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逮捕与拘留的条件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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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行政拘留的条件

派出所行政拘留的条件

派出所⾏政拘留的条件我国的⾏政处罚中,⾏政拘留是⼀重要的处罚⽅式,在⾏政处罚中占重要的地位。

但是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进⾏⾏政拘留的,是要满⾜⼀定的条件后才能进⾏。

那么派出所⾏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呢?下⾯,让店铺⼩编带⼤家⼀起来看看吧。

⾏政拘留是指法定的⾏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政法律规范的⼈,在短期内限制⼈⾝⾃由的⼀种⾏政处罚。

⾏政拘留是最严厉的⼀种⾏政处罚,通常适⽤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警告、罚款处罚不⾜以惩戒的情况。

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般为10⽇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及其亲属找到保证⼈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的,可申请⾏政主体暂缓执⾏⾏政拘留。

⾏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政拘留具有下列特点:(1)⾏政拘留是⼀种严厉的⾏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以上15⽇以内。

(2)⾏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

前者是依照⾏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的⼈⾝⾃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

后者是⼈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政诉讼程序的⼈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由的强制措施。

(4)⾏政拘留不同于⾏政扣留。

⾏政扣留是⾏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

(5)⾏政拘留与拘役不同。

拘役是由⼈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判处的⼀种刑罚。

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三)⾏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可以附加适⽤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刑事诉讼法》第⼋⼗条公安机关对于现⾏犯或者重⼤嫌疑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先⾏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的。

关于涉案人员管理规定(3篇)

关于涉案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人员的管理,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看守所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第三条涉案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教育、感化、挽救;(四)严格执法,文明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看守所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涉案人员管理职责,确保涉案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案人员进行侦查、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并对其在侦查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检察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人员提起公诉,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决定。

第七条审判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审判,依法作出有罪、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判决。

第八条监狱负责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进行关押、改造和监督。

第九条看守所负责对被拘留、逮捕的人员进行关押、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涉案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涉案人员的管理措施包括:(一)拘留、逮捕;(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强制戒毒;(四)限制出境;(五)限制活动范围;(六)其他依法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告知涉案人员其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其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侦查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第十四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依法审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决定。

第十六条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涉案人员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其辩护意见。

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严格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

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等。

刑事拘留是非常严肃认真的一件事情,换言之,如果公安部门没有十足的把握是不会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的。

为了确保公安部门正确实施行政拘留的这一权限,在刑事诉讼法当中对刑事拘留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三种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三种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三种逮捕条件笔者根据全国⼈⼤法⼯委刑法室主任王爱⽴主编的《<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书,将《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三种逮捕条件理解与适⽤摘录整理如下。

⼀、第⼋⼗⼀条第⼀款是对⼀般逮捕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逮捕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应依法逮捕:第⼀,证据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所说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般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犯罪⾏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为中任何⼀个犯罪⾏为的事实。

这就是说,只要有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物证、书证、证⼈证⾔、被害⼈陈述、犯罪嫌疑⼈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中的任何⼀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就达到了逮捕的证据要件,并不要求侦查⼈员把犯罪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先拿到⼿,对主要犯罪事实都查清,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第⼆,罪⾏要件,即对犯罪嫌疑⼈、被告⼈所实施的犯罪⾏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刑罚的轻重,反映了犯罪嫌疑⼈、被告⼈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也与其逃避或者妨碍诉讼的可能性之间存在很⼤的正相关关系。

⽤刑罚为条件可以有效衡量犯罪嫌疑⼈、被告⼈妨碍诉讼、逃避刑罚执⾏的可能性。

⼀般来说,将较轻的犯罪排除在羁押范围以外,对于法定刑较低或者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不采取羁押措施,有利于限制羁押措施的过多适⽤,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

这就要求羁押措施要遵循⽐例性原则,即是否羁押以及羁押时间必须与所追究的犯罪⾏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在羁押条件设计时,这⼀原则体现在对被适⽤者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要求上,羁押并不针对所有的犯罪嫌疑⼈、被告⼈,⽽必须是可能判处⼀定刑罚和刑期的罪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1、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2、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司法拘留条件

司法拘留条件

司法拘留条件近年来,司法拘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司法拘留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约束和监管的一种方式。

司法拘留的实行,有着一定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规定了司法拘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措施。

本文将从司法拘留的条件出发,探讨司法拘留的相关问题。

一、司法拘留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如果需要进行拘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犯罪嫌疑人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危险。

2、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破坏证据或者妨碍侦查。

3、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4、其他必须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

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司法拘留是一种非常严格的刑事强制措施,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有严重的危害性或者犯罪嫌疑人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时才会被采取。

二、司法拘留的限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

在司法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受到以下限制措施:1、限制人身自由。

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被限制在指定场所内,不能随意离开。

2、限制通讯自由。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不能自由与外界通讯,只能与律师、家属等特定人员联系。

3、限制探视自由。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接受特定人员的探视,不得接受其他人员的探视。

4、限制出行自由。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不能自由出行,必须在特定情况下由警方陪同。

5、限制日常活动。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活动受到限制,如不能自由进出房间、不能自由进行体育活动等。

三、司法拘留的合法性审查司法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

因此,司法拘留的合法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对于司法拘留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拘留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在司法拘留决定作出后,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

2、拘留期限的合法性审查。

在司法拘留期限到期后,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拘留期限的合法性。

3、拘留条件的合法性审查。

在司法拘留期间,必须进行拘留条件的合法性审查,确保拘留条件的合法性。

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公安机关逮捕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妄为。

在执⾏过程中,也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

那么,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呢?为了⼤家了解与此相关的知识,下⾯店铺编辑为您介绍这⽅⾯的内容,在⽂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够给您提供参考,也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提供帮助。

⼀、逮捕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进⾏逮捕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才能进⾏。

这⼀要求,即所谓“令状原则”。

具体⽽⾔,逮捕的形式要件包含三个要点:其⼀是有权机关决定。

为了防⽌⾮法拘禁和以其他⽅法⾮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限制。

⼀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员审批决定。

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

也有⼀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

其⼆是须有合法逮捕证件。

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般原则。

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的逮捕⽂件。

⽽这⼀⽂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

在我国,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经批准后⼈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签发《逮捕证》,并执⾏逮捕。

各级⼈民检察院对⾃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犯时,应当作出《逮捕⼈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公安机关,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期,并由签发⼈签名或盖章。

其三是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

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证逮捕,或由检察官员直接决定紧急逮捕。

逮捕必要性规定

逮捕必要性规定

逮捕必要性规定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确保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阐述逮捕的必要性。

首先,逮捕是确保证据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案件中,警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以便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基础。

逮捕后,警方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讯,从而获取更多的证据。

逮捕可以提供时间和机会,以便对案件作进一步评估,确定相关证据的充分性。

此外,逮捕还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跑,阻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犯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逮捕可以将犯罪分子带入司法程序,对其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

逮捕可以预防犯罪持续发展,对于那些有可能再次犯罪的人来说,逮捕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通过逮捕,社会可以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逮捕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逮捕过程中,警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拘留和通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逮捕中,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其被逮捕的原因和相关指控内容,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机会。

逮捕可以实现正义的原则,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逮捕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通过逮捕,可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伤害社会上的其他人群,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逮捕的必要性在于保护弱势群体,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逮捕可以传递出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向公众传达公正执法的信号。

总之,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然而,在逮捕中,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实施逮捕,真正达到犯罪打击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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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与拘留1.逮捕与拘留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措施,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羁押的时间较长,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为止。

因此,采用时必须持谨慎态度,严格依法办事。

只有依法正确使用逮捕措施,才能准确及时地追究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是相分离的。

有权决定逮捕的司法机关,不能执行逮捕;有权执行逮捕的机关,无权决定逮捕。

这样,使得司法机关互相制约,保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准确性,两个机关联合采用逮捕,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采取逮捕的慎重态度,对公民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正确使用逮捕措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错捕错押就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对于非法逮捕拘禁公民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防止违法逮捕的行为发生。

2.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的三个条件,即:(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实践中较难掌握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实体事实的要求,即要有“犯罪事实”,一个是对证据的要求,即要“有证据证明”,即该“犯罪事实”是有“证据”证明客观存在的。

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才能正确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所谓“有犯罪事实”是指:①发生了犯罪行为;②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

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如何量刑,也不是如何定罪,而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生犯罪行为——解决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

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

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因为有一个犯罪事实即是“有犯罪事实”,即符合了逮捕条件关于实体事实的要求,没必要再去证明有多起犯罪事实。

所谓有证据证明是指证据确实,可以相互印证。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一规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证据的量上讲要求“充足”,否则便不符合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第二个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

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

确定一个人的刑罚要罪刑相当,同样,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也要考虑与其所实施的犯罪相当。

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

从各国关于逮捕的规定看,也都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逮捕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可能判处1年或者2年以上刑罚的才能予以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

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人民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是无逮捕必要,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

实践中忽视逮捕的第三个条件的现象比较严重,应该引起对这一条件的注意。

所谓“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应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①案件的性质。

一般来说,案件性质严重,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大,其社会危险性也大,被判处的刑罚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逃避侦查和审判,继续犯罪甚至自杀。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情况。

如: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一贯表现;有无固定职业;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等。

一般来说,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过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

③案件的其他情况。

案件的其他情况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获;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

如果同案人未被抓获,有些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进行报复、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3.批准、决定和执行逮捕的程序(1)逮捕的批准、决定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准、决定逮捕的程序是:①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

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采取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必须释放。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必须纠正,并需要将纠正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②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两种情况: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

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同意,才能决定逮捕。

对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逮捕的执行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①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防止因执行逮捕不及时而发生社会危险性。

②执行逮捕是一种法律性很强的诉讼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

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提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③对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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