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与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规划期限近期为3至5年,远期为20年。
第九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包括县城人民政府驻地镇、建制镇、乡集镇、独立工矿区(点)。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2023年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精选样卷及答案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精选样卷(总分100分,考试时长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 分,共 100分)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不涉及绿线划定的是()。
A、城市总体规划B、近期建设规划C、控制性详细规划D、修建性详细规划2、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B、乡级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根据《物权法》,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的建设用地的是()。
A、餐饮用地B、一类工业用地C、社会停车场用地D、住宅用地4、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在大、中城市的繁华商务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结构。
A、全户外式B、箱体式C、附属式D、小型户内式5、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D)。
A、建设控制地带B、历史文化保护区C、核心保护地带D、风貌协调区6、《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A、地震应急B、应急预案C、通信设备D、运输工具7、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不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A、抗震设防标准B、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C、抗震防灾措施D、抗震防灾规划目标8、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组织编制()。
A、战略规划B、分区规划C、控制性详细规划D、修建性详细规划9、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是( )。
A、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申请人认为有正当理由强烈要求停止执行的D、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10、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A、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C、对抗震设防区超过5000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D、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原则11、根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心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综合提升试卷含答案讲解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综合提升试卷含答案讲解单选题(共20题)1.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B.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都可以转让C.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D.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答案】 B2. 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下列关于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求表述,正确是( )。
A.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B.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C.省域城镇规划成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D.应当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答案】 B3.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的项目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的法律凭证。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B.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城市规划资质证书【答案】 A4. 根据行政行为分类,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属于()。
(2012年真题)A.依职权行政行为B.依申请行政行为C.双方行政行为D.作为行政行为【答案】 B5.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依法管理原则。
(2010年真题)A.因地制宜B.合理利用C.分步实行D.切实可行【答案】 B6. 以下有关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说法错误是( )。
A.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三级负荷B.排水管道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C.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污水汇集地带D.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到达二级生化处理标准【答案】 A7. 可以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行政主体,不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文章来源:湘建[1997]规字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编制、审批和变更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有关可行研究的工程项目选址论证等。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
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和成果应达到有关规定要求,成果应包括规划文字、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相应的图纸。
其中,现状非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或者规划人口规模在20万人以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应达到分区规划的深度;现状非农人口5000人以下或者规划人口规模在1万人以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次性完成。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对城市及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具备必要的勘察、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具备必要的勘察、测绘和其它基础资料,使用统一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
第五条城市规划在报请审批前,必须由审批机关的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报告。
省建委批准的单项城市规划设计,必须经省建委组织技术审查后,方能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不按城市规划审批或者进行不合理的规划变更的,根据《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批无效,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责令改正。
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体系规划,以指导区域城镇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没有划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予以保护。
A.当地执法机关B.公安机关C.当地人民政府D.当地人民群众【答案】 C2、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复议法》,下列行为正确是( )。
A.利害关系人认为规划行政许可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合理,申请行政复议B.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市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直接进行行政复议C.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行政复议D.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市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城乡规划许可【答案】 A3、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
A.建设控制地带B.保护地带C.景观地带D.建设地带【答案】 A4、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下列选项中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管理相关内容要求是( )。
A.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B.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C.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区域开展游览活动D.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从事以营利为目经营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可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答案】 D5、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制度。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B.公平、公正、公开C.合议、回避D.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答案】 D6、根据《城乡规划法》,不属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具体行政行为主体是()。
(2017年真题)A.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B.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C.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D.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答案】 A7、列入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风景名胜区为()。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10(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分为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
其中道路交通工程包括( )。
A.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所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工程B.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所进行的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C.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所进行的给水排水及附属设施D.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所进行的电力通信及附属设施E.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所进行的停车场及附属设施正确答案:B、E本题解析:《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主要划分为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三大类型以及其他工程。
道路交通工程,系指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所进行的城镇道路、桥梁、地铁、广场、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外公路交通、铁路、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
A项属于建筑工程;CD两项属于市政管线工程。
2.下列关于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表述正确的是()A.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B.负责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C.对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D.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扣本行政区内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3.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这是指本级人大对该政府制订城乡规划依法进行()。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行政诉讼审理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2017年真题)A.合法性B.合理性C.适当性D.统一性【答案】 A2、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是()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该体系包括城市规划、城镇建设等15个部分。
A.城乡规划B.工程建设技术C.城乡建设D.工程建设标准【答案】 D3、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复议叙述中正确是()。
(2013年真题)A.行政复议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行为B.行政复议是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可诉性D.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答案】 A4、根据《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下列用地类别代码大类与中类关系式中正确的是()。
A.R=R1+R2+R3+R4B.M=M1+M2+M3+M4C.G=G1+G2+G3+G4D.S=S1+S2+S3+S4+S9【答案】 D5、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A.管制城市交通发展设施布局B.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C.设计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D.提出各地块有关的控制指标及有关的设置要求【答案】 B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属于现行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中()。
(2012年真题)A.综合标准B.通用标准C.基础标准D.专用标准【答案】 B7、行政法制监督中权力机关监督,由各级()通过报告、调查、质询、询问、视察和检查等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全方位监督。
A.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B.人民政府C.人民法院D.检察机关【答案】 A8、下列不属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内容的是()。
A.选择建设用地位置B.核定土地使用性质C.提供土地出让条件D.核发选址意见书【答案】 C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需要提出行政复议,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申请。
A.30B.45C.60D.90【答案】 C10、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说法错误的有()A.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B.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C.加强航空与地下的联系和信息网络建设D.要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答案】 C1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行政行为来说是一种什么行为?()A.特定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抽象行政行为D.许可行政行为【答案】 B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属于部门规章范畴都是由()公布。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试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在《文物保护法》中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 ),由国务院核定公布。
A.城市B.城镇C.街道D.村庄【答案】 A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后方可开工。
A.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施工许可证【答案】 D3、关于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及其适用范围说法,正确是( )。
A.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该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同时包括广大农村地区B.城乡二元化规划管理体制适应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需要C.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法》D.《城市规划法》贯彻了城乡统筹原则,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了城乡规划概念【答案】 C4、 以下有关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描述错误的是( )。
A.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B.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C.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D.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15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答案】 D5、下列规划审批中,不属于国务院审批是( )。
(2017年真题)A.全国城镇体系规划B.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C.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D.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答案】 C6、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说法错误的有()A.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B.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C.加强航空与地下的联系和信息网络建设D.要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7、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行政权力作用过程中所发生关系,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 )。
A.组织性B.恒定性C.权威性D.固定性【答案】 B8、以下各句中,加下划线的词语使用恰当的一项是(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第五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
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第十二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36号发布)第一条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
第三条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面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划定。
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同相应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七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协助提供。
第九条承担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06月
30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五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
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三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上报国务院的规划成果应当附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说明书、规划编制工作的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向国务院报告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重点,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根据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
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四条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按照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提出本省、自治区在国家城镇化与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城镇化进程中重要资源、能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的要求。
(四)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趋势、省域内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区域差异等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发展的主要因素,提出城镇化的目标、任务及要求。
(五)按照城乡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条件,提出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的规划要求,包括省域城乡空间布局,城乡居民点体系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要求;提出省域综合交
通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建议;提出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
(六)按照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和优化省域城乡空间布局的综合要求,研究提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明确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基本类型。
第二十五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
包括城镇化目标和战略,城镇化发展质量目标及相关指标,城镇化途径和相应的城镇协调发展政策和策略;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城乡结构变化趋势和规划策略;根据省、自治区内的区域差异提出分类指导的城镇化政策。
(二)明确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
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等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地域传统文化特色的体现,生态环境保护。
(三)明确省域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
包括中心城市等级体系和空间布局;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地区的定位及协调、引导措施;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目标、原则和规划要求。
(四)明确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包括省域综合交通发展目标、策略及综合交通设施与城乡空间布局协调的原则,省域综合交通网络和重要交通设施布局,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及其规划要求。
(五)明确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包括统筹城乡的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原则和规划要求,中心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设施的配置要求;农村居民点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综合防灾与重大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要求等。
(六)明确空间开发管制要求。
包括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区位和范围,提出管制要求和实现空间管制的措施,为省域内各市(县)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四线”等规划控制线提供依据。
(七)明确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
结合本省、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综合提出对各地区在城镇协调发展、城乡空间布局、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布局、空间开发管制等方面的规划要求。
(八)明确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包括城乡统筹和城镇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方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实际,可以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调事项,近期行动计划等规划内容。
必要时可以将本省、自治区分成若干区,深化和细化规划要求。
第二十六条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当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还可以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作出更长远的预测性安排。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规划内容和编制审批的具体要求,由各地参照本办法确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5日建设部发布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