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考语文文言文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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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考语文文言文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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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辨伤有术《涑水纪闻》

李南公知长沙县,有斗者①甲强乙弱,各有青赤②。南公召使前,以指捏之,乙真甲伪也。诘之果服。盖方有榉柳③,以叶涂肤则青赤如殴伤者。剥其皮横置肤上,以火熨之,则如棒伤者,水洗不落。南公曰:“殴伤者,血聚而硬,伪者不然,故知之。”

【注释】

①斗者--打架斗殴的人。

②青赤--打伤后皮肤呈现出青一块红一块的颜色。

③榉柳--树名,落叶乔木,质地坚硬,可以做箱几之用。榉音举(jǔ)。

【译文】

李南公任职长沙县的时候,有斗殴的,甲身体强而乙力气弱,双方身上都有青赤伤痕。南公叫他们走到面前,用手指捏伤处,得知乙是真伤而甲是假造的。经过审讯果然如此。原来当地有一种榉柳树,用树叶涂抹在皮肤上,就呈现青赤色象是殴打的伤痕。剥下树皮贴在皮肤上,用火烤后,就和用棒子打的一样,用水也洗不掉。李南公说:“斗殴致伤,血聚在一块,里面是硬的,如果假造伤痕,皮下是软的,因此可以鉴别真伪。”

二十:验尸《梦溪笔谈》

太常博士①李处厚知庐州②慎县,尝有殴人死者,处厚往验

伤,以糟、灰、汤③之类薄之④,都无伤迹。有一老父救见曰:“邑之老书吏⑤也,知验伤不见其迹,此易辨也,以新赤油伞日中覆之,以水沃⑥其尸,其迹必见。”处厚如其言,伤迹宛然⑦。自此江淮⑧之间,官司⑨往往用其法。

【注释】

①--太常博士--官名,始于战国。以后各代都设有五经、诸子、律学、算学和方伎等博士,教授贵族子弟。因为西汉时隶属于太常寺,所以通称太常博士。

②庐州--今安徽合肥一带地区。

③糟、灰、汤--酒糟、肉块、草灰、米汤,相传用这类东西,可以查验尸体的伤痕。参见宋代宋慈著《洗冤集录》。

④薄之--涂抹在上面。

⑤书吏--旧衙门里办理文书的小吏,俗称师爷。

⑥沃--用水浇泼。

⑦宛然--清楚,明显。

⑧江淮--长江淮水。

⑨官司--主管诉讼的官员。

【译文】

太常博士李处厚在庐州慎县任县令的时候,有个人因斗殴致死,他前去验尸,用酒糟、肉块、草灰和米汤等一类东西敷在尸体上面,还是查不到伤痕。有个老汉求见说:“我是本县的老书吏,听说验伤没有查出;其实很容易辨认,用新红油伞在太阳光下覆照尸体,然后

用水浇泼,伤痕就可以现出来。”李处厚按照他讲的办法,果然伤痕清楚可见。以后江淮一带地方,处理这类案件常常使用这种方法。

二十一:罚款制斗《梦溪笔谈》

鞫真卿守润州,民有斗殴者,本罪之外,别令先殴者出钱以与后应者。小人①靳②财,兼不愤③输钱于敌人,终日纷钱相视,无敢先下手者。

【注释】

①小人--指老百姓。封建时代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泛称为君子和小人。在统治阶级内部,有时也因观点、品质的不同,互指为君子或小人。

②靳--音禁(jìn),吝惜。

③不愤--不甘心,不服气。

【译文】

鞫真卿任职润州时,老百姓有打架斗殴的,除判处本罪以外,还罚先动手的一方出钱给后还手的一方。老百姓吝惜钱财,同时也不甘心拿钱给对方,所以整天相对争吵,但是没有人敢先动手打人。

二十二:叫子申诉《梦溪笔谈》

世人以竹木牙骨之类为叫子①,置人喉中吹之,能作人言,谓之“嗓叫子”。尝有病②者,为人所苦③,含冤无以自言。听讼者④试取叫子令嗓之,作声如傀儡子⑤,粗能辨其一二,其冤获申。

【注释】

①叫子--俗称“哨”或“笛”。用竹木等两片相合,用气吹过中缝,即发出声响。

②--音阴(yīn),嗓子哑,不能说话。

③苦-欺压凌辱。

④傀儡子--木偶。槐儡音kuílěl。

【译文】

民间用竹木牙骨一类做成叫子,放进喉中用气一吹,能发出人说话的声音,称作“嗓叫子”。曾经有个哑巴受人欺辱,有冤无法倾诉。办案人员试用嗓叫子放在他口中,发音如同木偶戏一样,大体能够辨出十分一二,他的冤情得到了申述。

二十三:还钞得钞《寄园寄所寄》①

聂以道曾宰江右②一邑,有人早出卖菜,拾得至元③钞十五锭④,归以奉母。母怒曰:“得非盗而欺我!况我家未尝有此,立当祸至,可速送还!”子依命携往原拾处,果见寻钞者,付还。其人乃曰:“我原三十锭,汝何匿其半邪?”争不已,相持至聂前。聂推问村人,是实,乃判云:“失者三十锭,拾者十五锭,非汝钞也,可自别寻。此钞宜给坚母以养老!”

【注释】

①《寄园寄所寄》--清代赵吉士著。赵吉士,字天羽,安徽休宁人。顺治年间举人,康熙时任山西交城县令,后调任国子监丞。本篇转选自胡文炳所编《折狱龟鉴补》手抄本。本篇的内容,元代杨著的《山居新语》中已有记述,聂以道也是元代人。

②江右--即江西。元代把全国划分若干路,江西路是今江西省北部沿长江一带地区,首府在德化(今九江市)。

③至元--元世祖忽必烈(1215-1294)在位时的年号。

④锭--古代银币铸成固定形状,叫锭,轻重不同,一般是一两为一锭。元明以后通行纸钞,但仍以锭为计算单位。

【译文】

聂以道曾在江西一个县任县令。有人早起卖菜,在路上拾得至元钞十五锭,拿回来交给母亲。母亲生气地说:“莫非是偷来的钱骗我!况且我家从来没有这么多的钱,一定要生大祸,赶快送还人家!”儿子依从母命,带了钱回到拾得的地方,果然看见有人来寻找,就还给了他。可是那个人却说:“原来是三十锭,你为什么藏下一半?”双方争执不下,一起来到聂以道那里。聂以道向村人调查,证明卖菜人所说属实,于是判决说:“丢的是三十锭,拾得是十五锭,说明拾得的不是你丢失的钱,你可以到别处寻找。这十五锭应该给贤母作养老金!”

二十四:改恶从善《后汉书》。

王烈①字彦方,太原人也。少师事陈②,以义行称。乡里有盗牛者,主得之。盗请罪曰:“刑戮③是甘,乞不使王彦方知也。”烈闻而使人谢④之,遗⑤布一端⑥。或问其故,烈曰:“盗惧吾闻其过,是有耻恶之心。既怀耻恶,必能改善,故以此激⑦之。”后有老父遗剑于路,行道一人见而守之,至暮,老父还,寻得剑,怪而问其姓名,以事告烈。烈使推求⑧,乃先盗牛者也。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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