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mploying people is not about how to reduce people's shortcomings, but how to use people's strength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全国各地的拆迁都是有标准的,吉林省有着符合吉林实际的拆迁补偿标准,所有的拆迁补偿必须符合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这也是拆迁户最关心的,拆迁补偿是否到位涉及到广大拆迁户的根本利益。
感兴趣的,可以随一起去了解一下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
一、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吉市政函〔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函〔2016〕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9日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尽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进一步拓宽棚户区改造项目多元化安置渠道,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保障棚户区居民“早安置、早改善、早受益”,根据国家、省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不含外五县(市)及乡镇和村庄规划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货币化补偿包括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购置房屋以及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组织购置房屋补偿等三种方式。
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应当根据征收项目情况,合理确定货币化补偿的具体方式,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第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回迁区项目,被征收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组织购置商品住房补偿。
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组织购置商品住房补偿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应当购置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户型要求的普通商品住房补偿,原则上优先选择在被征收房屋同类地段购置,同类地段不具备购置条件的,应当选择在符合条件的就近地段购置;政府应当将购置商品住房的位置、户型、价格等信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四政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的通知四政办发〔2018〕17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平台公司:《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征收地块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四平市土地收储管理办法》《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暂行规定》《四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征收地块的管理。
二、本制度所称的征收地块管理是指征收项目从征收开始至清场验收合格期间的管理。
三、遵循“谁征收、谁监管”的原则,各区、各开发区负责对未完成征收地块的管理工作,并由相应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已经完成征收并清场验收合格的地块,由各区、各开发区按照《四平市土地收储管理办法》移交。
五、各区、各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以下事项:(一)各区、各开发区受征收项目单位的委托,负责按法定程序处理残值;征收项目单位也可自行按法定程序处理残值。
残值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禁止将拟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
拆除工程应由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指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政府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的政策规定。
棚户区改造是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居住条件而进行的重大工程。
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首先,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两个方面。
对于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政府会根据搬迁房屋的面积、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搬迁居民,政府还会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安居。
其次,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在确定经济补偿标准时,政府需要充分考虑搬迁居民的实际情况,确保补偿金额能够覆盖他们的搬迁成本和重新安置的费用。
同时,对于安置房的分配也需要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任人唯亲或者腐败现象,确保每位搬迁居民都能够公平获得安居的机会。
再次,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居民的感受。
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政府需要积极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搬迁居民的后续关怀和服务,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减少因搬迁而带来的不便和困扰。
最后,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棚户区改造补偿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让受影响的居民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一项涉及广泛的政策措施,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受影响的居民共同努力,才能够顺利实施。
只有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加强监督和评估、关心居民感受的前提下,才能够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指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居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的标准。
对于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安置补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对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房屋补偿,根据河南省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计算,给予相应的补偿款项。
而对于选择安置房的居民,则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房屋面积等条件,在规定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安置房进行安置。
其次,对于货币补偿,根据河南省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计算,给予相应的补偿款项。
另外,对于安置补助,对于选择安置房的居民,根据自身需求和房屋面积等条件,在规定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安置房进行安置。
同时,还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获得一定的安置补助。
总的来说,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居民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的标准。
通过对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助等方面的规定,为居民提供了多种选择,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了城市的更新发展。
希望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能够更加完善,让更多的居民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区(包括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四平经济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收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集体所有的道路、沟渠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要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四条征地拆迁涉及农民房屋的,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
城市远郊和农村,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由乡村重新安排宅基地,无法安排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采取货币方式补偿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不再给予宅基地补偿费。
房屋补偿的具体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征地搬迁的,征地机构向被征地搬迁人每户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1000元。
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地机构要付给过渡费,按被拆迁人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
逾期不能回迁的,逾期时段过渡费增加1倍予以支付。
最新四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Believe what he said, but don't take it seriousl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四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年的规定是什么?四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年的规定是旱田补偿5万,3000元每亩水田的话是按照9万元每亩来进行一个土地的补偿,菜田平均补偿的费用是每亩15万元,主要还是因为旱田它的产值是比较低的,没有过多的一些经济利益的,但是菜田的话利益比较多。
一、四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2020年的规定是什么?四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年的规定是旱田补偿5万,3000元每亩水田的话是按照9万元每亩来进行一个土地的补偿,菜田平均补偿的费用是每亩15万元,主要还是因为旱田它的产值是比较低的,没有过多的一些经济利益的,但是菜田的话利益比较多。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6、房屋补偿标准为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二、其他具体费用补偿,7、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为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7.30•【字号】四政办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0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发改委关于《四平市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四平市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加快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7〕32号)精神以及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农村泥草房安居工程2007年试点工作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四平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在帮助农民提高发展能力的基础上,以政府为引导,以农民为主体,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制定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农村泥草房的集中改造,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泥草房的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对农村泥草房的改造要统筹安排,分期推进,重点解决困难户泥草房和危倒房问题。
既要体现对收入低、生活困难农户的特殊照顾,同时兼顾对生活条件刚刚改善而又并不宽裕农户的扶持。
2.科学规划,节约高效。
要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村屯合并,科学制定农村泥草房改造规划,实行整村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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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四棚改办【2006】14号)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建改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拆迁、统一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执**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房屋产权证照上记载为住宅,但被拆迁人利用房屋的某一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住宅兼营业的下列情形之的,按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1、利用自家住宅房屋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
2、利用自家住宅的某一间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3、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房屋附近搭建临时简易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4、将自家住宅房屋腾出从事经营活动,又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附近搭建其它建筑物居住家庭成员的;
5、在一套住宅房屋内既居住家庭常住人员又从事经营活动的;
6、其它确属住宅兼营业情形的。
第六条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住宅房屋
l、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2、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的户型为36㎡、45㎡、55㎡、65㎡。
拆迁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内(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5平方米以内(含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到65平方米。
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850元/㎡结算,其中一层820元/㎡,二层850元/㎡,三层930元/㎡,四层930元/㎡,五层850元/㎡,六层720元/平方米。
在应安置面积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3、拆迁公告发布前由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独立户口)原住有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靠近最小户型36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增加面积款由市政府承担,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房产局负责管理并向被拆迁人按廉租房标准收取租金。
4、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
但被拆迁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式独立户口)属下列情形且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货币补偿款按650元/平方米进行折算,折算出的面积由拆迁人给其“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增加面积部分按第六条(一)第2款、第3款规定执行。
5、拆迁人必须保证第六条(一)第2款所舰定的回迁安置用房的户型房源数量。
6、回迁安置地点按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求确定。
7、产权调换的楼栋、楼层按《产权调换协议书》顺序号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在房源保证的情况下,不准以楼栋、楼层位置不适为由拒绝回迁入住。
(二)非住宅房屋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原拆迁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产权调换房
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回迁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七条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屋
1、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0元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进行评估作价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前(含1984年)建造的独立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0元;附属房或搭接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3、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后2001年前(含2001)建造的独立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50元,附属房或拼接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4、在被拆迁人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范围内建的正规仓房、厕所(砖墙、瓦盖),按实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
其它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
1、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按建筑叫积每平方米750元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进行评估作价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在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元。
第八条被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符合第七条(一)第2款、第3款和第七条(二)第2款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简易房屋的,在补偿时每平方米按正规房屋补偿标准降低100元进行补偿。
第九条被拆迁人具有拆迁范围内正式户口且家庭成员为下肢残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
经被拆迁人申请,需要照顾的,经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进**屋产调换时给予照顺安置到一层,楼栋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强迁户不予照顾。
第十条拆迁时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按其所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
第十一条棚户区改造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以货币补偿金额自行购置房屋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凭棚户区改造《房岸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或《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免缴契税。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直,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平市人民政府[2002]第77号令《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四平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