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是指作为人而存在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等权利,是权利最一般的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而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如何妥善解决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则成为社会聚焦的重点。
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制度的缺失和执法人员观念的偏差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相应活动中难以得到合里对待。
本文试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及其理论基础为出发点,阐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和不足,并分析其原因,力求可以探索出一条既可以惩罚犯罪又可以维护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对策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思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人身自由和其他的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也由纯粹体现观念意思转变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开之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其对于人的价值也为全世界所认同。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而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则是刑事诉讼中主要公权力,这些权利行使的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与否。
因此,在保障和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及理论基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上的一般意义上来说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就是国家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不受国家机关的肆意侵犯。
其基本内涵有三:(1)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政府的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从“李怀亮案件”看新刑诉法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从“李怀亮案件”看新刑诉法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随着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纳入刑事诉讼法以及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管理法治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人权保障的基本法治理念,践行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遂成为我国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
河南李怀亮案件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于2013年4月25日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无罪的。
2001年8月,35岁的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此后的12年间,其先后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死刑、死缓,但三次判决都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这起案件之所以延宕12年之久而未决,主要原因是犯罪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
而此次依法宣判,不仅是为了解决案件久拖不决问题,更是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免受进一步的侵害。
由于本案发生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因此成为新时期深化司法改革的范例而备受关注。
不过,这一无罪判决的出现绝非偶然。
其实,从商丘赵作海冤案的果断纠正,到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的再审合理改判,从“9•8”矿难案中对犯罪性质的合理界定和依法严惩,到“瘦肉精”案中宽严相济的追究刑责,近年来,河南司法机关积极贯彻宪法法治精神,强化人权保障理念,恪守刑事法治基本原则,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纠正冤假错案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纠正冤假错案的过程中,河南司法机关并没有停留在个案处理、就事论事的层面,而是进一步进行了制度问题的思索与探讨,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依法纠正赵作海冤案为契机,设立“5•9”错案警示日,通过法官座谈、专家研讨等多种形式,对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刻反思和检讨,以期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由此也形成了河南司法机关敢于面对社会压力,勇于接受公众监督的良好司法操守与形象。
可以说,李怀亮无罪释放一案是河南法院近年来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践行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强化落实人权保障原则的又一显著成果。
基于此,审视本案依法无罪宣判背后的法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作者:张偲宇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6年第10期【摘要】本文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有待完善的部分:应规定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应赋予被告人享有相对沉默权;应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应规定专门机关调查取证时辩护律师在场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一、人权的历史发展及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人权顾名思义就是指人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后的必然产物。
人权包括人的生存权、政治权、经济和文化发展权等几个基本的方面。
最早提出人权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思想家但丁。
他提出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任何人都不得做出违反人权的行为。
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对人权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强调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身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开始崛起,对抗霸权主义和强权的热情和呼声愈发高涨,这一时期集体人权、发展权等新的人权概念得到了发展和推广,并获得了联合国的认可。
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的内容就是在这些概念上建立起来的。
但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人权的保障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和审判的职能分别是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来执行的,辩护的职能则由被告人和辩护人执行。
与属于国家部门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能力显然处于劣势。
要打破这种不平衡的关系最有效的手段是加强辩护人的辩护能力,这也正是刑事诉讼中遵循的一个原则,越弱势的一方得到越多的保护,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的公平以及公民的人权。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具体体现1、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我国于1997年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为公民提供了更好的人身安全保障。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每个公民都具有人身自由权,没有法律的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对公民进行随意的逮捕和拘禁。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不懈努力,不但在总则第二条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使得保障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二,拘捕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第三,在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均提供法律援助,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辩护权;法律援助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积极反映。
这些积极的反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新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之中。
第二,新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了更为明确、具体、扩展的规定。
在笔者看来,辩护权的扩大其实就保障人权的表现,换句话说辩护权的扩大也只是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
虽然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明确了保障人权,但宪法的规定体现的.只是一种立法的精神,在实践中却无法只以宪法中的一句“保障人权”就能切实的保障得了人权。
如何将保障人权在实践中转化为可依据、可操作的东西,那就需要在下位法的立法活动中将保障人权贯彻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去。
显然,新刑事诉讼法不但在总则第二条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使得保障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现行刑诉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辩护,显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被剥夺了一部分。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摘要:我国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写入人权,在2012年被称为“小宪法”的刑诉法的修改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此我国的人权进入了法律保障的新时代,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不再停留在观念层面,而是贯彻到法律保障的制度层面。
我国的人权主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权的本质要求,对我国进行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刑诉法的修改中,从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方面都有体现。
笔者以新刑诉法为框架,以司法实践为基础,对上述问题就行分析。
关键词:新刑诉法;人权保障;体现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此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诉法的总则,并在后面的多项制度中予以确认和贯彻。
这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成果的确认。
[1]一、人权的概念西方学者认为人权是以人的资格而享有的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的基本权利,例如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等。
而我国学者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被社会所承认的权力的综合,人权的概念应当被定义为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得到社会承认的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的总和。
我国的人权主要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近些年在范围上也在不断的扩展,总归来看,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
法治社会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人权,如何保障人权呢,就是通过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让社会规则在这制度下运行,重视法治精神,重视私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同时限制公权力,坚决杜绝专制、强权和暴力,把人的各项权利放到首位。
在该制度下,人们有较强的法治意识,懂法守法,支持并为这一制度发挥个人力量去维护它,让这制度得到最大的发展和继续。
简述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及完善

简述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及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及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将人权保障列为刑
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强调人权尊重、平等保护、合法审判等原则,使其成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被告人权益的
保护措施,比如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加强保障;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限制条件,确保不合理取保候审的权益受到保护。
3.取证权利的加强: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
的取证权利保护,明确规定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和质证,并要求有关机关必须查明事实真相,确保受案时就开展调查,及时收集证据。
4.刑讯逼供的严禁:新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进行了明确禁止,并加强了相应的监督和惩处措施,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5.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辩护人有权行使亲自出庭的权利,并提供了一定的费用保障,保证辩护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然而,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例如,新刑事诉讼法在一些具体细节
上对人权保障的规定不够明确或完善,如对被拘留人的会见权、通知权、申请权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人权侵犯的迅速反应和制止机制还需要加强;在对证据的采用和排除、审判程序的规范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人权的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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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摘要: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
而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当中,明确了其指导地位,不管是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还是人权保障事业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体现在总则当中,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当中都有体现,本文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来看人权保障原则的新刑诉法中的贯彻。
关键字: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改
2012年3月14号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可以说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之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正式写入总则当中,并将其置于第二条当中,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总任务和原则规定下来。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新刑诉法通篇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和宪法原则,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文明,标志着我国的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此次修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修改后的刑诉法条文从原来的 225 条增加到 290 条,修改内容涉及面很广,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从制度和机制设计上保证了人权的实现。
此次刑诉法修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首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当中,从根本上确定了这一宪法原则和精神,并且做郑重宣告。
这部法律是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的第一次修改。
1996年的时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没有进入宪法。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写入了宪法。
2004年以后,我们每制定、修改一部法律,都要遵循这条基本原则。
所以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也就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写了进去。
这一原则确定了我们这部法的基本精神,确定了刑事诉讼法这一有”小宪法”之称的保障人权的功能。
其次,则是体现在了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当中:
第一,证据制度。
新刑诉法中新增49条规定了被告人在任何情
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在一般情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这更有利于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刑讯逼供顽症。
第50条引入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其基本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次刑诉法修改将其引入是一大进步。
同时另一重大进步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新刑诉法中新增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从近年来发生的20件冤假错案看,几乎都是刑讯逼供和不重视律师辩护的结果,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现在,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不予采信,就可以从源头上来防止刑讯逼供,保障司法公正。
第二,即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八十六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些规定完善了逮捕的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以及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强化了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限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三,辩护制度。
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权是伴随着现代法治的进步而产生的一项基本权利。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其实也是一项基本人权。
保障辩护权可以在公权力和私权力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平衡机制,防止公权力造成的伤害和冤假错案的产生。
此条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可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同时第三十四到四十二条更是完善了律师会见和阅卷程序,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保护了律师辩护权的同时也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侦查程序。
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以及传唤、拘传的时间安排。
同时一百二十一条
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讯问过程中侵犯人权的的现象发生。
第五,审判程序。
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以及对拒绝出庭和作证的证人的处罚措施。
六十二条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这些规定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变了过去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
第六,执行程序,此次刑诉法修改增加了社区矫正的规定。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使其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社区矫正既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第七,特别程序。
修改后的刑诉法更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
新刑诉法中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同时对于精神病人其中也作了许多特别规定。
以上这些内容,基本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为了充分地保障人权。
从某种程度上说,刑事诉讼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标尺。
刑事诉讼法30多年的变迁,印证了中国法治理念的文明演进,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坚实步履。
总的来说,此次刑诉法修改可以说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新的发展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虽然可能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个国家的法治不可能超越现实国情、超越发展阶段而独立存在,但是我们坚信会有法治完善的那天。
作者简介:金鑫(1989-),男,安徽六安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