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就业工作规章制度1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校就业工作,保障学生顺利就业,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校的全体学生以及高校的就业工作管理人员。
第三条目标:本规章制度的目标是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促进学生合理就业,并确保高校的就业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是本规章制度的核心原则。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的权利:1. 学生有权享受高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2. 学生有权参加高校组织的招聘活动,并获得平等的机会。
3. 学生有权了解企业的招聘信息和岗位要求,选择合适的岗位和企业。
4. 学生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及就业信息。
第六条学生的义务:1. 学生应主动参加高校组织的就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活动。
2. 学生应按时提交就业相关材料,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3. 学生应积极参加招聘活动,并按照规定参加面试及签约等环节。
第三章高校就业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七条高校就业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1. 组织、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活动。
2. 收集和整理企业招聘信息,向学生提供及时的招聘信息。
3. 组织和安排招聘活动,提供平等的招聘机会。
4. 协助学生完成求职申请、简历制作、面试辅导等。
5. 维护学生就业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违纪和处罚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学生,高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就业工作管理人员,高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撤职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高校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仅为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的一份范本,具体内容可以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和促进高校就业工作,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根据国家、吉林省和XX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10、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情况;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大学就业工作制度

大学就业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推动毕业生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监督就业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政策宣传、市场开拓、就业指导、就业统计等工作。
三、就业指导与服务1. 开展全过程就业指导。
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帮助学生了解自身特点和职业发展趋势,明确职业目标。
2. 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
通过举办招聘会、企业宣讲、实习实践等活动的形式,为毕业生提供丰富的就业信息和机会。
3. 加强就业心理辅导。
针对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服务,帮助学生保持积极的心态,应对就业压力。
四、就业市场开拓1. 加强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的合作,建立稳定的就业合作关系,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2. 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举办的各类就业交流活动,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推动校企合作,开展产学研结合的项目,为学生提供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五、就业率统计与监控1. 建立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统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 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就业质量。
3. 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跟踪调查,了解毕业生在岗位的表现和发展情况,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六、就业考核与激励1. 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学院的年度考核指标,对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重点指导和帮助,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
3. 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和行业就业,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毕业就业服务规章制度汇编

毕业就业服务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服务流程,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毕业生及相关就业服务人员。
第三条就业服务主要分为校内服务和校外服务两个阶段,校内服务是指学校对毕业生提供相应服务,校外服务是指学校协助毕业生与企业、机构对接工作。
第四条学校将为每位毕业生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服务,以帮助他们获得最适合自己的工作机会。
第五条学校将严格履行毕业生就业服务保密协议,确保毕业生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
第六条学校将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档案,形成长效服务机制,为毕业生提供持续的职业发展支持。
第七条学校将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鼓励毕业生积极参与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满意度。
第八条学校将与相关企业、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校内服务第九条学校将为每位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求职计划、完善简历、提高面试技巧等。
第十条学校将组织各类就业准备活动,包括简历撰写大赛、模拟面试等,帮助毕业生提升求职竞争力。
第十一条学校将邀请各领域的专业人士举办讲座或工作坊,为毕业生提供实用的职业发展指导。
第十二条学校将建立就业信息平台,为毕业生提供及时全面的就业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
第十三条学校将定期组织毕业生就业调查,了解他们的就业情况,及时改进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将建立就业服务反馈机制,收集毕业生对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将定期评估校内就业服务工作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章校外服务第十六条学校将建立校企合作平台,与各大企业、机构建立联系,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七条学校将组织校园招聘会、校企实习洽谈会等活动,促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
第十八条学校将建立校友就业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帮助毕业生找到合适的工作。
学生就业服务规章制度

学生就业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就业服务工作,提高学生就业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就业服务是高校推动学生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学生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实习实训等服务,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第三条学生就业服务应坚持服务为先、服务为本的宗旨,充分发挥学校资源优势,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为学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第四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由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各学院、各年级均要积极配合、支持学生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学生就业服务机构设置第五条学校设立就业指导中心,为学生提供综合性的就业服务。
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生就业规划,指导学生求职技巧,开展就业市场调研等。
第六条学院设置专职就业指导老师,协助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展学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学院就业指导老师要及时了解就业市场动态,帮助学生解决就业问题。
第七条学生可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咨询、求职辅导,也可通过学院就业指导老师进行一对一服务。
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就业指导老师要维护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学生顺利就业。
第八条学生可以选修相关的就业指导课程,学习求职技巧,提高个人职业发展能力。
第九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活动,为学生提供实战锻炼机会,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
第三章学生就业服务流程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可通过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了解就业信息,制定个人就业规划。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前,应及时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交个人简历,注册求职信息,以便学校为学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第十二条学生毕业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将组织招聘会、就业洽谈会等活动,为学生提供面对面的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如果遇到就业问题,可随时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学院就业指导老师寻求帮助,学校将尽最大努力解决学生的问题。
第十四条学校将建立学生就业档案,记录学生就业情况,为学校提供数据支持,为学生提供跟踪服务。
第四章学生就业服务保障第十五条学校将建立专门的就业服务基金,用于支持学生就业服务工作。
高校就业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高校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高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高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高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就业工作,研究制定就业工作政策,指导、监督各学院就业工作,定期召开就业工作会议,确保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2. 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是高校就业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组织就业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咨询。
3. 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学院就业工作,制定学院就业工作计划,落实就业工作措施,确保本学院毕业生就业质量。
三、就业工作制度1. 毕业生就业指导制度(1)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包括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心理辅导、就业技能培训等。
(2)各学院要组织就业指导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行校园招聘,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
2. 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制度(1)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发布国家及地方就业政策、行业动态、就业岗位等信息。
(2)各学院要及时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确保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市场情况。
3. 毕业生就业服务制度(1)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简历修改、面试技巧等服务。
(2)各学院要积极开展就业服务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4.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制度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定期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毕业生就业状况,分析就业形势,为改进就业工作提供依据。
四、就业权益保障制度1. 高校要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2. 高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机制,对侵害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3.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可以向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反映,寻求帮助。
五、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章制度由高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就业工作,提高就业管理水平,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确保高校就业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其他有就业需求的学员。
第三条所有高校就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是负责学校就业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制定高校就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高校就业工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七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保证高校就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
第八条高校就业工作必须实行双向选择、市场导向的原则,确保毕业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特长和市场需求实现就业目标。
第九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合作,积极推动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依托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指导第十一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针对不同专业的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
第十二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技能培训,帮助学生提升就业竞争力。
第十三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加强互联网就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实现在线发布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第十四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组织就业宣讲会、招聘会等活动,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机会。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服务第十五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创新就业服务方式,提供个人求职辅导、简历编写、模拟面试等服务。
第十六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立健全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毕业生信息的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积极协调企事业单位与学校的对接,为毕业生提供岗位推荐和就业机会。
第十八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立健全毕业生追踪管理制度,了解毕业生就业状况。
第四章就业市场对接第十九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就业市场需求。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校就业中心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高校就业工作的目标是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与指导,促进学生就业创业,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高校就业工作应坚持服务学生、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就业工作应注重引导和促进学生发展,培养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岗位信息与资源,协助学生顺利就业。
第六条高校就业工作应完善就业指导体系,建立就业网络平台,优化服务流程,增强工作效率。
第七条高校就业工作应积极与校内外资源合作,共同促进就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高校就业中心组织与功能第八条高校就业中心由就业工作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高校就业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就业工作,制定就业政策和措施,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岗位信息与资源,维护学生就业权益。
第十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健全就业指导体系,提供就业创业咨询、职业规划与定向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与企业合作的渠道,开展招聘活动,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第十二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与校友网络的联系,开展校友资源共享与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学生就业档案,记录学生就业信息,为学生就业提供参考。
第三章学生就业服务与指导第十四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开展学生就业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就业意识与能力。
第十五条高校就业中心应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包括职业规划、简历撰写、面试技巧等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高校就业中心应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就业动态,提供岗位信息与资源。
第十七条高校就业中心应为学生提供创业指导与培训,促进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八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就业需求与困难,提供相关解决方案与帮助。
第四章就业政策与措施第十九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制定就业政策与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提供对接服务,促进校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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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就业工作规章制度_共3篇1。
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根据国家、xx省和xx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6)、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10)、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情况;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七条各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毕业年级各专业辅导员为就业指导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3)、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4)、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6)、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7)、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结;(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八条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3)、参加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4)、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
第三章就业工作经费第九条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条就业工作经费按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在学校年度经费中拨出一定额度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筹预算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
各院举办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和活动,经审批后可列入就业工作经费开支。
第四章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
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校工作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考核与评价工作必须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院系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规程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学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训班学生)。
第十六条本管理规程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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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季、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0.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季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11.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12.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13.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14.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15.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16.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7.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18.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19.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20.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21.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22.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23.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24.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25.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26.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27.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28.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29.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30.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31.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32.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33.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34.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35.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36.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37.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38.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39.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