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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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裁判机关置于中立的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查明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 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民事裁判公正的保证。
三、辩论原则 1.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 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或“言词辩 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叔。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1)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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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涵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民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受理与审理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协助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与制度。
简而言之,涉外民事诉讼,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个国家,在文书的送达、当事人的传唤等程序问题上所花的时间相比国内民事诉讼多,因此,在相应期间的设置上,要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③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会涉及准据法。
在法律的选择上,既要选择程序法,又要选择实体法。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1)虽然各国都有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立法体例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以下三类:①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制定与民事诉讼法并列的独立的涉外民事诉讼法。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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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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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 普通程序【知识框架】起诉的概念 起诉概述 起诉的条件 一事不再理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的法律效果受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的概念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法庭笔录开庭审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延期审理的概念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情形审结期限 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性质 法院调解的范围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意义 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实施调解协议及效力 调解的消极作用 撤诉的概念撤诉的条件 撤诉 撤诉的法律效果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缺席判决概念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情形 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反诉 反诉的要件反诉的程序 诉讼上的抵消 诉讼终止的概念诉讼终止 诉讼终止的事由诉讼终止和诉讼终结 诉讼终止的程序和法律效果 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的事由 诉讼终结的程序和法律效果 普 通 程 序【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和受理1.起诉概述(1)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①起诉的积极条件所谓起诉的积极条件,是指起诉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直接涉及自己的民事权益。
b.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已经使被告特定化、具体化。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这里的“事实和理由”是原告所认为的事实和理由,是一种形式上的要求。
法院在审查受理时并不确认其真实性。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的消极条件所谓起诉的消极条件,是指起诉不应具有法律、司法解释或审判惯例所确定的情形。
主要有:a.不属于“一事再理”。
b.不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或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情形。
c.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技术细节。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就知 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达成协议,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和技术鉴定,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和风险 。
05
诉讼调解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并存
未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将更加有机地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
表达技巧
清晰、准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避免模糊 和歧义。
引导技巧
通过提问、引导等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深入探 讨争议点。
调解协议的谈判策略
利益最大化
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
折中妥协
在双方分歧较大时,寻求折中的解决方案,平衡双方的利益。
创造附加值
通过调解,为双方创造附加值,如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利益等。
线上调解平台建设
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线上调解平台,实现远 程调解和在线纠纷解决。
数据驱动的调解决策支持 系统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调解决策 支持系统,提高调解效率和公正性。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调解失败的处理方式
分析失败原因
01
对调解失败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采取补救措施
02
根据调解失败的原因,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如调整策略、加
强沟通等。
寻求其他途径
03
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及时引导当事人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争
议。
04
诉讼调解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总结词
家庭纠纷调解案例通常涉及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通过调解解决可以 维护家庭和谐。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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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措施的概念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法院搜查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
法和手段。
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
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
(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
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
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
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1.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金钱债权,也称为金钱给付请求权,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
2.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包括对义务人的现金、存款和收入的执行。
对义务人的现金的执行,主要是采取义务人直接交付现金或者由法院转交的方式。
(1)对存款的执行
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a.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通过调查、询问,了解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的执行措施。
b.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取和转移其存款的执行措施。
c.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划人权利人账户的措施。
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③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④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2)对收入的执行
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②扣留、提取的收入,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工资、资金以及其他劳动报酬,在范围上应当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为限,并且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a.扣留,是指人民法院强制留置被执行人的收入,禁止其支取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扣留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b.提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支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并将其转交给权利人的执行措施。
提取是一种最终性的执行措施,能够直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提取可以在扣留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扣留而直接进行。
3.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主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从性质上看,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可以分为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和对其他特殊财产的执行两类,两类执行对象所要求的执行措施有所不同。
(1)查封、扣押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查封、扣押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者转移特定的财产。
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①查封
施。
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②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而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
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制作裁定书。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2)拍卖、变卖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①拍卖
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公开竞价方式卖给出价最高者,并将所有价款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
②变卖
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经过拍卖而直接以一定价格卖出。
适用变卖的财产,通常是无法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进行拍卖的财产。
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4.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包括对知识产权、股份凭证、投资权益、股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1)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
对上述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2)对股份凭证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3)对投资权益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