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大全

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大全商业贿赂行为的典型行为是哪些?请注意这些行为都可以说的上是商业贿赂行为,不要自作聪明,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1)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为推销产品,假借赞助费、新药推介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或以赠送“样品”、设备等其他手段,给付医生、医院、医药公司、药房超市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医院、医药公司、药房超市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产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2)商品供应商为获取进场销售商品等交易机会,假借进场费、广告宣传费、赞助费、专场费、促销费、开瓶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给付超市、商场、餐馆、歌城等零售企业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
超市、商场、餐馆、歌城等零售企业或个人假借进场费、广告宣传费、节庆费、店庆费、陈列费、赞助费、专场费、促销费、开瓶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收受或者索取商品供应商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3)旅行社、宾馆、商场、酒店、票务代理等经营者为获取交易机会,假借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以回扣等其他手段,给付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
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假借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收受或者索取旅行社、宾馆、商场、酒店、票务代理等经营者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4)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建筑材料经销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为了获得交易机会,以回扣等手段给付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如:在工程招标投标中,通过贿赂有关各方围标、串标、陪标,或者向有关人员直接行贿,谋取中标;在工程发包分包中,通过贿赂非法取得承包资格;在材料设备采购中,通过贿赂,购买、使用质量差价格高的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贿赂,利用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工程验收决算中,通过贿赂,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等骗取工程款,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巧立名目、拖延付款等方式收受贿赂;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中,通过贿赂取得虚假技术报告,或者通过贿赂有关人员瞒报质量安全隐患以通过验收等)。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商业代表、医生、医院或相关职员以金钱、礼品、旅游或其他形式的回报为代价,进行非法行为,以获取商业利益或获得不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违反了商业伦理,还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医药购销领域的行为,建立不良记录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相关部门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严格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违法的处罚、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等事项,以增加违法成本和威慑违法者。
其次,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药购销行为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检查制度,加大对医药企业、医生和医院等各方的监督频率和力度,对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增加违法行为的曝光度。
第三,建立不良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
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涉嫌商业贿赂的个人和机构进行记录并公示,形成信用评估体系。
涉嫌商业贿赂的个人和机构记录将会造成严重的信用损失,无法参与医药市场的正常运作,从而形成不良后果。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与合作。
医药行业协会和药监部门应共同努力,加强自律和合作,共同监管医药购销领域的行为。
建立行业组织和行业内部的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的素质和信誉,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宣传力度,引导和教育医药购销领域的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
总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相关措施的持续改进与落实,才能有效防止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促进医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规制

些官 方 的研究 机构 或 中介机 构每 年转 让 品种 多 达
几 十个 , 从 中获取 丰厚 回报 , 一 些 中介 机 构或药 厂甚
至 有药 监局 官员 私下 参股 。国家药 监局 多名 高官 先
后 落马 就是 例证 。此 外 , 生 活 中还包 括药 品 、 医疗器 械 生产 经营 企业 通过 不正 当手 段使其 产 品进入 医保 目录 , 虚 报成 本抬 高 药 价 获取 商业 机 会 和 经 济利 益
来, 治 理 商业 贿 赂 行 为 已 被 纳 入 我 国的 反 腐 败 体 系 。 医 疗 领 域 是 商 业 贿 赂 的 重 灾 区 , 也 一 直 是 医 疗 系 统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的重 点 。本 文 以商 业贿 赂 行 为 为 切 入 点 , 进 而探析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规制 。 关键词 : 医药 ; 销售 ; 商业贿赂 ; 规 制
以销 售或 者 购买商 品 。在账 外 暗 中给予 对方单 位 或 者个 人 回扣 的 , 以行贿 论处 ; 对 方单位 或 者个 人在 账 外 暗 中收 受 回扣 的 , 以受 贿 论 处 。经 营 者 销 售 或 者
购买 商 品 , 可 以 以明示 方式 给对 方折 扣 , 可 以给 中间 人 佣 金 。这些 必须 如 实人账 ; 接 受折 扣 、 佣 金 的经 营 者也 必须 如 实入账 。 ( 二) 医疗 领域 商业 贿赂 行为 的表 现
屡 屡发 生 , 并 且 屡 禁不 止 。医疗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的 表
医疗 领 域 的商 业 贿 赂 行 为
( 一) 商 业 贿 赂 之 法 律 规 定
一
现 方式 多种 多样 。前 卫生 部部 长高 强 曾经在 全 国卫
浅谈医院药品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浅谈医院药品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由于市场秩序不规范以及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的存在,商业贿赂问题渗透到医药购销领域。
有些不法药商采用行贿手段,向医院推销虚高价格的药品,医务人员接受贿赂或回扣,为不法药商大开方便之门,是造成药品价格虚高,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
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诱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大处方、高价药,直接损害群众的利益,成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药品由各制药厂生产出来,通过统一招标并中标后就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同时各大医院可以从中标药品中选择供本医院使用的各种药品品种,但在中标药品目录中,同类药品又分别有各厂家生产的不同规格和价格的品种,药厂为了能够通过医药公司将药品销售到医院,必须留出巨大的利润空间,一方面保证医药公司的利润,另一方面保证药品进入医院所需的公关费用。
在此过程中, 医药代表在其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联结药厂和医院之间关系的桥梁与纽带,他的职责就是通过贿赂等不法手段与各大医院疏通关系。
据了解,药品从出厂到患者使用,其中有大约50%的利润被医生、药商、医药代表瓜分。
医生的药品回扣额在零售价的10%到30%,医药代表抽成5%左右,医药企业留下20%的纯利。
有的药品的成本与销售价差远远超出人们的心理预期,销售价达药品成本的十几倍之多。
巨大的利润空间保证了医药代表的公关费用,但获取高额利润的前提是医院患者大量使用自己的药品,为此各医药代表各显其能,力争将自己所代理的药品品种打入医院(俗称“开户”),并由临床医生开出处方供患者使用,同时保证药品在医院的持续不断的供应并逐步扩大业务量。
在此期间,医药代表首先必须弄清各个医院药品购销的程序和潜规则,只有各个环节都打通了关系,业务才能得以正常开展。
医院药品购销的程序一般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开户”程序。
“开户”是医院药品购销的第一步,指医院允许一种新药品品种进入医院销售,并录入到医院微机管理系统中,成为临床医生开处方时选择的药品种类之一。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为有效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特制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信息收集、登记和公布(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行贿人、受贿人基本情况和违法违纪事实、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办法:通过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监察、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有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部门或其代理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向医院行政管理人员、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行贿的,有权向医院党办举报,相关职能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登记办法:医院党办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工作,根据掌握的信息,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
论医疗器材购买中的医疗商业贿赂

论医疗器材购买中的医疗商业贿赂医疗行业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民生行业之一,近几年不断出现的医疗商业贿赂的丑闻给医疗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同时,政府也在积极寻找解决方法,不久前出台的新医改方案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遏制医疗商业贿赂这一现象,笔者从医疗商业贿赂的特点、产生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一些解决的对策,希望能对遏制医疗商业贿赂有所帮助。
标签:医疗商业贿赂;特点;产生原因;对策一、医疗商业贿赂的特点(一)主体特殊性医疗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从受贿方来说,受贿人往往是对购买该医疗产品有发言权或者决定权的人,如医院的院长、购买医疗器械小组的成员等。
行贿人就是医疗产品的销售商、代理商等。
(二)手段多样性医疗用品经营者及其代理人投医务人员之所好。
有的打着“宣传费”、“新品推广费”、“处方费”等旗号直接送现金;有的赠送各类纪念物品;有的邀请外出旅游度假,参加学术研讨会。
还有某些贿赂手段披着合法外衣,如赞助学术活动、文体活动、还有打着帮医院购买其他办公用具的旗号,虽然实际上办公用品是购买了,但是,同时药品、器材经销商再次找到了行贿的机会。
这就致使商业贿赂更加难以认定,其手段会更加隐蔽,呈现非工作时间、非公开场合、非物质形式等特点,导致在以后的办案侦查中取证难的现象。
(三)行贿目的单纯与其他贿赂案件不同,主观方面来说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单纯。
医疗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该家医院购买其公司的药品。
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四)受贿主体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医疗商业贿赂的受贿人大多都是院长或者副院长,至少是大学本科学历。
这些人对接受贿赂的法律后果很清楚,但是他们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爱慕虚荣被金钱所诱惑,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医疗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到法律、道德、医学、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我们必须超越法律之外,深入到多个领域窥视这个问题。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医药行业是一个关系民众健康的重要领域,但同时也是一个商机巨大的行业。
在这个行业内,商业贿赂的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旨在探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原因以及可能的对策。
商业贿赂涉及众多方面,包括医生、药企、医药代表和政府监管部门等。
以下是商业贿赂产生的主要原因和相应对策。
一、医生和药企博弈压力大医生是医药行业的核心群体,而他们的决策往往会对药企的销售额产生重大影响。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药企为了确保产品的销售,可能不惜以贿赂手段来拉动销售业绩。
医生则在面临巨大的博弈压力,一方面需要根据患者的实际需求做出药物选择,另一方面则面临到底患者是否愿意接受治疗方案及药物的选择。
这种压力会导致医生在选择药品时受到贿赂影响,而偏离了本该为患者做出的客观决策。
对策:提高医生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通过加强医学教育,提高医生的专业素养,培养医生的良好职业道德和忠诚度,使其能够真正为患者的健康着想。
另外,还需严格监管医生与药企的关系,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来防止商业贿赂行为。
二、药企的利益驱动药企是商业贿赂的主要实施者,他们通过贿赂来获取更多的销售额。
药企之间竞争激烈,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他们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
此外,药企还需要与医生建立合作关系来推广产品,而这种合作关系也可能涉及商业贿赂。
药企为了推销新药、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向医生提供财物、礼品、旅游等回报,以此来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
对策:加强药品监管。
对药企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鼓励和支持药企进行研发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减少对商业贿赂的依赖。
三、医药代表的巨大诱惑医药代表作为医生和药企之间的桥梁,其工作本质上是推销药品。
为了达到销售业绩和提高产品知名度的目的,医药代表可能会涉及商业贿赂。
有些医药代表通过与医生建立密切的关系,给予医生回扣和佣金,以此来获取更多的销售业绩。
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之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之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王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93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比较,主要作出 以下修改:一是对商业贿赂的对象作了系统梳理,由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修改为“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 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类主体;二是突出了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即其目的 是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是增加了关于员工行 贿的责任认定规定。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在实 际办案过程中结合实际案例,就17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实 施后,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试 剂)”的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思考。
一、案情简介曰前,笔者依法对我市部分公立医院的 投放设备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某医院(以 下称甲方)2014年6月17日与某医疗器械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有一份《合 同》,合同约定“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医疗 设备(以下称“标的设备”),供甲方开展 相应医疗业务;二、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六 年,合作期限自标的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曰 起算,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除非双方 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无权处置、抵押、交由 第三方占有、使用或在标的上设置其他第三 方权益。
三、相关试剂项目:1、在合作期限30丨产品可靠性报告2020年第11期执法探讨内,在乙方设备上开展化学发光类项目,使用的全部配套试剂及 耗材必须由乙方供应,不得从第三方采购,试剂采购量每年不低 于2万测试,试剂价格后附,按报价八折供应,且试剂价格不高 于某地区的网络招标价;如果甲方区域重新招标,乙方产品需中 标并取得配送权并按招标价执行,乙方产品未中标或未取得配 送权,双方合作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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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当前,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1]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试剂),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当前,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1]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试剂),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但如果医院没用医药企业生产的耗材,或者采购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该企业就会收回医疗设备,或者要求医院支付设备使用费。
关于这种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目前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将结合我们处理同类法律事务的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逐步展开法律评析。
望我们的个人观点能够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
商业贿赂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
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第二条,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关于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在其印发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指出,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规范主体问题的
答复》,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机构都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2.商业贿赂的客观要件是给付或收受财物或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财物或其他利益的给付对象并不限于交易对方或个人。
向“对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第三方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也属于商业贿赂。
3.商业贿赂的主观目的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也即获取或者提供现有的或潜在的交易机会。
4.商业贿赂侵害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秩序。
在本质上,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
侵害公平竞争秩序是商业贿赂的本质属性。
我们倾向于认为“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符合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并在下文针对每一构成要件逐一展开分析。
“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1.医药企业和医院均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涉及医药企业和医院两个交易主体。
作为营利性机构,医药企业当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医院虽然是非营利性机构,但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只要在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商业贿赂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2.医药企业向医院实际交付了财物
虽然名为“赠送”,但医药企业向医院交付医疗设备的行为不是真正的捐赠。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真正的捐赠资助必须“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但在“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模式下,医疗设备的“免费”使用显然与医用耗材的采购挂钩。
如果医院没有采购医用耗材,或者采购量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医药企业会收回医疗设备,或者要求医院支付设备使用费。
所以,与“买医用耗材”挂钩的“赠医疗设备”并不是真正的捐赠,而是假借捐赠的名义,向医院支付财物。
关于假借捐赠或赞助名义支付财物的行为,《暂行
规定》第二条指出,“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的行为,仍然属于向对方给付财物或利益的贿赂行为。
因此,所谓的“赠医疗设备”并不是真正的捐赠或赠予,而是向交易对方(即医院)支付财物(即医疗设备)的行为。
3.“赠医疗设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医用耗材的交易机会
“赠医疗设备”与“买医用耗材”相挂钩更说明,“赠医疗设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耗材交易机会。
一台医疗设备往往可以使用多年,有的可以使用十几年。
为了免费使用医疗设备,医院必须在设备使用期内持续采购特定医药企业生产的耗材。
通过“赠医疗设备”,医药企业不仅可以获得当年的耗材交易机会,更可以长期锁定未来的耗材采购订单,获得稳定、高额的耗材销售利润。
4.“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侵害了公平竞争秩序侵害公平竞争秩序是商
业贿赂的一项重要构成要件,也是区分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标准。
不论是正当竞争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必然带有增加经营者交易机会,降低对手交易机会的目的和特点。
所以,判断某一商业模式是否侵害公平竞争秩序,不能仅以是否降低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为标准,而是应当结合现行法律制度、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因素综合判断。
为此,我们认为,要判断“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是否侵害公平竞争秩序,必须将这种
商业模式放在医疗领域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制度背景下综合判断,才能最终作出评价。
(1)医疗设备的“免费赠送”规避了《政府采购法》的监管,侵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如前文所述,“赠医疗设备”与“买医用耗材”挂钩,所以不是真正的免费赠予。
医药企业从每一次耗材销售的利润中,逐步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医院也在每一次的耗材采购中,通过支付耗材价款的形式,变相地为医疗设备支付使用对价,甚至最终变相地购买了医疗设备,获得设备所有权。
因此,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医院对医疗设备的获取和使用是一种变相的采购行为,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适用本法。
各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其采购医疗设备的资金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性资金。
医疗设备已被不少省、直辖市、自治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很多医疗设备的价格已经超过了各地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2]。
所以,公立医院的绝大多数医疗设备采购都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有严格的限制。
例如,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再如,凡超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必须使用公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