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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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 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在国家对工作人员请事假未作统一规定前,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㈡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

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㈢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㈠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㈡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㈠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㈡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㈢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登记(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六)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七)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八)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九)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4.05.09•【字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已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工资制度改革,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工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津贴与成绩津贴)之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比例仍按《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比例,仍按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2]2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今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待遇问题有统一规定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九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渝人发〔2005〕106号xx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在国家对工作人员请事假未作统一规定前,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㈡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

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㈢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㈠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㈡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㈠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㈡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㈢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请假的管理制度(精选篇)

事业单位请假的管理制度(精选篇)

事业单位请假的管理制度(精选篇)为了加强我国事业单位请假行为的有效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事业单位请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类型及适用范围1. 事假:因个人原因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包括处理家庭事务、私人健康问题等。

2. 病假:因疾病或受伤无法正常工作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3. 产假:女性职工因生育需离开工作岗位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4. 陪产假:男性职工配偶生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5. 婚假:职工结婚需离开工作岗位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6.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需离开工作岗位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7. 产假:因生产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8. 哺乳假:女性职工生育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二、请假程序及审批1. 请假申请:职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请假审批:部门领导收到请假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如需延长请假时间,应重新提出申请。

3. 请假时长:事假每次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病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4. 请假期间待遇:职工请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等按照国家和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管理1. 请假管理:人事部门负责请假申请的审核、备案和管理工作,确保请假制度的执行。

2. 请假记录:人事部门应建立请假记录档案,对职工的请假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便于查询和管理。

3. 请假纪律:职工请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请假时间从事与请假原因无关的活动。

4. 请假监督:单位应加强对请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请假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得规定(劳动法) 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得,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得,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得,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得,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得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得,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得,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得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得尾数四舍五入、3、本规定中所指得“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得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与;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与。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得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得,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得,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得,应将恢复工作前后得病假时间累计计算、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得,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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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渝人发〔2005〕106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在国家对工作人员请事假未作统一规定前,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㈡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

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㈢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㈠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㈡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㈠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㈡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㈢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㈣各单位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㈤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处反映。

㈥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做出统一规定时,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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