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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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合理利用方案

小区车库合理利用方案

小区车库合理利用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小区住宅数量增加,人口密度增大,小区的停车位不足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小区中,车库是一个可以被合理利用的资源。

本文将探讨小区车库的合理利用方案,以提供更好的停车场管理和利用效率。

背景小区车库是一个私有的资源,通常只供小区居民使用。

然而,由于停车位的有限性,小区车库常常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

因此,制定一个合理的车库利用方案变得尤为重要。

方案一:车位优先权管理在小区中,不同的车主对停车位的需求并不相同,一些家庭可能有多辆车,而另一些家庭只有一辆或没有车。

因此,可以通过给予车主在车库中停车的优先权,来合理利用车库资源。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 将车位分为常住车位和临时车位两类,常住车位适用于那些拥有多辆车的家庭,而临时车位适用于只有一辆车或没有车的家庭。

- 将车位的优先级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常住车位的优先级最高,其次是临时车位。

- 居民根据自己的需求填写停车位申请表,申请车位的数量和优先级,物业根据申请表中的信息来分配车位。

这个方案的优点是可以满足不同车主的需求,合理利用车库资源。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车主可能会滥用车位优先权导致不公平现象出现,因此需要有一个公正的分配机制。

方案二:共享车库系统共享经济正在全球范围内兴起,共享车库系统可以是一种解决停车位不足问题的创新方案。

通过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小区住户之间的车库资源共享。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 将小区的车库资源录入到一个共享车库系统中,包括每个车位的空闲时间段和价格等信息。

- 居民可以在系统中查看空闲的车位,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预订。

- 系统可以根据车库的使用情况和需求来动态调整价格,以提高利用效率和公平性。

这个方案的优点是可以提供更多的停车位选择,并且允许居民根据自己的需求来灵活预订车位。

然而,共享车库系统的实施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和居民的积极参与。

方案三:停车位出租小区中的空闲停车位可以出租给外界需要车位的人士,通过收取租金来获得额外收入。

论小区车位、车库的合理利用

论小区车位、车库的合理利用

论小区车位、车库的合理利用作者:张旭来源:《世纪之星·交流版》2016年第08期[摘要]随着城市房屋商品化的发展以及机动车的普及,商品房小区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渐渐突出,小区停车位与车库的利用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

小区停车位与车库的利用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

《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范围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基于共有权产生的纠纷颇多,特别是小区停车位、车库的纠纷日益增多,有必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范围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小区停车位纠纷的原则。

[关键词]问题;车位;车库;合理使用一、国内外法律对车库、车位利用的规定(一)《物权法》对车位、车库利用的规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法条规定及目前学理通说,一般将共有部分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

法定共有是指由物权法规定的共有部分,其不允许当事人对其归属进行变更。

而约定共有部分则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确定归属,法律并没有做直接规定。

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即法定共有部分,原因是开发商在原有的设计用于停车的车位不足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占用公共道路停车的问题。

从需求的角度看,车位应当是不能满足业主需要,因此不能用规定将这种情况下的车位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归属,只能规定全体业主共有。

同时,《解释》第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也应当认定为法定共有。

约定共有的部分主要是指车位、车库的归属。

因为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利用决定所有”原理,车位、车库并非每一个业主事实上所必需,也是为实现专有部分所有权所必须,所以如果依照法定共有来处理,将会增加业主负担,开发商也可利用车位、车库非法牟利。

小区停车场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区停车场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区停车场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人口的增长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小区停车难成为了居民生活中的一个普遍问题。

特别是在一些老小区,由于停车位有限,停车难题更加突出。

因此,建设小区停车场成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报告旨在对小区停车场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研究目的1. 了解居民对停车需求的情况,分析小区停车场的市场需求;2. 确定小区停车场的建设可行性,并提出有效建设方案;3. 探讨小区停车场的管理模式,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4. 为政府和物业管理方提供有益建议,促进小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三、研究方法1. 数据收集: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和文献查阅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2. 数据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了解停车需求和市场情况;3. 建设方案: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小区停车场的建设方案;4. 管理模式:探讨小区停车场的管理模式,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5. 论证及建议:对建设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四、研究结果1. 停车需求情况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了解到大部分小区居民存在停车难问题,停车位紧张的情况比较普遍。

尤其是工作日晚上和周末停车难度更大,有关数据显示,停车位供需缺口较大。

2. 小区停车场的市场需求根据居民的需求情况和停车位缺口的情况,可以判断小区停车场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

建设小区停车场能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3. 小区停车场建设可行性论证根据市场需求和停车场建设成本等因素,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认为小区停车场的建设是可行的。

而且小区停车场的建设还能够提高周边地区的经济效益。

4. 小区停车场的管理模式提出了小区停车场的管理模式:第一,采取车位分配的方式,制定详细的停车规定,保障居民的停车权益;第二,建立小区停车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第三,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和管理效率。

五、建议1. 建议政府加大对小区停车场的支持力度,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扶持;2. 建议小区居民积极参与小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共同维护好停车环境;3. 建议建立小区停车场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管和管理。

利益的博弈与平衡——论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理解与适用

利益的博弈与平衡——论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理解与适用

利益的博弈与平衡——论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理解与适用杨思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摘要]《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此种“需要”是指合理的需要,不仅包括现实的使用需要,还包括一定期限内的潜在需要;权利主体是指购买了住宅、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不包括只购买了车位、车库的人;义务主体除了拥有专有车位所有权的开发商外,还包括拥有专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和拥有共有车位所有权的全体业主;“首先”应当理解为修正的绝对优先权;配置比例是“满足”的判断标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性质是授权第三人规范,未被首先满足需要的业主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损害其利益的交易行为或确认其相对无效,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键词]车位车库;业主需要;授权第三人规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52(2019)05-0099-08[收稿日期]2019-06-25[作者简介]杨思益(土家族),女,湖北恩施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法学研究一、问题的提出伴随着经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城市居民私家车拥有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但小区车位、车库的供给量却远远跟不上需求,导致人们买车容易停车难,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车库项目可行性分析

车库项目可行性分析

车库项目可行性分析车库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对车库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旨在确定该项目在市场、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可行性。

下面将从市场需求、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管理可行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在市场需求方面,车库作为停车场,是现代城市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增长和汽车拥有量的不断增加,对停车场的需求日益增长。

尤其是商业区、住宅区和大型活动场所周边的停车需求非常旺盛。

因此,车库项目在市场上具有较大的需求潜力。

其次,在技术可行性方面,现代车库项目要使用先进的停车系统技术。

这些技术包括自动通道系统、自动寻位系统、智能支付系统等。

这些技术可以提高车库的车辆流转效率,减少车辆排队等待时间,提高停车场的运营效益。

而且,这些技术在市场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应用经验,可行性比较高。

因此,从技术角度来看,车库项目是可行的。

再次,在经济可行性方面,车库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

首先,建设车库需要购买土地、建造停车设施和购买设备等,这些成本较高。

然而,由于停车需求旺盛,车库通常能够以租赁的方式回收投资,从而确保项目的回报率。

此外,车库项目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人力成本、设备维护成本和场地租金等,这些成本可以通过车辆停车费用覆盖。

因此,在经济层面上,车库项目是可行的。

最后,在管理可行性方面,车库项目需要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车辆进出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过程安全、顺畅。

其次,需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收入和成本之间的平衡。

另外,还需要建立人员培训制度,提高车库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通过科学的管理,可以提高车库项目的运营效益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加其可行性。

综上所述,从市场需求、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管理可行性四个方面来看,车库项目是可行的。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车库项目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

先进的停车系统技术也能够提高车库的运营效益。

虽然建设和运营车库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但通过合理的收费和管理,可以确保项目的回报率。

小区车库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区车库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区车库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前言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停车难成为了居民的一大难题。

为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提高小区内停车的便利性,很多小区开始建设车库。

车库作为解决停车难的有效手段,不仅提供了空间上的解决方案,还可以提高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同时也是小区物业收益的一部分。

本报告将对小区建设车库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决策依据。

二、小区车库的现状小区车库的建设状况直接影响着居民的停车体验和生活质量。

目前,一些小区的车库建设状况并不乐观,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1.停车位不足:随着居民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小区的停车位已经无法满足需求,导致居民停车难。

2.停车收费贵:有些小区的车位收费过高,让一些居民望而却步。

3.停车场环境差:小区车库管理不善,导致车库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较大。

4.停车场管理混乱:小区车库管理松懈,存在乱停车、车位被占用等问题。

5.停车位资源浪费:由于小区停车位分配不合理,有些车位闲置率很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述,小区车库建设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解决。

三、小区车库建设的必要性在分析了小区车库现状的基础上,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小区建设车库的必要性:1.解决停车难问题:建设规范的小区车库可以有效解决小区居民的停车难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2.提高小区管理水平:建设车库可以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小区的整体环境,增加小区的美观度。

3.增加物业收益:小区车库作为物业的附加值部分,可以增加小区物业的收益,提高物业管理的综合竞争力。

4.提升小区业主满意度:解决居民的停车问题,提高小区的停车便利性,可以提升业主对小区的满意度。

综上所述,小区建设车库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有利于解决停车问题、提高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和增加物业收益。

四、小区车库建设的可行性分析1.市场需求分析市场需求是小区车库建设的基础,要充分了解小区居民对停车的需求和意愿。

从《物权法》74条浅析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从《物权法》74条浅析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从《物权法》74条浅析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作者:许鸣曦来源:《致富时代·下半月》2014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私人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但是居民小区停车位的增长却相对缓慢,小区停车位已经成为稀缺资源。

本文首先分析《物权法》第74条关于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的制度设计与制度价值,进而提出了对我国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车位;车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私人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但是居民小区停车位的增长却相对缓慢,小区停车位已经成为稀缺资源。

但目前的法律对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利用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范,直接对此项制度予以规定的法律条文也只有《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该法条的解析探讨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与利用,并就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车库、车位的概念与性质所谓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所谓车库,是指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具有封闭空间的场所。

要想分析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首先应当解读车位、车库的性质,即车位、车库能否独立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的问题。

车位、车库设置于建筑区划内,因此可以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

依《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其中专有权是核心。

车位、车库能否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并成为独立的交易标的,是由其是否构成建筑物专有部分决定的,如能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就能交易,由业主或开发商享有专有权;如不能作为专有部分,则仅能以共有部分为全体业主所共有。

小区增加车位可行性分析

小区增加车位可行性分析

小区增加车位可行性分析为了分析小区增加车位的可行性,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车位需求:首先要了解小区内车位的需求情况。

可以通过调查居民的车辆拥有情况、停车位紧张程度以及停车位的使用率等来评估小区的车位需求。

2. 空地资源:小区内是否有闲置的空地资源可供开辟为停车位。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地形、宅基地使用政策等。

3. 投资成本:开辟新的停车位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土地购买成本、开发和建设成本、环境影响评估和相关手续费用等。

4. 收益模式:车位增加是否能够为小区带来收益。

可以考虑通过出租停车位来获得租金收入,或者考虑设置小区停车位管理费等方式来弥补投资成本。

5. 停车位管理:增加车位后,需要对停车位进行管理,确保停车位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营。

可以考虑委托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停车位的管理。

6. 居民意见和社区共识:在进行车位增加计划之前,需要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居民调查、开展居民会议或者设立车位增加专门工作组等方式收集居民意见,并与居民达成共识。

总体上来看,增加小区车位的可行性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确保小区内存在足够的车位需求。

如果小区内车位紧张,停车难,且居民对增加车位有较高的需求,那么增加车位的可行性就比较高。

其次,我们需要评估小区内的空地资源是否适合开辟为停车位。

如果小区内有闲置的地块,可以利用这些空地来增加车位,而不需要额外进行土地购买。

然后,我们需要进行投资成本和收益分析。

如果投资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那么增加车位的可行性就降低。

需要综合考虑土地购买成本、开发和建设成本、环境影响评估等因素,并评估增加车位是否能够为小区带来收益。

另外,我们需要解决停车位管理的问题。

增加车位后,需要对停车位进行管理,以确保停车位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营。

可以考虑委托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停车位的管理,或者通过设立小区停车位管理团队来进行管理。

最后,我们需要征求居民的意见和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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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前,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规定引发了学术界的激烈讨论,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利用问题。

小区停车位可以分为三大类,地上独立车库,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位。

实践中,还有建筑物首层架空层车位和屋顶平台车位等种类,而现实生活中多见的是上述三种类型车位,本文的论述即以此三种车位、车库为中心,除非特别指明,本文所指车位、车库即指上述三种车位、车库。

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随着《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已基本得到解决,然而归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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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渐渐平息后,逐渐而来的是小区车位、车库利用的问题。

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法定四种类型主要以土地为客体,而对于现实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不动产——小区车位、车库是否也能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来规范小区车位、车库的利用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它是否应该作为用益物权客体进行规定呢,值得研究。

笔者认为,在现实情况下,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用益物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于小区车位、车库规范利用的问题,建立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有其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建立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的必要性(一)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的制度价值
制度价值指的是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所能满足主体需求的能力,该价值之大小由其制度的优越性即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制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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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决定。

一些人认为,对于小区车位、车库没有必要设立用益物权进行利用,其完全可以通过租或者买的方式来进行。

但是笔者却认为,这种观点值得斟酌。

认为小区车位、车库完全可以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来加以利用,没有必要设立用益物权,这种说法没有认识到通过买和租的方式利用他人小区车位属债权性利用,而通过设立用益物权进行利用则属于物权性的利用。

债权仅具有相对性,为相对权,不具有支配性和对抗性,其效力仅及于债之相对人,而物权的优势恰恰是具有排他性的对世效力,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其效力具有对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

以债权调整小区车位、车库的利用增加了车位主更多的交易风险与诉讼风险,而对小区车位、车库设立用益物权,对其进行物权性利用则更能保护物的使用人的利益,王泽鉴说:“用益物权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巩固当事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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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得对抗第三人,此为用益物权在法律结构上异于债权的特色。

”有些学者也提出了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用益物权而非传统理论上的债权。

这些都体现了用益物权的优越性,但是并不是说小区车位的债权性的利用制度就完全可以废弃,而是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利用选择权,让其决定对物的利用方式。

(二)建立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结构价值结构价值,其主要是指对小区车位、车库进行用益物权的利用,其作为不动产用益物权的一部分,它对整个用益物权体系的影响。

本文所讨论的小区车位、车库,设置于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情形下的小区住宅内。

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类型包括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这四种用益物权都主要存在于土地之上的。

而国外对于用益物权的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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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多是既可适用于土地,也可适用于建筑物之上。

众所周知,我国理论上采取建筑物与土地的二元主义。

由此,突出的问题是,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类型主要只针对于土地,而建筑物在用益物权法上究竟有没有存在的价值?笔者认为,土地用益物权和建筑物用益物权具有同样的价值,在我国关于不动产的物权法理论研究中,关于土地的相关法律研究相对而言较为丰富。

但对于另外一种重要的不动产——建筑物,学者们对其之上的用益物权问题研究并不充分。

而小区车位作为小区住宅建筑物的一部分,小区车位用益物权的建立,对于完善整个不动产用益物权体系有重大意义。

(三)建立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的理念价值
理念价值则是指对小区车位、车库进行用益物权的利用,对于《物权法》上的“物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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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理念的深刻贯彻与影响。

《物权法》是以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为核心,传统的物权法主要是以调整物的归属为其核心价值。

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时代的发展,现代《物权法》逐渐从以“所有”为核心价值过渡到以“利用”为核心价值,“物尽其用”不仅是其重要理念,也是其核心价值。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人们利用他人财产来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做法被称之为普遍的行为方式,物权法也随之以重视和保护财产的所有关系为中心,逐步转向了以重视和保护财产的利用为中心。

”用益物权是具有使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相分离的特色,所有权人不用自己使用物也能获得收益,而使用权人不用取得物的所有权就能对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样看来,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都得到了自己的利益,从而使物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社会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资源进行充分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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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小区车位、车库进行用益物权的利用,是这个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满足了人们对物利用的需求,也是《物权法》物尽其用价值理念的全面体现。

三、建立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的可行性(一)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
某种权利若要得到尊重与保护则必须先为他人所知晓。

就债权而言,其不存在公示的要求,因为债权仅需特定人的履行行为即得满足。

而在物权领域,其属支配权、绝对权,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皆负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因此,物权的设立与变动都必须以一种可以从权利外部察知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

对于小区车位、车库公示的方法,笔者认为小区车位、车库属不动产,对其进行登记作为其公示方法较为妥当。

但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对小区车位、车库进行登记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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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该条规定即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

笔者认为,对小区车位、车库的登记,可归入我国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容中,这样可以避免了权属之争,保障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保障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的实施。

建立了小区车位、车库的公示登记制度,在此基础上再设置用益物权就较为安全稳定。

(二)国外法中建筑物用益物权的规定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在民法或物权法,即使是在用益物权法的著作中,对于用益物权的分类,只有个别学者如房绍坤先生提出了土地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与建筑物用益物权的类型区分,依其见解,“建筑物用益物权是指以建筑物为客体的用益物权。

”对于此种界定,笔者持赞同的态度。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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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当更加多元化,不仅存在于地上建筑物,也应存在于地下空间的建筑物,例如小区车位、车库。

各国的物权法上对于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不太相同。

例如,日本仅有地役权可成为建筑物用益物权;罗马法上的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永租权可将建筑物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在瑞士,建筑物用益物权有地役权、用益权和居住权、土地负担;而德国法上的用益权、地役权、限制的人役权和实物负担都可设定于建筑物之上;法国法上,建筑物用益物权可以是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和长期租赁权。

而从国外法对用益物权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可以设定于建筑物之上,为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所承认。

而我国在《物权法》中没有建筑物类型的用益物权的规定,笔者认为,我们一开始就没有充分认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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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的价值所在,从而没有提供多元化的建筑物的利用方式,这是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所在。

但是,现下我国小区车位、车库的资源稀缺与日益增长的车辆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人们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利用有着巨大的需求。

因此,小区车位、车库的利用问题应得到充分的重视,并提供一定的用益物权类型以供选择——即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

四、结语
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体现于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凭借物权本身的对世性的保护,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显示出了较租赁更为优越的功能设计,可以更好的保护物的使用人的权利,也使物的使用关系更加明晰。

虽然当下对小区车位、车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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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用益物权的研究还较少,但建筑物用益物权多元化的发展乃是大势所趋。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进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小区车位、车库用益物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将会进一步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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