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宣传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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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安全管理制度11.医院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机构,各科室行使相应管理职权。

2.医院医疗安全管理组织主要有: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药事委员会、安全委员会等,医务部、护理部、共同负责医疗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医疗安全管理工作。

不定期的向医院领导反馈医院医疗安全的现状,提供警示作用的医疗安全信息。

3.医院检验室必须定期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4.专人保管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药品,建立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的使用登记制度。

5.普通化学试剂库设在检验科内,要专人负责,并建立试剂使用登记制度。

4.各种电器设备,如电炉、干燥箱、保温箱等仪器,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仪器卡片。

6.上班时检查科室有无异常,下班前关闭好门窗。

有不安全现象应立即报告医院负责人。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2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江西省病历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承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律诉讼举证责任。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查对制度、医嘱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制度。

四、分级护理制度以及请示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

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五、按照卫生部、河北省卫生厅、保定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技术准入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医师、护士的执业行为,执行医院有关规定。

六、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应当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要让病人对手术、麻醉、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条款,新开展技术项目及某些非常规治疗项目风险了解清楚,并于检查或治疗前履行患者同意签字手续。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一、每季度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报病意识,全、快、准报告传染病疫情。

二、门诊医生必须清楚完整填写门诊日志,不得缺项和漏登,缺填一项扣1元,漏登1人扣5元。

三、检验室、放射科必须按要求清楚完整填写检验、放射登记,不得缺项和漏登,缺填一项扣2元,漏登1人扣5元。

四、全院医务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程序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院公共卫生科,不得迟报、漏报,凡漏报1例,扣当事医生20元,迟报1例,扣当事医生10元;每全年对无漏报、迟报医生奖励50元。

五、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人员对门诊部、住院部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作好记录。

六、医院公共卫生科负责全院各科室传染病报告卡的收发工作,并作好记录;对所报传染病报告卡完整、清楚作好登记及时上报和进行网络直报;门诊部医生门诊日志填写完后交公共卫生科保管备查。

疫情报告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牢固树立法规意识,加强传染病管理。

二、不论门诊或住院部医护人员凡发现传染病,必须及时详细登记,并且以最快方式、最快时间向防疫医生报告,同时填好疫情卡片上报(14岁以下的儿童应填写家长姓名)。

三、发现甲类传染病及其疑似病例时,应立即电话报告,并作好通报记录及填写疫情卡片。

四、发现乙类传染病及其疑似病例时,应在十二小时内报告。

五、发现丙类传染病及其疑似疑似病例时,门诊病人应在首诊时报告,住院病人做到当日报告。

六、食物中毒按乙类传染病报告。

七、一切诊治病人的医务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当确诊或疑似甲、乙、丙类传染病时,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按规定程序上报,并作好疫情的订正和死亡报告。

八、同一病人发生两种以上的传染病,须逐一填写各种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卡。

九、防疫医生综合本院疫情资料,按时完成月报、年报、总结、上报县疾控中心和本院办公室。

奖惩制度为了加强传染病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各项登记,提高疫情报告质量,经单位研究决定,制定以下奖惩制度:一、未履行门诊登记,住院部登记,化验结果登记,放射结果登记的医生,发现一次扣人民币20元。

医院质量管理组织职责(五篇)

医院质量管理组织职责(五篇)

医院质量管理组织职责各科室:为了加强医院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诊疗、护理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由于医院人员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我院质量管理组织及各专业委员会成员。

质量管理组织各专业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如下: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2、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3、医疗感染管理委员会4、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5、输血质量管理委员会6、病案管理委员会7、医院安全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为了加强医院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诊疗、护理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由于医院人员变动,调整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及职责如下:一、组成:主任委员:院长副主任委员:业务院长委员:医务科主任院感科主任护理部主任药剂科主任检验科主任功能科主任临床科室主任秘书:医务科干事二、职责:1、负责全院的医疗质量、护理质量、院感、药事、医技质量等工作。

2、负责对医疗质量管理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院员工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3、制定医院质量管理目标方案、管理标准及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制定有关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质量考核和奖惩。

4、根据医院发展情况,调整和修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评价体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持续改进。

5、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医技、药事、护理、院感质量的检查、评价、考核、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情况、检查落实等工作。

6、协调各部门、科室及各个质量管理环节,组织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开展活动局。

负责督促检查各科室、各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7、负责调查分析医院发生的医疗、护理缺陷的原因,判定缺陷的性质,制定改进或控制措施。

组织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8、做好医疗服务质量分析,为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学习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组织医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三基”培训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06•【文号】卫生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91.1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传染病管理相关制度模版(3篇)

传染病管理相关制度模版(3篇)

传染病管理相关制度模版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凡是卫生医务人员均为法定传染病的责任报告人。

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3.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并进行传染病报告和做好疫情记录。

4.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____小时内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肝、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在____小时内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在____小时内进行报告。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在____小时内进行报告。

5.对在传染病报告中不按规定报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报告人和责任报告单位,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1传染病报告管理奖惩制度一、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管理组织,做到措施落实,任务到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二、坚持每月工作自查和半年、年终自查,结合平时随时检查。

要有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清责任,谁出问题谁承担。

三、对在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负责,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传染病报告和管理工作,尽到自身职责且成绩突出者,经单位检查核实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对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没有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举行传染病报告和管理工作,没有尽到自己应尽职责,发生传染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和不认真书写门诊日志等失职行为者,经单位查处后给予一定的惩罚,构成犯罪的,由上级部门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传染病报告和管理工作中进行的检查奖励和惩罚应有记录。

2传染病网络直报制度1.每天____小时开通传染病网络直报。

2.每天要有专人到各科室收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2、 疫情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炭疽中的肺炭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病原携 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 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报告;
疫情报告时限
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6小时 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 告;
疫情报告时限
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 染病病人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发 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技术指 导;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的职责
(3)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 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的意见;
(4)定期汇报工作。
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行政处罚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 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 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疫情的通报和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开疫情, 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 政区域的疫情
三、传染病控制的法律规定
定义: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 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 而采取的措施
(一)一般性控制措施
(二)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及其职责
1、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设立
各级各类卫生监督机构设传染病管理监 督员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 员担任,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聘任并发给证件
2、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职责
(1)检查、监督、指导传染病防治措 施的落实;
(2)进行现场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3)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结核病的流行和控制


(四)治疗管理的方式
肺结核病人管理方式包括全程督导、强 化期督导和全程管理。对初治和复治涂 阳肺结核病人采用全程督导化疗管理, 对涂阴肺结核病人采用强化期督导。
全程督导化疗管理指在病人治疗的全过 程中,病人的每次用药均在医务人员或 接受过培训的志愿者督导员的直接面视 下服用抗结核药物,它是保证病人全程 规律用药最有效的管理措施。对于在定 点医疗机构或结核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的涂阳肺结核病人,也应按照全程督导 化疗管理的要求进行治疗管理,并做好 记录工作。
即医疗机构病人报告率、病人转诊率、
病人系统管理率、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 到位率和病人家属筛查率。要求到2010 年以省为单位、到2015年以县为单位前 “三率”超过95%,后“两率”超过 85%。
五、加强学校结核病的防治
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人员密度大、相互接 触较为密切,一旦发生结核病疫情,如处理不 及时,易造成暴发流行。为了落实国务院领导 的指示精神,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 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 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卫生部 和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 治工作的通知》。
(二)掌握病人用药后有无毒副反应,并及时采 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病人完成规定的疗程。
(三)督促病人定期复查,掌握其痰菌变化情况, 并做好记录。
(四)采取多种形式,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结核 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病人的合作性和对 社会及家属的责任心。争取痰菌尽早转阴,减少 传播。
(五)保证充足的药品储备与供应。
(1)初诊肺结核病人,直接痰涂片镜检 2 次 痰菌阳性;
(2)一次涂片阳性加一次培养阳性; (3)虽一次涂片阳性,但经病案讨论或主管医
师确认,胸片显示有活动性肺结核阴影。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1•【文号】卫政法发[2004]315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卫政法发[2004]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发布,并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的《传染病防治法》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在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和反复修改之后完成的,对当前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修订后的这部法律,必将对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障人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学习贯彻好《传染病防治法》,切实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新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有关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控制以及医疗救治和保障措施等各项制度,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与预警,完善了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强化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

该法律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将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重要性,注重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切实落实学习和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点内容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点内容学习一、《传染病防治法》颁布及实施时间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颁布,并于2004年12月1日实行。

二、产生的背景2003年抗击“非典”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为了加强和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建设,国务院决定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以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的特点1、突出对传染病预防和预警,设立了传染病监测制度,加强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防治传染病扩散,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医院内感染方面的责任。

2、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划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举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增加了政府部门、各有关机构之间的疫情通报制度。

3、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针对不同传染病的特点,并根据各级各类专业机构、各级政府及其他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规定严格控制疫情扩散,的各种措施。

4、设专章规定传染病的救治工作,通过对医疗机构接诊、分诊、救治、转诊、保存病历资料的规定,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以防止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发生医院内交叉感染。

5、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做好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物资准备。

6、做到保护百姓个人权力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要掌握传染病的扩散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保障百姓个人合法权益。

四、进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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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卫生法规目录第一章医疗卫生法规总论第一节医疗卫生法概述一、医疗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对象二、医疗卫生法的法律地位及特点三、医疗卫生法的功能四、医疗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五、医疗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医疗卫生立法制度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机关的权限及其划分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第三节新中国医疗卫生立法的历史发展一、医疗卫生立法的初步建立阶段二、医疗卫生立法的初步完善阶段三、医疗卫生立法的体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新阶段四、医疗卫生立法的经验及评价第四节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制度一、医疗卫生管理概述二、医疗卫生行政处理决定三、医疗卫生行政处罚四、医疗卫生行政强制行为五、医疗卫生监督检查行为六、医疗卫生行政司法行为七、医疗卫生行政救济第五节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与遵守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遵守三、医疗卫生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六节医疗卫生综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卫生部关于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卫生部关于重申依法进行药品监督、检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第二章防疫法规第一节防疫法规的产生、发展一、防疫法规的产生及沿革二、新中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形势三、传染病的含义、分类及其防疫原则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和实施一、传染病防治法的颁布二、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的措施第三节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一、传染病预防主体的职责和预防接种制度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三、传染病的控制四、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第四节卫生防疫相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宣传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使用新传染病统计报表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全面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的若干意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关于灭鼠和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登革热防治方案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卫生部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霍乱菌苗接种事宜的有关通知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免疫接种试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加强沿海地区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全国寄生虫病防治“八五”计划和2000年规划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卫生部关于取消狂犬病疫情保密规定加强预防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控制疟疾、基本消灭疟疾、消灭疟疾及基本消灭恶性疟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控制工作的通知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关于成立国家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性病监测工作试行方案卫生部关于抓紧做好性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性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知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消毒管理办法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审批程序卫生部关于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收费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消毒药械审评委员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换发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和补报整顿消毒产品资料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调整建立“全国性病、麻风病控制中心”的函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麻风病联合化疗疗后监测实施方案麻风病联合化疗及评价标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员的通知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关于委托铁道部卫生保护司行使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函卫生部关于在铁路系统聘任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及有关发证件事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有偿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废止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章医政法规第一节医政法规概述第二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概述二、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三、医疗事故的概念与特征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五、医疗事故的分类六、医疗事故的等级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八、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九、医疗事故的鉴定十、医疗事故的处理第三节对个体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一、《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总览二、个体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任务及管理组织三、医师、中医师申请个体开业的资格四、个体开业行医的执业管理五、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的奖惩第四节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一、医德的含义二、医德规范三、医德教育四、医德评价与考核第五节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一、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原则二、医院分级与分等三、医疗评审委员会四、评审程序五、评审费和评审周期六、评审结果的公布七、医院分级与医疗收费第六节医政法规的作用及其实施第七节医政相应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医院疾病分类类目表病伤死亡原因类目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对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最终鉴定”可否进行复核或变更的答复卫生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请示”的复函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各地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永卫医函字(1994)第1、2号文的复函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卫生部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能力的通知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省级康复医学研究会领导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护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体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将麻醉科改为临床科室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推广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输血管、针的通知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严禁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流入市场的紧急通知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对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生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卫生部、经贸部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实施《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成立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全国防盲计划大纲防盲先进县标准及审报评定办法关于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试行)“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评价标准(试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2000年我国口腔卫生保健规划目标(试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意见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关于台胞要求查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生部对“关于处理尸解脏器标本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医政监督员章程(草案)县医院基本建设管理和设计要点(试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第四章卫生监督法规第一节卫生监督立法状况概述第二节卫生监督立法的主要内容一、食品卫生监督二、化妆品卫生监督三、酒类卫生监督四、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五、食用油卫生监督六、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七、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八、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九、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第三节食品卫生法一、食品卫生法概述二、食品卫生要求三、食品卫生管理四、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与法律责任第四节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的作用及实施第五节医疗卫生监督相应法规卫生部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预防夏季食物中毒的通知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卫生部关于药品质量标准发送事宜的通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进口寄售食品卫生注册暂行规定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糖卫生管理办法糖果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蜂蜜卫生管理办法粮食卫生管理办法酒类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茶叶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加药食品监督管理的几点意见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学生配餐卫生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加乳配制饮料管理的意见卫生部关于修订《混合消毒牛乳暂行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中有关指标的通知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批准6种复合维生素、矿物质扩大使用范围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批准红曲米等添加剂扩大使用于调味料中的通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在食品中使用罂粟壳(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化妆品审批工作程序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中应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审批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将抑制粉刺类产品作为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函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吡啶硫桐锌的最大允许浓度的补充通知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员制服供应规定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第五章卫生检疫法规第一节卫生检疫立法工作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产生二、我国早期国境卫生检疫与立法三、旧中国国境卫生检疫及立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及其立法第二节卫生检疫立法的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二、国境卫生检查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三、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四、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第三节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实施及作用一、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实施二、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作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通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开展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联合通知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开放城市和旅游风景区卫生工作的意见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通知卫生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与城市饮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标准及考评办法(试行)蚊香卫生监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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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宣传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
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03.02
【实施日期】1992.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宣传学习贯彻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意见
(1992年3月2日)
自《传染病防治法》颁布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了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强化了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法制意识。

去年,我国部分省市遭受洪涝灾害期间和灾后,各地依法落实救灾防病的预防措施,防止了疫病的流行,取得了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突出成绩。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已由卫生部发布施行,为了做好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把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纳入办国家“二五”普法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学习、并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强化传染病防治的法制观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传染病防治法》学习和培训计划。

主管传染病防治的业务部门和管理人员要集中一定时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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