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外观专利权分类和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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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鲁高法〔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的通知鲁高法〔2022〕1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第9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保障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细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确保全省法院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结合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从被告主观是否为故意侵权和侵权情节是否严重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在原告未提出明确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原告最迟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各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后,可以一并裁判。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6.12.12裁判规则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正文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

法定代表人:王坤。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因与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晨光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0930231150.3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21日,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5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得力公司制造并销售得力思达A32160波普风尚中性笔,被告坤森公司亦在天猫商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原告认为,该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0930231150.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得力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行为,被告坤森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行为;2.两被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3.被告得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万元。

法律上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上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法律上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按照专利权人被侵犯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来计算赔偿:专利被侵犯后,专利的产品由于受到不好的影响,导致销售量有所减少的,就要按照减少的销售量来乘以专利产品原本的利润来进行赔偿。

这种赔偿没有规定的金额,都是以实际的损失来计算,所以也不会造成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专利权对专利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如果被人非法侵权的话,不仅让自己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很有可能会让自己的专利技术被泄露出去。

所以我们国家专门制定了专利法,为的就是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外观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1、按照专利权人被侵犯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来计算赔偿:专利被侵犯后,专利的产品由于受到不好的影响,导致销售量有所减少的,就要按照减少的销售量来乘以专利产品原本的利润来进行赔偿。

这种赔偿没有规定的金额,都是以实际的损失来计算,所以也不会造成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2、按照侵权人利用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赔偿:侵权人没有经得专利权人的同意,私自使用专利权来给自己赚取金钱,这个赚到的钱应该归还给专利权人,当做赔偿的经济损失。

3、如果专利权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估算不出来、或者是侵权人获得的经济收入很难确定,并且先前就规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具体金额,那就应该按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来进行赔偿,双方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来决定赔偿多少倍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4、看侵权的行为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哪种类别,这种类别的严重程度是怎么样的:如果侵权的利益有达到五千块以上三十万以下,赔偿的金额最多不可以超过五十万。

但这里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侵权人的利益和专利权人的损失同时都不能确定数目,并且没有专利使用费来作为参考的赔偿标准,或者是按照专利使用费来赔偿的话,已经远远超出了赔偿的范围,这对侵权人来说非常不合理。

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怎样的一、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怎样的?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遵从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判定准则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物相比较,在必要技术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也有称之为三基本原则)。

实践中由于进行等同物替换导致的效果有所不同,可能优于或者劣于专利,但只要在实现发明目的范围内的变化,都应当属于等同原则基本相同的范围内,实践中还有一些改劣发明,如果因改劣发明,致使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手段发生了根本变化,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判定侵权与否中等同规则的演进:判定专利侵权对比方法的演进上,以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来认定侵权是否成立,即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要么以相同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要么以相似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两者必须满足其一,否则不能认定侵权。

后来的司法判定中,全部技术特征被整体等同规则替代,整体等同规则的运用明显地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但权利要求被过宽解释增加了等同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影响到公共利益,随即便出现了“特征一一对应”标准,比较方法上有了重大转变,以“逐一要素比较法”来判定侵权,用以平衡专利权人和共公利益,这一方法将专利保护范围由字面意义的限定拓展到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所有等同物,排除无关紧要的替换和简单的复制,等同替换的标准是被控侵权物是否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得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对同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专利侵权成立。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案例(3篇)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力度不断增强。

然而,专利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智能手表专利侵权案为例,探讨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

二、案件概述原告:A公司,一家专注于智能穿戴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被告:B公司,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

案情:A公司于2010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手表”的专利产品,并于2011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6年,A公司发现B公司生产的某款智能手表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B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智能手表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同时,B公司还表示,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若停止销售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 法院调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B公司的智能手表在技术特征上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属于侵权行为。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案例评析1. 专利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B公司的智能手表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这表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主要从技术特征上进行判断。

2.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1)专利权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体现了法律的规制作用。

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某某、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某某、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某某、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号】(2014)民提字第19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4.12.20裁判规则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即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与表示在照片中的专利设计进行比对,而不是与专利产品实物进行比对。

正文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某某、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与张衡街东南角3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增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锋卫,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峻玲,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长青科工贸园区温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肖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冀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冬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冀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冬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秉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科公司)、张某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三终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0.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前言侵犯专利权诉讼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

此类案件的审理重点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

为进一步统一案件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水平,我们特编写了本指南,以期向全省知识产权法官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案件审理操作规程。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供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参照使用,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官在运用本指南的过程中,如发现有的内容不完全适用于个案审判,可在法律框架内做出适当调整。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本指南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注:本指南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撰写初稿,在数次征求各中级法院民三庭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法院民三庭全体法官集体讨论后确定。

执笔人:王劲松、袁滔)。

目录第一部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 基本情况1.2 审理思路概述1.3 主要援引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2.1 专利权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2.1.1 专利证书2.1.2 专利登记簿副本2.1.3 专利年费收费收据2.2 权利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2.2.1 权利人2.2.2 专利权转移2.2.3 利害关系人第三部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3.1 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3.1.1 专利文本3.1.1.1 专利说明书3.1.1.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3.1.1.3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3.1.1.4 行政判决书3.1.1.5 专利公报3.1.1.6 专利权评价报告3.1.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1.2.1 专利权利要求3.1.2.2 独立权利要求3.1.2.3 从属权利要求3.1.2.4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新确定3.1.2.5 当事人的选择3.1.3 技术特征3.1.3.1 技术方案与技术特征3.1.3.2 技术特征的分解3.1.3.3 技术特征的解释3.1.4 被控侵权物及其技术特征3.1.4.1 被控侵权物的确定3.1.4.2 相应技术特征的确定3.1.4.3 新产品3.2 技术对比3.2.1 基本要求3.2.1.1 对比对象3.2.1.2 对比方法3.2.2 对比原则3.2.2.1 一一对应,全面覆盖原则3.2.2.2 等同原则3.2.2.3 禁止反悔原则3.2.2.4 捐献规则第四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4.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2 相同或相近类别产品4.3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主体4.4 判断原则及侵权认定4.4.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认定4.4.2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原则及认定4.5 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侵权判断4.5.1 成套产品4.5.2 组件产品4.5.2.1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4.5.2.2 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第五部分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5.1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5.1.1 现有技术(设计)5.1.2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5.1.3 对比文件5.1.4 对比原则5.1.5 对比方法5.1.6 抵触申请5.2 先用权抗辩5.2.1 必要准备5.2.2 原有范围5.2.3 先用权的限制5.3 权利用尽抗辩5.4 临时过境抗辩5.5 科学研究抗辩5.6 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审批抗辩5.7 实施标准抗辩5.8 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5.9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的抗辩5.10 合法来源抗辩第六部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6.1 制造6.2 使用6.3 许诺销售6.4 销售6.5 进口6.6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七部分民事责任承担7.1 主要民事责任方式7.1.1 停止侵害7.1.2 损害赔偿7.1.2.1 基本原则7.1.2.2 权利人的损失7.1.2.3 侵权人的获利7.1.2.4 许可使用费7.1.2.5 法定赔偿7.1.2.6 零部件7.1.2.7 包装物7.1.2.8 多项专利权7.1.2.9 合理费用7.2 其他民事责任方式7.2.1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7.2.2 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7.2.3 召回侵权产品7.2.4 诉讼费用的负担第八部分其他8.1 中止诉讼8.2 临时禁令第一部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基本情况从权利类型来区分,侵犯专利权纠纷一般可分为侵犯发明专利、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其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所占比重较大。

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一、什么是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或者其他技术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享有的独占权,即在法律范围内排他地使用、许可或转让该项技术成果。

二、侵犯专利权的情形1. 盗用他人专利盗用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允许,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他人拥有的专利产品或方法。

例如,某公司生产了一种新型产品,但未申请专利,另一家公司盗用了该产品的设计图纸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并销售。

2. 仿冒他人专利仿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申请或获得的专利标志、名称等。

例如,在市场上销售某品牌手机时,在外观和名称上与某知名品牌手机相似,但实际上并不具备该品牌手机所拥有的技术和质量。

3. 违反授权协议违反授权协议是指在获得授权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许可或转让所授权的技术成果。

例如,在获得某公司的专利授权后,未经允许将该技术成果转让给其他公司。

4. 侵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侵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他人拥有的专利产品或方法。

例如,在某公司申请了一项新型产品的专利后,另一家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生产了同样的产品并销售。

三、侵犯专利权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者应当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2. 民事赔偿被侵犯专利权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支出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付的费用等。

3. 刑事追究在严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用、出售他人专利标志、名称等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四、如何防止侵犯专利权?1. 申请专利申请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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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观专利权分类和处罚是什么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是许多人对于自身的权利还不是完全了解,我们今天谈谈外观专利,当专利权收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那么侵犯外观专利怎么处罚呢?
一、侵犯外观专利侵权分类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二、外观专利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对于在发明专
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3.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三、侵犯外观专利权,是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擅自实施他人专利,应受到下列处罚:
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2、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下列处分:
(1)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2)没有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1、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2、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就是侵犯外观专利怎么处罚的相关内容,其相关处罚有: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倍一下违法所得,没有所得的处5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则追究名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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