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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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与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又称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法治)的核心要素,其基本涵义在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

依法行政同依法治国一样,也可从办事原则、法制模式、法律精神和社会秩序等多种意义上来解。

〔1〕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在理论上往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待。

关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又将其分解为两项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2〕也有人在该两项原则的基础上,还概括了其他的原则如行政应急性原则〔3〕或责任行政原则等。

〔4〕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对国外依法行政原则的考察和对照,笔者以为,我国依法行政原则在具体内容上是可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法治经验并吸收其合理和积极因素的。

基于此种考虑,笔者将我国依法行政原则分解为如下四项子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和行政责任性原则,且这四项子原则还可再演生出若干从属性原则而各有其丰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行为应无效或应撤销,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合法性原则的“法”,整个而言其形式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规章可采取一种比较务实性的态度,有限地承认规章即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承认其有效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则不承认其作为法的形式;〔5〕在规范上既应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应包含程序法规范;在规范的结构上,不应仅限于义务性规范而且还应包括权利性规范和权义复合规范。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根据我国的情况,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

论述依法行政原则

论述依法行政原则

论述依法行政原则篇一:论依法行政原则论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其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法治(Rule of law)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

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容:(1)法律创制。

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2) 法律优越。

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 法律保留。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透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日本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在具体制度形式上体现为三项要求:(1)建立议院内阁制、议会制的民主主义,通过国会对行政进行政治限制; (2) 在这一前提下,行政立法、行政处分和行政程序中,存在着立法优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统制问题;(3)通过法院对行政进行司法方面的事后救济,而不限于行政监察之类的行政内部监督。

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第一,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宪法的效力最高,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

在下位阶法的原则、内容与上位阶法发生冲突时,执法机关应适用上位阶法而不应适用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下位阶法。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有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时,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二,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除此之外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则行政。

这是因为:其一,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

其二,法律规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则支配的,法的原理、原则不仅指导立法,而且也指导法律的执行和法律争议的裁决。

行政法之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法之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法之依法行政原则试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依法行政原则摘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活的灵魂,是贯穿于行政法的一条红线。

它在整个行政法的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凝聚着整个行政法的精髓。

本文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基本原则中的依法行政原则展开来叙述,并联系了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探讨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中国”之间的必然联系。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法治中国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原则”一词来自拉丁语(principium),其语义是“开始、起源、基础”。

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根据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程度和细密程度我们将法的规范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

其中规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最为确定,规范最为具体;原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弹性相对较大,规范较抽象;基本原则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弹性更大些,规范更抽象。

从调整范围来说,规则调整的范围较窄,通常只涉及某种具体的事物;原则调整的范围较广,可适用于较广范围的事物;基本原则调整的范围最广,可适用于一定领域的整个社会关系。

从规范的对象来说,规则直接规范社会关系,而规则本身受原则规范,原则又受基本原则规范;基本原则首先通过原则再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一起形成了法的三大基本要素。

在整个法律体系基础概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学习法律的方法论,在个案的处理上,我们可能找不到现成的法律规范,但却可以从法律原则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起到以不变应万变的作用。

“即使在行政法比较健全的西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然是解决行政争议,弥补行政法律规范漏洞的重要方式”。

[2]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原因(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所在,任一国家的法,任一国家的行政法都有其灵魂,从而有其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通常首先以一种观念、一种法理思想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然后由本国的学者、法官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或法律文书中予以表述和阐明。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引言概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进行,依法行使的一种要求和标准。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旨在保障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治原则和正义原则。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法定权限的原则1.管辖权的原则2.授权依据的原则3.授权范围的原则4.授权条件的原则5.法定程序的原则二、法定程序的原则1.公告原则2.听证原则3.咨询原则4.解释原则5.决定原则三、法定条件的原则1.真实性的原则2.公正性的原则3.公平性的原则4.即时性的原则5.公开性的原则四、权利保障的原则1.法定权利的原则2.广泛权利的原则3.具体权利的原则4.平等权利的原则5.便利权利的原则五、责任追究的原则1.违法追责的原则2.过错追责的原则3.补救追责的原则4.公平追责的原则5.效果追责的原则总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本标准。

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在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下行使职权。

行政合法性原则涉及到法定权限的原则、法定程序的原则、法定条件的原则、权利保障的原则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各个原则相互补充、互为基础,共同构成了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体系。

只有在严格遵守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贯彻和实施对于保护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未来的发展中,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论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什么是行政法治原则

什么是行政法治原则

什么是行政法治原则什么是行政法治原则:所谓的行政法治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

(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首先是对政府执法行为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立法的要求。

只有有法可依才谈得上依法行政。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机关加强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使大量的政府行为有章可循,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及其导致的不公正和腐败。

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不仅是政府的一项权力,更是政府的职责。

(二)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指政府、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

职权法定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法律效力必须法律授予,如不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它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行政职权法定的法理意义在于,它明示了行政权是有限的、可数的,并为行政机关划定了行使行政权的外围边界。

(三)控制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力的一种,同样必须加以控制。

(四)权责一致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应该带头守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果其行为违法越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其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则应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对其违法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区别法治政府和专制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

因此,作为人民的政府,必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切实负起责任。

依法行政的原则

依法行政的原则

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即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履行行政职能时必须依法操作,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要求,也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

一、1. 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法定性原则,行政行为应该基于法律的授权,且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裁决、许可、批准等行为,应当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能凭借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法定性原则的确立,保障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不超出法律赋予的界限,规范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它也使公民和组织能够清楚地了解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和行使方式,便于监督和维权。

2. 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原则之一。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坚持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公民和组织。

公平正义原则体现在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要进行公开透明,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公正合理;在执行行政行为时要尊重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争议解决中要公正中立,依法予以裁决。

公平正义原则的贯彻,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权责一致原则权责一致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权责一致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必须明确界定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但权力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尽职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责一致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滥用权力、任性行使行政职权的问题。

二、依法行政的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依法行政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处理社会事务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行使职权,可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

简述依法行政原则

简述依法行政原则

简述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履行职责的原则。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之一、下面我将从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特点和优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是指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首先,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行政机关必须具备法律授权。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限边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权力。

其次,在履行行政职责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办事。

行政机关作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机关,必须合法、合规地开展行政工作,不能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

依法行政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法行政注重法律约束。

法律是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指导,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自行其是,也不能有违法行为。

其次,依法行政注重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任意变更程序或者滥用程序,确保行政工作的合法性。

再次,依法行政注重效果合法。

行政机关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保证办事的合法性和效能性,不能有不当或不合理的处理。

最后,依法行政注重公正公平。

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待并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保证公正公平。

依法行政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法行政有助于防止行政滥用。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能够有效避免行政机关的滥用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依法行政能够增强国家治理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依法行政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备可预见性,保证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再次,依法行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石,它们对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第一、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且必须依法行使。

法定原则的核心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第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依法公正、客观、中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合理、适当、必要。

合理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符合合理性标准,即行为目的合法、行为内容合理、行为方式适当。

第四、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效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制定行政措施时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效果最大化。

第五、权利保护原则。

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注重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责任追究原则。

责任追究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承担起责任,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分别是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合理原则、效益原则、权利保护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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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治原则论行政法治原则论行政法治原则论行政法治原则的含义1行政权力的从属性决定了行政权力是一种必须承担违法责任的权力。

现代政府都应该是责任政府,即政府应该对其违法行政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政治上的责任。

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组成,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必然组成部分,违反法律规定就必然要承担违法责任。

作为来源于法律的行政行为,如果出现违法的情形,自然也要承担违法责任。

2、行政权力的有限性。

行政权力的有限性来源于其从属性,行政权力的范围局限于法律所赋予的范围,超越这个范围就是违法的。

行政权力的有限性表现为行政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的有限、行政权力内容的有限、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的行政管理措施的有限。

“越权无效”原则是各国行政法所普遍接受的一个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对“越权无效”更是做了非常宽泛的解释,使其成为这些国家司法审查的主要标准。

行政权力有限性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为了达到行政目标而任意采取行为,尽管行政机关可以采用“自己是代表公共利益”这样冠冕堂皇的理由。

行政行为的有限性为公益和私益的关系做了划分,公益并不能成为任意剥夺私益的理由,公共利益机关归根到底是为广大个人服务的,这种观点恰恰是现代法治的重要观点。

3、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表现是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是由行政权力的从属、有限性和单方、主动性的矛盾决定的,由于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又是保证公益目标实现和行政效率所必须的,所以,无法象私法领域一样通过当事人的自治来实现社会秩序,只有在权力与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中才能保证行政权力始终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界定了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在行政管理领域的界限、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界限,通过司法审查,司法机关可以实现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审查。

这一个原则看起来似乎和前面的两个原则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方法,事实上,接受司法审查并不是一个形式上的东西,它背后所蕴涵的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干预和制约,是通过司法权力划定行政权力的界限。

是在行政权力有可能自我越界的情况下采用的制约手段,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而且是实质上的,是行政权力法治属性的一种描述。

司法审查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或者刑事司法行为,司法审查的界限是有限的、审查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法律规定,司法权力不能无限干预行政权力,从司法的角度分析,也可以得到行政法治的要求。

这也是理论界认为《行政诉讼法》不仅仅是程序法,同时也是重要实体法,是司法审查法的原因。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外延。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揭示了行政法治原则核心的内涵,在法治实践中,这些内涵总是以一些具体的原则、规则体现出来,在此,我们可以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行政实体法治1、授权与限权相统一的原则。

行政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授予,授权本身就意味着一种限权,因为权力只能在授予的范围内行使,超过这个范围的权力是不存在的。

但是,权力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法律在授权的时候往往只是抽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对于某事项享有某项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的边界往往是不明确的。

更重要的是,权力自身往往有扩张的天性,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权力往往会自行扩张到法律所赋予的范围以外。

所以,在授权的同时必须限权,即明确规定行政权力授予的目的、行政权力行使的原则、行政权力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等等。

授权与限权都是对于行政权力法治的要求。

2、依据法定权限原则。

行政主体只能对法定的事项,运用法律授予的权力、采取法律认可的措施,来实现管理的目的。

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撤消或者归于无效。

行政权力归根到底是一种执行权力,是对法律授予的管理能力加以运用的权力。

行政主体不能自己创造权力类型,不能超越自己可以处分的权利范围对社会权利进行干预。

3、无审查无行政原则。

任何行政权力、行政措施都必须接受审查,不能允许无审查的行政权力存在。

由于行政权力的强大和主动,管理相对方如果不能需求对行政权力的审查就等于承认行政权力可以任意越界。

当然,由于行政权力形式的多样性、各国宪政体制的差异,审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司法审查是其中最有效的一种形式,它具有当事人启动程序、在各案中结合具体公民权利进行审查以及独立性、公正性等特点。

在我国这种审查还包括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查。

但是不管形式如何,都是无审查则无行政的。

(二)行政程序法治行政程序法治是说行政行为不仅在实体上必须符合法律权限、目的,而且在其程序上必须具有正当性。

行政程序法治的意义不仅仅包括行政行为必须基于完整、合法的程序而做出,而且要求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具有法律的意义,这种意义包括:没有经过这个步骤的行为是法治与“人治下的法治”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因为后者重视法制,实际上也仅是人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

法治原则在建立法治国家中显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但其含义从各国来看不很确定。

法治的形式和含义随着各种法律的不同而不同,但行政法是适用法治原则最主要的领域。

作为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应包括以下含义:即政府行政行为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违法行政应负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理论基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综观行政法史,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发展脉络大致是: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

我个人认为,法治行政原则应以“控权—平衡论”为其理论基础。

控制与平衡本是两相对个独立的概念,但现代社会的发展为二者在行政法内部的连结提供了基础。

行政法应始终保持控权功能,原因是:首先,权力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

其次,权利的实现规律也需要对它进行控制。

权力是实现权利不可缺少的,但它非常容易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公民权利,况且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强度差异悬殊,所以需要对权力进行控制。

[7]社会权利包括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具体到行政法领域,则是行政权力与相对方的权利;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社会权利是社会利益的表现形式。

行政法领域内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常常矛盾,外化为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冲突。

但从根本上说,公共利益是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的,其实质上是个体利益社会标准下的有机组合,二者的同质性与同源性决定了二者必然体现为一种均衡。

控权与均衡聚合便产生了控权—平衡论。

即在认识行政权扩张的客观性和依法性的前提下,又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背离法治原则,并在行政法主体内合理分配社会权利,来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达到平衡状态。

控权—平衡论为现代行政法提供了方法论与价值观,即控权是实现平衡的手段,控权是平衡指导下的控权;平衡是控权的目标,平衡只有通过控权才能实现。

[3]控权—平衡论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兼容了行政法治原则的内涵,其目的在于揭示行政法的历史使命并推动其实现,是行政法治原则建立的基础。

三、行政法治原则的特点有些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提出了不同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职权与职责统一五个方面。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四项:即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并分解为三项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8]从目前来看,大多数学者都接受了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

笔者认为,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最为确切的表述,其有别于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的原则,一般只强调了依照或根据法律行政,而法律本身的性质、内容是否民主、是否合理,在此不得而知。

从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来讲,单讲“依法行政”已不适应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

而行政法治原则包含了"依法行政"的诸原则与内容,并以之为基础,但其精神实质与价值追求,则比依法行政有了更高的理念与更实质性的内容。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也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历史使命和时代特点。

(一)行政法治原则可体现行政关系主体平等的特点。

从法律地位来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者。

依法执法与守法是平等的,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尤其是现代行政除了权力行政外,还逐渐强化了行政服务、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在法律地位上双方都是平等的。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人员只能当被告,作为原告的公民或法人与其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从行政关系主体的地位看,依法行政强调的主要是行政机关单方的职能行使。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所涵盖的应是包括行政关系主体双方权力和权利的行使和地位的体现。

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而不是依法行政原则。

(二)行政法治原则可以体现出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实现的特点。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现代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利,从根本目的上也服务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

行政权力在设定、目的及运行上充分实现这些权利,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至少主要有六项:即评判权、抵抗权、竞争权、选择权、知情权、协商权。

行政相对人上述权利的实现应得到法律的保障,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涵盖此内容,体现其精神。

行政法治原则则体现了保障行政权力得到行使的同时,也要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三)行政法治原则可以体现出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的特点。

在我国,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提案权,可以说是享有部分立法程序性权力。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分别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这在形式上虽仍属行政权范畴,实质上则是立法行为,立法权渗入行政权,是行政法的大势所趋。

在我国司法权渗入行政权,表现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仲裁法,对某些行政纠纷加以裁决,带有准司法性质的职能。

这样,分权由原来控制行政权力的主导思想,又注入了分工合作的因素,“依法行政”已不能涵盖权力交融与合作的特点,但其可以由“行政法治”体现出来。

(四)行政法治原则可以体现出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点。

现代行政权实际上在实行着既扩权又放权,既控权又分权的复杂演变。

为了减轻政府的权力负担,充分运用非官方或半官方组织所拥有的雄厚的社会资源,把原本属于政府的部分行政权分给非政府组织去行使,这样使部分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过渡。

为了体现现代法治行政的民主性,表示对行政的支持,公民和行政相对人直接“参政”,参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的某些具体决定。

体现了现代行政权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即国家行政机关已不是惟一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其行政权部分地还归社会主体。

总之,“依法行政”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主体学方面的要求,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原则,是“依法办事”的一种延续,而在当代社会行政权多元化趋势下,“一切行政机关只能在其权限范围以内活动,这是法律的根本原则”,[9]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行政法治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当代行政法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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