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办公用房是一种公共资源,为各种机构、企业提供了必要的办公场所。
合理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提高办公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
下面就详细讲述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管理工作能够遵守法律,有效实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公用房管理应当依据《机关工作条例》、《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建设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进行管理操作。
二、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措施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编制合理的用房计划合理编制用房计划是保障办公用房能够充分利用的基础。
根据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职能要求,进行用房规划统筹,科学制定用房计划,避免出现用房浪费的现象。
2、监测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监测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是有效实施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基本措施。
通过对办公用房的日常监测,可及时排查办公用房存在的问题,保证办公用房处于正常运转状态,提高高效管理水平。
3、加强办公用房的维护保养工作办公用房的维护保养工作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
引导各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办公用房的维护保养工作,延长办公设施的使用寿命,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4、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是保证使用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前提。
加强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提升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这不仅能够避免办公用房的安全事故,同时还能提高使用效率。
三、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是重要的环节。
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应分为几个方面,实现有效管理。
1、制定合理的管理计划要制定科学的管理计划,明确管理目标,明确管理方案、管理形式和管理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加强日常的管理工作。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支精神和政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按照《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为切实提高办公楼的使用管理效率,确保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使用
办公楼一楼为营业室,二楼为机房和档案室,三楼为办公室、纪检室、会议室,四楼为行长室、副行长室。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各股室负责各自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全体职工要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楼内设施,保持公共卫生,节约用水用电。
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闲置办公用房的调配和使用由使用股室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经审核报请支行组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报告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二、安全管理
为加强办公楼的防火、防盗、防灾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值班期间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做好来访记录,预防治安事件。
各办公室在下班后关闭源、门窗,管理好重要文件和财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节假日加班时要告知值班人员。
三、公共卫生
办公楼内的公共卫生各科室排班轮流进行清扫保洁,包括楼道(窗台)、楼梯(扶手)
卫生间卫生清扫,并由专人进行清理垃圾,卫生打扫人员每天中午、下午下班各清扫一次,每周消毒一次,确保办公楼整洁卫生。
各办公室自行清扫各自室内卫生,同时要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做到纸宵烟头放入垃圾箱,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院内由值班人员负责清扫保洁,车库由司机负责清扫保洁。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庄重。
第六条司法业务用房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50号)执行。
当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放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
建设规模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第四章所规定的面积指标进行控制。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司法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由业务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第十一条市(地、州)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九类业务功能用房: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具有群众等候、接待分流、宣传展览等业务功能。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提高办公效率,保障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办公用房指供单位内部进行办公活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研讨室、接待室等。
第四条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办公用房资源。
第二章:办公用房的分配和调整第五条办公用房的分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进行合理安排。
第六条单位内各部门申请办公用房时,应填写申请表,明确申请用途、面积要求等内容,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七条办公用房的调整应当经过合理的程序,包括评估需要调整的办公用房及其原用房的面积、位置等。
第八条办公用房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确保办公用房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
第三章:办公用房的维护和保养第九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办公用房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办公用房维护保养主要包括日常清洁、设备维修、绿化养护等方面,各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的维护保养经费应当列入单位的预算,保障维护工作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制定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安全监控和巡查。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盗安全等方面,各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问题的排查和整改。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出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各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办公用房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办公用房:指供单位内部进行办公活动的房屋。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制度,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区级机关各使用单位服务,共同创建安全、优美、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现有及在建、扩建、改建和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地产。
二、产权产籍管理(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
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地产证的户名统一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与事务局签订《镇海区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协议中所列的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各房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各单位经批准新建的办公用房,其房产和土地归属事务局,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事务局统一申办,户名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享受房产的使用权。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处置由事务局负责,未经事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司法局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方案范文

司法局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方案范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局办公用房的使用,提高办公资源的使用效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一、明确目标通过本次清理整改工作,确保办公用房使用合理、合规,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办公环境,优化资源配置。
二、工作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清理整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部分:工作内容一、办公用房现状调查对现有办公用房进行全面调查,包括面积、使用情况、设施状况等。
建立办公用房档案,详细记录每间办公室的基本情况。
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的办公用房进行清理,包括超标准占用、私自改造等情况。
对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办公环境安全、整洁。
三、整改措施对于超标准占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合理调配或缩减。
对于私自改造的办公用房,恢复原状或按照规定进行改造。
四、资源优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分配办公用房资源。
推动办公用房的共享使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三部分: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成立清理整改工作小组,明确各成员职责。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二、实施阶段开展办公用房现状调查,收集相关数据。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清理整改方案。
执行清理整改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对清理整改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工作质量。
邀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工作符合标准。
四、总结阶段对清理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制度保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三、资金保障根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监督保障建立监督机制,对清理整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作公开透明。
结语本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是提升司法局办公环境、规范办公用房使用的重要举措。
我们将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确保清理整改工作取得实效,为司法局的高效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1-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2023年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2023年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2023年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办公用房的分类和管理:根据使用目的和使用者性质将办公
用房分为政府机关办公用房、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用房,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 办公用房的配备标准和规范:规定各类办公用房的配备标准
和规范,包括面积、装修、设施设备、环境等,以保证其满足工作
需要和工作效率的要求。
3. 办公用房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明确各类办公用房的使用范围
和条件,规定使用者的资格要求、租赁和使用手续、使用期限等,
以保证公正和透明。
4. 办公用房的租赁和管理:制定办公用房租赁和管理制度,包
括租金收取、维护管理、安全防护等方面,以确保办公用房的稳定
和有序使用。
5. 办公用房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办公
用房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持续健康、有序、安全的运行。
6. 办公用房的改造和维修:制定办公用房改造和维修的规定,
确保办公用房的环境、设施设备的保持和更新,适应工作需要和工
作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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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局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的规
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调整分配、管理使用、安全
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办公用房的使用科室及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
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环境及秩序,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产权产籍管理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办公用房的供水、供电、卫生间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等工
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调整分配以机构编制人员面积分配标准和集中办公为原
则,综合考虑各科室使用人数等实际情况,由局办公室统一核定各科室办公用房
使用面积和具体使用房间。
第七条严格执行各级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规定,正处级不得超过24平方米、副处级不得超过18平方米、科级及以下不得超过9平方米。
其中,正处级和副处级办公用房内不得单设卫生间。
第八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
如确有需要使用闲置办公用房,应由相关科
室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调配。
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更换已核定调配的办公用房。
第九条办公用房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要确保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美化。
第十条各科室要做好室内环境卫生,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办公用品摆
放有序。
室内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使用科室要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要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强化安全工作责任,经常对重点部位存在消防隐患做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上报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