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引进审核程序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4.28•【文号】中宣发[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4.28•【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中宣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局)、广电局(厅)、新闻出版局、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海关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文化产品进口呈逐步增长态势。
文化产品的进口,对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文化产品进口工作中还存在管理不严、走私盗版等问题,影响了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和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含文化服务)进口的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文化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制品、美术品和演出项目进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进口,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进口,版权贸易及合作出版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和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产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控制进口总量,优化品种结构”的原则,中宣部协调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统一制定文化产品进口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进口审查标准,加强对文化产品进口的宏观调控和分类管理。
影视剧审核流程

影视剧审核流程
内容:
影视剧在公开播出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
主要的审核流程包括:
一、制片方自查
在影视剧拍摄完成后,制片方需要对剧本、分镜头剧本、样片进行自查,确保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二、初审
影视剧需报送给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主管部门对影视剧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将要求制片方进行修改。
初审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审查。
三、复审
初审合格后,影视剧还需要进行专家复审。
复审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他们会审核影视剧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艺术表达等各个方面,确保内容健康正面。
四、发审
通过初审和复审的影视剧,需报该地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发审。
发
审合格后,影视剧才能在电视台或网络平台公开播出。
五、播出审查
在影视剧播出过程中,主管部门也会对其进行监测,如果发现问题,可以责令暂停播出并进行修改。
六、档案备案
影视剧公映结束后,制片方需将正式完整版影视剧存档,以备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查阅。
七、后续管理
主管部门会对影视剧档案资料进行定期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影视剧实施下架或删除处理。
中国电影市场与国际影片引进研究

中国电影市场与国际影片引进研究近年来,中国电影市场逐渐崛起为全球最大的电影市场之一。
众多国际影片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对中国电影市场和国际影片引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中国电影市场的规模、国际影片引进的现状以及对中国电影市场的影响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深入了解中国电影市场与国际影片引进的关系。
首先,中国电影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是中国电影市场发展的显著特点之一。
根据相关数据,中国电影市场自2013年起连续多年保持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的地位,2019年更是实现了全球第一大电影市场的壮举。
同时,中国电影市场在2020年仍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即使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冲击,票房依然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增长。
这一规模的扩大为国际影片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吸引了更多的国际影片进口商将其作品引进到中国。
对于国际影片引进来说,中国电影市场的庞大观众群体是其最大的吸引力之一。
正因为中国拥有着庞大的人口基数,这也带来了电影观影需求的大幅增长。
中国电影市场的观众既有年轻人也有老年人,涵盖了广泛的年龄段和社会群体。
这意味着国际影片无论是在类型、题材还是文化背景上都能够找到与之呼应的观众群体,为电影引进商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此外,中国电影市场对国际影片引进的政策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电影市场在逐渐开放的同时,也对国际影片引进制定了一系列合理的政策法规,为国际影片引进商提供了更好的引进环境。
首先,中国电影市场对国际影片引进实行配额制度,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国际影片引进,为国际影片提供了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
其次,中国电影市场对引进片在放映时段、票价等方面也有着一定的倾斜政策,为它们创造了更好的放映和盈利条件。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国际影片在中国市场的引进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机遇。
然而,中国电影市场对国际影片引进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中国电影市场对国际影片引进的审查制度相对严格,对引进片的内容、题材等有一定的限制。
这导致了一些国际影片在引进过程中遇到了审查难题,无法如愿进入中国市场。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1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我国电影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二)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三)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9db0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05.png)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根据国家对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制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广播电影电视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及与境外合(协)拍的电视节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境外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含电视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下同),以及境内影视机构与境外影视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摄制的供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
第四条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
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含合办栏目中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应由引进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五条电视台引进的少儿、动画、科技、专题节目,只购买本台播映权的,由本台自审自播;购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播映权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购买全国播映权在全国交流的由播出该节目的电视台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六条引进境外电视剧和合(协)拍电视剧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及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定的发行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其交流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批准。
影视剧审查规定1

榆林电视台总编办关于规范节目审查制度的规定(暂定)为加强我台播出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节目审查程序,现制定总编办节目审查制度:一.总编办负责审查的节目包括:除新闻类节目外的本台自办栏目;各类电影、电视剧节目;各类宣传片、公益广告以及收费性节目(外来晚会、专题片等)的审查管理,具体要求如下:(一)自办栏目的审查:1.自办栏目须在首播前一天送至总编办进行审查;2.初审:审查责任人为栏目负责人,并填写《栏目随片编审报告单》;3.终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负责人;如有重大题材的节目需由主要台领导负责终审。
(二)电影、电视剧审查: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 52 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规定,严格审查须播出的影视剧;1. 凡在榆林电视台各个频道播出的所有影视剧都须严格遵照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持有播映版权的影视供片公司方可与本台合作引进、购买节目,盗版节目坚决不允许播出。
2.凡电影、电视剧中出现下列内容的,审查不予通过:(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10)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 各类电影、电视剧必须有完整的片头、片尾、集数和歌曲的字幕表。
初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节目上载站人员,并填写《电影电视剧随片编审报告单》;终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负责人,已在初审节目单上签字为准。
(三)各类宣传片、公益广告以及收费性节目(外来晚会、专题片等)的审查管理:属于总编办业务范畴的各类宣传片、公益广告、收费性节目及重大活动、指令性宣传片的审查由总编办负责,实行两级审查制度:初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指定人员;终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负责人;其中重大活动的宣传片由主要台领导负责终审。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7•【文号】广发办字[2001]1476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0日)废止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17日广发办字[2001]1476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原广电部令第16号)、〈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就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发行行业准入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制作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电总局对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总监控制、分级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一级社团所属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并核发。
地方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只能从事经发证机关认定范围内的业务,制作电视剧需按规定另行批准。
二、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应是地市级以上的宣传、新闻、文化、广电部门及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新闻、文化、广电等行业的一级社团组织;(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其主要成员应有两年以上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或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4)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等。
版权引进的程序是什么?

版权引进的程序是什么?版权其实也就是现在所说的著作权,现在国内有很多商家把国外的著作、电视剧、电影等引进到国内。
版权引进也就是指将国外所生产、创造或加工的版权商品购买入国内市场的版权贸易的活动。
那么,版权引进的程序是什么?这是您在引进版权前所需要了解的。
下面,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您带来版权引进的程序的内容。
版权其实也就是现在所说的著作权,现在国内有很多商家把国外的著作、电视剧、电影等引进到国内。
版权引进也就是指将国外所生产、创造或加工的版权商品购买入国内市场的版权贸易的活动。
那么,版权引进的程序是什么?这是您在引进版权前所需要了解的。
下面,小编在下文中为您带来版权引进的程序的内容。
(一)获取版权信息要引进适合的版权作品,首先就必须拥有充足的信息来源。
了解各国的出版情况,了解各出版机构和版权人拥有版权的情况,这些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
(二)进行图书选题论证在收集版权信息的同时,还要对版权信息进行分析和鉴别,也就是选题论证。
就某一个专题深入开发,使选题越做越深,形成规模和特色,这样才会使出版社形成自身选题的品牌效应。
通过选题论证,出版机构可以确定版权引进的对象。
(三)确定版权所有人确定了要引进的图书后,下一步就是要确定版权所有人。
在图书版权贸易中,一部作品的权利人往往不只是一个。
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版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能成为作品的权利人。
因此,确认作品的真正权利人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成员国作者的作品,需要在图书的版权页上标明版权人姓名、出版者、印刷者的名称和首次出版的时问。
通常根据它就可以确定图书的权利人,但是图书版权贸易中,非创作者是版权权利人的现象是很普遍的,所以实践中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四)向版权所有人发出申请在明确了版权所有人,并对其版权和商业信誉进行调查后,就可以对其发出申请。
申请函中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要询问对方该书的版权是否可以授权,并索要样书,样书通常是免费的;然后,要明确向对方表示自己想要获得的版权的类型;第三,如果是首次与对方联系,需要向对方详细介绍我方的情况,如果我方曾经和其他国外出版机构有过版权贸易,应将相关情况作以简单介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影引进审核程序
一、需送审的电影片种: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纪录片;
(三)科教片;
(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五)专题片;
(六)其它电影片。
二、送审电影需提交的实物事和资料:
(一)送审国产电影混录双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混录对白双片;
2.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1)电影片名称、原作内容、内容提要、主创人员;(2)审单位初审意见;(3)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影片完成台本,内容包括:影片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头号;
4.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版权授权书复印件。
中外合拍电影片,还应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查意见、合拍电影片合同书复印件及筹资合同书复印件。
(二)送审进口电影原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原拷贝;
2.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1)电影片名称、语种、片种;(2)出品厂家名称、国别或地区;(3)编剧、导演、主要演员、摄影等主创人员名单;(4)电影片内容简介;(5)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三)送审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标准拷贝;
2.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3.拷贝制作单位签署合格的影片技术鉴定书。
(四)送审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译制拷贝;
2.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三、审查程序
(一)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审查。
(二)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
(三)国产电影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
进口电影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
(四)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送审的混录双片或原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送审单位。
(五)凡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修改的影片,送审单位应按要求提出修改实施方案,送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后修改。
(六)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和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制作完成后,应当报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七)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标准拷贝或译制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审查合格的,应当签发审查通过令;经审查仍须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四、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办法:
(一)送审单位收到审查通过令后,应当送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国产电影片:(1)一个标准拷贝;(2)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3)向中国电影资料馆送交一个标准拷贝的回执复印件。
2.进口电影片:(1)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2)中外双方签定的影片发行合同复印件。
3.实物和材料齐备后,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二)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影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和电影审查委员会。
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