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余延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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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解读

浅析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解读

浅析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刖吕以法律手段标准婚姻的成立,一直是中国制定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代在?现代汉语字典?中的解释为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

从新中国开始至今,国家都从稳固、开展与其政治要求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出发,对相关问题做出了必要规定。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开展,不同历史条件背景下产生和开展的爱情、婚姻和家庭道德有着各自的特殊内容和形式,并对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著述中写道,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有三种不同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专偶制。

[在婚姻家庭形式开展变迁的今天,当代中国普遍的婚姻形式变成了俗称的一夫一妻制。

我们反对完全以现代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去理解蛮荒时代群婚制,也不能以中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去批判中国古代的婚姻制。

从我们目前的历史背景来看,一夫一妻制度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婚姻家庭问题。

我们对当代婚姻家庭产生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探索。

笔者认为,每样事物都有利弊两面,如何才能减少弊端婚姻家庭制度,就需要对其中的危机进行归纳整理,了解产生的原因、进行的形式、解决的对策。

本文中我们将引用、参考诸多社会学专家的思想理论和研究成果。

笔者写下这篇论文,希望能够对于当代婚姻家庭产生的主要危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整理,了解这些主要危机产生的原因,进行的方式。

企望以此找到一些能够克制这些危机产生的方法并且有助于处理危机造成的不良后果。

婚姻家庭综述在社会学的学科里,家庭是广义社会的最小细胞,它直接或者间接决定社会生活幸福、健康与伦理,甚至是社会安定秩序的根本要素。

家庭是最富有感情色彩的社会初级群体,是人与社会关系的桥梁。

而婚姻制度是一个家庭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家庭组建的根底之一,是其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

了解家庭就必须了解婚姻本身及其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结婚制度研究?一书中提到: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婚姻并不是自始存在和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开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同一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婚姻法学后感

婚姻法学后感

婚姻法学后感
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其历史类型,也更加明确了婚姻法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婚姻法的核心目标在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对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也强调了对计划生育和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新要求。

在深入学习过程中,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婚姻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婚姻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它更是社会文化的反映。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婚姻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理解和应用婚姻法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其背后的社会文化因素。

同时,我也意识到婚姻法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婚姻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这需要我们持续关注社会发展的动态,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婚姻法。

总的来说,学习婚姻法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法律要求。

这不仅有助于我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我更好地理解和关注社会发展的动态。

我相信,随着对婚姻法的进一步学习和理解,我会更好地应用它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和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需求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我国于2021年修改了婚姻法,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经过学习新《婚姻法》,我深受启发,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

下面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强调了家庭成员的平等和尊重。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男性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在决策和分配上没有太多的话语权。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该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这一规定无疑是对传统观念的一次颠覆,但却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双方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培训,拥有独立的思想和意识。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合作、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

其次,新《婚姻法》对于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在过去,离婚被认为是一件耻辱的事情,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和谐的情况往往只能忍耐或者逃避。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程序和条件,为夫妻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

新《婚姻法》强调了婚姻关系的自由和自主,夫妻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离婚。

这一规定为那些不幸身处不和谐婚姻中的人们提供了解脱的机会,同时也提醒了夫妻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离婚。

再次,新《婚姻法》对于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

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生成和确认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起着关键的作用。

新《婚姻法》要求婚姻登记应当由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不得强迫或者利用职权等进行干预。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尊重,确保了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另外,新《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义务,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

这一规定提醒了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相承担责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创造幸福。

最后,新《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打击力度也有所加强。

谈学习《婚姻家庭法学》体会

谈学习《婚姻家庭法学》体会

谈学习《婚姻家庭法学》体会学习《婚姻家庭法学》这门课程,让我对婚姻和家庭法律领域有了深入的了解。

通过学习,我意识到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分支领域,主要涉及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体会。

首先,学习《婚姻家庭法学》让我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旨在保护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应该基于双方的自愿,没有任何形式的强迫。

婚姻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男女双方平等的基础上,双方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学习这些原则让我认识到,在婚姻关系中,尊重和平等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在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婚姻法的实施和适用问题。

具体而言,婚姻法的实施包括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

婚姻的成立主要是指婚姻登记,而婚姻的效力则涉及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

婚姻的终止包括离婚、死亡和宣告无效等情况。

此外,婚姻法的适用还包括相关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学习这些实施和适用问题,我了解到了婚姻法如何在实际中起作用,也明白了婚姻关系的几个主要环节。

再次,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的过程中,我对家庭法的涉及范围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家庭法是调整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它关注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等。

学习家庭法让我了解到,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法中的核心问题,它涉及婚姻关系的建立、稳定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父母子女关系则主要涉及子女抚养和教育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家庭财产分配问题则是家庭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它涉及家庭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学习家庭法,我对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有了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认识。

最后,学习《婚姻家庭法学》让我认识到婚姻和家庭法律的现实问题和挑战。

现代社会中,婚姻和家庭关系越来越复杂,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和保护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

新时代婚姻感悟心得体会(3篇)

新时代婚姻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观念也在不断变革。

新时代背景下,人们对婚姻的理解和要求也有了新的变化。

以下是我对新时代婚姻的一些感悟和心得体会。

一、婚姻的本质是相互扶持婚姻的本质是两个人在人生道路上相互扶持、共同成长。

在新时代,婚姻不再是单纯的物质结合,而是精神层面的契合。

婚姻中,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关爱、包容,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只有这样,婚姻才能长久。

1. 尊重对方的个性。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性格、爱好和生活方式,婚姻中要尊重对方的个性,不要试图改变对方,而是要学会欣赏和接纳。

这样,双方才能在婚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共同进步。

2. 关爱对方的生活。

在婚姻中,要关心对方的生活,关注对方的喜怒哀乐。

当对方遇到困难时,要给予鼓励和支持,让对方感受到温暖。

同时,也要关心对方的身体健康,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

3. 包容对方的缺点。

每个人都有缺点,婚姻中要学会包容对方的缺点,不要因为小事而争吵。

当对方犯错时,要给予宽容和谅解,共同成长。

二、婚姻是共同成长的过程婚姻是两个人共同成长的过程,需要双方共同努力。

在新时代,婚姻不再是单纯的“凑合”,而是要追求共同进步。

1. 互相学习。

在婚姻中,要互相学习对方的优点,取长补短。

当一方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另一方要给予帮助和支持。

通过共同学习,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2. 互相激励。

在婚姻中,要互相激励,共同追求更高的目标。

当一方取得成就时,另一方要给予肯定和鼓励,让对方更加努力。

同时,也要关注对方的成长,共同进步。

3. 互相支持。

在婚姻中,要互相支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挑战。

当一方遇到挫折时,另一方要给予关爱和安慰,让对方重新振作。

通过互相支持,共同度过人生的难关。

三、婚姻是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过程婚姻是两个人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过程。

在新时代,家庭责任不再仅仅是经济上的支持,更是精神层面的关爱。

1. 互相承担家务。

在婚姻中,要互相承担家务,共同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

余延满:论婚姻的成立(上)

余延满:论婚姻的成立(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婚姻的成立(上)余延满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婚姻的成立/无婚/一般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效力内容提要: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

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否则,无婚。

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存在双方当事人,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

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对于法律婚,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对于事实婚,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

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

婚姻一旦成立,即使其无效,仍具有法律意义,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关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通说认为其为婚姻的成立条件。

于是,认为无效婚姻、事实婚姻并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或同居关系;前婚无效的,后婚不构成重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亦认为,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不构成重婚;一男二女未办结婚登记但同时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构成重婚。

果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如此,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就只能形同虚设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只可能是一句空谈。

实际上,上述通说,其实是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混为—谈,当然也就不知道婚姻成立的法律意义。

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婚姻的成立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我国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一男一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要件,而且婚姻一旦成立,便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

[1]这种认识显然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混为一谈,是主张合法性为婚姻的本质属性的一种必然结论。

而这种认识,不仅缺乏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

婚姻的真谛,对婚姻的看法及感悟_人生故事

婚姻的真谛,对婚姻的看法及感悟_人生故事

婚姻的真谛,对婚姻的看法及感悟婚姻是一种责任,有婚姻家就意味着一个家成立了,有爱的婚姻很幸福很甜蜜,无爱的婚姻很空洞很乏味,有婚姻的人就不能只顾着自己了,要顾着自己的妻子丈夫和孩子以及老人,有一碗饭也要一家人分着吃。

婚姻的真谛:——在婚姻生活的幸福中,最动人的一幕也许还不是最初的那种如醉如痴的爱情,而是最后那种心心相印的相互依恋和理解:坐在一起不说一句话,却什么都已知道了。

婚姻的本质是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尊重、理解、宽容的基本素质。

婚姻最主要的不是性格,不是挣钱多少,也不是吃饭的口味,而是你能否在对方面前做到真正的放松。

曾经看过一篇文章,讲的是日本太太如何讨丈夫欢心:算好丈夫下班的时间,赶在这之前化好妆,换上最悦目的衣服,在给丈夫开门的一瞬间,再露出完美无缺的笑容。

晚上,在丈夫更衣之前,抢先躺到床上,穿性感睡衣,洒上撩人的香水,开暗暗的灯。

早上,更要在丈夫醒来之前醒来,否则让他看到枕边人蓬头垢面怎么得了。

得在他睁开眼睛的时候,看到清新的出浴美人,还有放在精致托盘里的早餐。

假如每天都要做到这些,且不说还都有心情不好的时候,还有生病的时候——一个字“累”。

如果和一个人交往了三五年后,在对方面前仍得戴着一副假面具,那该有多累。

一本好书,也得有一个和你持同样人生哲学的人一起探讨欣赏。

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这世上一定会有欣赏你的人。

要知道,你在一个人眼中不能接受的缺点,也许在另一个人看来就是优点。

假如你的一切言行,无论是美好的还是丑陋的,都可以在对方面前不加掩饰,都能得到对方容忍,那么,这样的婚姻生活过得才叫真正放松,婚姻靠的是彼此忍让和宽容。

前提又必需做到能够接受对方的所有缺点,当然包括他(她)的许多陋习。

就说我家那位烟民,我打心眼里不赞称,可嘴上却从没说过反对的话,近来他说不想吸了,突然间不见了他举手挥烟的潇洒动作,我倒反而有些不惯了。

也好比曾经有人说过的丈夫打呼噜声,假如有一天没能听到,会睡不着觉,有种不踏实的感觉。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反思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反思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反思婚姻是家庭生活的延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要素,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不结婚的一种行为。

“婚姻”一词来自于希腊文,“婚姻”一词是一种“法定程序”,它反映了家庭关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婚姻是人类生存发展最基本的条件和动力之一,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婚姻法的国家。

新课程标准要求把“婚姻与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章节在教学中渗透进来。

新课程在整合现有课程内容后适当引入婚姻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情感观念和婚姻观念,增强婚姻意识、婚姻观念和法律意识、婚姻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

一、通过让学生自主探究婚姻法律知识,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是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对人类自己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要与人类的家庭生活发生密切的关系,因此,家庭应当是社会成员共同生活和劳动的场所、相互支持和互相理解的纽带,社会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在新课程改革中,教育教学活动不再以教师为中心,而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的需要为中心,让学生自由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使学生拥有积极有效的学习动力和能力。

通过让学生自主探究婚姻法律知识,学生既掌握了婚姻法律知识,又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也提高了学生自学和自主学习能力,为终身学习奠定了良好氛围的基础,也有利于学生掌握更多婚姻法律知识,为以后走上社会奠定基础。

1、采用小组讨论和小组合作探究的方式,使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将教材中的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课前教师设计好小课题,再由学生讨论提出几个不同观点,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再由教师引导大家对问题进行讨论。

教师引导学生在讨论过程中注意倾听学生自己的发言。

以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为目标进行合作学习。

同时,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了广泛的学生课外调查研究。

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中。

2、通过对学生搜集的案例资料分析比较,引导学生解决问题、学会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注重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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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余延满上传时间:2004-10-17【内容提要】本文从我国目前理论上通说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并不是婚姻的观点出发,分析其自身的矛盾和由此导致的司法实践的混乱,并探求这种误区的理论渊源。

认为合法性并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为设权的意思表示性,这是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

合法性并不影响婚姻的构成或成立,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应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婚姻的不存在与无效婚姻区分开来。

婚姻法规定的结构条件实质上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非婚姻的成立要件。

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亦为婚姻;所谓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并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关键词】婚姻的本质属性、合法性、设权的意思表示性、婚姻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中首次规定了我国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那么,无效婚姻、事实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究竟是否是婚姻呢?或者说婚姻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呢?进一步而言,什么是婚姻呢?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婚姻立法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的态度,而且涉及当事人是否构成重婚或重婚罪等重大问题。

鉴于我国学者通常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不是婚姻的种类之一的观点,不仅其自身是自相矛盾的,而且还直接导致了理论上的困惑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本文试就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问题加以探讨,并对我国通行的婚姻概念进行反思。

一、矛盾与冲突——理论上的困惑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一)理论上的困惑我国学者认为:“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

”( 注: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合法结合。

”(注:任国钧:《婚姻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

)“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因而,“无效婚姻也不是婚姻的种类之一,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这种结合并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无效婚姻一词,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注: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3、104页。

)“缺乏法定条件而产生的两性结合,严格地讲,不能称之为婚姻。

所谓‘违法婚姻’、‘无效婚姻’这些名称本身就是矛盾的,因为既然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男女两性的结合就不能称之为婚姻,而一律应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予以否认。

”(注:孟令志:《无效婚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然而,他们又认为,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并认为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重婚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即法律婚(前婚)与事实婚(后婚)重叠、事实婚(前婚)与法律婚(后婚)重叠及事实婚(前婚)与事实婚(后婚)重叠。

(注: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0页;孟令志:《无效婚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

)这就产生了自相矛盾:一方面认为违法婚姻实质上并非婚姻,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婚姻、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形成的事实婚姻并非是婚姻,只是属于非法同居,自无所谓重婚可言,因为其只“婚”过一次;至于所谓事实婚(前婚)与事实婚(后婚)重叠的情形,则更不可能构成重婚,最多只能构成重非法同居。

即无论如何不可能有所谓重婚;另一方面又认为亦可构成重婚,那么实质上就等于承认了违法婚姻亦为婚姻,因为一方当事人只有具备两个以上的婚姻才有所谓重婚之说。

他们又认为:“应将重婚和姘居加以区别。

姘居双方并无结为夫妻、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

在认定和处理此类问题时,既不能把事实重婚视为姘居,也不要把姘居视为事实重婚,更不能把无配偶者婚前与他人姘居当作婚姻关系,而把后来的合法婚姻当作重婚。

”(注: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0页。

)这亦使人产生疑问:既然事实婚姻不是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姘居亦属于非法同居,那么区分事实婚姻与姘居又有何法律意义呢?进一步而言这种区分在认定重婚时又有何法律意义呢?我国有的学者为了解释这一问题,认为“虽然无效婚姻关系的男女的两性结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本不应该产生婚姻关系。

但作为当事人对此表现为一种我行我素的态度,完全无视法律的规定,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有的还生有子女。

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结婚证明。

在生活中往往被人们确认有夫妻身份,即有社会的承认,有事实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存在。

即有‘婚姻性’这一特征,将无效婚姻关系与通奸、姘居等两性关系区别开来了。

”(注:孟令志:《无效婚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 996年版,第23页。

)这种认识更令人费解:既然认为违法婚姻不是婚姻,那么为何有社会的承认,即有事实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存在呢?即具有了所谓“婚姻性”呢?更何况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不可能因社会的承认而产生,而只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如果认为无效婚姻亦具有“婚姻性”,是否就等于承认了无效婚姻亦是婚姻呢?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尽管为违法婚姻,但他们又认为“均须依有撤销权人的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确定其撤销的”,“婚姻的撤销则不溯及既往,只是从撤销之时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

”(注: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页。

)这就又产生了自相矛盾:一方面认为违法婚姻不是婚姻,那么作为违法婚姻的可撤销婚姻当然亦不是婚姻;另一方面又认为可撤销婚姻在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之前仍为有效婚姻,即使行使了撤销权,也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既然如此,可撤销婚姻当然为婚姻,否则概本谈不上什么在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之前仍为有效婚姻。

既然违法婚姻并非婚姻,那么刑法上关于重婚罪的认定是否也应随之改变呢?如果重婚罪因此而改变,那么势必纵容一些人以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形式,在婚姻关系以外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同时与几个异性同居,但都不履行结婚手续而规避法律,进而达到多妻或多夫的目的,严重地侵害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破坏当事人合法的婚姻关系。

更为一些重婚纳妾、玩弄女性的腐化、堕落者开了绿灯。

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主张合法性是婚姻本质属性的学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将刑法上的重婚罪与婚姻法上的重婚加以区别。

其区别主要有:(1)主观方面不同。

重婚罪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要件;而婚姻法上认定重婚,并不以当事人是否主观上的故意为条件,只要客观上出现重叠婚姻关系的事实就构成重婚。

没有配偶的一方,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称之为善意,虽然不构成重婚罪,但构成重婚;(2)涉及的对象不同。

刑法上所追究的重婚罪,是为了追究重婚者重复结婚的行为;婚姻法上认定重婚,是为了认定当事人重叠的婚姻关系。

(3)程序不同。

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应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认定是否构成重婚,则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4)法律后果不同。

构成重婚罪的,应依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重婚的,则应依婚姻法认定其重婚的婚姻无效。

(注:孟令志:《无效婚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5-98页。

)这种认识有的是不言而喻的,如主观方面、适用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差异;有的则是错误的,如明知他人有配偶但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由于其本身并无其他“婚姻”,即不构成婚姻法的重婚,但仍可构成重婚罪,因为其与有配偶者构成了重婚罪的共犯。

这种认识却拒绝回答以下关键问题: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所谓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不构成婚姻,那么何来重婚呢?又何以认定其构成重婚罪呢?是否非婚姻也可以构成重婚?姘居也可以成为重婚的要件?此外,我国学者大多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

这种结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本人及其关系人均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合法登记手续;另一种是既缺乏结婚形式要件,又不完全具备实质要件。

(注: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0-111页。

)事实婚姻由于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因而也是一种违法婚姻,如果一律否认其效力,有时也会损害当事人,特别是女子和子女的利益。

(注: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页。

)这种对事实婚姻界定的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首先,一方面强调事实婚姻的主体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另一方面又认为不完全具备实质要件亦可构成事实婚姻,即事实婚姻的主体亦可以是有配偶的男女。

其次,一方面认为事实婚姻为违法婚姻,依其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的观点,即事实婚姻并非婚姻,而是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另一方面又认为不能一律否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即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

而这种有条件地承认的效力,显然不是非法同居的效力,而是婚姻的效力,即有的亦构成婚姻,而且是有效婚姻。

(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由于我国以前的婚姻立法对无效婚姻等未作规定,如果当事人缔结的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法院是通过离婚来解除该婚姻关系。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条理由,如果符合其中之一,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其中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既然是以离婚的方式终止上述婚姻关系,那么也就意味着法律认定上述违法婚姻不仅仍是婚姻,而且是有效的,因为只有有效的婚姻才有所谓离婚问题。

然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如果当事人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非自愿结婚、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通婚的亲属、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在结婚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结婚登记,收回结婚证书。

对于上述违法婚姻,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撤销婚姻登记,即认为这种婚姻根本不存在。

关于事实婚姻问题,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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