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认定
交强险“第三者”的界定问题

交强险“第三者”的界定问题【摘要】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及时救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设立的。
在习惯上,常称受害人为“第三者”,实践中,究竟哪些人员属于“第三者”,如何界定其范围,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交强险;“第三者”;被保险人;车上其他人员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交强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第三人(即“第三者”)及时得到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第三者”不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从交强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看,这是具有第三人性质的一种责任保险。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第三者”的范围界定,明确哪些人可以得到赔偿,从而发现关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能否得到根本实现。
因此,明确界定“第三者”的范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一、现行法律对“第三者”的界定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呢?我国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对于“第三者”的范围,《交强险条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只是给出了一个排除的范围,因此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有各自不同的理解。
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保险公司承揽了被保险人损害受害者的损失,则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被确定为被保险机动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被害人。
二、对于“第三者”范围的个人理解笔者认为,在法律条文的定义中,“第三者”本是个不特定的主体,一个有范围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当发生某一事故后才会产生具体的受害人,该受害人才作为一个具体、特定的“第三者”出现。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交强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了保证因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风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
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指的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非机动车或非交通工具的车辆、行人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坐人员,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等。
在具体的理解和应用中,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的认定存在一些争议。
就行人而言,一些人认为交强险应该包括所有在道路上行走的人,而不仅仅是指被机动车撞伤的行人。
因为在交通事故中,行人的生命和财产也可能受到其他原因的损害,比如自行车碰撞、滑倒等。
他们认为交强险应该扩大对行人的保障范围。
对于非机动车而言,也存在范围认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交强险只保障非机动车驾驶人,而不保障非机动车的乘员。
对于这种情况,一些人认为非机动车乘员也应该被纳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
因为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员,都可能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他们都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
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争议较大的问题。
不同人对于交强险应该保障的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和要求。
在完善交强险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权衡各方利益,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通过加强立法、规范保险合同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手段,可以提高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交强险的基本情况。
交强险,全称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第三者(即非机动车、行人、其他车辆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向被害人给付相应的保险金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主要功能包括对于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以及对于公共利益进行保护。
交强险制度的推行,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保护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利益,有力地促进了交通安全保障和社会稳定。
在实际的理赔过程中,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却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具体来说,就是在交通事故中,谁能够被认定为“第三者”,从而享有交强险的保障。
这一问题的探讨,一方面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另一方面也关乎到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
我们有必要对于“第三者”范围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角度来看,我们需要明确谁可以被认定为“第三者”。
在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通常都存在有过错方和无过错方之分,即使是在无过错方造成的交通事故中,也仍然需要明确事故责任的划分。
我们可以将“第三者”范围认定的关键点放在是否存在过错方的划分上。
一般来说,无过错方往往指的是行人、非机动车等,也就是交通事故中较为脆弱的一方。
而过错方则是指机动车的驾驶员。
在交通事故中,可以被认定为“第三者”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无过错方,即行人、非机动车等。
这一认定原则的制定,有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交强险的社会保障水平。
从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角度来看,我们还需要根据交强险的保障目标来认定“第三者”的范围。
交强险的主要目标是对于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认定“第三者”的范围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将“第三者”范围认定的关键点放在受益人的利益保障上。
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被认定为“第三者”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人员,无论其身份如何,一律应当享有交强险的保障。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我们需要明确“第三者”概念。
在交通事故中,通常将交强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第三者。
也就是说,第三者是指与保险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人。
在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往往需要借助交强险来获取赔偿。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交强险的实际执行情况。
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第三者并没有参与合同的过程,也就无法对保险合同产生约束力。
由于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多方,造成了事故责任认定的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的利益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现实中的情况却是保险公司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导致第三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针对我国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解决。
我们需要明确交强险中对第三者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在实施交强险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第三者的利益,确保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第三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要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确保责任人和受害人的信息不对称,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在实施交强险时,相关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保险公司在处理第三者赔偿问题时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得故意拖延和拒绝赔偿责任。
要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任何人和单位都应当加以重视。
只有通过加强对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才能够有效地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为解决这个问题出谋划策。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及标准是怎样的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及标准是怎样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
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①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
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②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但对保险车辆在非道路地点发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第三者”是指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的人或财产。
在我国交强险中对“第三者”范围的认定存在着一些争议。
首先,涉及到“第三者”认定问题的核心在于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就是在交强险条款的约束下,如何判断事故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中,哪一方应该承担责任,哪一方有责任进行赔偿。
在处理“第三者”认定问题时,通常会引入法定事故责任划分制度。
我国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事故的性质和情节确定事故责任。
法定责任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的不同,然而,对于特殊的事故情况,如加宽了“第三者”认定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等,法定责任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其次,对于具体的事故情况,有些情况下造成事故的人,既不属于被保险人,也不属于第三者,而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在驾车时造成事故的配偶、子女等。
这样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否能够享受交强险赔偿,就成为了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的一个具体例子。
根据我国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应当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在驾车时造成了事故,其属于被保险人的管理范围,应当享受交强险赔偿。
最后,对于有些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情况,其是否还能享受交强险赔偿也成为了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中的一个焦点。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时,也可享受交强险赔偿。
但是,在实际的赔偿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赔偿支付的额度进行不同程度的减少。
因此,在交强险条款规定下,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责任时是否能够享受交强险赔偿,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认定问题,关键在于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准确判断。
一旦判断准确,交强险可以为第三方及被保险人提供快速、权威、公正的赔偿服务。
交强险中“第三者”如何界定

交强险中“第三者”如何界定举案说法设⽴交强险的⽬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们习惯上称受害⼈为“第三者”。
“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在何种情况下算“第三者”,何种情况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者”案件类型分析(⼀)被保险⼈(驾驶员)在特定情况下可否成为“第三者”案例⼀2010年11⽉2⽇,甲就其所有的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和车上⼈员责任险合同,同年11⽉9⽇,甲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在车后与他⼈交谈的甲,造成其受伤抢救⽆效死亡。
事发后,甲的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付交强险保险⾦,保险公司则以甲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案例⼆某市⼈民法院2008年审结⼀起交通事故案,基本案情如下:孙某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某⽇,孙某驾驶装载货物的车辆外出,其将车开出院门后停车,然后离车去锁⼤门,此时因超载车辆发⽣溜车,孙某被挤在⼤门垛处,当场死亡。
孙某的亲属因此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王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承担相应雇主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以孙某系合法驾驶⼈为由,提出不应赔偿的抗辩。
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甲和孙某不属于“第三者”。
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驾驶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
(⼆)“车上⼈员”可否转化为“第三者”1.车上摔下之⼈是否属于“第三者”案例三2010年5⽉9⽇,谢某乘坐客车去县城,在途中停车上下乘客时,因车门未关好,司机黄某即启动车辆,致使车上乘客谢某从车上摔下受伤,经法院鉴定,谢某为⼗级伤残。
交警⼤队认定涉案车辆驾驶员黄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涉案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后双⽅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谢某于2010年6⽉23⽇将司机、涉案车辆的车主、涉案车辆的投保⼈及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频发已成为社会问题,交通事故给当事人及相关利益方带来的损失日益显现。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我国实行了交强险制度。
交强险的赔付主体通常包括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其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我们需要明确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第三者是指与交通事故行为人和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而这些其他人应当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家属和雇佣的机动车驾驶人等。
换句话说,第三者是指所有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他们在事故中受到损害时,有权向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现行法律对第三者的范围认定模糊不清。
在法律层面上,对第三者的具体界定并不明确,导致在具体赔偿中出现争议,使得受害人难以顺利获得赔偿。
有些被害人认为自己应当属于第三者,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其不符合第三者的认定条件,进而出现了纠纷。
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对第三者范围的界定不够明确,给赔偿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其二,现行法律没有考虑到交通事故带来的间接损失。
交通事故不仅会给被害人带来直接的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导致间接的损失,比如精神损害、陪护费用等。
现行法律对此类间接损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给第三者赔偿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受害人将面临无法获得全部赔偿的困境。
其三,现行法律在第三者赔偿方面存在赔偿额度不足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被第三者受害后,往往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
现行法律对第三者的赔偿额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赔偿中,一些受害人难以获得完全的赔偿。
这也给第三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明确第三者范围的法律界定,使其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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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这条规定为我们认定交强险“第三人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是,律师在实务中涉及到的“第三人范围”的情形比较复杂、特殊,如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撞死等,虽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也应纳入交强险“第三人范围”进行赔偿,主要是因为:
首先,首先从目的解释上说,《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人范围”;
其次,从对危险的控制力上看,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
再比如,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此时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呢?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发生交通事故时没在车上,就应认定为“第三人”,交强险就应该赔偿。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相对比较固定,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另外,驾驶人员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形,因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的行为造成自身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交强险的规定,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驾驶人员不属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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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