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谢谢主席,大家下午好听了对方辩友的立论,我方对您的观点实在不敢苟同1、对方辩友对公众人物做了限定,认为只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体才能被称为公众人物,那就是说,只有政客官员才是公众人物,难道凤姐就不算公众人物了?难道芙蓉姐姐就不算公众人物?对方辩友这种说法简直是在挑战常识。
2、对方辩友说,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如果得不到保障,社会就会动乱。
对方认为公众知情权是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的,但是真的是这样吗?现在大众行使知情权时是否都是为了了解公共利益呢?来看看香港艳照门,网友狂热地挖掘所涉女星的隐私?难道这关系到公共利益?3、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这样才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可现实是舆论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质疑,常常越过应有的边界,公众人物频频遭到过度“消费”。
北大校长回家探母,情动之处下跪流泪,这么私密的事情,竟然还有媒体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大肆报道,请问大家,这样的情况合不合理?4、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是一种公权,私权必须让位于公权。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看过乔治奥威尔的《1984》没有?书中的老大哥借着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名义,用手中的公权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体的私权,大家希望书中主人公的遭遇发生在自己身上吗?5、对方辩友认为,公众人物和公众角色是可以区分的,一个人担任公众角色时他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奥巴马住也在白宫,办公也在白宫,请问您到底如何区分他什么时候才是公共角色,隐私权什么时候应该让步呢?而我方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理由如下首先,我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
公众人物的隐私涉及了公共利益之后,那么这部分隐私就不能上升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了。
因为,所谓权利就是指一个人拥有支配及处分的自由,而牵涉到公共利益的那部分隐私,这个人是不能自由支配的,所以,公众人物对这部分隐私不享有隐私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2019年06月(上)法制博览立项课题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孙佳江苏师范大学,江苏徐州221116摘要: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越来越尖锐,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维护的根本利益不同,存在对抗性,此外,我国关于隐私权和知情权在立法方面的不明确导致权利主体滥用权利。
解决此问题要明确两者的协调原则、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围。
关键词:公众人物;知情权;隐私权;冲突;协调中图分类号:D923;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6-0082-01作者简介:孙佳(1995-),女,汉族,江苏镇江人,法律硕士,江苏师范大学。
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隐私被随意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被肆意宣扬和传播的不在少数,这就产生了公众知情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一、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一)知情权概念目前我国对知情权的定义还不明确,国内对知情权的定义也是各不相同的。
知情权的概念具有强大的包容性,综合考虑应将知情权理解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获取他人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内容也是复杂多样的,体现在知情权同时具有接受权、请求权、获得帮助权三项权能,并且每一项全能本身又有丰富的内涵。
[1](二)公众人物隐私权概念我国目前尚未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做出明确的定义。
公众人物是指拥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社会影响力,并获得一定积极的社会评价的人,如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等。
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笔者比较同意马特先生的观点: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私生活领域内对其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事务自主决定和控制的人格权。
[2]笔者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享有的保护其个人信息、事务秘密性的权利。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原因(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维护的根本利益不同公众人物隐私权维护是个人内心世界和外在生活的和平与安宁,而公众知情权维护的不仅是个人的利益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协调摘要:本文介绍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含义,在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与及实质的基础上,提出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权利关系的可行性、应遵循的原则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权利协调2008年春节的香港娱乐圈”艳照门”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2011年则成为明星结婚年,从婚礼前期布置到婚后蜜月旅行无一不被”关怀备至”。
面对一波又一波的娱乐八卦,笔者不禁深深为深陷其中的明星们感到万分同情。
从法律角度看来,各种娱乐事件所折射出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值得我们的关注与反思。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瞩目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贺光辉先生认为公众人物可分为权力资源型、财富资源型、注意力资源型及智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其中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主要是体育界、娱乐圈的明星和名人。
本文根据此种划分方式,主要对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加以讨论。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述(一)隐私权的定义与内容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被他人公开或知晓的秘密,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
至于隐私权的定义尚无定论。
从国内主要学说看来,隐私权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隐私的范围,二是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
隐私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因而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与活动都有可能成为隐私。
与此同时,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也在不断增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则为掌控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与公开或使用自己的隐私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二)知情权的定义与内容关于知情权的定义及内容,理论界分歧较大,其中最主要的观点是”五权说”。
“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
(2)社会知情权。
(3)信息了解权。
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
(5)法定知情权。
由于本文主要论述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因而只对社会知情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权利加以论述。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刘思萌

2012年第11卷第21期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刘思萌【内容摘要】自然人的隐私权依法应受保护。
公众人物因其事业与社会和大众的关系密切,基于公共利益、新闻价值或公众的合理兴趣,有必要对其隐私权进行适度限制。
但是,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限制【作者单位】刘思萌,长春师范学院隐私权在民法上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之一。
但是,遗憾的是在我们国家无论是生活习惯还是立法传统,都没有对隐私权加以重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无从谈起。
由于公众人物自身的特殊性,如果对其隐私权不加以规范会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
本文将从隐私权的概念和公众人物的界定谈起,根据对基础概念的分析,指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提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的必要性以及立法建议。
一、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一)隐私权概念的提出。
首次将隐私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来论述的是美国学者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二者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公开发表《论隐私权》一文,该文章对当时侵犯隐私的情况作了概述,指出“立拍即现的照相技术和报刊业已经侵入了私人和家庭的神圣领地;不可计数的机械装置将使如下预言成为现实:‘密室私语在屋顶公开’”,为了迎合低级趣味而获得的信息只能是“通过侵入家庭隐私来获得”。
阅读全文,从作者探讨隐私权的促发因素来看,是因为作者自身的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受到了新闻媒体的窥探和报道,我们不难看出,作者在文章中论证隐私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受到保护,诽谤罪和著作权等不能满足保护人们隐私的需求,隐私权主要保护的是人的“独处权”,或者说是生活安宁权和人的私生活秘密。
以此我们可以看出,隐私权的提出者界定了隐私权至少应当包含的两项内容: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
(二)隐私权概念的界定。
隐私权的缘起是因为大众传媒大量刊登私人信息,并且使被侵权人感到侵犯个人隐私所带来的极大的精神痛苦。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

、
隐 私 权 与公 众 人物
他们 因为公 众 的关 注 而获得 物质 和 精神 上的受 益 , 是 他们 同样希 望 但 会有 自己 的私人 空间来 享受 他们 作 为普通 人 的私生 活 , 而公 众 和媒 体 的关 注 总像是 无底 洞 , 众社 会知 情权 到何 为止 没 有标 准 。经 常会 出 公 现 明星 的家庭 住址 、 身份 证 和电话 号码 等被 泄露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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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物隐私权和公 民知情权 的界 限模糊导致 了二者的经常冲突 , 因此需要 对 权 利 的 冲 突 寻 求 一 些 解 决 方 式 。 本 文 在 界 定 隐 私 权 和 公 众 人 物 概 念 的 基 础 上 , 从 对 公 众 人 物 隐私 权 限制 的 角度 上 来解 决二 者 的 冲 突 。 尝试
【 键词】 私权 ; 众人物 ; 情权 关 隐 公 知
一
( ) 它公 众 人 物 隐私 权 与 公 民社 会 知 情 权 的 冲 突 。公 民 的 二 其 社会 知 情权 与其 它非 政 治公 众 任 务 的 隐私 权 也会 发 生 冲 突 。人 因为 其社 会 属性 自然 会关 注其 感 兴 趣 的人 和 物 , 拿备 受 关 注 的 明 星来 说 ,
三、 冲突 的解 决 — — 对 公 众 人 物 隐 私 权 的 限 制 为 了 解决 这种 合 法 权 利 之 间 的 冲 突 , 必 须 对 权 利 进 行 合 理 就
( ) 一 隐私 权 的 法律 起 源 和发 展 。 隐私 权 这 一 概 念 起 源 于美 国 法 学 家 沃 伦 、 兰 戴 斯 合 写 的 于 19 布 80年 发 表 在 《 佛 大 学 法 学 评 哈 论 》 的题 为 《 隐 私 》 文 。 文 中 将 隐 私 权 界 定 为 “ 受 打 扰 之 上 论 论 不 权 ” 他 们认 为 隐私 权 是 个 人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决 定 他 的 思 想 、 点 和 , 观 情 感 在 多 大程 度上 与别 人 交 流 的权 利 , 任何 情况 下 , 一 个 人 都 在 每 有 被 赋 予 决 定 自己 所 有 的事 情 不 公 之 于 众 的权 利 , 有 不 受 他 人 都 干 涉 搅扰 的权 利 。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为了进一步保护公众的隐私权,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对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
而与此相对,公众人物作为活在媒体闪光灯下的群体,点滴的隐私都会被无限的放大,更有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传媒为了刺激公众的眼球,扭曲事件真相,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混淆是非黑白的报道,严重影响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
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案例在如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传媒的力量越来越大,不仅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在人肉搜索盛行之下,连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也在一些机缘巧合的情况下,出于自愿或不自愿的一夜成名。
如“杨丽娟事件”,当时的报道铺天盖地的席卷了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而《南方周末》首当其冲,因相关报道涉及杨丽娟及其家人的隐私而被告上法庭,这一诉讼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这一组对立矛盾的思考。
从表面字义来看,知情权即为知道自己应该知道的关乎自己或别人的事情,而隐私权即为隐瞒自己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简单来看二者似乎是一组对立的矛盾概念,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身份地位决定了他们的高曝光率,这种高曝光率的背后就是对隐私空间的限制,因此,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公众人物要比普通群众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就得赤裸裸的接受大众眼光对其隐私生活的窥视与探究。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原因分析(一)经济条件:传媒经济的激烈竞争21世纪是一个信息膨胀的年代,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充斥着这样那样的资讯信息,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传媒背后所隐藏的巨大利益更成为众多商家追逐的对象。
在这样诱人的利益刺激之下,个别明星和娱乐媒体联合起来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头版头条,明星偶像需要的是高曝光率带来的演出机会及广告代言,娱乐传媒需要的是高销量带来的利益资金。
二者的合作看起来默契十足,可是利益的天平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作为社会行业团体的娱乐传媒内部竞争加剧时,一些不良媒体便开始了不正当的职业操作,无所不用其极的跟踪、偷拍,严重影响了对方的正常生活。
关于公众人物隐私公开的限制与保护

关于公众人物隐私公开的限制与保护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个体享有的对私人安宁生活和私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恶意收集利用的人格权。
作为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现行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并未明确规定,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造成一定冲击。
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述,从平衡公众人物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构思,以期对将来完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公开限制有所帮助。
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限制伴随人们对公众人物关注度的提高,对公众人物个人信息的求知欲也越来越强烈,比如对政府官员的成长经历、明星的恋爱史等,公众人物较普通大众有更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应当在工作、公益等方面为社会进步做出典范,但大众不恰当的求职探索可能影响甚至侵犯公众人物的正常生活,那么对公众人物隐私的限制与保护应遵循怎样的规则,文章将做进一步阐释。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理论基础“隐私”一词最初来源于拉丁文“Privacy”,其意为“秘密、私事,不受干扰的状态”。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是1890年美国学者首次提出的概念。
公众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有以下特点:首先,公众人物隐私权具有公众兴趣性。
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社会地位,人们往往对其有较为集中的关注,可能会成为人们的共性话题的焦点;其次,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认知密切相关。
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社会影响力、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所以他们的行为模式容易引起广泛的社会效仿效应,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具备大众引领的作用。
基于公众人物的这些特点,他们在隐私权利的行使上也应受到一定限制,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公众的好奇心,当这些公众人物对其隐私的保护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就应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向公共利益倾斜。
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普通大众的知情权确实存在冲突。
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兼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冲突

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兼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冲突摘要: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中的特殊群体,其隐私权自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此类人群的私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由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就产生了冲突。
完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特殊法律保护,设立解决冲突机制刻不容缓。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法律保护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受法律严格保护,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该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也受法律保护,但公众人物由于其政治、社会生活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由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就产生冲突,如何协调二者关系则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隐私权概述隐私,顾名思义,隐蔽、不公开的私事。
在汉语中,"隐"字的主要含义是隐避、隐藏,《荀子·王制》:"故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
"引申为不公开之意。
"私"字的主要含义是个人的、自己的,秘密、不公开,《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1] 可见,隐私即指个人的不愿公开的私事或秘密。
对隐私权的概念,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学说:"独处权说"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个人独处不受侵扰的权利;"私密关系自治说"认为,隐私权就是保障个人私密关系不受侵害的权利;"私生活自由说"认为,隐私权就是个人支配自己私人生活的一种自由;"一般人格权说"认为,隐私有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涵盖了整个私人生活自由的权利,应视为一般人格权。
以上学说各有利弊,从不同角度也揭示了隐私权的内涵,但是笔者比较赞同: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即,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让他人知道的,免于向社会公开的,不想受到他人干扰的私人信息、私人秘密以及私人生活安宁的状态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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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谢谢主席,大家下午好
听了对方辩友的立论,我方对您的观点实在不敢苟同
1、对方辩友对公众人物做了限定,认为只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体才能被称为公众人物,那就是说,只有政客官员才是公众人物,难道凤姐就不算公众人物了?难道芙蓉姐姐就不算公众人物?对方辩友这种说法简直是在挑战常识。
2、对方辩友说,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如果得不到保障,社会就会动乱。
对方认为公众知情权是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的,但是真的是这样吗?现在大众行使知情权时是否都是为了了解公共利益呢?来看看香港艳照门,网友狂热地挖掘所涉女星的隐私?难道这关系到公共利益?
3、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这样才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可现实是舆论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质疑,常常越过应有的边界,公众人物频频遭到过度“消费”。
北大校长回家探母,情动之处下跪流泪,这么私密的事情,竟然还有媒体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大肆报道,请问大家,这样的情况合不合理?
4、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是一种公权,私权必须让位于公权。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看过乔治奥威尔的《1984》没有?书中的老大哥借着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名义,用手中的公权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体的私权,大家希望书中主人公的遭遇发生在自己身上吗?
5、对方辩友认为,公众人物和公众角色是可以区分的,一个人担任公众角色时他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奥巴马住也在白宫,办公也在白宫,请问您到底如何区分他什么时候才是公共角色,隐私权什么时候应该让步呢?
而我方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理由如下
首先,我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
公众人物的隐私涉及了公共利益之后,那么这部分隐私就不能上升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了。
因为,所谓权利就是指一个人拥有支配及处分的自由,而牵涉到公共利益的那部分隐私,这个人是不能自由支配的,所以,公众人物对这部分隐私不享有隐私权。
也就是说,牵涉到更多公共利益的公众人物,他隐私权的性质是和我们没有区别的,但是他的隐私权范围比一般人要小。
如果这时还要求隐私权让位的,实质上就是的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其次,公众知情权的权利边界在立法及司法上是没有明确界定的,而在现实中,这样的权利是被无限扩大的,此时所有人可以基于任何理由刺探任何公众人物的任何隐私。
对于似是而非的知情权,隐私权的边际只能一退再退,退无可退
时,公众人物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就已经荡然无存。
第三,隐私权和知情权都是公民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它是人作为自然人最基础最根本的权利。
而公众知情权是政治民主化后所赋予的作为社会人的权利,从价值层面来讲,隐私权明显高于公众知情权。
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和他人隐私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制社会的要求,更是道德社会的需要。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决不应该成为例外。
最后,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隐私已经不再是隐私权了,那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还剩下什么?无非就是你、我大家都会有的小秘密、小癖好罢了,就是这些只属于自己的东西,竟然还要让位于不被限制的公众知情权,强制暴露到所有人的眼前,那么我想问在座各位,这样的公众人物,大家谁想当?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