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 编制说明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0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许昌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xx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营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建立规的成本费用审计、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xx〕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对公交企业执行《xx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所产生的运营成本进行合理界定,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确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
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财政补贴依据,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帐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
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
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五)精细化原则。
成本规制应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化程度提升不断完善,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
第二章成立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xx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由财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组成。
26项行业新标准20180228

JT/T 1178 的本部分规定了载货汽车的整车、制动系 统、安全防护、载荷布置标识与系固点、报警与提示等安 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 N1 类、N2 类和 N3 类的载货汽车,不 适用于牵引货车和半挂牵引车。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一卡通二维码支付的应用场景、支 付体系框架和流程、二维码数据结构、信息接口、安全要 求、受理终端要求以及客户端软件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的分类、电
文、参数配置、甚高频数据链路(VDL)接入方式、显示
符号,以及布设 AIS 航标的考虑因素。
本标准适用于 AIS 航标的设计、研制、布设和管理,
航海人员和相关组织机构使用 AIS 航标助航服务时可参
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零担货物道路运输的基本要求、服务流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船员服务机构的 船员服务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水上溢油的稳定碳同位素指纹鉴别的 样品采集、样品前处理及制备、样品分析、样品鉴别及质 量控制措施等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水上溢油,包括原油、燃油及其他石油 产品的鉴别。
本标准规定了溢油驱集剂的性能指标、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标志、包装、产品说明书,以及储存、运输和过 期产品处置等要求。 Nhomakorabea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期 2018-05-01 2018-05-01 2018-05-01
2018-05-01
—1—
序号
标准编号
5 JT/T 1180.14—2018
6 JT/T 1180.15—2018
7 JT/T 1180.16—2018
8 JT/T 1180.17—201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1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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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10]187号)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第42号令)及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津价成〔2006〕37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企业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安政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第三章城市公交收入规制第四章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第五章部门职责和实施流程第六章配套措施第七章附则安阳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提升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安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城市公交运营实施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合理界定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范围,建立公交企业成本核算标准,科学测算、审核和评价公交企业经营状况,促进公交企业控制成本、规范营收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成本规制应当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当年度的收入及支出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规制成本及收入。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社会公益属性、市公交公司运营成本构成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界定公共财政补贴范围,以群众可承受出行成本提供基本公交出行服务,保障群众乘坐公交的基本出行需求。
南昌市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试行word版

南昌市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促进公交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规范公交企业的成本核算和营运收入,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特指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通过评价政府主导的公交企业经营状况、科学测算和审核,界定公交客运合理成本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规制的原则(一)合理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反映企业提供公交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二)适度激励原则。
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水平和服务水平。
(三)渐进实施原则。
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全面、精细化的管理。
第四条规制组织机构(一)公交客运成本与收入规制的主管部门为市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案之规定,负责执行公交客运成本及收入规制。
(二)公交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实施成本与收入规制。
第五条机构职责(一)主管部门职责:1.根据本方案之规定,结合公交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用于规制的成本指标,并设定标准值;2.根据本方案之规定,决定启动成本及收入规制;3.审定公交企业的公交业务成本范围;4.综合评价企业公交业务的成本效率水平,确定合理的公交客运成本;5.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审定公交企业的总收入;6.根据成本及收入规制结果,提出完善的有关政府扶持政策的建议。
(二)协助部门职责包括:1.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2.派遣有关人员参与成本与收入规制的实施;3.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服务质量指标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工作。
第二章公交客运成本规制方法第六条公交客运合理成本,即公交客运规制成本,等于经成本控制指标标准值或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办法核定的各项成本之和,具体由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构成。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7〕31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7〕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7日淮南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考核城市公交企业的成本核算和运营收入,科学合理测算财政补贴,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淮南市市区范围内公交运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运营成本测算、评价和审定的规则。
第三条公交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的原则。
符合《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规制成本相关约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行业标准。
(二)合理的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为企业提供公交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三)适度激励的原则。
成本规制应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统筹兼顾、逐步完善的原则。
规制成本要兼顾市民出行便捷廉价、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财政承担能力。
同时,成本规制体系指标应当随着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科学合理规制目标。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和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市财政、交通运输、审计、国有资产、价格等部门组成。
许昌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XX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营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XX)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对公交企业执行《XX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所产生的运营成本进行合理界定,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确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
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财政补贴依据,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帐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
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
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五)精细化原则。
成本规制应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提升不断完善,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
第二章成立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XX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由财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组成。
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
ICS03.220.20R 11J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1184—XXXX代替JT/T 1184-2018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Urban bus and trolleybus company operating cost estimation specification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JT/T 1184—XXXX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企业运营成本构成 (1)4 企业运营成本测算方法 (3)IJT/T 1184—XXXX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9)归口。
本标准代替JT/T 1184—2018《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
与JT/T 1184—201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燃料(电力)消耗费、保险及事故损失费、安全费的成本项目名称(见3.2.2、3.2.6、3.2.7、3.2.8);——增加了对能源消耗费相关数据统计要求(见3.2.2);——增加了对经营性租赁车辆不得计提折旧的要求(见3.2.3);——修改了其他直接运营费的定义表述(见3.2.9);——修改了人员工资计算公式(见4.1.1.1);——增加了纯电动车辆电能消耗费计算公式(见4.1.2.1、4.1.2.4);——修改了保险费的测算方法(见4.1.6);——修改了其他直接运营费的测算方法(见4.1.9)。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深圳中法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株洲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北京市公共电汽车运营企业成本费用表2015
北京市公共电汽车运营企业成本费用表2015北京市公共电汽车运营企业是为北京市民提供便捷、环保的交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的北京市公共电汽车运营企业也需要承担各种成本和费用。
2015年的成本费用表反映了企业在该年度所面临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成本、能源费用、维护成本等。
下面对2015年北京市公共电汽车运营企业成本费用表进行详细分析:一、人工成本1.员工工资:北京市公共电汽车运营企业在2015年的员工工资总额为XXXX万元。
其中包括驾驶员工资、售票员工资、后勤人员工资等。
2.社会保险费:企业在2015年的社会保险费用总额为XXXX万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培训与教育费:用于员工培训与教育的费用总额为XXXX万元,包括驾驶员培训、服务技能培训等。
二、能源费用1.电费:企业在2015年的电费总额为XXXX万元,主要用于充电设施的电力消耗。
2.燃料费:企业在2015年的燃料费用总额为XXXX万元,主要用于油电混合车辆的燃油消耗。
三、维护成本1.车辆维护费:企业在2015年用于车辆维护的费用总额为XXXX 万元,包括车辆保养、维修等费用。
2.设施维护费:企业在2015年用于设施维护的费用总额为XXXX 万元,包括充电设施、停车场等设施的维护费用。
四、管理费用1.办公费用:企业在2015年的办公费用总额为XXXX万元,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购置与维护等费用。
2.宣传费用:企业在2015年用于宣传的费用总额为XXXX万元,包括广告费、宣传推广等费用。
五、其他费用1.税费:企业在2015年的税费总额为XXXX万元,包括各种税费、车牌费、道路使用费等。
2.保险费:企业在2015年的保险费用总额为XXXX万元,包括车辆保险、人身意外险等。
根据上述数据分析,2015年北京市公共电汽车运营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总额为XXXX万元,其中人工成本占比XX%、能源费用占比XX%、维护成本占比XX%、管理费用占比XX%、其他费用占比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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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20年4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4)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7)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8)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8)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8)七、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8)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2019年7月2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9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三批)的通知》(交科技函〔2019〕527号)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行业标准的修订列入2019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
(计划编号: JT 2019—49)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是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是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等。
(二)协作单位参加标准修订工作的协作单位有:深圳中法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株洲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三)主要工作过程交通运输部立项工作完成后,由牵头单位牵头成立了编写工作组。
并主要进行了如下工作:1.形成标准技术内容框架2019年7月-8月,成立标准编制小组,制定标准修订工作方案;收集和整理现有国内相关地方标准、规范,企业标准、管理规定、具体做法和经验,行业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框架。
2.形成标准草案稿2019年8月-10月,标准编制组就标准草案稿的框架结构、具体内容征求了参编单位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形成标准草案稿修改稿。
3.组织召开标准修订研讨会2019年11月14日,标准编制组在北京市召开了标准修订研讨会,来自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法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家参加会议。
会上,标准编制组对本标准的进展情况和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汇报,并听取了与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4.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2020年2月,标准编制组根据标准修订研讨会上专家的意见,对标准草案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
(四)标准起草人及任务分工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飒、杜云柯、杨新征、彭虓、吴忠宜、张玉清、翁军、周康、罗序旗、刘晓菲、路熙、陈坤寿、刘洋、宋霖、李凤华、苏长征、董娟、陈徐梅、张新杰、谢先海、姜辉、孙林、杨彦奇、刘荣先、朱鸿国、林积恩、吴骏、洪贯中。
起草人分工如下:表1.1 编制人员组成及分工表姓名单位人员分工许飒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标准的编写、修改工作杜云柯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标准的编写、修改工作标准框架结构制定及标准编制工作组织杨新征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协调工作标准框架结构制定及标准编制工作组织彭虓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协调工作吴忠宜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标准的编写、修改工作张玉清深圳中法会计师事务所具体负责标准的编写、修改工作翁军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运营成本构成部分的修订工作周康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标准的编写、修改工作罗序旗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运营成本测算方法部分的修订工作刘晓菲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标准的编写、修改工作路熙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标准的编写、修改工作陈坤寿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标准的编写、修改工作刘洋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标准的试测和验证工作宋霖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标准的试测和验证工作李凤华深圳中法会计师事务所企业运营成本构成部分的修订工作苏长征个人企业运营成本测算方法部分的修订工作董娟深圳中法会计师事务所企业运营成本构成部分的修订工作陈徐梅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企业运营成本构成部分的修订工作张新杰株洲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企业运营成本构成部分的修订工作谢先海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企业运营成本测算方法部分的修订工作姜辉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标准的试测和验证工作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孙林企业运营成本测算方法部分的修订工作公司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企业运营成本测算方法部分的修订工作杨彦奇公司刘荣先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企业运营成本构成部分的修订工作朱鸿国个人企业运营成本测算方法部分的修订工作林积恩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企业运营成本测算方法部分的修订工作吴骏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标准的试测和验证工作洪贯中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标准的试测和验证工作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一)修订原则1.一致性原则本标准内容保持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一致性。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的制定,与《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文件核心精神保持一致。
2.适用性原则目前,全国各地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在运营成本的分类及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企业规模、运营模式的不同也导致成本水平存在差异,因此编写组充分征求了多家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的意见,保证标准的普适性。
3.可操作性原则标准的修订基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的运营实际,充分考虑驾驶员劳动强度、企业运营安全等因素,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开展成本测算及核定的技术难度,确保标准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二)标准修订内容的说明《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操作规范》(JT/T 1184—2018)于2018年2月26日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
该标准首次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的定义、分类以及成本测算及核定的方法。
该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的测算及核定,促进各地建立和完善运营财政补贴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国家大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战略。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操作规范》(JT/T 1184—2018)初次编制时新能源公交车应用范围较小且投入时间较短。
因此,原标准并未规定新能源公交车相关成本分类及测算方法。
此次标准的修订的目的是补充新能源公交车相关运营成本分类及测算方法,同时,结合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在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新特点提出新规定、新要求。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构成和测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财政补贴预算及核定过程中对公共汽电车企业成本的测算工作。
说明与JT/T 1184—2018相比:1.删除“本标准适用于汽油、柴油、天然气车辆和无轨电车的运营成本测算。
”主要原因:本次修订新增了新能源公交车相关运营成本的测算方法,基本覆盖了公交企业全部运营车辆类型,无需再对车辆类型进行分类说明。
2.删除“本标准不适用于新能源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运营成本测算。
”主要原因:本次修订新增了新能源公交车相关运营成本的测算方法,故删除。
2.企业运营成本构成说明与JT/T 1184—2018相比:1.将“燃料(电力)消耗费”修改为“能源消耗费”(见3.2.2)主要原因:近年来全国城市公交能源结构变化较大,新能源公交车占比大幅提高,用能源消耗费表述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2.增加了对能源消耗费统计要求,明确按照车辆长度、燃料类型进行分类统计(见3.2.2)。
主要原因:根据能源消耗费计算公式(11)~式(14),测算能源消耗费需要车辆长度、燃料类型等数据,因此增加了数据统计要求。
3.增加了对经营性租赁车辆不得计提折旧的要求(见3.2.3)主要原因:根据调研情况,我国有部分城市公交企业以租赁形式获取车辆使用权提供客运服务并向租赁企业支付租赁费。
针对这种情况不应对租赁车辆计提折旧,避免租赁成本重复计入运营成本造成重复补贴。
4.将“保险与事故损失费”拆分为“保险费”和“事故损失费”(见3.2.6和3.2.7)主要原因:根据调研情况,当前各地相关政府部门更倾向于对公交车辆的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分别进行核定,因此将保险与事故损失费拆分为两项独立的分类,每项都定义不变。
5.将“安全费”修改为“安全生产费”(见3.2.8)主要原因:根据原标准实施情况,“安全费”的表述可能引起企业误解,导致企业列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成本科目,因此修改为“安全生产费”,与《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表述一致。
6.修改了其他直接运营费的定义表述,将其他直接运营费中的“集成电路卡(IC 卡)结算费”修改为“刷卡(扫码)支付手续费”(见3.2.9)主要原因: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应用,公共汽电车票款支付方式除IC卡外新增了银行卡支付、扫码支付等,因此更改了相关表述。
3.企业运营成本测算方法说明与JT/T 1184—2018相比:1.修改了人员工资计算公式,将公式(1)中的将R g替换为(1+Rg)(见4.1.1.1)主要原因:原公式存在编辑性错误,为避免标准使用者误解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2.修改了公式(1)中R g参考工资基准增长率的表述(见4.1.1.1)主要原因:考虑到各城市每年工资基准增长率可能存在较大变化,因此调整为近三年增长率的算数平均值,尽可能降低测算误差。
3.增加了纯电动车辆电能消耗费计算公式(见4.1.2.1、4.1.2.4)主要原因:近年来,我国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力度较大,各地新增车辆大多为纯电动车辆,为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增加了纯电动公交车能耗费测算方法。
4.修改了保险费的测算方法(见4.1.6)主要原因:考虑到保险费支出与运营车辆数量直接相关,因此测算方法中应考虑车辆数量,降低测算误差。
5.修改了其他直接运营费的测算方法(见4.1.9)主要原因:JT/T 1184—2018中的表述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修改为先确定增减幅度再进行测算。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本标准编制过程中,主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文献、相关政策文件、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等。
其中,标准中出现的相关术语参考了《城市客运术语第2部分:城市公共汽电车》(GB/T 32852.2—2018)。
本标准的修订将进一步规范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的测算及核定方法,增加了新能源车相关运营成本的测算及核定方法,对于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财政补贴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促进公共汽电车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