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填写总结如下:
1. 在填写备注栏时,必须准确、清晰地描述发票所对应的货物或服务。
可以简明扼要地描述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或者描述服务的类型、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如果发票涉及到多种货物或服务,可以使用逗号或分号将它们分隔开,确保每种货物或服务都能够得到明确的记录。
3. 如果发票涉及到特殊情况或特殊要求,可以在备注栏中进行补充说明。
例如,如果某货物有损坏或缺陷,可以在备注栏中说明并注明退换货的要求。
4. 对于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如建筑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可能需要额外的信息在备注栏中填写。
根据具体业务的要求,填写相应的信息是必要的。
5. 在填写备注栏时,应注意清晰、简洁地表达意思,避免使用不规范或不恰当的语言。
备注应该能够方便他人理解,不引起歧义或误解。
总之,填写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时,应该准确、清晰地描述相关货物或服务,并根据具体情况补充需要的信息。
正确填写备注栏有助于加强发票管理和减少潜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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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新规定 备注栏的规定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这些特殊规定2017-11-13为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01-建筑服务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02-销售不动产一、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基本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

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一、与位置地址相关的备注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开票首日测算很多税务部门在网上展示了发票首日秀,笔者发现了大量上述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纳税人需要注意。
如果没按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被视为不合规发票将可能影响下游抵扣或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但是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参照不动产开票进行详细地址备注没有规定,考虑到备注栏的性质,建议纳税人可以参照执行。
二、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2号)废止了广东省国地税联合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裴清泉摘要:随着营改增新政策相继出台,对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埴开提出了要求,本文从政策层面进行了归类总结,备注栏的填开不可小觑,填写不当也会导致发票无效,相信会引起大家重视。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发票一统江湖,覆盖所有行业,从而也全面打通了货物、服务抵扣链条,形成了完整的抵扣链。
全面“营改增”一年来,纳税人为适应新形式新政策,做到全员参与和全员学习,基本实现了会开具增值税发票、能熟练申报缴纳税款。
但增值税发票政策上的要求也越发变得复杂,所有经济业务都通过小小的发票来反映,重要性可想而知。
全面“营改增”一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以公告或补丁文件形式下发规定,尤其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颁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按行业分类对增值税发票开具做了详尽规定,其中:对增值税发票上的小小备注栏做了政策性规定,包括: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不动产、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税款、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及折扣销售等行为。
所以我们千万别拿“备注”不当回事,需要对发票上辅助性的“备注”给以重新认识,在发票填开、凭证审核、发票报销及账务处理过程中引起足够重视。
只有如此,才能降低单位税务风险,减少给单位带来的不必要经济损失。
本文通过归类、整理分析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相关政策规定,相信会对大家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取得不规范备注栏的增值税发票取得“备注栏”填开不规范的增值税发票,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票据,处理不当会导致发票无效,会出现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和税务风险。
“备注”一词,是指表册上为注解、说明而留出的一栏。
是辅助信息,不是很重要,做备忘。
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5篇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5篇篇1一、引言增值税发票作为纳税人进行税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重要依据,其填写规范至关重要。
备注栏作为增值税发票的组成部分,其填写要求亦不容忽视。
本文将详细总结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以确保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发票,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主要用于注明与业务相关的额外信息,如业务性质、交易内容、特殊事项说明等。
正确填写备注栏有助于税务部门了解交易真实情况,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1. 纳税人识别号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中,必须填写交易对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不动产交易信息在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增值税发票中,备注栏应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交易金额、不动产权属等信息。
3. 跨境贸易业务对于跨境贸易业务,备注栏需注明贸易方式、结算货币、汇率等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对跨境贸易业务进行监管。
4. 货物运输服务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中,备注栏应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运输工具等信息。
5. 建筑服务内容提供建筑服务时,需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的内容、项目名称、工程地点等信息。
6. 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事项,如扶贫捐赠、绿色产品等,以便税务部门核实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7. 其他特定业务事项说明对于其他特定业务,如大额现金交易、特定行业交易等,需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交易内容和相关事项。
四、填写要求与注意事项1. 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填写。
2. 填写字迹应清晰,避免模糊潦草。
3. 填写备注栏时,应参照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确保填写内容符合规定。
4. 如备注栏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或说明,但需在发票上注明清单或说明的存放地点或网址。
五、结论正确填写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对于保障税收安全、维护纳税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总结了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旨在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发票,降低税务风险。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填写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确保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

2024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完善,增值税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是登记和记录交易信息和相关说明的地方,对于企业合规经营和税收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帮助企业和纳税人准确填写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下面总结了____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
1. 对特定行业的必填情形:a) 餐饮服务业:在销售额、税额等基本信息填写完整后,备注栏应填写用餐人数、餐饮服务类型等信息,帮助税务部门进行餐饮业务监管。
b) 酒店业:备注栏需要填写客房数量、房价等信息,用于税收部门的监管和核对。
c) 航空运输业:备注栏需要填写航班号、舱位等信息,确保票据与实际航班信息相符。
2. 对特定交易的必填情形:a) 跨境电商交易:备注栏需要填写跨境电商平台名称、订单号等信息,帮助海关和税务部门进行清关和税收管理。
b) 商品购销合同:备注栏需要填写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等信息,方便税务部门核对交易真实性。
c) 进口商品:备注栏需要填写进口商品的海关编号、产地等信息,协助海关进行商品监管和税收核对。
3. 对特定政策的必填情形:a) 高新技术企业:备注栏需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信息,用于税务部门的核对和认证。
b) 税收优惠政策:备注栏要填写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对应的税率,确保享受优惠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c) 减免税情况:备注栏需要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帮助税务部门核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
4. 对特定用途的必填情形:a) 外币交易:备注栏需要填写外币种类和金额,用于外汇管理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
b) 个人消费:备注栏需要填写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用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居民消费分析。
c) 企业间关联交易:备注栏需要填写关联企业名称和关系等信息,帮助税务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和核对。
5. 其他必填情形:a) 其他税收征管需要: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如营业税改增值税、预缴税款等。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_税务工作总结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_税务工作总结
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是记录交易细节或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的地方,可以提供一些额外
的说明或解释。
根据税务规定,有些情况下备注栏是必填的。
下面是我对增值税发票备注
栏必填情形的总结:
1. 抵扣情况说明:对于需要进行抵扣的发票,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抵扣情况。
包括
抵扣的项目、金额等详细信息。
2. 发票代开情况:如果发票是代开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代开单位的名称和纳税人
识别号码等信息。
3. 退货退款情况:对于退货退款的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退货数量、退款金额等
信息。
4. 特殊情况说明:如发票的开具有特殊情况,例如因为纳税人特殊要求而开具的发票,或者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都需要在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5. 发票作废情况说明:对于已作废的发票,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作废原因和作废日
期等信息。
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于其他需要额外说明的情况,可以在备注栏中进行记录。
使用特定的税率进行开票、特殊业务应税项目等。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规定的备注栏必填情形可能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应根据当地
的税务规定进行具体的操作。
对于可抵扣的发票来说,备注栏的填写也是很重要的一环,
可以帮助企业获取更高额度的抵扣。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必填情形主要包括抵扣情况、代开情况、退货退款情况、特殊情
况说明、发票作废情况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
具体情况进行正确填写,以确保税务合规并且方便后续的操作和管理。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2024年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2024年,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填写又面临了新的变化和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税务部门对于发票备注栏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在这一年里,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和政策,发票的备注栏需要填写更加详细和准确的信息,以满足税务部门对于备案和稽查的需求。
首先,在填写发票备注栏时,我们要注重填写发票的基本信息。
这包括填写发票的种类、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等。
这些信息是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和稽查的关键,填写不准确或遗漏可能会导致后续的税务风险。
因此,填写时要仔细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其次,在填写发票备注栏时,我们要注重填写发票的开具日期和开具人信息。
这些信息同样对于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和稽查非常重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发票的开具日期必须准确填写,不得填写错误或者随意填写。
开具人信息也要填写真实可靠,以便税务部门能够确认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除了基本信息外,发票备注栏还需要填写一些额外的信息。
首先是填写购买方的信息,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地址电话等。
与填写发票的开具人信息类似,购买方信息也需要填写真实可靠,以便税务部门进行核查和备案。
其次是填写发票的内容和金额信息。
在填写发票的内容时,需要详细列出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单价等信息。
在填写金额时,需要准确填写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以满足税务部门对于金额的核验要求。
此外,如果发票涉及到折扣、免税、减免等情况,也需要在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最后,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或者备注,也可以在备注栏中进行填写。
例如,如果发票涉及到退货、换货、补充说明等情况,可以在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在填写时,要注意语言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以便税务部门能够清楚理解。
综上所述,2024年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填写需要注重以下几点:准确填写基本信息、填写详细的购买方信息、填写清晰明确的发票内容和金额信息、如有特殊情况要进行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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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
情形一:
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二: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三:
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形四: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情形五:
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
情形六:
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形七: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情形八:
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
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情形九: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备注
(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情形十: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
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温馨提示:新增了“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
要求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