酒店、剧院、体育场馆等。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三条企业管理责任大型公共场合的企业负责人应承当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运行,并组织开展定期的消防安全演练和培训。
第四条消防组织大型公共场合应设立特地的消防组织,包含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队伍。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订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
消防队伍负责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灭火救援和紧急疏散等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岗位设立大型公共场合应依据实际情况设立消防安全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布置专人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巡查、检测、报警和处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员工责任大型公共场合员工应依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乐观搭配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七条消防设施设备选用与建设大型公共场合的消防设施设备应依照国家标准进行选用与建设,且需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应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八条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大型公共场合应配备可靠的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并确保消防人员能够及时接收到报警信息。
第九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型公共场合应配备适当数量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布置合理,能够掩盖消防安全区域。
定期检查消防水源、水泵和供水管道的运行情况,确保系统正常工作。
第十条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大型公共场合应设置合理、通畅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到安全区域。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大型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大型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设计与施工要求:规定大型公共场所的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要求,确保建筑具备防火阻燃性能和安全疏散条件。
2. 消防设备及器材要求:要求大型公共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源、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烟感探测器等,保证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扑灭火灾。
3. 安全疏散设施要求:规定大型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识、疏散楼梯等,保证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4. 常规检查和维护要求:规定对大型公共场所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与维护,包括消防设备检查、疏散通道检查等,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5. 火灾应急预案要求:要求大型公共场所制定并实施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措施、疏散方案、报警流程等,提升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6. 消防培训与演练要求:要求大型公共场所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处理火灾的能力。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行业和场所类型而有所不同,但总的目标是确保大型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这些规定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监管,违反规定将面临处罚和责任追究。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型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较大人员流动和集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百货大楼、剧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地铁站、机场、医院等。
对于具体图书馆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将另行制定。
第三条大型公共场所管理者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规定,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查。
第四条大型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
第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六条大型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并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建立消防设施设备清单,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水带、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
第八条消防设施设备应当保持完好有效,每年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并进行记录。
第九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按照规定设置使用标识。
第十条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位置应当合理,易于操作和维护,且不得被堵塞或者遮挡。
第三章火灾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场所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定期更新并按规定备案。
第十二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火灾报警、紧急疏散、安全通道、灭火救援、应急照明等。
第十四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火灾报警器、应急广播系统等设备,并设立明显的紧急疏散指示标识。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培训第十五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或者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包括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剧院、影院、展览馆、体育馆、学校、医院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控、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是场所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置适当数量和类型的消防设施设备,保持其完好有效,并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由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消防人员组成的消防队伍。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用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验收、检查和评估,建立消防档案,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宣传教育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二章:场所布局与消防通道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防火分区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建立事故应急通道和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的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合格的防火隔墙、防火门和防烟阀,确保其防火分隔性能满足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标志鲜明的安全出口标识,保持畅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堆放杂物或设置其他障碍物,确保消防车辆和救援人员的出入畅通。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相应数量和规格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水源等,并设置明显的标识,供人员及时使用。
第三章:电气设备与用火安全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保养,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的用电负荷应当与供电设备相匹配,不得超负荷使用。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公共场所是指人员聚集、设施设备较多,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等。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设施管理1. 公共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疏散通道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
2.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设施的数量、类型、位置等应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批。
3. 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应明确,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4. 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疏散通道管理1. 公共场所应设置合理、有效的疏散通道,通道宽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通道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
2. 疏散通道的标识应清晰可见,标识内容应明确,如疏散方向、距离等。
3. 疏散通道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通畅,疏散通道的堵塞情况应及时清理。
四、防火安全管理1. 公共场所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公共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如自动灭火系统、烟雾报警器等,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储存和管理;3.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如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防火门的运行状态等。
4. 公共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受众的应急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撤离。
五、消防培训1. 公共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火灾的预防、灭火器的使用、疏散通道的使用等。
2. 消防培训应由消防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培训合格后发放相关证书。
3. 公共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知识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以备查验。
六、责任追究1. 公共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2. 发生火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并配合调查,整改消防安全问题。
3.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2024年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在2024年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中,将针对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措施做出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和防火能力。
以下是关于该规定的一份____字的详细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娱乐场所、体育馆、医院、学校、文化场馆等,以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活动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职责明确、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消防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消防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得到解决。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合格的灭火器、灭火器具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置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疏散照明等疏散设施,并确保其畅通、照明齐全。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能够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确保报警信号能够被及时接到并进行处理。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配置有排烟设备、防烟设备和防火卷帘门等,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烟雾、控制火势。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防火墙、防火隔间、防火门等防火设施,以隔离火灾蔓延,保护人员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采取防火与防爆措施,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安全检测,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
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 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 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 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建立义务消防组
织。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及时进行检验、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设置防火标识, 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会报火警, 会使用灭火器材, 会扑灭初期火灾, 会组织人员疏散。
在新职工及转岗
人员上岗前, 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 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_大型集会活动, 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 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