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合法化途径是大量罚款
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法律思考

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法律思考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未经官方批准而私自建造的住房。
它们通常由个人或小的房地产开发商建造,规模较小、用途单一,不具备法定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因此,小产权房不具备法律合法性,存在一些安全和法律问题。
关于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法律依据是否允许小产权房合法化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建造房屋,否则一旦发现,不仅会被责令拆除,还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小产权房不被认定为合法住宅,不应被存在于城市建设之中。
二、小产权房产权问题小产权房不具备法定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在某些地区,居民生活必须依靠小产权房,很多居民已经居住数十年,并且把小产权房作为了自己的家。
因此需要建立合法的房屋产权制度,使小产权房居民能够合法获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小产权房的安全问题很多小产权房都是私人、未经验收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来确保小产权房的安全。
对于那些存在于危险区域的小产权房,应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以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
四、是否存在“拆一造一”的政策如果将小产权房合法化,是否需要执行“拆一造一”的政策呢?在新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新建一些适用于生活的住房和居民区,以及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这些都是要借助于“拆一造一”的模式。
对于小产权房居民,如何保证他们有能力承担新房的购买或租赁,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需要在保障法律、产权、安全和经济上寻求平衡。
需要建立完善的政策和制度,解决城市中的危机和苦难,同时能够保证城市建设的创新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试论“小产权房”合法化

试论“小产权房”合法化摘要:“小产权房”的出现虽然体现了城镇居民对住房诉求的表达,是农民渴望土地收益的创新尝试,但为现行法律制度所不容。
而“小产权房”的实质问题在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进行自由流转。
本文试图通过对“小产权房”存在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探讨, 阐释我国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小产权房”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小产权房是近几年媒体提出的概念,并没有准确的法律概念与之对应。
笔者在此将其界定为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小产权房合法化持否定态度,同时,支持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呼声也此起彼伏。
笔者认为,虽然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小产权房交易是不应该受到法律禁止的,但是小产权房应该合法化,理由如下:一、小产权房合法化是所有权权能的应有之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谓完全物权,是指所有权具有物权所能列举出的全部权能,它是一种法律所认可的对物的最全面的支配权。
在学理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通常被称为所有权的四项基本积极权能。
另外,所有权还有一项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干涉。
土地的所有权当然也是如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乃所有权的应有之义,是毋庸置疑的。
事实上,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如此完全的权能。
尤其在收益和处分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要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经国家征用程序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开发商。
这就使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商业性开发方面的收益受到限制。
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向非农业性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等,均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受到如此之多的限制的所有权,何以称之为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拥有更加充分的权能,尤其是应当拥有作为所有权的核心权能的处分权能。
论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

论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国家土地法规定之前,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占用国有土地划拨、出让或者征收未按规定全额支付补偿的房屋。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快,小产权房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也给城市管理和建设带来了许多难题。
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并且积极解决。
首先,让我们看看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利弊。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可以为城市带来更多的房源,解决人民住房的需求。
而且小产权房的推广也能够促进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增加居民的生活品质。
但是,在小产权房合法化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些开发商和房主可能会擅自改建、扩建和违规出租,对城市管理和建设造成不良影响。
而且,政府收入的减少也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近年来,已经有很多城市对于小产权房进行了合法化的尝试。
上海市就是其中之一。
上海市2006年推出的“小产权房捐赠慈善公寓”项目,吸引了许多业主参与。
通过此项目,业主可以将他的“小产权房”公益性质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其他城市如福建、江苏、浙江等地也相继出台相关政策。
但是,不是所有的小产权房都能够合法化。
长沙市惠民路小产权房就是一个例子。
这个小区因为没有卫生间和地下室,也没有相关的质量保证,无法通过政府的审核和验收,最终也未能合法化。
此外,南京市也有这样一个经历:在南京市鼓楼区,许多老年人购买了小产权房作为自己完美度晚年生活的居所。
但是因为这些房子在土地出让前建造,没有合法的土地用途许可证,因此该小区一度被拆除了。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问题并不容易解决。
但是,如果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和业主必须有一定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政府需加强规划、管理、监督和执法检查,确保房子的合法性和纳入城市规划。
并且,政府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打击和取缔一些无关的小产权房,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而对于业主,他们也要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不可擅自改建、扩建和违规出租。
只有所有人都具有责任感和积极性,才能够使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变得更加顺畅和完善。
小产权买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产权房买卖现象日益增多。
然而,小产权房买卖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其法律后果也较为严重。
本文将从小产权房的定义、买卖的法律风险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一、小产权房的定义小产权房,又称“非法建筑”、“违建”等,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的房屋。
小产权房不具备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手续,因此无法在合法市场上进行买卖。
二、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风险1. 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买卖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因此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由于小产权房不具备合法手续,当事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3. 房屋被拆除风险: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存在被拆除的风险。
一旦房屋被拆除,购房者将面临财产损失。
4. 法律诉讼风险:在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如因合同纠纷、房屋拆除等问题引发诉讼,购房者可能面临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经济损失。
5. 交易税费风险: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可能需要承担高额的交易税费,如契税、营业税等。
三、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如前所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无法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可能导致购房者损失购房款。
2. 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由于小产权房不具备合法手续,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这意味着购房者无法将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也无法继承或赠与。
3. 房屋被拆除:小产权房存在被拆除的风险。
一旦房屋被拆除,购房者将面临财产损失,包括购房款、装修费用等。
4. 诉讼风险:在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如因合同纠纷、房屋拆除等问题引发诉讼,购房者可能面临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经济损失。
5. 交易税费风险: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可能需要承担高额的交易税费,如契税、营业税等。
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处罚方案有哪些

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处罚方案有哪些
本市在整治和处理小产权房过程中,一个可资借鉴的判例是怀柔区杨宋镇出售集体土地建房一案。
该案在被国土部挂牌督办后,市国土管理局、怀柔区政府提出四点处理意见。
这四点处理意见为:
1、是对违法建设立即叫停,责令开发商停止对外销售,并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2、是对尚未销售的和2007年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并拆除所有圈建的围墙;对2007年12月30日以前销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全国小产权方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
3、是对已划分地块对外出租土地待建的,责令退还土地;
4、是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开发商、村干部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但更多的情况是,面对小产权房,国土部门执法乏力。
我国各地国土部门均设立有执法人员,对土地违法的查处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卫星扫描、执法人员巡视以及群众举报。
但存在的问题是,发现问题容易,执法效力较低。
因为国土部门人员没有执法权。
二、小产权房如何形成
小产权房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施行的城乡二元结构有关。
具体而言,农民在宅基地上盖房和在村集体土地盖房居住并不违法。
但城市居民通过购买的形式,获得农村土地上的住房,就相当于侵占了农民的权利。
论我国小产权房的合法化规制

论我国小产权房的合法化规制发布时间:2022-11-27T00:36:53.077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8月15期作者:韩钰[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大量的乡村青壮年背起行囊,成为一个又一个的“打工人”。
韩钰吉林省延吉市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省133000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大量的乡村青壮年背起行囊,成为一个又一个的“打工人”。
迫于生存的压力和城市教育、医疗的“内卷”,中低收入若想拥有一套理想的房屋,变得愈加艰难。
由此,小产权房”的买卖在二三线城市的买卖却日益频繁,其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广泛,国家土地建设机构如果没有制定较为有效的土地政策,只是一味地否认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效力,长此以往,不仅不会解决问题,还会爆发一些群体性的恶性事件,这对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的进步也会对我国的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威胁。
因此,笔者通过明确小产权房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分析小产权房产生的具体原因,进而梳理小产权房现存的法律困境,进而对解决小产权房的纠纷解决提出建议,以期更好的维护土地广大购房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字:城市化小产权房土地流转1小产权房的概念现存的“小产权房”,主要是指未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在农村用地上直接建造、不能办理房屋登记证明的不具有合法性的房屋[]。
笔者所探讨的“小产权房”,主要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规划、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按照相关土地法律规定无法办理土地权属证明的房屋。
2小产权房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小产权房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小产权房主要是指,通常建造在村民的宅基地之上。
这种小产权房往往是经过一些程序的批准,也符合村镇的规划,属于合法的村民住宅。
其违法性是发生在销售过程中,因为为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宅基地不得向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出售,而依照房地一体原则,该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也存在被认定为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转移的可能性,故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明。
将“小产权房”合法化是清理的唯一出路

将“小产权房”合法化是清理的唯一出路作者: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13期据《重庆商报》2012年4月4日报道,由国土部牵头、14个部委参与研究制定的小产权房初步清理整治政策方案此前已上报给国务院。
国土部知情人士介绍,该部正在启动小产权房清理试点工作,拟在试点基础上总结完善整治方案,继而启动全面清理。
同时,年底即将完成的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数据,将成为未来小产权房清查的主要参考。
点评:就本质而言,“小产权房”与所谓“大产权房”区别仅仅在于使用土地性质不同。
“大产权房”使用国有土地,房价中含有土地出让金;而“小产权房”则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其房价中地价所占比例很低,因此价格远低于“大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出现,实质是中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必然结果。
资料表明,“小产权房”是城市同类商品房价的30%。
正是在此意义上,学界和业界的不少专家学者开始理性地研究这个问题。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中房集团董事长孟晓苏等人都赞同小产权房,并且为之出谋划策;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孙飞表示,“小产权房”的存在是当下房地产环境下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底层向高房价抗争的无奈之举。
深圳市曾出台规定,违法建筑除未申报的外,符合确认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核发房产证。
这标志着深圳的小产权房拿到了全国首个“准生证”。
从这点来讲小产权房的治理在于疏导而不是堵,对已经存在的小产权房应通过补办手续等措施使其合法化。
“小产权房”合法化不但可以让集体土地进入土地资产渠道,农民还可合法地分享土地收益,减少城市化过程中的贫民,从整体上减少了社会成本,还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
当然,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态度“很明朗”。
从中央到各部委,所有的政策都认定其性质非法,官方也多次表态,称小产权房“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国家不会对小产权房予以产权确认,某主管部门甚至表示违规小产权房将被拆除,所以,买小产权房是有风险的。
但是,“小产权房”禁而不绝的现实,似乎又更说明了堵不如疏的道理。
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合法化途径探析

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合法化途径探析作者:刘会娟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07期摘要:小产权房多年以来一直是社会议论和关注的焦点,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其也作出了种种的限制,认为小产权房是违法建筑。
但是小产权房因为其低廉的价格受到了广大购房者的追捧,如果过分强调它的“违法性”而对其进行强拆,也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可以通過分类解决、稳定房价以及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等措施来实现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法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引言小产权房最早出现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很多中低收入人群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商品房,所以就逐渐产生了“小产权房”现象。
小产权房中的“小”主要是相对“大产权”而言的,之所以称之为“小产权房”就是因为,它是在农民自己的土地上或者是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造并对外销售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在国有土地上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和建设,农村的土地主要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的生活需要以及集体利益,而小产权房则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发了商品房,是与我国的土地政策相违背的,总体来说,它破坏了我国的土地开发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我国的耕地政策,所以很长时间以来,国家也一直将小产权房定性为违法建筑对其进行严厉打击。
虽然小产权房与我国的土地政策相违背,但是由于它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很多、范围也很广泛,所以一味地打击,不仅不会促使问题的解决,还会导致一些恶劣的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会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需要对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途径进行探析,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小产权房相关问题概述(一)、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小产权房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第一个层次也是表面原因,第二层次主要是深层原因也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
1、表面原因首先就是城市化的发展过于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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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合法化途径是大量罚款
黄怒波:小产权房比较复杂一些,当然我认为目前可能不会放开小产权房,这个主要牵涉到土地政策问题,如果放开的话,可能农民的所有的宅基地都会被改成小产权房,从长远看,我还是那个观点,就是对农民现有的这种宅基地集体现在用地,要省之又省,不能够被呼吁说改革开放立刻拿到市场上来,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就建了小产权房,对小产权房来说,我不太觉得政策上能够放开,我不太认为,所以很多人进行小产权房的放开,把房价拉起来,这个做不到,我的观点,小产权房如果说放开的话,对现有的农村的存量土地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最后的受益者一定不是农民。
凤凰财经:为什么?
黄怒波:农民他没有能力直接面对市场,他一定还有其他的社会组织来经营他的土地,经营小城镇,也许得益的也许还是开发商,也许乱七八糟的商人,他个农民说,我给你多少钱,我盖了产权卖了分你多少,大头还是我觉得农民拿不走,所以小产权房的问题,我觉得还是要慎重。
凤凰财经:我个人粗浅的理解,可能不专业,好像有点像私生子,他已经给生出来了,而且他已经存在了,怎么样去。
黄怒波:这就是一个偷换概念,这是中国的一个特色,中国的特色在哪呢?我可以违反,然后法不责众,违反以后,你反正得,就跟你的观点,我私生子也是人,也是个孩子,你总得跟我上户口,然后中国社会就开始变通,罚你款,或者怎么样,还是把孩子户口给上了,这是一个中国的对法制一个观念的一个看法问题。
我们一会儿就谈法制,所以你这个私生子概念,他首先是不是违法的,要违法了,我们执不执法,如果违法了我们变通一下,让他变成合法,这个市场的经济秩序在哪里?问题就出在这,所以这些年打违建的力度特别大,那些胆子大的人把那个楼顶都加了楼了,最后罚款全都合法了,市场的秩序就没有了,对小产权房,我的观点现在可能还放不开。
凤凰财经:这些您觉得最终会是一个什么样?
黄怒波:最终就不知道,最终我认为他总是大量的拆不太可能,但是看这届政府的智慧了,这是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交给这届政府,他总得面对。
凤凰财经:如果他们征求你的意,你会建议他们什么?
黄怒波:大量罚款,大量罚谁,罚的你没有可图,把承建房就变成合法了,把这个钱拿来,在捐助贫困的弱势群体。
你要问我的意见,我只能这么做,你又没有办法大量去拆他,你又不能让投机者去获益,你肯定,我认为最后的办法也是很高的罚款,最后把他变得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