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
美国法典(UnitedStatesCode)简介[管理资料]
![美国法典(UnitedStatesCode)简介[管理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2c3950d0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02.png)
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简介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简介美国任何一部法律的产生首先由美国国会议员提出法案,当这个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后,将被提交给美国总统给予批准,一旦该法案被总统批准(有可能被否决)就成为法律(Act)。
当一部法律通过后,国会众议院就把法律的内容公布在美国法典上。
1926年美国人将建国二百多年以来国会制定的所有立法(除独立宣言、联邦条例和联邦宪法外)加以整理编纂,按50个项目系统地分类编排,命名为《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简称USC),首次以15卷的篇幅发表,这是第一版《美国法典》。
1964年又出版了修订版,以后每年还出增刊。
(一)《美国法典》的体系与结构该法典根据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划分为50个主题或“部”(Title)。
它们依次是:总则、国会、总统、国旗,国玺,政府部门和联邦各州、政府组织与雇员、担保债务(现已废除)、农业、外国人与国籍、仲裁、武装力量、破产、银行与金融、人口普查、海岸警卫、商业与贸易、资源保护、版权、犯罪与刑事程序、关税、教育、食品与药品、对外关系、公路、医院与收容所、印第安人、财政收入、麻醉性酒精、司法和司法程序、劳工、矿藏和采矿、货币与财政、国民警卫、航运与可航水域、海军(现已废除)、专利、宗教习俗、规制行业薪金与津贴、退伍军人救济金、邮政事业、公共建筑、公共合同、公共卫生与福利、公共土地、国家印刷品与文献、铁路、航运、电报,电话和无线电报,领土与岛屿所有权、交通、战争与国防。
(除前六个总领性主题外,其余主题均按照A、B、C、D……的字母顺序依次排列)在50个主题之下,法典依次分为卷、章、部分、节、条等,法典最大的组成单位是卷,每一个主题对应一卷。
每卷、章、部分、节、条都用简短的文字作题注。
每条均用编号标注其来源,即哪一届国会通过的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或者哪一届国会进行的修改。
《美国法典》(US Code)篇目

Title 44 Public Printing and Documents
Title 45 Railroads
Title 46 Shipping
Title 47 Telegraphs, Telephones, and Radiotelegraphs
Title 48 Territories and Insular Possessions
Title 49 Transportation
Title 50 War and National Defense
第35篇专利
第36篇爱国团体与章程
第37篇军职部门的薪金与津贴
第38篇退伍军人的福利
第39篇邮政
第40篇公共建筑、财产和工程
第41篇公共合同
第42篇公众健康与福利
第43篇公共土地
第44篇公共印刷业与文件
第45篇铁路
第46篇航运
第47篇电报、电话和无线电讯
第48篇领地和岛屿属地
第49篇运输
第50篇战争和国防
《美国法典》(US Code)篇目
中译文
原英文
第1篇总则
第2篇国会
第3篇总统
第4篇国旗和国玺,政府所在地,以及各州
第5篇政府组织与雇员
第6篇国内安全
第7篇农业
第8篇外籍人和国籍
第9篇仲裁
第10篇武装力量
第11篇破产
第12篇银行和银行业
第13篇人口普查
第14篇海岸警卫队
第15篇商业和贸易
第16篇资源保护
Title 33 Navigation and Navigable Waters
Title 34 Navy (repealed)
美国联邦法规第三十七编

美国联邦法规第三十七编第一章–商务部专利商标局A节–总那么第一部–专利案件处理细那么一般信息及联系书件第条所有得寄交专利商标局局长之通知书件(a) 所有提交专利商标局之信函及其它通知书件均得注明「专利商标局局长」为收件人,寄至Washington, D.C. 20231。
适当之情况下,亦得以特定之行政官员或个人为收件人。
(b) 有关国际申请案之信函及其它通知书件,如系申请阶段中且尚未给予国际流水号,应额外附记「Box PCT」字样。
(c) 请求再审查者应额外附记「Box Reexam」字样。
(d) 缴纳专利年费及与其相关之通知书信应额外附记「Box M. Fee」字样。
(e) 有关抵触程序及涉及抵触程序之申请案或专利应额外附记「BOX INTERFERENCE」字样。
(f) 向专利商标局申请延展专利期间之申请书及提出任何与之相关之通知书件应额外附记「Box Patent Ext.」字样。
适当之情况下,亦应注明特定之个人为该书件之收件人。
(g) 所有有关系属诉讼程序依联邦民事上诉规那么或法院规定或命令得提出送达法务官之通知书件,应亲自送交该法务官之办事处,或邮寄至P.O. Box 15667, Arlingotn, Virginia 22215,或其它于诉讼中指定之地址。
所有其它得提交法务官之办事处之通知书件应寄至:Box 8,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and Trademarks, Washington, D.C. 20231。
任何邮寄Box 15667但不涉及系属诉讼案之通知书件得退回寄件人不予受理。
见第条(e)项及第条(b)项第(3)款有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上诉通知书之规定。
(h) 于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501条(b)项有关商标法第一条(b)项基于有使用意图提出之注册申请中,依商标法第一条(d)项提出之使用声明书及延展提出时间之请求书,应额外附记「Box ITU」字样。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版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节第552节:公共信息;机关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a)各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以下信息:(1)作为对公众的指南,各机关应在联邦登记处将以下信息予以分别说明并及时公布:(A)总部及分部的介绍以及公众可以在哪些指定地方,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向该地方的雇员(如果是穿制服的机构,那么为公职人员)获取信息、提出要求或获取答复;(B) 阐明开发并确立本机关之各项功能的整体过程及办法,包括所有现行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办事程序之性质和必备的条件;(C)程序规则,可获取的表格介绍或获取表格的地点及所有文件、报告或检查记录的范围与内容的指导;(D)本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本机关制定和采取的基本政策的说明,或本机关采取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的说明;(E)上述各项的改正、修订或撤消。
对于某些需要在联邦登记处公布但还未公布的信息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利用此信息内容,也不得使任何人受该信息内容的负面影响,除非此人已及时得到确切的关于使用此信息内容之条件的通知。
某些对于相关人士应予以获取的信息内容,在得到联邦登记处主任的批准后,应视为已在联邦登记处公布。
(2)依据已公布规则,各机关有义务提供给公众进行查阅与复制的公开信息有:(A)在案件裁决中做出的最后意见,包括赞成与反对意见及裁定书;(B)那些被本机关所采纳的未在联邦登记处公布的政策声明及其解释;(C)职员手册和对职员的指示,其中影响公众的部分;(D)依据(a)分节第(3)款,向数人公开后,由于其内容的关系,本机构决定使他们成为或将成为今后公开的任何形式或格式的文件复制件;(E)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的综合索引。
除非上述文件被及时地公布以及它们的副本供出售,对于1996年11月1日或此后形成的文件,本机构在一年之内应予以公布,包括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等设备向公众公布,如果没有该设备,可用其它的电子手段。
美国联邦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

美国联邦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以案例为中心,税法的构成十分复杂。
本章主要介绍美国联邦政府的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
一、联邦税法体系概述美国联邦税法主要有三个来源: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执法机关公布的解释和司法机关的判决。
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按其层次的高低分为宪法、税收协定、由美国国会颁布的法律,以及由国会的各类委员会对有关法律内容的解释等几个部分。
由于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的表述只是概括性的,所以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这些也构成税法的一部分。
在美国,对行政执法负全部责任的行政执法机构是财政部,具体的执行机关是其下属的美国国税局(IRS)。
因此,执法机关的解释包括财政部和国税局制定的财政规章(Treasury Regulation)、税收裁定(Revenue Ruling)等。
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执法机关与纳税人的涉税诉讼时形成的判决也构成美国税法的一部分。
1.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1)美国联邦宪法美国联邦宪法赋予美国国会制定税法、征收税收的权力。
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主要见诸于美国宪法第I 款(Article I)。
第I款第7节(Section7)规定,“一切征税提案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可以提出修正案。
”“在提案成为税法之前,必须经两院同意,并呈交总统批准。
”如果总统否决该提案,两院可以就该否决进行表决。
如果两院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该提案,就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使该法案成为法律。
第I款的第8节规定,国会有权征收税收、关税、捐税(Imposts)和消费税(Excise)用于“偿还债务并提供国防和一般的社会福利”。
并且,“一切税收、进口税和消费税在全美必须统一。
”第I款第9节,在1913年修改宪法以前规定:“除与已进行的人口统计的数字成比例的直接税外,不得课征其他直接税。
”这一规定在很长时间内是造成美国无法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原因。
1913年通过的宪法的第16次修正案规定:“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征税,不需要在各州之间按比例征收,也不必考虑人口调查或普查的数据。
美国的死刑制度

六、死刑错判率仍然较高
根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从1973 年到2007年7月底,美国共发生原来被判死刑、 后来由于发现无罪证据而被无罪释放的人数达 到124人。其中,1973年到1999年平均每年有 3.1人被无罪释放,2000年到2007年则平均 每年有5人被无罪释放。在保留死刑的38个州 中,有25个州都发生了错判死刑的现象。在上 述124人中,佛罗里达州无罪释放了22人、伊 里诺丝州无罪释放18人,这两个州错判数占各 州错判数的比例最高。
(3)毒气室。毒气室从1924年开始首先在内华 达州使用。具体执行方法是,在一间密闭的房间 内放置一把椅子,椅子下有一桶氰化物,执行时 将罪犯绑坐在椅子上,关闭房间后执行人员在房 间外拨动一根竿子让氰化钠掉进桶里发生化学反 应产生氰气,罪犯吸人氰气后中毒死亡。经观察, 采用这种方法执行时,开始阶段罪犯并不失去知 觉,有极度惊恐、疼痛和被掐死的表现,然后出 现眼球爆裂、皮肤变紫色、口沫溢出,最后才死 亡。这种方法目前有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 密苏里州、怀俄明州4州作为选择性执行手段采 用。据统计,从1976年到现在,美国采用毒气方 法执行的死刑共11起。
陪审团成员必须意见完全一致才能裁 决判处死刑,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死刑案件有多轮上诉复核程序
第一轮上诉程序称为直接上诉(Direct Appeal)。 首先,在美国联邦和38个有死刑的州司法管辖区,除 了南卡罗莱纳州和美国联邦司法管辖区外,其他37个 州的法律都规定,如果陪审团确定判处被告人死刑, 不管被告人愿意不愿意,该案都自动上诉到州最高法 院。 第一轮上诉、复核结束后一年内,被告人可以向原 审法院院长递交请愿(petition)发动又一轮上诉、 复核。
设立大陪审团裁决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死 刑案件的滥诉,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美国法典简介-21 CFR结构内容

21 CFR结构内容在美国,参议员或众议员每年都会提出很多议案(bill)。
议案交由委员会审议修订,然后在国会议院投票,一院投票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law)。
法律规定了基本的准则,并由联邦政府执行机构根据具体的法规(Regulation)来执行。
《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Regulations, CFR)是将发表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 FR)”的一般性和永久性法规集合成册的法规典籍。
CFR的法规涵盖各方面主题,其中第21篇“食品与药品”就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Administration, FDA)管理食品和药品的主要法规依据。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做好国际药品注册,需要从其法规源头入手。
本文带大家了解并熟悉CFR,尤其是第21篇“食品与药品”的结构以及内容。
1. CFR的结构与分类CFR共50篇(title),代表联邦法规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有些篇有分篇(subtitle);按前后顺序排列分别是:总则、保留、总统、会计、行政人事、保留、农业、外国人与公民、动物与动物产品、能源、联邦选举、银行金融、商业信用与资助、航空与航天、商业与外贸、商业实践、商品与证券交易、电力,水力资源保护、关税、雇员利益、食品与药品、对外关系、公路、住宅与城市发展、印第安人、国内收入、烟,酒产品与军火、司法行政、劳动、矿产资源、财政金融、国家防御、航运与可航水域、教育、巴拿马运河、公园,森林和公共财产、专利,商标与版权、抚恤金,津贴和老兵救助、邮政服务、环境保护、公共合同与财产管理、公共卫生、公共土地、抢险救灾、公共福利、航运、电讯、联邦收购规则系统、交通、野生动物与渔业。
每篇分为若干章(chapter),通常以法规颁发机构的名称为标题,有的章还分为分章(subchapter);每章包含特定的法规领域的若干部分(part),有的部分由于内容多,又分为分部(subpart)。
外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剽窃,即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打击剽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剽窃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美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美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翻译、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0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2. 侵权责任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5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美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506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
三、英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英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
2. 侵权责任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英国侵权法》第2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英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英国法典》第279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5,000英镑的罚款。
四、德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德国著作权法(Urheberrechtsgesetz)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法典第42卷公众健康与福利第55章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制定)第4321条国会的目的宣言本法的目的在于:宣示国家政策,促进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
第4322条至第4330条(原文略)第一节政策与目标第4331条国会国家环境政策宣言鉴于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一切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具有深远影响,尤其在人口增长、高度集中的都市化、工业发展、资源开发以及技术日益进步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并鉴于恢复和保持环境质量对于全人类的福利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国会特宣布:联邦政府将与各州、地方政府以及有关公共和私人团体合作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援助,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共处与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满足当代国民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为执行本法规定的政策,联邦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并与国家政策的其他基本考虑相一致的措施,改进并协调联邦的计划、职能、方案和资源,以达到如下目的,即国家应当:1.履行每一代人都作为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人的责任;2.保证为全体国民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命力并符合美学和文化上的优美的环境;3. 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不得使其恶化或者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4 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每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5谋求人口与资源的利用达到平衡,促使国民享受高度的生活水平和广泛舒适的生活;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
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改善与保护。
第4332条机构合作报告;提供资讯;建议;国际与国内的合作国会授权并命令国家机构,应当尽一切可能实现:1.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以及公法解释与执行均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
2.所有联邦政府的机关均应当:(1)在进行可能对人类环境产生影响的规划和决定时,应当采用足以确保综合利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环境设计工艺的系统性和多学科的方法。
(2)与依本法第二节规定而设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磋商,确定并开发各种方法与程序,确保在做出决定时使得当前尚不符合要求的环境舒适和环境价值。
能与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得到适当的考虑。
(3)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提案或法律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当由负责经办的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事项的详细说明:①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②提案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良影响;③提案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④对人类环境的区域性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加强长期生命力之间的关系;⑤提案行为付诸实施时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耗损。
在制作详细说明之前,联邦负责经办的官员应当与依法享有管辖权或者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的任何联邦机关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任何环境影响所做的评价。
该说明评价应当与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所相应的联邦、州以及地方机构所做的评价和意见书的副本一并提交总统与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
这些文件应当与提案一道依现行机构审查办法的规定审查通过。
(4)1970年1月1日以后,在州补助金计划资助下的任何联邦重大行为,因下列情形而由州机构或者官员准备执行的,亦应当依第3目的规定提供详细的说明书:①由州机构或者其官员作为责任者对全州的此类行为享有管辖权的;②由经办联邦官员提供指导并参与准备工作的;③在核准与采用前,由经办联邦官员独立评价说明书的;④在1976年1月1日以后,对其他州或联邦土地管理的实际行为或者可能对州或联邦土地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替代方案,联邦经办官员应当提出初步通知书并要求其提出意见。
对这类行为的影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准备有关书面的影响评价与意见书,并编入详细说明书内。
执行本项所规定的程序并不减轻联邦官员对整个说明书范围、目标、内容以及本节的任何责任,即本项规定不影响由州政府机构制定缺乏全州性管辖权的说明的合法性。
(5)研究、制定并阐述适当的替代方案,并推荐给那些有关选择利用现有资源但至今尚在激烈争论的提案。
(6)确认环境问题具有世界性和长远性的特点,并与美国的外交政策相一致,为预防和阻止人类世界的环境质量衰退而倡议、决议扩大国际合作,并计划对国际合作给予适当的支持。
(7)对各州、县、市、机关团体与个人提供关于有益于恢复、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建议与资讯。
(8)在制定和开展资源开发的计划中提倡和使用生态学资讯。
(9)协助依照本法第二节规定而建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的工作。
第4333条与国家环境政策一致的行政程序所有联邦政府机构均应当对其现有的法定职权、行政法规定以及各项现行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清理,以确定其是否存在有妨害充分执行本法宗旨和规定的任何缺陷或矛盾,并应当就清理结果在不迟于1971年7月1日以前,向总统报告其职权和各项政策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意图、宗旨和程序。
第4334条联邦机构的其他法定义务第4332条或者第4333条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联邦机构下列具体法定义务;1.遵守环境质量的规范或标准;2、与其他联邦或州机构相协调或进行商量;3.根据其他联邦或州机构的建议或证明,采取或禁止采取行动。
第4335条对现行职权的补充本法所规定的政策与目标,性质上属于对联邦各机构现行职权的补充。
第4336条至4340条(原文略)第二节环境质量委员会第4341条向国会报告;立法建议总统应当自1970年7月1日起,每年度向国会提交环境质量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应当说明:1国家各种主要的自然、人为或改造过的环境的状况与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水(包括海域、海湾及淡水)以及陆地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及乡村环境);2前项规定的环境质量、管理与使用,在当前与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这种趋势对国家的社会、经济与其他需要的影响;3.按照人口压力的预计,说明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能否满足国民生活与经济需要;4对联邦政府、州与地方政府以及非政府性质的机关或个人的计划与活动(包括常规活动)的评价,并着重说明其对环境以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发展与利用的影响;5.对各种现有计划与活动的缺陷提出补救方案和立法建议。
第4342条设立;成员;主席;任命总统府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人选经总统提名,在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在总统指挥下工作。
总统应当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委员会主席。
每个委员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训练、经验和造诣,有能力分析和解释各种环境发展趋势和信息;按照本章第4331条规定的政策对联邦政府的计划和活动进行评价;对国家的科学、经济、社会、美学与文化等方面的需要和利益具有清晰的认识和责任感,并能就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提出各项国家政策。
第4343条人员、专家与顾问的聘用委员会可以聘用执行本法规定有关职能所需的官员和职员。
委员会也可以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3109条(但不适用该条最后一段)的规定,聘用为执行本法所规定的职能所必需的专家和顾问,并对其津贴支领办法作出规定。
依照美国法典第31章第1342条规定,委员会可以聘用和接受自愿提供服务人员,以实现委员会的目的。
第4344条责任与职能委员会具有以下责任和职能:1.在总统依照本节第4341条制作环境质量报告时,提供帮助和建议。
2.适时收集关于当前和未来环境质量的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的正确资讯,并对该资讯进行分析和解释,以确定这种状况与发展趋势是否妨碍本节第4341条所规定政策的贯彻执行。
编辑关于此项情况与发展趋势的研究报告,并向总统提出建议。
3.按照本章第一节所规定的政策,对联邦政府的各项计划和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定这些计划和活动有助于该政策贯彻执行的程度,并就此向总统提出建议。
4.研究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问题,并向总统提出各项国家政策的建议,以达到环境保护和国家社会、经济、卫生及其他方面的需要与目的。
5.对生态系统与环境质量进行调查、研究、考察、探讨与分析。
6.记录并确定自然环境的变化(包括植物系统和动物系统的变化),并积累必要的数据资料及其资讯,以便对这些变化与发展趋势进行持续的分析研究,并对其原因作出解释。
7.就环境的状态和情况每年至少向总统汇报一次。
8.根据总统的要求,提出有关政策与立法等事项的研究、报告与建议。
第4345条征求公民环境质量资讯委员会及其代表的意见委员会在行使其按本法规定的权力、职能和职责时应当:l.征求依据1969年5月29日颁布的第11472号行政命令而设立的公民环境质量咨询委员会和具有提供意见能力的科学、工业、农业、劳工、自然保护组织与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团体代表的意见。
2充分利用公共与私人机构组织以及个人提供的服务、设施和资料(包括统计资料),以避免造成措施和开支的重复,保证委员会的活动与有关政府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同类活动,不发生不必要的重复或冲突。
第4346条委员任期与津贴委员会均为全职工作人员;委员会主席的津贴按行政人员工资发放办法之二的规定核发(美(国)字第5313号);委员会其他委员的津贴按行政人员工资发放办法之四的规定核发[美(国)字第5315号]。
第4346.1条私人机构、联邦、州与地方政府旅差补助委员会可以应任何非盈利私人机构或者联邦、州、与地方政府的任何单位、机构或者执行单位的邀请,指定委员会官员或者职员出席为委员会的利益而召开的任何座谈会、演讲会或者其他类似会议并补助由此产生的合理的旅行费用。
第4346·2条国际活动援助经费委员会可以拨付经费以援助:(l)国际旅行;(2)履行国际条约的活动;(3)援助美国国内和国外交换计划等的国际活动。
第4347条授权拨款为执行本法各项规定,授权拨款如下:1970年的会计年度不超过30万美元;1971年的会计年度不超过70万美元;其后各会计年度不超过100万美元。
论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对完善我国环境法制的启示摘要: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是一部在世界环境法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律。
它以一系列立法创新为美国当代环境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对于新时期的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而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提供了具有战略意义的启示。
这些启示主要体现在环境法制战略突破口的选择、观念更新、职能创新和制度创新四个紧密联系的重要方面。
从这4个方面吸取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有益经验,对于新时期我国环境法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环境法;战略突破口;观念;职能;制度创新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我国环境法律的覆盖面已经相当广泛,几乎所有已知的重大环境问题都处在环境法律的覆盖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