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冲刺民法: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书的法律法规依据承诺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某一方的承诺和义务。
通过书面形式记录承诺,可以为相关方提供法律保障和证据支持。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承诺书可能具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在中国,承诺书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法总则、合同法、行政法和劳动法。
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中国民事法律的总体规范,对承诺书有着普遍适用的规定。
依据民法总则,承诺书应当具备合法、真实、自愿的特征。
合法性意味着承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真实性要求承诺的表达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虚假或误导性。
自愿性意味着当事人对承诺的作出是自主的,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胁、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影响。
二、合同法承诺书通常是一种合同形式的文件,在合同法中有关于合同的普遍规定适用于承诺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份承诺书应当符合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方式等。
此外,合同法还约束着针对特定行业和领域的承诺书,如建筑工程承诺书、销售合同承诺书等。
三、行政法在行政法中,承诺书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形式也具有特殊的涵义。
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要求个人或者组织出具承诺书,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承诺书是一种表达个人或组织自愿服从行政要求的文件。
四、劳动法在劳动法法律体系下,雇主可以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确认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并承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承诺书在劳动关系中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员工的权益。
综上所述,承诺书是一种用于明确和确认某一方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件。
在中国,承诺书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
当出具或签署承诺书时,各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承诺书的内容准确、真实、自愿,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023法考众合教育重点法条解读

2023年法考众合教育重点法条解读一、概述2023年法考是一场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全面检验,对考生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在备考期间,对重点法条的深入解读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2023年法考中的重点法条进行解读,帮助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
二、刑法相关法条解读1.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违法的,并且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行为人由于疏忽、疏漏或者轻率等原因,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 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抵御违法攻击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其适用条件包括违法攻击的实施、立即使用必要防卫手段等。
三、民法相关法条解读1. 民法中的物权享有在民法中,物权享有是指对某物享有并处分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 民法中的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就一定的合同标的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关系。
合同订立的主要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标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法相关法条解读1.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诉讼时效行政行为诉讼时效是指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效要求。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行政行为诉讼时效期间为6个月。
2.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审查、撤销或者修改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五、结语以上是2023年法考中涉及到的重点法条的解读。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当加强对这些法条的学习和理解,做到知识扎实、触类旁通。
希望本文的解读能够对考生有所帮助,祝愿所有考生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除了对法条的理论解读,案例分析也是2023年法考备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考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提高对法律知识的把握能力。
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或一群人作出某种承诺或许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承诺通常用于约定、协议、合同等场合,目的是约束当事人的行为。
构成要件是指一个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要求。
以下是构成承诺的基本要件:
1. 合意:承诺必须是自愿的,并且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共识。
双方必须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进行承诺,不能是受到欺骗、强迫、威胁等非自愿情况下做出的。
2. 表示意思:承诺必须通过言辞、行动或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承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必须以某种方式明确表示出来。
3. 对象明确:承诺必须对具体的事项、内容或行为进行明确的约定。
双方必须就具体的事项或内容达成一致,并在约定中清晰地描述出来。
4. 可履行性:承诺的内容必须是可行、可履行的。
双方必须有能力、有意愿并具备必要的条件履行约定的承诺,并达到约定的目标。
5. 法律效力:承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承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就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承诺可能会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约束,构成要件可能因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体系下,对于承诺的构成要件可能有所不同。
2021年法考民法主观题必背答题模板蒋四金民法主观题复习资料

XX)向相对人(XX)第472 条。
XX)的意思表示旨在希望他人(XX)第473 条第1 款。
XX)XX)因此该条款无效。
间签订的合同条款,属于由当事人(XX)与当事人(XX)XX)XX)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6 条、第497 条。
某合同(XX)的当事人(XX)143 条。
XX)的内容(XX)某合同(XX)的内容(XX)某合同(XX)系当事人(XX)为了某目的(XX)某合同(XX)的当事人(XX)典》第153 条、154 条、146 条、144 条。
XX)因对行为(XX)性质、对方当事人(XX)、标的物(XX)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致使合同的内容与自己的意思不一致,并造成较大当事人 1(XX)或第三人(XX)故意告知当事人2(XX)虚假事实(XX)或故意隐瞒真实事实(XX),使当事人2(XX)因此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的当事人1(XX)或第三人(XX)故意预告实施危害(XX),使当事人2(XX)当事人1(XX)利用当事人2(XX)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XX),第 147 条、148 条、149 条、150 条、151 条。
XX)的当事人(XX)第145 条。
XX)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与相对人(XX)订立合同转移标的物,第597 条。
XX)XX)订立XX)XX)订立虽然第三人(XX)XX)与第三人(XX)权益,不属于恶意串通,故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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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XX)XX)作为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XX)可以主张行使撤销权。
/行为(XX)XX)作为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或未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合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XX)不可主张行使撤销权。
第147 条/148 条/149 条/151 条/152 条。
2022年吉林警察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吉林警察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括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
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
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A.外孙子女B.侄子C.侄女D. 干儿子2、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
经查:丙无赔偿能力。
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
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甲予以适当补偿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丁予以适当补偿4、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情况可授予专利权?()A.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5、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
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
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贵任6、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五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五章第五讲合同的成立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一)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 16 条)(★★★)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记住:承诺的对象始终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1)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共汽车),一经作出即生效力。
(2)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①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②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法》第 16 条)。
须注意:“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实际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 17 条)(★★★)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但有两个要求:(1)发出撤回的通知。
(2)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合同法》第 17 条)。
须注意: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三)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 18~19 条)(★★★)1.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要求:(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或者依照《合同法》第 22 条作出意思实现的承诺行为)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18 条)。
须注意:《合同法》第19 条规定,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撤销的效力:(1)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
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一、民法背诵重点1. 基本权利行为主体在民法领域,主体是指能力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主体的能力主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而主体的能力行为又以能力和活力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民法的范围内,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体的能力行为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
2. 民法的客体民法的客体主要指合同和财产。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在财产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财产的种类、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取得。
3. 民法的法律行为在民法的范围内,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和不履行合同责任。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变更。
在不履行合同责任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形式和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后果。
4. 民法的侵权行为在民法的侵权行为范围内,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5. 民法的继承和赠与在民法的继承和赠与范围内,主要涉及继承和赠与的主体、继承与赠与的对象和继承和赠与的形式。
二、民事诉讼背诵重点1. 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和民事诉讼的适用程序。
2. 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权利。
3.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客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内容。
4.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审理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审理程序的审理方式。
5. 民事诉讼的诉讼结果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结果的诉讼结果和诉讼结果的执行。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法和民事诉讼是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对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这两个领域的知识至关重要。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看,对民法和民事诉讼的深入了解,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也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
承诺的概念

承诺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另:承诺是根据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并没有表示接受,而附加了条件,作出了新的提议,则意味着拒绝了要约人的要约,并形成了一项反要约或新的要约。
承诺的要件: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因此承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要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详)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因为受要约人是由要约人选定的,第三人并不具备承诺的资格。
如第三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则视为发出要约。
(允)基于法律规定和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规定,允许任何第三人对要约人作出承诺,则要约人应当受到承诺的约束。
(加)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作出,也可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其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人发出要约所作出的答复,那么,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
(2,承诺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达。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表示。
承诺在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其必须符合意思表示的要件,即承诺人应当有受承诺拘束的意思。
承诺性质上是需要受领的意思表达,也就是说,承诺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必须要到达要约人才能使合同成立,正如要约人必须具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一样,承诺中必须明确表明同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才能因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这就要求要约人的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混——(不能产生承诺的效力)}。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在承诺中受要约人必须表明其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从而使合同成立,承诺必须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和变更,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被视为原要约的拒绝,并做出一项新的要约。
(趋势)从现代合同法发展以鼓励交易的趋势来看,在承诺的内容上采取宽松立场,并不要求承诺与要约的绝对一致,只要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仍然构成承诺,而不是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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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冲刺民法:承诺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承诺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五:①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⑤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