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
备考2024年初级会计师《实务》《经济法》必背公式

备考2024年初级会计师《实务》《经济法》必背公式初级会计师《实务》《经济法》必背公式随着会计行业的不断发展,初级会计师作为会计职业的入门级别,其职业能力和知识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2024年初级会计师考试即将到来,备考阶段对于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在备考过程中,掌握必背公式是提高考试成绩的重要环节之一。
本文将结合历年考试真题,为读者提供实务和经济法两门课程中的必背公式,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
一、实务必背公式1、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1)年限平均法: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2)工作量法: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3)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2、无形资产摊销计算公式(1)年限平均法:年摊销额=无形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寿命(年)(2)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摊销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3、利润总额计算公式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二、经济法必背公式1、印花税计算公式(1)购销合同:应纳税额=购销金额×0.3‰(2)建设工程合同:应纳税额=承包金额×0.3‰(3)加工承揽合同:应纳税额=加工承揽金额×0.5‰2、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起征点3、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抵免额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三、总结本文提供了初级会计师《实务》和经济法》两门课程中的必背公式,这些公式对于备考2024年初级会计师考试至关重要。
在备考过程中,不仅要记住公式,还要理解公式的推导过程和实际应用场景。
此外,要多做练习题,以便更好地巩固所学知识。
最后,希望这些公式能够帮助大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全套教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教学要求【知识目标】1. 熟悉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 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
【能力目标】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社会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教学重点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涵、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教学难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课时安排本章安排2课时。
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协调、参与、调节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的协调、干预和调节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4.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指在对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与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特征1. 综合性经济法反映了法律对经济事务的有机调整,其综合性特征首先反映在经济法在规范构成上融合了公法和私法因素,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经济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性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对内经济法规范,又包括涉外经济法规范。
其次,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上包括了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再次,凡是经济协调关系所涉及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最后,在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上既包括直接的强制性规定,也包括间接的疏导式影响。
所有这些都表现了经济法所具有的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经济法实务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实务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多少?A. 无要求B. 10万元人民币C. 50万元人民币D. 100万元人民币2. 经济法中的“合同”是指什么?A. 个人之间的协议B. 企业之间的协议C. 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协议D. 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3. 以下哪项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A. 公司治理B. 税收征管C. 劳动关系D. 婚姻家庭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哪种行为可能构成垄断?A. 企业之间的正常竞争B.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市场份额C. 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D. 企业之间的合作5. 经济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A.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B. 保护消费者选择权C. 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D. 所有选项都是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6. 请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7. 请简述经济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
8. 请简述经济法中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9. 某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并销售了一种新型药品。
根据经济法,该公司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10.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台电视,使用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
商家拒绝退货,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权?答案一、选择题1. A. 无要求2. D. 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3. D. 婚姻家庭4. C. 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5. D. 所有选项都是二、简答题6.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特别是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更注重宏观调控和市场秩序的维护,民法则更侧重于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7.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
经济法实务作业(第1-7章)

窗体顶端1.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 债的主体()。
A 双方都是不特定的B 双方都是特定的C 债务人是特定的, 债权人是不特定的D 债权人是特定的, 债务人是不特定的正确答案:B2.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杭州市某区一套公寓房转让给李四, 只有经过(), 该房屋所有权才归属于李四。
A 签订合同B 办理公证C 登记过户D 交付使用正确答案:C3.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不正确的表述是()。
A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B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C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D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正确答案:D4.破产财产的分配, 最先支付的应当是()。
A 担保债权B 破产费用C 职工工资D 税款正确答案:B5.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于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的()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等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A 3个月B 6个月C 12个月D 24个月正确答案:B6.甲与乙于2009年3月1日签订一份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 但是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因为房价上涨, 丙愿意出更高的价钱买下甲所有的房屋, 甲于2009年4月1日又和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并且随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是()。
A 甲B 乙C 丙D 乙和丙正确答案:C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应当予以批准。
A 3个月B 6个月C 1年D 2年正确答案:C8.债务人欲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则()。
A 应当通知债权人B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C 不必经债权人同意D 不必通知债权人正确答案:B9.租赁合同是()。
A 双务合同B 无偿合同C 无名合同D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正确答案:A10.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不正确的表述是()。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期末考试试卷3套含答案(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1.张某到某餐馆就餐,餐馆要求最低消费额是100元,这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A. 安全保障权B. 选择权C. 维护尊严权D. 知情权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A. 个人全部财产;其特定资产B. 其出资额;其全部资产C. 其出资额;其经营资产D. 其个人全部财产;其全部资产3.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
A. 工业产权B. 非专利技术C. 劳务D. 土地使用权4.下列商品中,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是()。
A. 家用电器B. 食品C. 卫生用具D. 建筑工程5.张某在家使用高压锅时,发生爆炸,后经鉴定为设计存在缺陷。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只能要求销售者赔偿B. 张某只能要求生产者赔偿C. 张某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D. 张某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不可以向生产者追偿6.《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奖金不得超过()。
A. 3000元 B. 5000元C. 8000元D. 10000元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 1B. 2C. 3D. 108.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5月10日收到要约,于6月15日发出承诺,当时已超过了承诺期限,该承诺于6月20日到达甲处。
甲随即通知乙该承诺有效,通知于6月26日到达乙处,则合同于( )成立。
A. 6月20日B. 6月15日C. 6月26日D. 5月10日9.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 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
《经济法实务》课程标准

《经济法实务》课程标准课程名称:《经济法实务》适用专业:经济学、会计学、投资学、金融学、贸易学适用阶段:高职一、前言(一)课程性质《经济法实务》是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类的一门公共必修课。
主要介绍经济法律如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等的相关内容。
(二)设计思路本课程基于高职教育的层次与特点,充分考虑满足学习相关后续专业课程的需要,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为对象,全面深入研究这些主体和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我国经济法律体系及其因此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制度进行理论诠释和实践引导。
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不仅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深入的认识,使其在今后经济管理或其他相关工作中知法守法,而且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经济法规方面的实际操作和运用,成为熟悉经济、通晓法律、善于经营的“知行合一、德法兼修”经济管理类人才。
(一)课程思政目标通过课程学习,让学生掌握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预防经营风险;引导学生深入社会实践,关注现实问题和热点问题,培养“经世济民,诚信服务”的职业素养;帮助学生养成健康积极的心态,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对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起到正向引领作用。
(二)知识目标1.了解学习经济法的意义;2.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
(三)能力目标1.能够运用经济法理论,解决经济纠纷;2.运用经济法理论分析、解决现实经济案例。
(四)素养目标1.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2.培养学生的大局意识、竞争意识与创新意识。
三、课程内容与要求(一)教学内容的选取依据《经济法实务》课程按照经济管理或其他相关工作中的需要,同时考虑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需要、高职教育的特点及经济师考试要求选取教学内容。
(二)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课程教学项目划分及课时分配如下表所示:345四、实施建议(一)教材选用建议教师应依据本课程标准、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考经济师考试大纲,以企业顾问、企业管理者、决策者等职业岗位群的需要为中心,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大学课程《经济法实务》PPT课件: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行使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 务的当事人,其中:权利的行使者为权利主体,义务的履行者为义务主体。 (1)国家机关 (2)经济组织 (3)自然人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担的经 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和依法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 权利主体实现特定权利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 经济仲裁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仲裁的原则 (二)依法独立仲裁的原则 (三)一裁终局的原则
第三节 经济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 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 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市人民政府组 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 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三节 经济仲裁
七、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八、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纠纷的仲裁,适用《仲裁法》。涉外仲裁委 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 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 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
经济法律实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作为法人,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作为法人,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是一致的。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 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2 经济法基础理论2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规定和确认的社 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 一 3、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 统一 4、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 的社会关系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2 经济法基础理论2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以买卖合同为例: 钱 买方 物
卖方
债权
债务
债权
债务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2.权利的概念和义务的概念 (1)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 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 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 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3 经济法基础理论3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 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行为违犯经济 法规定的经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特征 1、复合性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社会性 3、不对等、不均衡性
第一章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二经济法的形式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部门规章五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第一章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11与民法的关系与行政法的关系主体不同主体不同调整对象不同调整对象不同调整目的不同调整目的不同调整方法不同调整方法不同调整程序不同第一章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11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二社会本为原则三经济安全原则四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五可持续发展原则第一章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22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1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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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作业答题者:莫逸民1、什么是合同?订立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合同中应具备哪些条款?【答】1.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是,合同与一般的协议有着本质的区别。
(1)合同是由法律承认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签订的,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合同是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
(4)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订立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1)主体合格原则主体合格原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
根据合同法规定,主体合格原则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内容:1 当事人应具备合法资格。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这些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
2 当事人应根据其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取得合法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并非可以任意订立合同。
它们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订立合同,即主体的权利能力要合格。
任何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均属于违法而无效。
3 代订合同要合法。
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因故不能亲自订立合同时,可以授权下属部门、内部成员、其他社会主体以该自然人、该法人、该社会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
(2)合法原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前提条件在于合同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因此,订立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不仅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各合同条例或实施细则的规定,还要遵守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如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等。
2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引导各利益主体追求的目标。
一般而言,法律规定中反映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既能保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又能预防和纠正借实现当事人的权利而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错误倾向。
(3)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与意思表示的反映。
因此,订立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包括下列两个方面内容:1 平等互利。
所谓平等互利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都能通过合同的履行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小讹大等行为都属法律禁止之列。
2 协商一致。
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方为成立。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法律行为。
只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
在国家规定的协商范围内,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应就合同的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既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
(4)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谓权利义务对等,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取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都是通过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来实现的,因此,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社会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
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履行合同。
3.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合同得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必不可少的内容,是当事人承受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的检验标准,也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依据。
合同有不同种类,每一类合同的内容不尽相同,其主要条款由具体的合同条例或实施细则规定。
就合同的基本要求和共性而言,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下列一些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实际上是指订立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该条款是判断合同当事人是谁、当事人是否合格的依据。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任何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的合同,由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无所指向,因此,该合同既不能成立,也无法履行。
合同的标的可分为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1 货物,是指能够被人们独立支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客观存在着的物质实体。
如买卖合同中的商品,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物质能否作为合同的标的,取决于国家的法律规定。
2 劳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能力为完成对方交给的任务而实施的服务行为。
劳务通常是通过某种物来实现的,这时该物本身不是标的,而是体现于该物上的一定的劳务,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等等。
3 工程项目,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物质条件为对方完成的工作成果。
工程项目最终体现的是一定的物化劳动成果。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标的就属于工程项目的范畴。
(3)数量和质量作为合同的标的,无论是货物、劳务,还是工程项目都要通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表现出来。
标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标的的客观标准,也是衡量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4)价款或者酬金价款或者酬金,亦称价金,都是货币的表现形式。
价款或者酬金是当事人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基本条款,也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众多条款的依据。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履行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因此,履行条款包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属于合同的基本条款。
有关履行的条款,不仅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限,还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依据。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7)解决争议的方法确定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以何种方式解决可能出现争议的条款。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如果没有选择的,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确认条件有哪些?怎样处理无效合同?【答】1.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按照合同的无效程度,可将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
若合同构成全部无效的,即表明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换言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若合同构成部分无效的,表明的是该合同整体上是有效的,但部分条款是无效的;只要将无效条款修订成合法时,该合同仍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确认合同是否无效,应根据国这的法律规定进行。
(1)主体不合格,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是否合格,应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资格;二是具体承办者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三是是否超越经营范围。
如果当事人不具有法律资格、不具有行为能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可认定其无效。
(2)无效代理,是指当事人或代理人违反代理法律规定所进行的代理行为。
由于无效代理的后果,往往侵犯了他人或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因无效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的范畴。
(3)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反映。
如果在合同中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范畴。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胁迫,迫使对方不得不同意与其订立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订立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等。
(4)内容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的合同,自然构成合同的无效。
内容不合法的合同,其表现形式一般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
3.由于合同的无效和被撤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因此,国家将对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进行处理。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无效合同或者对被撤销合同作出处理。
(1)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因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赔偿第三人的利益。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3、什么是经济仲裁?经济仲裁的原则和制度包括哪些方面?【答】1.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特定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具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经济仲裁是指我国对国内经济纠纷和涉外经济纠纷由仲裁机构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经济仲裁包括经济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专利纠纷仲裁,商标纠纷仲裁,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涉外经济纠纷仲裁等等。
2.经济仲裁的原则有:(1)裁审自择原则,即遇到合同纠纷发生时,是通过仲裁还是通过司法审判等解决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选择。
(2)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机构原则,即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不受行政区划和行政级别的限制。
(3)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原则,各个仲裁委员会对所受理的合同纠纷依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当事人在仲裁中权利平等原则,不论双方的经济性质如何,隶属关系如何,规模大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更不能利用其地位和社会影响凌驾于仲裁庭之上或干扰仲裁庭工作。
(5)回避原则,回避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如果参加仲裁员与该案结果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牵连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更换仲裁员,使其不再参加案件的仲裁活动,仲裁员也可主动要求回避,退出案件的仲裁活动。
(6)仲裁不公开进行原则,仲裁庭在对经济合同案件进行仲裁时,不能在有除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场时公开进行,也不能将仲裁过程向新闻界公开。
(7)一裁终局原则,仲裁机构对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只进行一次,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再要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不可再向法院起诉。
3.经济仲裁的制度,1995年前,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机构设置在各级工商局中,仲裁机构按行政区划和行政级别设置,带有明显的行政隶属性。
行政权力介入仲裁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且与国际惯例不符。
1995年我国施行的新仲裁法改变了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的原有性质和设置,将其变为:(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