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物流法_第三章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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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第一节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B 、C一辆公共汽车在正常运行时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上,造成乘客王某受伤。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A: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全部赔偿B: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C:王某不能直接要求货车车主赔偿D:王某可以分别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车主全部赔偿A概念: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
(2)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无形的,是一种服务。
(3)运输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
(4)合同的内容格式化。
案例:山西省大同市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某公司通过函件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1></a>.因货物采取铁路运输的方式,而内蒙古公司作为卖方将运单的到达栏内的“大同县站”写成“大同站”。
因此导致货物运错了车站,造成了双方的合同纠纷。
该纠纷属于谁的责任?分析:从本合同之纠纷来看,其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铁路运输合同的条款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在本合同纠纷中,造成错发站的原因关键是发货方将““大同县站”写成“大同站”,一字之之差,货物发到了百里之外,在此,错发货的主要责任在于发货方,与铁路部门无关,应由发货方承担对收货方的赔偿责任。
案例原告无锡市强仕计算机公司2003年8月27日委托上海便捷货运公司无锡分公司运送了4台电脑,总价值56500元,运费共18元。
在货运公司提供的《托运单》背面的托运条款中明确注明:“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又不愿意投保者”“如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赔偿运费的5-1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一部关于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释义,帮助读者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分为六章,首先是总则。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海商交通自由原则、国际公约的适用等内容。
海商法的总则为整个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保了海商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海上航行和停泊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海上航行和停泊的相关事项,包括各类船舶的船旗制度、航行规则、船舶登记和船舶保险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海上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运输合同的规范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第四章主要对海上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交付、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的规范促进了国内外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海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第五章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第五章主要涉及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海商活动的支持力度,促进投资和融资渠道的畅通,推动海商经济的发展。
第六章海上事故赔偿最后一章是关于海上事故赔偿的规定。
海上事故赔偿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海上事故赔偿的程序和责任,并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为海商活动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各章节的规定涵盖了海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海商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同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释义,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国际货运代理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

第一节 班轮货运业务流程
二、班轮运输主要货运单证
(一) 在装货港使用和编制的单证
托运单 (Booking Note,B/N) 装货单 (Shipping Order,S/O 收货单(Mate’s Receipt,M/R) 装货清单(Loading List,L/L) 载货清单(Mani Fest,M/F) 危险物品清单(Dangerous Cargo)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过驳清单(Boat Note) 货物溢短单 货物残损单(Delivery Order,D/O) 提货单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
第一节 班轮货运业务流程 第二节 租船货运业务流程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出口代理业务 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进口代理业务 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节 海上货运事故的处理 案例分析
本 章 结 构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
学 习 目 标
掌握货物海运进出口的实际操作程序 掌握运输单证的流转和缮制方法 逐学会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 进行处理
第一节 班轮货运业务流程
一、班轮运输操作流程
9. 货运代理或者出口商付清运费,领取已装船清
洁提单。出口人将提单连同其他单证送至议付银 行结汇。议付银行将提单寄回国外开证银行。 10. 船代根据提单副本编制出口载货清单 M/F ,送 船长签字后向海关办理船舶出口手续。编制出口 载货运费舱单 F/M 以及提单副本, M/R 送船公司。 卸港代理需要的寄给船公司国外代理。 11.船舶载货从发货港运至收货港,途中船方对货 物负责照管。
第一节 班轮货运业务流程
三、班轮货运单证流程图
6.理货长将大副签发收货单(M/R)转交给托运人。 7.托运人持M/R到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处交清运费 (预付运费情况下)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B/L);船公司 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留下M/R签发B/L。 8托运人持B/L及有关单据到议付行结汇(在L/C方式下) 取得货款,议付银行将B/L及有关单据邮寄开证银行。 9.海关办理船舶出口手续,并将M/F交船随带,船舶起航。 10.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凭B/L副本(或M/R),编制 出口载货运费清单(F/M),连同B/L副本、M/R送交到船 公司结算代收运费,并将卸货港需要的单证邮寄给船公司 在卸货港代理人。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水域内进行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包括国内水路运输合同和国际水路运输合同。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关于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协议。
第四条承运人是指经国家批准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托运人是指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七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货物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保护货物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丢失、损毁或延误。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
第十条运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重量、体积等相关信息;(三)起运地和目的地;(四)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选择;(五)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六)货物的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七)运输期限和交付方式;(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运输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书。
第十二条运输合同书应当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附加条款和补充协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运输合同书应当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保留一份,并交付给对方。
第三章运输的履行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
第十五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按时支付。
第十六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并对货物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并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授课教师:郭瑜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三、特点和性质 (6)(一)特点 (6)(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二、船舶物权 (9)(一)船舶登记 (9)(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四)船舶留置权 (12)(五)受偿顺序 (12)三、船员 (12)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五)实际承运人 (22)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五、货物交付 (23)(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二)货物检验 (24)(三)无人提货 (24)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大叔代课 (25)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一、提单的定义 (27)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三、提单的种类 (28)(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四、提单的功能 (29)(一)货物收据功能 (29)(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三)交货凭证功能 (30)(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一)提单的签发 (32)(二)提单的转让 (32)(三)提单的注销 (32)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七、其他运输单据 (33)八、小结 (33)第五章租船合同 (34)一、租船合同简介 (34)(一)概念 (34)(二)分类 (34)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一)关于船舶 (35)(二)关于租金 (36)(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三)关于运费支付 (39)(四)关于货物装卸 (39)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六、小结 (41)第六章船舶碰撞 (43)一、概念 (43)(一)船舶碰撞 (43)(二)其他概念 (43)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三、国内法规范 (44)四、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44)(一)双方无过失碰撞 (44)(二)单方过失碰撞 (44)(三)双方过失碰撞 (44)五、船舶损失的损害赔偿 (45)六、货物损失的赔偿计算 (45)七、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 (45)八、引航员的责任 (46)第七章海难救助 (46)一、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46)二、救助方与被救助方的义务 (48)三、救助款项 (49)(一)救助报酬 (49)(二)特别补偿 (49)(三)人命救助者的酬金 (50)(四)救助款项的担保和支付 (51)四、救助合同 (51)第八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51)一、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2)(一)概念 (52)(二)不同制度 (52)(三)法律规范 (52)二、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53)(一)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二)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人不能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三)责任限制主体 (54)(四)责任限制的丧失 (54)(五)责任限额的计算 (55)(六)责任限制的基金 (57)(七)法律适用 (57)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发展 (57)第九章共同海损 (57)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起源 (57)(一)概念 (58)(二)法律性质 (58)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58)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与共同海损理算 (59)(一)理算规则 (59)(二)理算内容 (59)(三)理算特点 (60)四、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60)第十章海上保险法 (61)一、海上保险法的一般问题 (61)(一)约束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 (61)(二)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62)(三)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62)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解除 (63)(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63)(二)保险利益 (63)(三)告知义务 (6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65)(一)航次保险和定期保险 (65)(二)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66)(三)足额和不足额保险 (66)(四)船舶险和货物险和其他险 (66)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66)(一)几种保险合同范本 (66)(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66)(三)承保风险 (67)(四)除外责任 (67)(五)保险期间 (68)(六)保证条款 (68)五、海上保险的索赔和理赔 (69)(一)损失的确定 (69)(二)委付 (69)(三)代位求偿 (69)(四)因果关系 (70)(五)免赔额和合理拒赔 (70)六、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 & Indemnity Club) (70)第十一章海事仲裁与海事诉讼 (71)一、海事纠纷解决的机构和途径 (71)二、海事时效制度 (71)三、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72)四、海事仲裁 (72)五、海事诉讼 (72)(一)我国的海事法院 (72)(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73)(三)我国主要的海事诉讼制度 (73)(四)船舶扣押 (74)教材:海商法教程,郭瑜著,《海商法教程》北大2002版。
第三章国际海运班轮货运代理实务

班轮运输作用:
(1)有利于一般杂货和小额贸易货物运输; (2)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船期稳定、费率固定); (3)提供较好的运输质量; (4)手续简便、方便货方。
租船运输
1、概念: 租船运输是指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
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租船人按商定的运价支付运费 的一种运输经营方式。
2、租船运输特点
l)以运输货值较低的大宗货物为主。
2)无固定航线,固定的装卸港口和固定的船期,无固定的 运价,租船运输的运价比班轮运价低。
3)船舶营运中的风险及有关费用的负担责任由承租双方协 商确定。
4)船舶的租赁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为主。
5)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租船合 同确定。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同于班轮运输提单,对于承租 人和船舶所有人,它仅相当于货物收据。
(1)件杂货班轮运输 (2)集装箱货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特点:
1)“四定”。即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船期固定 运费率相对固定。
2)“二管”。采用班轮运输时,由船方管装管卸。当 然,船方收取的运费中也将包括装卸费用 ,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计装卸时间及 速遣费和滞期费。
3) 船公司及托运人的义务、责任及责任豁免等均以船 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为准。 班轮提单即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6)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舶延误费, 按租船合同规定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分担。
3、租船运输种类
1)定程租船 ——又称航次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 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 并负责船舶的经营惯例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费用 开支,租船人按约定支付运费。 定程租船按运输形式可分为: 1.单程租船,也称单航次租船; 2.来回程租船; 3.连续单程租船; 4.包运合同租船。
第三章 海运业务单证及流程

无风家人无价样物资险用 商值品品金的私业的。,在运下是到未采单短的,货而到用。途情往物提,海海况往先单宜运 6
项目
性质与作用 可否买卖、抵押
收货人栏 可否转让
提货方式 格式
正本签发份数
第一节 海运单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提单/海运提单(B/L) ① 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 运 单 (SWB) ① 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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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运业务流程
一、杂货班轮货运
货运安排
1、揽货 2、订舱 3、确定航次 货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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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子提单
二、电子提单及其法律地位 电子提单的存在或实施主要有两个基础,其一
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其二是立法。电子提单 的法律性质与这两个基础紧密相关。 (1)电子提单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具有传统提单功 能的电子文件。 (2)电子提单是一般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具有传 统提单功能的电子文件。 (3)电子提单是海商法意义上的提单。 (4)电子提单是一种新型的海运单据和代表货物 的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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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运提单
二、提单的内容与条款
全式提单是相对于简式提单而言的,是指提单除 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 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海运的实际 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全式提单有正 面的印刷条款和背面的印刷条款。在提单的正面通常会 有确认条款、不知条款、承诺条款、签署条款。提单背 面的印刷条款主要有首要条款、定义条款、承运人责任 条款、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特定货物条款等。
② 货物收据
② 货物收据
③ 物权凭证
可以 可以是:不记名,记名,指示 ① 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第二篇第三章 海洋运输单据(海运提单和海运单)

五、提单格式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六、提单使用的有效性 1、正本提单(Original B/L) ◆性质:凭1份提货,其余的作废,为防 止冒领,要求提供“全套”提单 2、副本提单(Copy B/L) ◆性质:仅供参考
七、船舶经营性质 1、班轮提单(Liner B/L) 2、租船提单 (Chapter Party B/L) ◆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一种提单,受租船合 同条款的约束 八、收费方式 1、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 CIF、CFR 2、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to Collect B/L) ◆ FOB
海洋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和海运单
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B/L)
第一节 提单概述
一、含义: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 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 付货物的单证
二、当事人与关系人
1、当事人:承运人与托运人 ◆承运人:利用提单保护本身的利益 ◆托运人:货物已为承运人收讫的收据 2、关系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 和货物所有人 ◆提单持有人可凭提单提取单上所列货物 3、除此之外还涉及进出口商、银行、保险 人和运输代理等
第四节 提单的内容及主要条款
(一)正面内容 1、必要记载事项 ◆法定记载事项 (1)内容 ◆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 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 的说明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船舶名称(内陆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 ◆托运人的名称 ◆收货人的名称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卸货港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 货物地点(海运提单)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运费的支付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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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货义务 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送、 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注意此义务中 不适用过失免责)
一船装完货物后,在开航前发现舷侧一排水管结冻而 堵塞,请岸上工人明火熔化。由于三副没有告之岸上 工人管子周围有木质垫板,因加热过度船舶起火,使 货物受损。船上已签发的提单中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 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货损。 试问:承运人对此是否负责?为什么?如果事故发生 在中途港,情况有何不同?
B、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 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C、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以依据双方 合同,向对方追偿
关于实际实际承运人的地位和责任,要掌 握以下几点: A、其与托运人无合同关系,所承担的责任 是法定的; B、实际承运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不完全同 于承运人。
3、辨别实际承运人 (1)在直达运输下,由于意外而安排转船时, 转船运输人为实际承运人; (2)在租船运输中,如承租人与托运人订立 海上运输合同,则出租人即为实际承运人; (3)在联运的情况下,二程船的承运人为实 际承运人
loading),实际装船完毕日期(注意签发日期的意义)
2、提单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提单进行不同的分类 : (1)依据货物是否装船,提单分已装船提单 (shipped B/L)和收货待运提单 (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
假如上述案例中的货损经法庭查明发现主 要是由于中国出口商A公司(卖方)包装 不良及提供给船方的控温资料不正确所 致。 问题:承运人的运费及损失由谁支付?货 物的损失由谁承担?
(六)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收货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合法的 提单持有人) 1、权利——提货、索赔(依据:提单) 2、义务——依约支付运费、及时收受货物
3、承运人的免责(12项)(p111) 过失免责:航海过失;火灾(承运人本人过失除 外) 无过失免责:其余10项 其他免责:活动物固有特殊风险和依约、依法和 惯例装载舱面货引起的损坏 上述免责的前提是承运人已尽适航和管货义务。 免责的举证——承运人。(火灾举证在索赔人)
大连天欣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华星”轮于2001年10 月1日承载甲货主的玉米从大连港出发,目的港为美国 纽约。在大连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已经履行 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在中途港广州港,该 轮又接载了第二家货主乙的货物,在已装载完毕,但 船舶尚未开航前,由于船员修理主机,不慎引起火灾, 致使甲和乙货主的货物全损。 假设该案适用中国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1、 承运人是否需对甲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 什么? 2、 承运人是否需对乙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 什么?
二、提单的签发、种类、内容 1、签发 (1) 请求签发的人——合同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 提单的签发人——承运人(carrier)、承运人的
代理人或船长(ship’s master)
(2)签发提单的地点和日期—— 装运港(port of (3)签发提单的份数——正本(original)和副 本(copy)
假如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将货物交付D公司承运后 即取得由D公司签发的提单,当A将包括提单在 内的各种单证提交银行议付后却被告知单证不 符,遭到拒付。正在A与B商量如何修改信用证 时,两公司获知已运抵目的港的货物严重货损, 失去商销性。后查明,此货损是由于D的船舶 不适航所致。 问题:A能否向D索赔?D辩称,A的名称没有在 其签发的提单上记载为托运人,不具有提单合 同当事人的身份和享有提单项下的诉权,A公 司无权向其主张权利。理由成立否?
一票马口铁装船并签发提单后开航了。 途中,该船遭受损害,不得不进入船坞 进行修理。修理当中,为了便于工人进 出货舱的方便,舱盖一直开着。后来下 雨了,而舱口并未受到保护,马口铁因 此受损。 请问:货方能否对该批货物的损失得到 赔偿?为什么?
3、按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怎么认定合理绕航?)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1、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班轮运输合同(定期船运输/提单运输/件杂货运输合 同) 3、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程租合同/不定期运输合同 ) 4、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 5、海上货物联运合同 6、多式联运合同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1、国际公约 2、内国法 3、中国法
五、海上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及责任
承运人——由本人或者以本人名义与托运 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契约承运 人) 托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其本人 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 立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 人的人 承运人、托运人可能是哪些人?
(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适航义务——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 适航 A、 适航内容(seaworthiness) a、船舶适合于航行 (相对适航) b、船员配备、船舶装备及船舶供应适当 c、船舶适货 B、适航时间 ——开航前和开航时 C 、 适 航 的 主 观 要 求 —— 谨 慎 处 理 ( due diligence) D、适航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性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五、海上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 任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 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 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特点 :1、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 ;3、 涉他合同 ;4、风险性大 ;5、具有国 际性 ;6、要式(格式)合同
666.67SDR/每件或货运单位或2SDR/KG
(毛重)以高者为准 注意两个问题的认定:一是申报价值和约 定价值高于限额;二是分别求偿总额不 得超出限额
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 ——货物的运费 数额 货物灭失或损坏和迟延同时发生的 ——适 用货物灭损限额 限额适用例外——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故意 或明知下的作为与不作为
钩至钩(非集装箱运输)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1)责任范围——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 (2)赔偿额的计算 货物灭失——货物的实际价值(CIF) 货物损坏——受损前后货物实际价值差额或货物 的修复费 迟延交付 货物灭损——同上 经济损失——(60日内提出)限额为运费数额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 ——
4、签发提单及依约凭提单交付货物 (注意理解四种不同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责 任的认定)
(二)承运人的责任 1、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 《 汉 堡 规 则 》—— 接 到 交 (receipt to delivery ) 我国《海商法》:接到交(集装箱运输)
(四)托运人的权利 1、要求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 2、要求承运人履行管货义务 3、要求承运人按规定航线航行 4、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交货 5、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 港或者收货人 (即中途停运权)
(五)托运人的义务 1、按约定提供货物 2、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3、正确通知危险货 4、支付运费
第二节 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二、提单的签发、种类、内容 三、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四、提单流转中的法律问题 五、提单以外的其他运输单证
一、提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提单的概念 ——a document sign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transporter certifying that the seller’s goods have been received for transportation and delivery as specified in the document
(三)承运人的权利: 1、运费请求权;(依据:运输合同) 2、留置权; 行使权利注意问题:1)留置的货物属于债务人; 2)货物在承运人控制之下;3)本航次债务; 4)留置货物价值相当于债权数额;5)时间: 满60日 3、免责; 4、责任限制
特别关注: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1、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指接受承运人委 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 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 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 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单中载 提 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 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 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 保证(我国海商法71条)
2、提单的法律特征 (1)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不同 证据效力——托运人/初步证据和善意第 三人/最终证据) (3)物权凭证 ( a document of title )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法》、《国内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海商法》、 《合同法》 《民法通则》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班轮件杂货运输合同:班轮公司发布航线、船期(要约 邀请)——货主或代理人订舱(订舱单——要约)— —承运人接受(承诺)(非要式行为) 航次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常通过船舶行纪 人达成,普遍采用格式租船合同 (要式行为)
2、二者法律关系及责任 A、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 运人履行的 ——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海商法》 的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特定部分运输由承运人 以外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可以同时约定 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 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要求: 1、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种类、基本特点; 2、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解除、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及责任; 3、理解提单的概念、性质、种类;明确认识提单流转中 存在的法律问题;了解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的内容; 4、掌握航次租船合同特征、内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掌握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