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用益物权(1)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地役权人、供役地人、需役地人、供役地和需役地 的位置、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费用等。
地役权的权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
转让地役权应当与供役 地一并转让,且应当经 过登记机关的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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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因城乡规划修改等原因导致无法 继续使用的;
用益物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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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 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 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 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 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 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 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 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流转合同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流转土地的名称、 位置、面积、用途、期限、权利义务等条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消灭原因
承包期限届满、依法收回、提前 终止合同等。
消灭后果
承包人应返还土地,不能返还的 应折价补偿,同时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应将土地上的收益返还给发 包方,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示
《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 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 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 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而 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 取水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缴纳水资源费,保护 水资源不受污染,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 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的开采。
(五)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 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 1.渔业权的取得。
▪ 方式:直接取得;依申请取得。
▪ 2.渔业权的效力。
▪ 养殖权人的权利:使用特定水域从事养殖业;捕捞 权;对养殖和合法捕捞的水产品享有所有权。
▪ 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 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 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不能继承。
▪ 第二,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 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 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 2.自主经营权。 ▪ 3.依法流转权。 ▪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物权概述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之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编旨在调整物之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发挥物的功能和价值(明晰产权、物尽其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上的物是人身之外、可被支配、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具有经济价值、在法律上独立、可辩别性的物。
特定的物为物权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指定的确定之物,能够确定排他权利边界、承载排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特定之物与特定物●特定物是种类物的对称,根据是否可被替代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特定物又被称为不可替代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被其他物替代。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相互替代、可以种类、数量或质量度量。
●主物与从物●主物:起主要作用、独立发挥功能●从物:附属之物、须结合主物发挥经济效益●任意性规范:约定、一并转让●第三百二十条【从物所有权的转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与孳息●孳息分离前为物之重要成分,分离后独立于原物●天然孳息(物之孳息):依原物自然属性与使用方法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依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主要表现为金钱●孳息的要件:自然属性定期产出、原物非经明显减损价值●任意性规范:(天然孳息)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结合主义=原物主义+生产主义】;(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用益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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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与取得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
(1)出让
(2)出租
以出租方式设立基地使用权与基地使用权出让 的区别是:①基地使用权出租的原因关系是租赁; 而基地使用权出让的原因关系实质上是基地使用权 买卖。②基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所有人向基地使用 权人定期收取地租;基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人 向基地使用权人一次性收取出让金,出让金实质是 基地使用权出让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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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地使用权
一、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 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即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
(二)特征
①基地使用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
②基地使用权是限制物权。 ③基地使用权是以利用土地的使用价值为目
第三章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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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设立
(一)我国现行用益物权的类型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水资源法等法律,现行用益 物权的类型包括: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 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 使用权及水资源使用权等,还包括渔业权、 采矿权等准用益物权。
④农地使用权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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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地使用权的期限及限制
(一)期限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三十 六条规定: 农地使用权的期限为五 十年。既存的农地使用权,其期限短 于五十年的,延长为五十年。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用益物权ppt课件

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水利设施补偿款应当归 某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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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3、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流转 4、房地一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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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含义: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依法 享有的在国有土地 及其上下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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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 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 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 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 并抵押。(物权法第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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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宅基地使用权
1、主体:限于农村居民。 2、设立: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
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流转: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流转,但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 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 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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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某甲承包乙村耕用土地50亩地,投资 40万元建造葡萄园,承包期30年。葡萄园建 成,经营3年以后,国家征用该土地,补偿费 用是:征地补偿款323万元,地上物补偿217 万元,青苗补偿款4万元,水利设施补偿款2万 元。村委会将4万元青苗补偿款和2万元水利设 施补偿款交给某甲,其余全部归村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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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
1、甲是否能够要求丙停止兴建,赔偿自 己的损失?
2、众多业主是否能够要求丙停止兴建, 赔偿自己的损失?
3、众多业主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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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析: 1、甲出售了全部房屋,甲已不是地役权人了。因此甲无权
物权法第三章1

• 【引例分析】
• 变动原因 • 是买卖房屋的合同——债权行 为; • 变动结果 • 是买卖房屋的所有权——物权 行为。
• 2、物权变动的无因原则,即物权 行为的无因性 • 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应受债权行 为的影响,当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 销时,以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构 成的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仍能 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
• 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 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相 结合的法律行为。
• 物权行为两大基本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
• 1、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 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发生物权变动 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 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 据不同的法律根据,这就是物权变动的 区分原则。
(4)预告登记(针对房屋买卖合同)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 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 效。
(5)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案例讨论】 • 某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某乙,乙已将房款交清, 并且实际占有,后甲下落不明,因没有甲的身份证 件,乙始终无法办理过户,法院在一起以甲为债务 人的执行案件中,将仍登记为甲名下的房屋查封。 乙提出自己已将房款交清且已实际占有,未办理过 户登记的原因是甲不能提供身份证件,自己对此没 有过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 17条“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 的规定,法院不能查封该房屋。 • 问题: • 1、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怎样的影响? • 2、以第三人无过错为由保护其利益,能否体现公平 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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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权—能—转—移——乙—侵—夺—、—妨—害—丙
所有权
用益物权
占有
(二)用益债权的逻辑结构:
所有权权能转移——有权支配他人之物——权:债权
对他人享有债权——只能对所有权人主张“债权请求权” 占有标的物的,对任何人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
(乙的债务人所)甲有—权权—能—转—移—用—益乙债—权侵—夺—、—妨—害—丙
占有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述
(一)概念 国家以外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占有国家、
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加以用益的物权。 (二)特征 1、主体具有广泛性 2、客体具有专属性和立体性 (1) 专属性:土地——国家、集体所有 (2) 立体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3、用益物权具有独立财产性——用益物权征收补偿制度
三、承包地的流转
1、两种承包权,两种流转方式: 家庭承包:转包、互换、转让。 “荒地”公开承包: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节 地役权 一、概念:为自己土地支配的便利,而支配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
主权利—— A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取得(一级市场)
(一)划拨取得 1、概念: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缴纳补偿、安置费用,或无偿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特征 (1)行政性 (2)优惠性 (3)无期限性 3、划拨取得的条件: (1) 公共利益用地 (2)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划拨取得的方式:划拨手续+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成立)
4、留买权:出典人将其典物的 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典权人享 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三)典期届满后典物的处理 1、回赎 (1)“房”、“价”两还 (2)“房”不计租,“价”不计息 (3)回赎权:出典人 (4)回赎期限 A、典权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B、典权合同有约定的,由法律作出规定 2、绝卖——回赎期间内,未曾回赎,典权人即无偿取得所有权 3、找贴——回赎期间内,出典人与典权人订立买卖合同,典权人 支付典价与买价之间的差额给出典人,并取得所有权。
(3)未申请续期或者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 回。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述
(一)概念:自然人根据承包合同,享有的对于农业用地进行用益 的物权。 (二)特征 1、根据“承包合同”而取得 合同的主体:集体——自然人 2、承包权的客体: (1)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2)或国家所有交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理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 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2)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集体甲 A
地役权合同
B
集体乙
发包
发包
丙
丁
须经同意
第五节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一、典权
(一)概述
1、概念:承典人基于典权合同支付典价,对出典人的不动产进行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房(甲:出典人)
2、特征:
交换 回赎
(1)传统习俗的用益物权化
(2)客体为不动产
(3)典价与典物使用的交换
(4)期限性、可回赎性
(二)出让取得 1、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 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特征 (1)民事性;(2)等价性;(3)有期限性 3、出让方式: (1)物权变动模式:出让合同+使用权登记(登记成立) (2)交易方式——拍卖、招标、双方协议 4、划拨使用权向出让使用权的转变 (1)订立出让合同 (2)缴纳出让金 (3)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次流通(二级市场)
(一)再次流通的方式: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则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支持有房屋所有 权证书。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概念
以使用和收益方式支配他人所有之物,并可排除任何人不法干 预的限制物权。
二、特征
1、以物之用益为目的 2、他物权 3、排他性
(一)用益物权的逻辑结构: 所有权权能转移——有权支配他人之物——权:物权
对任何人主张“物权请求权” 占有标的物的,对任何人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
甲
从权利—— B权
(地役权) A
地役权合同(登记成立)乙 B权
A义务
(地役权义务) 大 海
需役地
供役地
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未登记 转让 A权
转让 B权登记,对抗第三人
地役权转移
丙
丁
地役义务转移 地役义务消灭
未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合同+登记(对抗效力)
三、地役权的特征
(一)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 意义: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取得或者消灭,均是全部取得或者全 部消灭。不得分割为数个部分或仅有一部分之存在。 (三)约定性——主体的多重性(所有权人、其他用益物权人)
1、地役权在先: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 立其他用益物权时,其他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 役权。
集体甲
地役权合同
集体乙
A
B
需役地
供役地
发包
发包
取得地役权
丙
不问登记
丁
承受地役义务
以登记为条件
2、地役权在后:土地上已设立其他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 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二、承包权的保护
(一)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特殊林木,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限制 1、原则上,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2、例外:特殊情况(自然灾害),确需调整,经法定程序进行。 (三)承包期内承包地的收回限制 1、原则上,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2、例外:承包期内,承包方转为非农业户口。
钱(乙:典权人)
(二)典权的内容
1、用益权:除非由典权合同另行约定,典权人的支配权没有范围 上的限制
2、典物的法律处分权
转典权:典权期间,典权人将典物再次出典予第三人的权利 出租权:典权期间,典权人将典物出租予第三人的权利 3、退典权:典权人将其典权以及对于典物的占有,移转予第三人 的权利
(注意:“退典”与“转典”的比较)
二、地上权
(一)概念——以在他人土地上修造建筑、种植竹木,并取得所有 权为目的的权利 (二)特征 1、以在他人土地上修造建筑、种植竹木为目的 2、是取得房屋、竹木的所有权的依据 —— “附合”之阻却 3、具有“土地用益”与“地上物取得”两个方面的含义
三、永佃权
(一)概念——永久性地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二)特征 1、以在他人土地耕作或畜牧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2、稳定性、有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