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今天要谈的主题是采购(进项)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采购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采购(进项)业务的处理就比较复杂,概括的说,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成本费用已经符合确认的条件,但采购业务未发生,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二:采购业务已发生,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三:采购业务已发生,扣税凭证已取得,但尚未认证和申报抵扣,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四:采购业务已发生,扣税凭证已取得,已经认证且已申报抵扣,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五:进项税额已经申报抵扣,后期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以及取得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后期因改变用途又允许抵扣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以上五个问题,是沿着管理的时间序列展开的,其基本逻辑为:费用预提—>采购发生—>取得凭证—>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或转入。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大可不必按照上述五步走,只需处理上述第四和第五个问题即可。

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贯彻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实现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协调,由此又需要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步处理。

以下分述之。

问题一

这个问题在《规定》中未见专门明确,只在「差额征税」部分笼统的规定,发生成本费用时以价税合计数计量,取得扣减凭证时,再冲减成本费用。

但是,除「差额征税」业务以外,「全额计税」业务中这个问题也比较常见。

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过程中,房开企业在与总承包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价税分离原则进行计量,除税价格应计入其「开发成本」科目,对应的「税额」应单独反映。

再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在与分包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价税分离原则进行计量,除税价格应计入其「工程施工」科目,对应的「税额」应单独反映。

又如,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计提的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如应支付未支付的房租、水电费、设计费、广告费、运输费、修理费等,理应按照除税价计入成本费用,按照应支付的价税合计数计入债务,未来可抵扣的「税额」应单独反映。

只有这样处理,才是彻底的贯彻了权责发生制和增值税的价税分离特性,否则,必然会影响相关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扭曲其成本费用和资产负债金额。

可以我们遍翻《规定》,既找不到此类业务的处理流程,也找不到「税额」的对应科目。看起来「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比较接近,可从《规定》关于该明细科目的用途来看,又与此业务不相符。

我们再看「差额计税」业务,如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在与分包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由于所支付的分包款在取得扣减凭证时允许扣减其销售额,因此,理论上讲,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在预计分包成本时,也应将未来可扣减销售额对应的税款,进行价税分离,除税价格应计入其「工程施工」科目,对应的「税额」也应单独反映。

但《规定》却采用了「先按价税合计数预提成本费用,取得扣减凭证再冲减成本费用」的方案,具体参见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四)。

建议,为解决这一问题,上述业务较多的企业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待转税额」明细科目,预提成本时,先将预提的「税额」计入本科目的借方,待收到合规扣税凭证并申报抵扣后,或收到合规扣减凭证后,再转入「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进项税额」专栏或者「简易计税」科目的「扣减」明细科目。

问题二

采购业务已发生,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明确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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