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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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论文

法学案例分析论文

法学案例分析论文在法学领域,案例分析是理解法律原理和实践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法律原则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财产所有权纠纷。

原告张三声称其拥有某处房产的所有权,而被告李四则声称该房产属于自己。

双方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包括房产证、买卖合同、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

案件分析:首先,我们需要审查双方提供的房产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产证是证明房产所有权的重要法律文件。

如果房产证上明确记载了张三为房产所有者,那么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张三的所有权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其次,买卖合同也是确认所有权的重要依据。

如果张三能够提供一份有效的买卖合同,证明其合法购买了该房产,那么这将为张三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反之,如果李四能够提供一份在时间上先于张三的买卖合同,并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那么李四的所有权主张将得到优先考虑。

再次,证人证言也是法庭审理中的重要证据。

证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且其证言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且无明显矛盾。

在本案中,如果证人能够证明张三或李四中的一方确实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并且证言内容可信,那么这将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最后,我们还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所有权的因素,如赠与、继承等。

这些因素可能会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法律建议:基于上述分析,建议双方首先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和准备。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详细阐述各自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同时,双方应当尊重法庭的审理程序,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房产证、买卖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法庭将根据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和可信度,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法律实践中,案例分析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原则,并指导我们如何正确地应用这些原则来解决实际问题。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否则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城市,遂与李某协商转租房屋。

李某同意张某转租,并要求张某提供转租人的身份信息和租赁合同。

张某遂将房屋转租给了赵某。

2020年2月,李某发现赵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遂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

张某和赵某未予理睬,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法理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不得转租。

因此,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张某转租房屋后,有权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但由于张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支付了租金,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转租房屋的行为应视为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张某停止转租。

二、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结构或者用途。

”本案中,赵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证据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典型案例分析证据法学是指研究证据的产生、鉴定、采信、推定等规则和方法的法学分支。

证据是一项重要的司法资源,它关系到案件的胜败,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因此,研究和认识证据法学的规则和方法,对判断案件的真实性、推定事实的依据和正确性,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以一起诈骗案件为例,分析证据法学的具体运用方法。

案例描述:张某、李某在一起白手起家,开办了一家公司。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他们虚构了很多有利公司发展的信息,同时也从投资人那里骗取了财物。

经查,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方已经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鉴定证据等。

对于这些证据,律师和审判长如何运用证据法学的规则和方法来分析、认定和推论呢?1. 证人证言的认定和分析证人证言是证据法学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是指当庭作证的人因了解案件的事实而作出的陈述。

在本案中,可能会有一些投资人到庭作证,描述公司如何欺骗他们、骗取他们的财物。

律师和审判长在处理证人证言时,应该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具体要求如下:1)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可以考虑证人的接触、了解当事人的时间长短,证人声音、表情、神态是否自然、流畅,是否与其陈述相符;2)证人证言的可靠度。

客观上,涉案的赌注和报复等因素的影响,身体和健康等也影响着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因此律师和审判长应当分析这些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和判断。

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书籍、文书、印刷品、电子数据等材料。

在本案中,可以从公司的账目、合同等文件中提取很多有利证据。

律师和审判长在鉴定、分析书证时,需要关注以下问题:1)证明书证的真实来源。

比较书证的实体和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记录,根据时间、地点、单位等各种因素,比较书证的来源,确定书证的真正来源。

2)证明书证的真实性。

鉴定颜色、字迹、印章等多种因素,或者从材料的生产过程入手,确定书证的真实性。

3)证明书证和案件的发生有关联。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虚构案例:
张先生带着妻子李小姐和年幼的儿子李小龙玩滑梯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位滑板男青
年正把自行车停在三人面前,没有避让或下车,三人就被迫停下来等待。

此时,突然有一
侧的女性大声叫喊着:“好了,你开枪了!”右侧的一位目击者瞬间判断出那位滑板男青
年是个抢劫犯,因为身后蹲伏着另一位抢劫犯,正拿着手枪瞄准着张先生家庭。

为了保护
家人,张先生只能慌忙抓住妻子和儿子,在原地蹲下,以避开危险。

抢劫最终没有成功,
手枪也归还了,抢劫犯也被警方抓获。

就这一案例来看,根据证据法学原理,检讨其事实真相时,法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
进行证据论证:第一,生物检验证据,抢劫事发时,现场有多人看到犯罪嫌疑人长相,从
而对其进行识别;第二,物证证据,抢劫犯手中的手枪,可以作为抢劫事实的可靠证据;
第三,抗结论证据,开枪的女性以及目击状的其他见证者可以提供有力的口头证据;第四,张先生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本案例可以通过以上四种证据来明确其事实真相:抢劫事件当晚发生,抢劫犯也被立
即抓住,张先生家庭所受的到吓唬有可靠证据可以证明,因此针对抢劫犯可以依法严惩。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说明书(3篇)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说明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李四,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将房产过户至李四名下,但李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

随后,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20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李四,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将房产过户至李四名下。

然而,李四仅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剩余房款70万元未支付。

2. 诉讼请求: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四支付剩余房款70万元及违约金。

3. 被告抗辩:李四辩称,其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张三无权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李四还提出,张三在房产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

3. 欺诈认定:李四提出张三在房产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本案中,李四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三存在欺诈行为,故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1.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 因王某尚未到来, 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 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 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 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有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 吴某不听告诫, 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 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 花盆正中赵某头部, 致赵当场死亡。

楼下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 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 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 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陈某能做证人。

因为10岁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但法律规定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也可以作证人。

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权利1.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3.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5.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证人有权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7.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8.证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义务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3.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4.证人有遵守法律秩序的义务2.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 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 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 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张: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法学篇1. 案例背景及法律问题分析本案例是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纠纷案件。

被告方为一位富商,拥有大量财产,而原告方为其前妻。

离婚后,原告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被告方拒绝,并声称这些财产是其个人所有。

本报告将分析该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法律规定及适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根据法律解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期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增值部分。

3. 证据分析在该案例中,原告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这些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

这些证据包括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证、共同购买的汽车等相关文件。

此外,还有证人证言支持了原告方的主张。

4. 判决结果及解决方案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分析,本案中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

法院应判决对被告方进行财产分割,并给予原告方应得的财产份额。

针对该案例,建议以下解决方案:•法院应判决对被告方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确保原告方得到其应有的财产份额。

•同时,法院还应对被告方的拒绝配合财产分割行为进行指导和教育,以维护婚姻法和判决的权威。

5. 法律问题的解决及启示本案例中,法院应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以保护原告方的权益。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婚姻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也强调了法院的公正与权威。

在以后的类似案例中,法院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的解释宣传,以提高公众对婚姻财产分割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婚姻登记、财产调查等环节应更加严格,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6. 结论本案例中,原告方成功通过提供相关证据、依靠法律规定来要求财产分割。

通过此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于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性。

同时,婚姻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也被强调。

我们希望通过这一报告对法学领域的学习和理解有所帮助。

知名法律案例证据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知名法律案例因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证据运用以及审理结果而备受关注。

本文以“张三诉李四侵权案”为例,对证据在法律案例中的运用进行研究,以期对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双方因房屋地基纠纷产生矛盾。

张三认为李四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房屋地基上修建建筑物,导致其房屋地基下沉,严重影响了其居住安全。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拆除建筑物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在修建建筑物时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2. 张三所主张的损失是否与李四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3. 张三所主张的损失数额是否合理?三、证据分析(一)张三的证据1. 张三提交了房屋地基下沉的照片和现场勘验报告,用以证明李四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房屋地基上修建建筑物。

2. 张三提供了医疗诊断证明,证明其因房屋地基下沉导致身体不适。

3. 张三提交了证人证言,证实李四在修建建筑物时,张三曾提出反对意见,但李四未予理睬。

(二)李四的证据1. 李四提交了房屋地基沉降原因分析报告,认为房屋地基下沉是由于地质条件原因,与李四修建建筑物无关。

2. 李四提供了证人证言,证实张三在修建建筑物前,曾与李四协商地基问题,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李四提交了李四修建建筑物的相关手续,证明其修建建筑物时已履行相关程序。

四、证据运用及审理结果(一)证据运用1. 法院认为,张三提供的房屋地基下沉照片和现场勘验报告能够证明李四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房屋地基上修建建筑物,故认定李四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2. 法院认为,张三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能够证明其因房屋地基下沉导致身体不适,与李四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3. 法院认为,张三所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结合李四提供的证据,认定张三所主张的损失数额不合理。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答: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事实有: (原告)甲的女儿乙在卡通塑像旁边玩耍乙的损 害两处骨折是在被告儿童游乐园设置的卡通塑像 倒塌中造成的 (被告)儿童游乐园应当证明卡通塑像的摆放有 无缺陷、乙的受伤与游乐园的管理不善没有因果
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答:1、原告甲应当承担证明受有损害的事实“谁主张、 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原告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然应当对受有损害的事实加 以证明。
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 证据?
答:直接证据有:A妇女张某的证言;B司机刘 某的陈述;C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D法医 的鉴定结论。
辩护证据有:A地上刹车的痕迹;B摔坏的手 表、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C 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有二辆解 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D司机刘某的陈述;E 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知识点回顾:
1、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由民事实体法规 定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这就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我国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问:上述案例中的证据哪些证据属于物证? 物证有: A被害人的尸体,B被害人血迹,C路面 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卡车;E解放牌大客车 漆皮脱落痕迹;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 被掉坏的手表.
问:上述案例中的证据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书证有: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 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俞家帅
1.关法定于证知据识的点种的类回包括顾::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
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 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 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 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凡是证明没有发生犯罪事实,以及证明被告人无罪、罪 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都属于辩护证 据。 5.控诉证据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犯罪,或者是能够从重或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 事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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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案例分析1.在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继承人A提出被继承人的遗嘱,请求法院依据该遗嘱分割遗产。

继承人B提出证据证明该遗嘱已被A篡改过,但是法院没有审查B的证据,而认为该遗嘱经过了公证,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答:法院的做法违法。

根据司法认知的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所确认的事实属于法院司法认知的范围,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反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遗嘱,法院必须依法审查以裁定是否采纳该相反证据,而不得非法剥夺和拒绝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

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

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

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

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

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答:法院的做法合法。

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

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答: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

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3.A在自家厨房外搭建了一间小屋,因此遮挡住邻居B一间书房的光线,致使本来光线就较暗淡的书房更是暗淡。

B为此曾多次与A协商,请其拆除该小屋,但A不允。

于是,B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A家的小屋不仅遮挡了自己书房的光线,而且阻碍了通风,请求法院判决A拆除其小屋。

A却否定了B所主张的事实,并请求法院驳回B的诉讼请求。

A和B都提供了证据,但是法院仍然无法判定A和B各自提出的事实的真伪与否,于是法院决定到现场进行勘验。

勘验笔录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法院就根据该勘验笔录判决A拆除其小屋。

问:(1)法院决定到现场进行勘验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其中就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本案中,根据A和B 提供的证据,法院仍无法判定A和B 各自提出的事实的真伪与否,这种情况表明缺少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所以人民法院主动进行现场勘验。

因此,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2)本案中,法院有无违法行为?为什么?答:本案中,法院有违法行为,即勘验笔录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法院就根据该勘验笔录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4.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

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

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

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

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

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

问:(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答:⑴物证:淫秽光盘、面包车、手机。

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甲、乙的供述。

⑶证人证言:丙的供述(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答:在上述证据中,第⑴项证据不能单独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甲和乙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的事实,属于间接证据;第⑵⑶项证据能够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

5.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

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

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

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

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

问:(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被告县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应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县工商局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相对原告而言,县工商局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由县工商局负举证责任,可以促使其依法行政。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答: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以下事实:①县工商局是否具有法定处罚职权;②刘某是否违法超范围经营书刊;③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④县工商局所作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6.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

按事先约定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

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货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

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

经讯问,张某和王某分别供述了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

问:(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答:国家一级保护珍稀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和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物证,因为它们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张与王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这是张和王作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所作的供述。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答: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陈述、马某的语言属直接证据,此证据可以单独证明主要案件的事实。

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的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间接证据,因为此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方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7.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

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

1999年3月20 。

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

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

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答:(1)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

(2)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

(3)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4)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

(5)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

(6)直接证据有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

(7)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8)反证:无。

8. 8000年4月22日,海口某公司财务科保险柜内所藏的20万元人民币现金被盗。

其中有100张钞票是连在一起的。

被盗前,这100张钞票中还有43张是从不同的每扎100张的钞票扎中取出来的。

侦查人员发现保险柜并没有任何的损伤和撬过的痕迹,仅仅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一个完整的指纹。

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纹相同。

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进一步发现:黄某某过去曾经因为盗窃而被判除3年有期徒刑,半年前刚好刑满释放;黄某某现为该公司临时工,案发前曾经到财务科领取过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当天上午,黄某某曾经到商场购买物品若干,其中用于付款的钞票中有3张百元的连号票,号码正好在失窃的l00张钞票的号码范围内;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证明在案发的当天黄某某曾经到过公司。

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拘留了黄某某,但黄某某拒绝承认犯罪。

请你根据所学回答,能否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20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 法学专业证据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公司20元的犯罪分子。

(具体而言: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

其次,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3张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3张就是失窃的钞票。

而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

最后,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纹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

因此,总的来讲,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9.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

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

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筑材料。

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

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答: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答: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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