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物业实施细则MicrosoftWord文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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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不含通州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业之窗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根据物业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除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外)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物业服务收费按市政府及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分项目分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某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某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江苏省某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某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活动,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
2.物业服务提供者:指为房地产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
3.业主:指购房或租房并使用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物业费用:指业主依照物业管理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应支付给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费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1.物业服务提供者应负责对房地产项目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物业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共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3.物业服务提供者应配备足够的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全天候的物业管理服务。
4.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物业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业主的责任1.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使用公共设施时注意安全,不得损坏设施。
2.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配合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1.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约定,依法收取物业费用。
2.物业费用应有明确的计价标准,并公示在小区内显眼位置。
第七条:物业费用的使用1.物业费用应用于房地产项目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清洁、安全管理等。
2.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对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纠纷解决第八条:物业纠纷的处理方式1.物业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诉讼解决。
2.物业服务提供者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解、仲裁或诉讼工作。
第九条:物业纠纷的调解机构1.江苏省某市设立物业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处理物业纠纷。
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指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不含通州区)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物业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南通市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分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一,该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物业服务的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南通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二,该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南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南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南通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中不断加快发展,城市物业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好的物业管理能够有效地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增强城市形象,促进社会稳定。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南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对于提升南通城市的品质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设定1.提高南通城市物业管理水平:通过规范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提高南通城市物业管理水平,确保居民生活环境的质量;2.增强南通城市形象:通过物业管理的规范化运作,提升南通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物业管理的规范运作,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增强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方案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体系(1)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由居民代表和物业公司代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规范,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2)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制定物业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服务标准和管理流程,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3)加强人员培训:加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提升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2.加强物业设施维护和管理(1)加强设施维护管理:加大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力度,及时修缮和维护小区绿化、照明、电梯等设施,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2)建立物业设施档案:建立小区物业设施档案,记录设施的保养和维护情况,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状态,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3)加强设施更新改造: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更新改造小区设施,提升小区的整体品质和居住体验。
3.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1)加强社区安保工作:加大对小区安全保卫工作的投入,加强巡逻防范,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加大对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力度,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小区整洁、绿化,改善小区环境;(3)加强社区服务保障:加强对小区居民的服务保障,提供便民、快捷的服务,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南通市物业管理制度

南通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南通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2.1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考虑建筑物的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2.2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或调整,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3.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3.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3.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4.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第五章物业服务5.1 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安全防范、交通秩序维护等。
5.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6.1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6.2 业主、使用人不得从事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物业维修基金7.1 物业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7.2 物业维修基金应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八章法律责任8.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8.2 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0)

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引导老旧小区、保障性住房的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完善部门联动管理体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价格、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燃气管理、供排水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物业投诉处理等制度,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相关职责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用于电子投票、信息公开、招投标、纠纷投诉处理等。
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运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妥善保管业主信息,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记录。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对物业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三)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业主组成。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召开、表决和决定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业主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业主;(三)业主大会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的过半数同意。
南通市物业管理方案

南通市物业管理方案1. 前言随着城市社会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已经成为城市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地维护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秩序,南通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通市物业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计划,以帮助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商更好地了解和遵循相关规定。
2. 概述南通市物业管理方案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防范物业管理中的各种不良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南通市物业管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定义和规范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基本职责;2.确定物业管理所需各方的职责和权利;3.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4.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采用的规范化服务管理模式;5.推进物业行业的规范化发展;6.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管和管理。
3. 物业管理的内容南通市物业管理涉及到以下内容:1.物业服务的范围;2.物业服务的内容;3.物业服务的保障;4.物业服务的收费和结算;5.物业服务的监管和管理。
4. 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南通市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为:1.维护和管理社区的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2.维护和管理物业公共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3.组织开展物业维修和日常保洁等服务;4.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防火、防盗安全管理;5.负责物业服务的收费和结算工作;6.落实城市管理部门的防火、治安等公共安全工作。
5. 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计划南通市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计划如下:1.组织相关部门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针对低评价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整改;2.加强物业服务质量监管,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服务品质;3.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听取居民反馈意见,并根据市民需求不断优化服务;4.推广物业行业标准,促进物业行业的规范化发展;5.落实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加强对物业服务安全的监管。
6. 合法权益保障南通市要求物业服务提供商必须明确职责,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单位需签订服务合同,并指明服务内容、质量、收费标准等具体事项,确保相关服务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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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不含通州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业之窗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根据物业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除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外)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物业服务收费按市政府及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分项目分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向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须经业主大会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方式征得50%以上业主同意,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业主自管物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讨论同意,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由居委会直接管理物业的住宅小区,清洁卫生、绿化管理等维护费用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与引导,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服务费收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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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检验保养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合理利润(普通住宅不超过8%)以及法定税费组成。
第十五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备运行维护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可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合理分摊,具体分摊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已含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注明。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除用于经营的底层车库,可按经营性用房收取物业服务费以外,其余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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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半年以上的物业,应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缴纳,业主负最终缴纳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本文来自中国物业管理领先媒体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小区内车辆实施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并与长期停放车辆的业主签订停车服务协议后,方可收取停车服务费。
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和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代理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统一按规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其它关于装修方面的费用。
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协商并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将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内容来自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缴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欢迎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X 月X 日起执行,原通价服[2005]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县(市)及通州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