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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一、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其有哪些特有特点。
1、不告不理,也称司法的被动性【英美称为“无诉即无裁判原则”】。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亦即民事诉讼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提起,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得主动启动一审程序;没冇上诉人的上诉,法院同样不得主动启动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启动始终保持着被动性,这种被动性是由司法的消极性决定的。
2、严格的规范性一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名语口: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为保障实体的正义,就必须严格执行程序规范。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整套系统完备的程序和方法,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将会导致诉讼无效。
3、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小始终起着重要作用,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意义。
这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所决定的。
4、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民事诉讼由若干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5、解决纠纷的强制性与最终性。
[缺乏强制力的法,就如同一堆没冇点燃的火,一盏没冇光亮的灯(鲁道夫-冯-耶林]通过民事诉讼裁判方式解决纠纷,要求当事人履行裁判,否则另一方当事人nJ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强制性的体现。
二、简答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1)起诉时人数是否确定。
前者在起诉时人数尚不能确定;后者则已经确定。
(2)适用的范围不同。
前者仅适用于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案件;后者既可适用于诉讼标的同一的案件,也可适用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案件。
(3)产生诉讼代表人的根据不同。
前者的诉讼代表人是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的,或者由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而后者的诉讼代表人只限于当事人推选。
(4)裁判的效力不同。
前者的裁判不仅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效力,还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产生预决的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裁判;而后者只对当事人发牛效力。
民诉简答题

民诉简答题民诉简答题1、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结果,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基础理论。
民事诉讼的过程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过程,设置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完善的程序保障并在这种保障之下实现制定法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定秩序,因此民事苏诉讼的目的应当既包括实体性目的也包括程序性目的,应是以此为基础的多个目的的统一。
实体性目的包括保护实体权利和维护法律秩序等。
程序性目的则主要是指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
民事诉讼的目的论:(1)、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和相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目的的多重性。
(2)、民事诉讼主题的多样性也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目的的多重性,各个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时往往具有不同的目的指向,不能以法院的审判目的代替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目的。
(3)、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
(4)、《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看,对于民事诉讼的目的,立法上也是倾向于多元说的。
民事诉讼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由此分析现行法的目的“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确认民事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实体性目的2、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总汇)

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的效力2、对人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
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 简答题

第一章(简答题)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简答题1、民事诉讼法有哪些任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2、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有哪些?(1)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有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3)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
(4)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3、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第一,民事诉讼立法;第二,民事诉讼实践;第三,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第四,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第五,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第六,民事诉讼理论。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
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简答题1、起诉的条件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成因:126页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是共同的诉讼。
成因说法一: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3、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在损害发生前,数人之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有了连带关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第43、46、47、50、52条至56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2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1.裁定管辖包括哪三种管辖?答:(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
(3)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制度。
2.从理论上划分,民事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哪几类?答:(1)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2)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按照证据是否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及其所能证明的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答:(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
(2)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
(3)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定事由的。
(4)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4.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的区别。
答:(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一审程序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
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给予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针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适用程序不同。
第一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可适用普通程序,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必须开庭审理,不能径行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径行判决。
(4)裁判的效力不同。
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间内不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二审程序所作的裁判,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上诉的终局裁判。
民诉简答题

答: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案件 (3)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4)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5) 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21.当事人申请在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1) 在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2)对象必须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答: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1) 原告对自己提出来的诉讼请求及有关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2) 被告对反驳原告主张而提出的有关事实和理由,以及反诉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3)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 共同诉讼人对其单独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4.执行的根据有哪些?
答: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3)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3) 必须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
(4)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5) 管辖应当合法
16. 撤诉与缺席判决的情形?
此题在本教材中未涉及.
17.诉讼中止与终结的情形?
答:诉讼中止的情形: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民诉法简答题

1.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法院进行裁判的标准,是一种法院审判权的约束机制,在民事诉讼证明中尤为重要。
答题要点:我国民事诉讼中有三类证明标准,作答时需分点作答,适用情形需准确罗列。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108、109条.2.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是学习民事诉讼学科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答题要点:(1)题目将分配规则限定于“我国”,故不需要对理论上存在的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诸多学说进行阐释;(2)教材中将证明责任的分配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考生可参照作答。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诉法解释》第90、91条。
3.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包括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学习过程中易混淆的一项基本制度。
答题要点:(1)注意仅限于当事人申请再审;(2)准确罗列判断生效判决、裁定、判决书存在错误的十一类事由。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民诉法解释》第390条、391条等。
4.简述第二审程序的性质及我国审级制度的特点。
答题要点:(1)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一审是初审,二审是终审;(2)对二审性质的认识主要包括续审主义、复审主义等,考生在作答时需区分清楚。
5.简述无需证明的事实。
答题要点:(1)无需证明的事实从学理上划分包括: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四大类,答题时易遗漏;(2)虽然根据现有的法条(《证据规定》第10条)也能罗列出无需证明事实,但这还不足以拿满分,对于每一项免证事实还需做简要的说明和解释。
6.执行根据的构成要件定义:有权机构依法作出的、载明含有一定给付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特征:(1)是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2)给付内容明确、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构成要件:(1)必须是特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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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简答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
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具体包括四个方面:(1)对人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2)对事的效力: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形成的民事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的案件;(3)空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适用;(4)时间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的区别。
答:(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发生是自愿的,内容是等价有偿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诉讼关系是否发生就原告说是自愿的,而被告说并非自愿。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也不存在等价有偿问题;(2)民事法律关系排斥权力的作用,而尊重当事人意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权力性质,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3)民事法律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法律关系。
诉权在诉讼中是怎样具体体现?答:诉权的内容表现为当事人能动地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能动地进行诉讼有其特定内容,主要内容为:(1)依照自己的意思提出实体请求;(2)全面陈述并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3)—依法获得权益保护和要求纠正错误裁判。
同时,诉讼是由一系列阶段和环节构成的纵向连续过程。
因此,能动地进行诉讼又表现为当事人能够依次从事诉讼各阶段、各环节的有关活动。
什么是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有哪些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
其构成要素是:①主体: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内容:诉讼权利和义务。
③案件: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事实真相和实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事实真相。
在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以原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反诉是被告抗辩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实体请求。
反诉的条件:①诉讼已经开始;②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原诉的当事人;③反诉的目的只能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④反诉必须在同一法院同一程序中提起;⑤反诉的诉讼标的与原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
简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含义是什么?答: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概括地说,即:(1)民事诉讼法是规范诉讼的行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体系;(2)明确了诉讼主体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权和诉讼权利,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
(1) 联系: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为诉权在不同诉讼阶段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2) 区别:①诉权具有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而诉讼权利则仅具有程序含义,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②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之时,先于诉讼开始;而诉讼权利则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存在于诉讼过程中;③诉权的主体限于当事人;而诉讼权利的主体则较为广泛。
如何理解支持起诉原则。
(1)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主要内容是:①支持起诉的前提条件有:a、加害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b、受害人还没有起诉;②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仅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③被支持起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支持起诉的单位处于支持者的诉讼地位;④支持起诉的方式,既可以是精神上、道义上的支持,也可以是法律上、物质上的帮助。
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 原告起诉,还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于具备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1)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如当事人死亡、法人消灭等;(2)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可分①合法行为,如起诉和撤诉;②违法行为,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1) 诉讼标的数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却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2) 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在实体上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3) 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同意或者认可,则对全体发生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产生法律效力;(4) 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没有选择权。
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别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有选择权;(5) 裁判的作出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
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当分别作出,对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裁判分别对各个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辩论原则的内容:⑴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⑵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⑶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⑷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1)产生的根据不同。
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或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而诉讼代理人则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产生;(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
诉讼代表人本身也当事人,他与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相同的利益,是代表众多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
而诉讼代理人却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仅仅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
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既及于代表人自己,也及于被代表的众多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
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而诉讼代理人则只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调解的特征:⑴法院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⑵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⑶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力。
哪些财产不能作为执行的客体?(1) 土地、矿藏、河流等不得让与的财产;(2) 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及生活必需品,如床铺、被褥、饭锅、碗筷等;(3) 专属于债务人个人的财产,如荣誉证书、礼拜用品等;(4) 法律禁止流通物,如毒品、赃物等。
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受理之前或之后,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切实得到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保全措施。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是:①案件属给付之诉;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③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
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异同:①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而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后或者在起诉的同时申请的;②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③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④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条件:(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4)必须是足以妨害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若干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两项重要补充:①对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明确规定了以下除外情形: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b、发回重审的;c、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d、法庭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e、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②首次规定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
(2)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如何确定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即一审审结的案件,依第一审程序再审;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即二审审结的案件,依第二审程序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再审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审判程序的联系和区别:①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
②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③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而不对案件的重新审理。
④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①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的,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的;②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的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③两者的职能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