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大一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除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
4、司法权: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7、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法律原则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10、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12、奴隶制法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13、封建制法: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14、资本主义法: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6、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化为同一类别。
法理学大一重点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重点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科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起源、目的、价值等问题。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是一个基础和支撑性的学科,它为法律的解释和运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分类、主要理论和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又称法律哲学,是对法律的本质和内在规律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性基础,通过对法律的深入分析和思考,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性并探讨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法理学是法学科目的基础,具有广泛的学科背景,包括哲学、逻辑学、伦理学等。
二、法理学的分类根据研究内容和方法的不同,法理学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其中,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 形而上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的本质和理论基础,关注法律的存在形态和法律意义的哲学解释。
2. 伦理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探讨法律应当如何影响和保护人们的道德价值。
3. 逻辑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的逻辑规律和思维方法,关注法律推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 社会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
三、法理学的主要理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较广泛,涉及到法律本体、法律价值和法律规则等方面。
因此,法理学形成了许多重要的理论。
1. 法律本体论:它研究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探讨法律存在的基础和内容。
2. 法律规范论:它研究法律规则的构成和效力,关注法律规则的适用和解释问题。
3. 法律解释论:它研究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探讨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4. 法律价值论:它研究法律的价值和目的,关注法律的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作用。
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种方法。
1. 理论研究:它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从概念、原则和逻辑上探讨法律问题。
理论研究重视从理性角度解释法律,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内在规律。
2. 实证研究:它通过观察事实、采集数据和分析现象,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法律问题。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葛洪义主编的版本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或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法学体系指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从法学的不同类别来划分,法学可以分为国内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从法律运行的角度划分,可以分为立法学、法理解释学和法律社会学;从法学的性质来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相互关系中又产生了边缘法学。
法律规则即法律规范,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是法的“细胞”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就是指那些可以作为规范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任何法律体系,任何基本法律和具体法律,都必须首先确定法律原则,必须在总纲或总论中明确把其法律原则固定下来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民法、刑法、宪法等法律概念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权利权利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所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权利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权利主体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分类第一、以权利的存在形态,可以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第二、根据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承担的责任。
义务表现为义务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
义务同样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理学(一)名词解析

1、法学法学,又称为法律科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若干分支学科或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 、法学的阶级性法学的阶级性,是指法学阐明的理论观点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的,具有阶级的倾向。
4 、法学的科学性法学的科学性,是指法学阐明的理论观点符合法这种社会现象的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1、法 1 、法,是一个复杂而有歧义的概念,通常是指一定社会的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的总和。
2、法律 2 、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有广狭二义,指的是一定的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法律〕,或者是某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
3、法律的规范性 3 、法的规范性,是从法律规范中延伸的一种特性,指法规定了可以,应该或不应该行为的范围,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模式,标准或方向。
4、法的概括性 4 、法的概括性,是从法律规范中延伸的一种特性,指法的对象是一般的、抽象的人,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
5、法的可预测性 5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事前就可预见到自己与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有无法律效力,以及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6、法的权威性6、法的权威性,是指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具有受到国家权力保障的特征。
7、法的连续性7、法的连续性,是指法在其生效期间一直有法律效力,除以法律程序加以改变外,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8、法的普遍性 8、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在国家主权所管辖的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意义上表现出来的一种特征。
9、自然法 9、自然法,是西方法学的传统概念之一,指的是对现实国家的法律具有指导作用的各种价值信念与价值准则的总和。
10、实在法10、实在法,是西方法学的传统概念之一,指的是任何历史时期内由现实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一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结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的观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
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
4、法的制定:有称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5、法的认可:6、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
7、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8、法的规范性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9、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10、成文法:是指有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139】11: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139】12、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141】13、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41】。
14、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对象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是法不可缺少的因素。
【142】15、法的空间效力:即通常讲的法律在什么地域和空间范围内生效、有效。
【143】16、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之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44页】17、法的要素:是相对与法的整体或法的系统而言的,是指发的各个基本成分,既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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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是同法的效力相联系的表现形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识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规制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和出发点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有机整体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以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引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法律程序: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作出的基本分类
法系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
法律演进是指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不间断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