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间借贷与纠纷解决方案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间借贷与纠纷解决方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民间借贷问题是一个常见且敏感的领域。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资金来满足各种需求,而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方式,也广泛存在于社会中。
然而,由于缺乏标准的合同,往往导致借贷双方发生纠纷。
因此,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成为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明确法律规定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首先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借贷行为的一般规范,对于借贷方应当明确约定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同时,《民事诉讼法》对于借贷双方在争议产生时的起诉和仲裁等程序也有详细规定,为解决借贷纠纷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二、鼓励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鼓励借贷双方在借贷时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包括借贷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此外,合同还可以作为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证据,对于纠纷解决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推动仲裁机构的发展在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方案中,仲裁机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仲裁相对于诉讼程序来说,有着诉讼费用低、处理速度快、程序简单等优势。
因此,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积极推动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加便捷的仲裁方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高效率的解决途径。
四、加强法律宣传为了预防和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加强相关的法律宣传工作。
通过宣传借贷合同的重要性,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降低纠纷的发生率。
可以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自身权益,提高对法律服务工作的信任。
五、建立信用体系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的信用问题常常成为纠纷的焦点。
建立起信用体系,鼓励借贷双方主动披露自身的信用状况和经济情况,可以有效减少借贷纠纷的发生。
民间借贷纠纷实务总结

民间借贷纠纷实务总结(一)民间借贷纠纷,作为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对于实习律师来说,其出现的频率可以说及离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相当。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也不缺乏会有比较复杂,诉争标的额较大的案子。
本文旨在分析、归纳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例,于己而言,有整理、归纳、深入思考这一类案例之意。
同时,于读者而言,希望对你们能有一点点帮助。
当然,作者本人尚在学习、摸索阶段,若论述过程中实有瑕疵,或者措词实有不当,还望多多交流指正。
个人认为,拿到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首先要做的是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明确法律关系的内容,判断其所属案由,在此处即判断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事案由是民事起诉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法院立案审查的内容之一,更是分析法律关系、法律问题的基础。
因此,审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符合民间借贷的要件就显得十分重要。
实务中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否存在通过借款形式掩盖其他真实的交易、或者其他真实意图。
对此问题,2009年9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二条指出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首先应当审慎审查法律事实,明确实质上的法律关系,而非仅仅形式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借据、收据等形式要件。
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法院解除并追回借款

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法院解除并追回借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可能出现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这就引发了借贷双方的纠纷。
当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责任时,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并追回借款。
本文将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法院解除合同并追回借款的相关程序和要点进行介绍。
一、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就民间借贷行为而言,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并追回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以欺诈、胁迫方式使对方订立合同,或者利用对方的错误,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合同的权利。
二、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合同的申请程序和要点1.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借款人在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并追回借款时,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可以包括合同书、借款凭证、还款记录等。
这些证据材料将有助于借款人在法院中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事实性。
2. 起诉申请借款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在起诉申请中,借款人应当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诉求,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
3. 可能面对的争议和辩护在借款人提起解除合同并追回借款的申请后,可能会面临借款人的抗辩。
借款人可能会以合同无效、欠条不真实等为由进行抗辩。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反驳对方的抗辩。
4. 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相关的判决结果。
如果判决结果对借款人有利,法院将解除合同并追回借款。
借款人可以依据判决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要求对方立即履行还款义务、采取执行措施等。
三、结论通过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并追回借款,借款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借款本金。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 借款利息的计算;3. 逾期利息的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1)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2)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甲方未对乙方主张的逾期利息提出异议。
2. 法院审理意见(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故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3)关于逾期利息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国家规定的逾期利息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逾期利息。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甲方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逾期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0万元;3. 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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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老张和小李是多年的邻居,关系一直不错。
小李因为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就向老张借了5万块钱,当时写了借条,约定半年后归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半年过去了,小李的生意不太顺利,没有能力按时还钱。
老张多次找小李催讨,小李每次都表示很抱歉,但实在是拿不出钱来。
老张心里很着急,自己也有一些家庭支出等着这笔钱,两人的关系也因为这件事变得紧张起来。
二、调解过程。
# (一)初次调解。
1. 倾听双方诉求。
我把老张和小李叫到一起进行调解。
老张一上来就很激动,他说:“小李啊,你当初借钱的时候说得多好听啊,说半年肯定还。
我这是看在咱们多年邻居的份上才把钱借给你,我现在也有难处啊,孩子上学要用钱,我老伴儿身体不好,看病也得花钱。
你倒好,还钱的时候连个动静都没有。
”小李则一脸无奈,低着头说:“张哥,我知道我错了。
我这生意赔得一塌糊涂,现在真是身无分文。
我也想还您钱,但是我现在连进货的钱都没有,更别说还您这5万了。
”2. 分析问题所在。
我听了他们俩的话,就对小李说:“小李啊,你借了钱就得还,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你现在生意不好是一回事,但你不能就这么拖着老张不管啊。
老张也有他的难处,他能在你困难的时候帮你,你也得讲点情义。
”然后我又对老张说:“老张啊,我知道你着急,但是小李现在确实是遇到困难了,咱们也得给他点时间想办法。
”3. 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我提出一个初步的想法:“小李,你看这样行不行,你现在虽然没有5万,但是你能不能先凑一部分,哪怕是1万也好,先还给老张,让老张也能缓解一下他的经济压力。
然后剩下的4万,咱们再重新定个还款计划。
”小李皱着眉头说:“哥,我现在真的是1万都拿不出来啊。
我店里的货都积压着,根本卖不出去。
”老张一听就更生气了:“你这不是耍无赖吗?1万都拿不出来?”# (二)深入调查与二次调解。
1. 深入调查小李的财务状况。
看到这种情况,我觉得得深入了解一下小李的财务状况。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民间借贷的法律实务

金融与财经JINRONGYUCAIJING502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大揭发造假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力度。
使国家经济在法制的轨道上正常营运。
(3)加强完善企业会计信息化网络随着信息化网络建设和会计电算化的广泛应用,将传统会计业务融入到现代科技当中,所以大力开辟计算机在企业会计业务中的应用领域,使信息网络应用的触角延伸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紧密相连,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会计信息随意性。
2、在微观上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定,建立科学的行业监管体系,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知识。
(1)加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
包含内部财务监察、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各种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审批、领报制度,为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2)强化行业监管。
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和法律责任意识,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操作;(3)改革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建立会计委派制。
我国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会计虽是企业的人,却肩负着企业会计核算和国家会计监督的双重任务,既要为企业会计核算服务,又要为国家会计监督服务,要解决这种双重身份和双重目标问题,国家应建立服务机构推行会计委派制,保证会计人员业务管理的独立性,使其更好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达到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目的;(4)强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意识和责任。
要求按照修订后的《会计法》第4条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规定执行,履行法律义务;(5)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认真执行《会计法》,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规范整个会计处理过程,使会计信息失真在源头就得到有效控制;(6)加大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教育的力度,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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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I.【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条】:《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II.律师实战指导:民间借贷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纠纷,在实战中应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随着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间借贷关系将会更趋规,市场也更趋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应具有下列的法律特征:一)借贷主体的自然人属性,即借贷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自然人。
二)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
三)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指符合民间借贷的主体在法律保护的围进行的借贷关系,方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否则就超出了民事保护的畴,权利人应在行政法或刑事法律关系畴寻求司法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意见》(试行))第163条: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第164条: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五百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
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措施,为十五日以下。
以上两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自然人向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在非法金融业务中发生的借贷关系,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赌场中的放码行为等不法借贷行为,民间非法设立的地下钱庄的贷款行为等,一般超出了民间借贷关系的畴,也不是人民法院民事受案的围,不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处理,相反,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双方依法制裁。
因此,合法性是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二、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在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普遍且相当严重,纠纷产生的原因大体有如下几种:1.诚信缺失: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2.还款能力丧失: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3. 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4.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5.借款文书不规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三、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民间借贷在法律关系上分类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贷双方的行为效力是审查借贷关系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民间借贷关系的自由性和合法性特征决定了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关系的限制并不严格。
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时,一般只要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款行为合法,即可以认定有效。
其次,借款合同生效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由此,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是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的。
实务中,按照民间借贷的习惯,也一般是先由出借人给付钱款,再由借款人开具借条。
再次,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高出的部分无效。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
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
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4、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行为无效。
5、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
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6、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7、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对双方的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手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
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五、民间借贷诉讼中时效问题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分无借贷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借贷合同两种情形。
1、有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两年的一般时效制度,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两年不主,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2、无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二十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
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
但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司法实践对时效的处理:第一、民间借贷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主权利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